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长沙市应急管理局长沙市“灾害事故安惠保”保险项目征求意见公示
金额
990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3/07/10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cscg-202307060018
预算金额990万元
招标公司长沙市应急管理局
招标联系人蒋永腾17673639372
招标代理机构湖南湘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刘燕18900779912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长沙市应急管理局长沙市“灾害事故安惠保”保险项目项目征求意见公示
(一)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预算
采购人名称:长沙市应急管理局
采购项目名称:长沙市“灾害事故安惠保”保险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CSCG-202307060018
采购总预算金额:9900000元
采购项目最高限价:9900000.00元
拟采用的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二)采购人联系方式
采购人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采购 人:长沙市应急管理局
地 址:长沙市岳麓大道218号市政府二办十楼
联系 人:蒋永腾
联系电话:17673639372
(三)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采购代理机构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采购代理机构:湖南湘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长沙市岳麓区潇湘北路易宝产发大厦24楼
联系 人:刘燕
联系电话:18900779912
(四)公示内容
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
一、项目名称:长沙市“灾害事故安惠保”保险项目
二、项目概况:
根据往年长沙市自然灾害及事故的发生情况拟定符合实际需求的灾害事故保险保障项目,以及为实现该项目可持续健康长效运转设立的调节机制和创新服务模式,意在建立一套“平时预防准备”、“灾前监测预警”、“灾中处置救援”、“灾后恢复重建”的多维度、立体式灾害风险保障体系,进一步减轻社会灾害风险,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因此开展此次采购。
三、服务内容
(一)保险内容
在保险期间内,凡在长沙市区域内所有自然人包括常住人口以及临时往来长沙市行政区域的各类人员、救灾救援人员,由于下列原因导致人身伤亡事故,对于被保险人应承担的对于伤亡居民的给付救助金的责任,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灾害指数保险(强降雨)赔付标准:
载明的有效观测站监测到连续3日累计降雨量达到起赔标准的降雨量(本方案Ⅴ类地区为103mm,Ⅵ类地区为112mm),则该连续3日的首日为一次强降雨事件开始日,当连续3日累计降雨量低于103毫米,则该连续3日的最后一日为一次强降雨事件结束日。
在一次强降雨事件期间,有效观测站监测到的成灾指数达到起赔标准后,视为保险事故发生,指数计算机构按照监测到的最大成灾指数计算赔付金额。
Ⅴ类地区
Ⅵ类地区
赔偿比例计算公式:Y=Y1+(Y2-Y1)*(X-X1)/(X2-X1)
举例:在Ⅵ类地区地域范围内发生连续3日累计降雨量达到280mm,以Ⅵ类地区地域范围气象局设立的有效观测站的连续3日累计降雨量的平均值为参考。
则赔偿比例Y=6.67%+(40.00%-6.67%)*(280-253)/(297-253)=27.12%
当次强降雨事件赔偿=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0万*27.12%=135.6万
注:①灾害指数保险(强降雨)的指数报告机构:长沙市气象局;指数计算机构:长沙市气象局
②灾害指数保险(强降雨)中Ⅴ类地区为:芙蓉区、天心区、湘江新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宁乡县,长沙县、Ⅵ类地区为:浏阳市。
③政府救助责任保险承担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承保区域内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被保险人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应急救援与善后处置工作,对于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费用。政府救助责任中的救助金承担被保险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或依据地方救助条例及相关规定给付的救助金。
(二)服务要求
1.针对政府救助责任保险中的所有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出险提供详细的应对服务保障,做出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处置机制。负责对本项目出险事件信息的收集、调查、传递、发布等日常工作,设立医疗和赔付绿色通道。应考虑到出险事件的实际情况和具体需求,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来实施救助,配合采购人做好灾后物资保障工作,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一切以恢复或保持正常的社会秩序为宗旨。
2.针对公司所有险种的出险提供公司的报案理赔方式及要求,并在接收到采购人提供的投保信息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出单工作,并寄送保单和发票,承诺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理赔手续。
3.投标人针对公司所有险种的出险情况,结案时效需要有保障,在收到被保险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常规案件,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在被保险人所提供齐全、真实有效的材料、案件无异议的情况下,提供高效的非调查案件、调查案件、意外死亡理赔案件的结案理赔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赔偿金额的支付到账工作。
4.对于出险时,若伤者需紧急抢救,应被保险人书面要求,保险公司将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垫付抢救费用及住院押金,相关垫付费用将在赔款理算时予以扣除。若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后,因政府灾后救援困难大,需要充足的资金用于紧急救援时,应被保险人书面要求,保险公司将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支付部分紧急救援费用,相关费用将在赔款理算时予以扣除。
