麻城市人民医院糖尿病治疗仪及相关服务采购项目
磋商邀请函
项目概况
麻城市人民医院糖尿病治疗仪及相关服务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麻城公共资源交易网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0 年 8 月 17 日 9 点 00 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依据湖北省麻城市政府采购计划备案表麻采计备﹝ 2020 ﹞ 000128 号函要求,湖北华中天地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采购人麻城市人民医院的委托,对其政府采购项目糖尿病治疗仪及相关服务采购组织竞争性磋商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
项目名称:麻城市人民医院糖尿病治疗仪及相关服务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 26.8 万元
采购需求:糖尿病治疗仪(详见文件第四章采购内容及要求)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三、本项目须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落实政府采购强制、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政策;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环保产品政策;政策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微型企业)等政策。
四、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合格有效 ( 已办理三证合一的只需提供营
业执照副本原件或行政主管部门网上打印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电子证书 ) ;所投产品的医疗器
械产品注册证或备案证、生产厂商参与磋商的还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备案证。
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备案证(根据《湖北省食品药品行政许可电子证书管理办法
(试行)》规定, 2017 年 9 月 15 日之后只颁发新版电子证件的,只须提供电子证件打印件
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
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
4、供应商在“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 )和中国政府采购网
( www.ccgp.gov.cn )上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等不良行为记录;(供应商自行提供上述两个网站的查询结果截
图加盖鲜章)。
5、若同一品牌有两家或以上参与投标(磋商)的,按财政部令第 87 号令第三十一条来确定
投标(成交)人或中标(成交)侯选人。
6、供应商按要求提供和签订事前信用承诺书(见本文件附件十一)。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磋商),不接受备选方案。
五、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0年 7 月 31 日至2020年 8月 7 日17时
地点:供应商请自行登陆麻城公共资源交易网下载。
方式:供应商请自行登陆麻城公共资源交易网,在““会员专区 - 企业注册 - 供应商注册”栏目注册,上传资料均为 jpg 格式扫描件,按要求注册成功后系统提示审核通过,无需现场备案;联系电话: 0713-2854559 ,各投标企业(供应商)对信息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于 2020 年 7 月 31 日至 2020 年 8 月 7 日 17 时(北京时间,下同)在麻城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报名,即可下载采购文件等相关资料,未在系统中报名的投标无效。
六、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2020 年 8 月 17 日 9 时(北京时间)
地 点:麻城市金桥大道 81 号(市政府斜对面原麻城市城乡规划局 8 楼 805-1 室)。
七、开启时间: 2020 年 8 月 17 日 9 时(北京时间)
地点:麻城市金桥大道 81 号(市政府斜对面原麻城市城乡规划局 8 楼 805-1 室)。
八、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2020 年 7 月 31 日至 2020 年 8 月 7 日 17 时)。 九、其他补充事宜1、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授权代理人办理,否则采购人将拒收其磋商响应文件。法定代表人递交文件的须携带身份证原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授权代理人递交文件的须携带身份证原件和授权委托书原件。
2、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3、不接受联合体和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无相应资质的分公司磋商。
4、本磋商公告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及麻城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
十、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名 称: 麻城市人民医院
地 址: 麻城市
联系方式: 赵先生 1589791393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 称: 湖北华中天地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 金桥新天地 4 栋 102 室
联系方式: 姜女士 1562961405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姜女士电 话: 15629614050
2020年 7 月 31 日
特别提示:不需要提交保证金的项目(采用保函或保证金为 0 的项目),请各投标人(供应商)在下载文件时,务必在保证金栏点击已缴纳。没有在保证金栏点击已缴纳的投标人(供应商)按无效投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