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厦门市无线电管理局
乙方:深圳市奥捷扬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200]wx[GK]2019030的小型站升级TDOA定位功能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1 | 1-1 | A033499 | 其他专用仪器仪表 | 数字宽带接收机EB500接收机升级EB500-EGT GPS同步选件(含天线、电缆) | 35 | 个 | 进口 | 24817 | 868595 | 罗德与施瓦茨 | R&S EB5-EGT | 无 | ||||
1 | 1-2 | A033499 | 其他专用仪器仪表 | 控制中心升级ARGUS6 | 2 | 个 | 进口 | 595002 | 1190004 | 罗德与施瓦茨 | R&S ARGUS V5.X-V6.X | 无 | ||||
1 | 1-3 | A033499 | 其他专用仪器仪表 | 原小型站控制软件升级ARGUS6(增配TDOA功能) | 35 | 个 | 进口 | 34860 | 1220100 | 罗德与施瓦茨 | R&S ARGUS V5.X-V6.X(增配TDOA功能) | 无 | ||||
合计: | 3278699.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叁佰贰拾柒万捌仟陆佰玖拾玖元整(¥3278699.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90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会展南二路200号;
4.3交付条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规范标准及要求。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数字宽带接收机EB500接收机升级EB500-EGT GPS同步选件(含天线、电缆)(含外部GPS模块R&S EB5-EGT)/35套;5.2控制中心升级ARGUS6/2套(1)Argus原控制中心升级 V5.x -> V6.x(含基本模块、自动测量模块、音频记录与回放模块、远程控制接口、评估模块、交互测量模块、数据交换接口、管理数据库接口、TDOA定位测量模块、TDOA和AOA混合定位、命令报告模块、地理信息系统)/1套 ;(2)原有Argus V5.x 控制中心升级(含命令报告模块)/1套;5.3原小型站控制软件升级ARGUS6(增配TDOA功能)原小型站Argus升级 V5.x -> V6.x(含基本模块、自动测量模块、音频记录与回放模块、接收机驱动模块)/35套 。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1.验收期次:(1)本项目经安装调试试运行(3个月)验收合格后,甲乙双方共同签署验收合格报告。(2)甲方有权委托我国相关具有检验资质的部门、单位、机构针对中标货物(软硬件)的精度、性能进行检验。其检验结果将做为验收标准的组成部分之一。(3):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货物技术标准说明及国家有关的质量规范、标准规定,均为本招标项目的验收依据。2.验收标准(1)验收(初步验收和最终验收)过程发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承担,所需成本应包括在投标报价中,不再单列。(2)初步验收(初验):系统部署上线且所有性能指标都达到采购人要求后,由乙方向甲方提出项目初验书面申请,提供项目初验相关材料;采购人确认后,组织项目初验。项目初验合格后,投入试运行3个月。(3)最终验收(终验):3个月试运行期满后,甲方确认系统运行正常稳定后,由乙方提出项目终验书面申请,提交相关项目建设文档和项目建设成果等;甲方确认后,组织项目终验。(4)试运行期间,乙方应使任何故障或问题都能在收到故障通知后快速(节、假日也不例外)被修复和解决。试运行到期后1个月内可组织项目验收。(5)项目终验必须至少满足:已提供了本项目的全部产品和资料;试运行时间满足项目要求;试运行时出现的问题已被解决。(6)验收结束后,由甲方开具项目验收意见。(7)须提供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系统设计方案、软件使用操作手册、用户使用报告。提供纸质文档及电子文档各一份。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30 | 签订合同后一个月内采购人向中标供应商支付合同总价的30%。 |
2 | 65 | 全部设备和软件到货且经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双方到货验收合格、安装调试完毕,由双方共同进行项目初验收。初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供应商支付合同总价的65%合同款。 |
3 | 5 | 质保期满后,采购人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供应商支付合同总价的5%合同款。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9.1合同生效: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9.2合同终止:甲乙双方合同义务履行完毕。
10、违约责任
10.1若发生死亡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甲方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特大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甲方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10.2未按期供货的违约责任:1.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时足额交货的(不可抗力除外),每逾期1天,乙方应按迟供货物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逾期供货的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从未付的合同货款中予以扣除逾期供货违约金。若乙方逾期供货达30天(含30天)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仍应按上述约定支付延期供货违约金。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乙方同意赔偿损失范围其中包括甲方为此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和执行费等)。2.若乙方不能供货的(逾期15个工作日视为不能供货,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乙方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供货部分货款的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3.若乙方供货质量不合格或无法通过验收,甲方有权要求限期更换,逾期更换或仍不能通过验收的,乙方应向甲方偿付应供货部分货款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4.如果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保修、培训服务的,每逾期1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1000元的违约金,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5.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0%作为违约金:(1)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2)迟延履行合同,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3)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4)将合同转包,或未经采购人同意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6.如乙方没有能力履行本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30000元违约金。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没有履行能力:(1)公司宣告破产或被他人提起破产申请的;(2)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撤销、责令关闭、停业整顿或解散的;(3)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10.3本项目资金为财政资金,各付款环节均需要经过财政部门审核。若因财政部门审核进度导致付款延退,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若因财政规定导致本合同付款方式、付款条件需要变更,乙方应无条件服从。10.4若因为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未能按合同规定时间支付货款的情况,乙方需向甲方出具书面说明材料。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的,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因合同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事项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将合同有关的争议提交厦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无。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根据实际情况执行。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4.2质量保证期及售后服务要求
1.本项目的质量保证期为验收通过后 叁 年。
2.质量保证期内乙方提供7*24小时的技术支持和服务,质量故障时4小时内现场响应;
3.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因维护软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工时费、交通费、住宿费、通讯费均自行承担。
4.乙方在投标方案中提供详细的售后服务内容、措施、响应时间及后续年维护费用等其他承诺,作为今后确定每年维护费用的主要依据。
5.质量保证期后服务:在质量保证期后,乙方在软件的使用维护、应用开发方面以优惠的价格继续向甲方提供技术支持,同时为其它应用系统的集成等提供技术支持。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五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
甲方: | 厦门市无线电管理局 | 乙方: | 深圳市奥捷扬科技有限公司 |
住所: | 厦门市会展南二路200号 | 住所: | 深圳市龙华区梅龙路南贤商业广场A座1708室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钟苑榕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
|
联系方法: | 13806010890 |
联系方法: | 13923786753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民生银行深圳皇岗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1808014170008479 |
签订地点:厦门-深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