5.提供365天*24小时全天候出险、承保理赔服务,在长沙市辖区范围内的任何区域发生出险事件后,中标人需在事件发生地当天成立办事处,驻扎专项小组,专项负责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带来的承保理赔服务。
6.针对本项目提供专业团队服务,团队服务成员要求项目负责人1名,服务团队成员至少5人;采购人享有专属的服务通道、邮件和短信通知服务;本项目配备的服务专员必须为固定的工作人员,服务专员负责本项目理赔业务、咨询服务等相关服务工作,服务专员因工作等原因发生变动,中标人需向采购人书面申请变更服务专员,经采购人同意后方可变更新的服务专员。
7.针对本项目设立健全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投诉案件要及时登记备案;对投诉事宜需尽快予以处理,对于处理不力的追究其责任,所有客户的投诉应有专人负责。
8.中标人要确保公司各部门和采购人之间沟通交流顺畅,解决服务中的各类问题。
9.中标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全力配合采购人做好灾害监测预警工作,建立健全多灾种灾害风险数据库,做好风险早期识别工作。
10.中标人在“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消防日”“安全生产月”“森林防火宣传月”重要时间节点,与采购人共同开展形式多样的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教育活动,大力推动防灾减灾知识宣传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常态化,不断拓展宣传手段、扩大受众面,提高防灾减灾科普知识普及率,提升全民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技能。
(三)其它要求
1.中标人经营长沙市灾害事故安惠保保险业务存在以下行为的,将取消本项目业务资格,采购人依法对其及相应负责人追究法律责任。
①未按保险合同履行保险责任的服务职责;
②泄露或者滥用参保人员信息;
③单方违反合作协议,中途退出长沙市灾害事故安惠保保险购买保险业务;
④违反保险监管机构禁止的其他行为。
2.中标任因重大股权变动、减资、合并、分立、解散、依法被撤销、决定申请破产、被申请破产或者由接管人管理其资产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应当明确告知投保人,并按有关法律规定及中国保监要求处理后续事项。
3.履约验收:
3.1根据长财采购[2016]6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本项目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初验:在支付合同款前,依据政府采购合同、保单、保单合同、投标文件进行验收,由采购人代表、验收专家组成5人的验收小组,采购人代表不得超过验收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并邀请3位具有社会代表性的人民群众参与验收。
终验:在一年保险期满后,依据保险期间社会官方新闻、出险记录、赔付内容进行验收,由采购人代表、验收专家组成5人的验收小组,采购人代表不得超过验收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并邀请3位具有社会代表性的人民群众参与验收。
3.2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投标人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4. 服务时间和地点
4.1服务时间:一年,自保单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
4.2服务地点:长沙市区域内
5.结算方法
5.1付款人:长沙市应急管理局(国库集中支付)
5.2付款方式:合同签订且采购人收到保单及相关收款凭证,经验收合格后15日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全款。
5.3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投标人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社会实际情况进行报价,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中标人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对于上述项目要求,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进行回应。
针对上述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内容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7月7日至2023年7月12日。
受理部门:长沙市应急局
办公地点:长沙市岳麓大道218号市政府二办十楼
受理人:蒋永腾
受理电话:17673639372
2023 年7 月7 日
(一)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预算
采购人名称:长沙市应急管理局
采购项目名称:长沙市“灾害事故安惠保”保险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CSCG-202307060018
采购总预算金额:9900000元
采购项目最高限价:9900000.00元
拟采用的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二)采购人联系方式
采购人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采购 人:长沙市应急管理局
地 址:长沙市岳麓大道218号市政府二办十楼
联系 人:蒋永腾
联系电话:17673639372
(三)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采购代理机构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采购代理机构:湖南湘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长沙市岳麓区潇湘北路易宝产发大厦24楼
联系 人:刘燕
联系电话:18900779912
(四)公示内容
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
一、项目名称:长沙市“灾害事故安惠保”保险项目
二、项目概况:
根据往年长沙市自然灾害及事故的发生情况拟定符合实际需求的灾害事故保险保障项目,以及为实现该项目可持续健康长效运转设立的调节机制和创新服务模式,意在建立一套“平时预防准备”、“灾前监测预警”、“灾中处置救援”、“灾后恢复重建”的多维度、立体式灾害风险保障体系,进一步减轻社会灾害风险,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因此开展此次采购。
三、服务内容
(一)保险内容
在保险期间内,凡在长沙市区域内所有自然人包括常住人口以及临时往来长沙市行政区域的各类人员、救灾救援人员,由于下列原因导致人身伤亡事故,对于被保险人应承担的对于伤亡居民的给付救助金的责任,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障项目 | 保险责任 | 保险金额/赔偿限额 | |||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 累计赔偿限额 | |||
政府救助责任保险 | 自然灾害救助责任 | 承保对象由于下列列明的自然灾害导致的人身伤亡:(1)暴风、龙卷风、飑线、沙尘暴、台风、热带风暴;(2)雷击、暴雨、洪水;(3)暴雪、冰雹、寒潮、雪崩;(4)地面塌陷、地裂缝、突发性滑坡、崖崩、山体崩塌、泥石流;(5)干旱、森林草原火灾。 | 身故伤残限额10万元/人(其中含医疗费1万) |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600万 | 累计赔偿限额2000万 |
火灾爆炸救助责任 | 承保对象因火灾、爆炸事故导致的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的情况。 | 身故伤残限额10万元/人(其中含医疗费1万) | |||
拥挤踩踏救助责任 | 承保对象在参加群众性活动过程中因发生拥挤、踩踏事故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的情况。 | 身故伤残限额10万元/人(其中含医疗费1万) | |||
突发公共事件救助责任 | 承保对象因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的情况,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 身故伤残限额10万元/人(其中含医疗费1万) | |||
市政设备救助责任 | 承保对象因市政设施管理不善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的情况。 | 身故伤残限额10万元/人(其中含医疗费1万) | |||
溺水意外事故救助责任 | 承保区域内,承保对象因溺水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害,被保险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或依据地方救助条例及相关规定给付的救助金,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 身故伤残限额10万元/人(其中含医疗费1万) | |||
紧急救援费用补偿 | 自然灾害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减少事故损失或为抢险救援而采购或征用救援物资、人员、场所所支出的费用,包括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劳务费和被征用设施、场所的补偿费、事故现场的医疗救治费用。 | 每次事故紧急救援费用限额200万;累计紧急救援费用限额400万 | |||
善后处置费用补偿 | 被保险人为确定事故责任、损失金额、进行善后等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包括聘请第三方鉴定评估机构、第三方专家发生的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 每次事故善后处置费用限额200万;累计善后处置费用限额400万 | |||
安置费用救助责任 | 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导致长沙市辖区范围内居民的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等,但不包括室内装潢及室内财产)损失,对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安置费用,保险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安置费用:指用于解决居民衣、食、住等生活安置方面困难的费用,具体包括为居民购买被服、食品、饮用水和提供居住补贴。 | 3万元/户 |
保障项目 | 保险责任 | 保险金额/赔偿限额 | |
政策性住房保险 | 住房损失 |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长沙市辖区范围内居民所有或实际居住、使用的住房(包括房屋主体及其附属设施)的物质损坏或灭失: (1)火灾、爆炸; (2)雷击、台风、暴风、暴雨、龙卷风、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3)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4)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或其他固定物体发生倒塌。 保险事故发生后,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注:对于因上述原因造成居民住房全倒,按保额100%赔付; 对于因上述原因造成居民住房半倒,按保额50%赔付; 对于因上述原因造成居民住房屋顶、墙面受损,损失程度未满足全倒、半倒损失界定条件的,按照实际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进行赔付,赔付最高限额1500元/间,二间封顶,三间及三间以上计入全倒或半倒赔付范围。 全倒损失释义:当保险房屋的主体结构损毁程度在2/3(含)以上时定为全倒,具体指: ① 两面及以上外墙壁2/3面积(含)以上倒塌; ② 2/3(含)以上屋顶垮塌; ③ 2/3(含)以上楼板垮塌; ④ 一面外墙壁倒塌2/3面积(含)以上,同时1/2(含)以上屋顶或楼板垮塌; ⑤ 两面以上外墙壁倒塌1/2面积(含)以上,同时1/3以上(含)屋顶或楼板垮塌。 (2)半倒损失释义:当保险房屋的主体结构损毁程度在1/3(含)以上、2/3(不含)以下时定为半倒,具体指: ① 一面外墙壁1/3面积(含)以上2/3以下倒塌,另一面外墙壁1/3面积(含)以上倒塌; ② 1/3(含)以上屋顶垮塌; ③ 1/3(含)以上楼板垮塌; ④ 一面外墙壁倒塌1/3面积(含)以上,同时1/4(含)以上屋顶或楼板垮塌。 | 1.5万元/户 |
灾害指数保险(强降雨) | 按赔付标准(见附表) | 当强降雨灾害事件造成被长沙市辖区范围内的成灾指数达到约定的起赔标准且确有实际损失发生,保险公司依据合同约定的赔偿标准承担赔偿责任。成灾指数的计算方式及起赔标准的设定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 |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0万,累计赔偿限额1000万 |
灾害指数保险(强降雨)赔付标准:
载明的有效观测站监测到连续3日累计降雨量达到起赔标准的降雨量(本方案Ⅴ类地区为103mm,Ⅵ类地区为112mm),则该连续3日的首日为一次强降雨事件开始日,当连续3日累计降雨量低于103毫米,则该连续3日的最后一日为一次强降雨事件结束日。
在一次强降雨事件期间,有效观测站监测到的成灾指数达到起赔标准后,视为保险事故发生,指数计算机构按照监测到的最大成灾指数计算赔付金额。
Ⅴ类地区
连续3日最大累计降雨量X(mm) | 赔偿比例Y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比例) |
X<103 | 0.00% |
(X1)103≤X<176(X2) | (Y1)0.00%≤Y<1.33%(Y2) |
(X1)176≤X<224(X2) | (Y1)1.33%≤Y<6.67%(Y2) |
(X1)224≤X<259(X2) | (Y1)6.67%≤Y<40.00%(Y2) |
(X1)259≤X<285(X2) | (Y1)40.00%≤Y<100.00%(Y2) |
X≥285 | Y=100.00% |
Ⅵ类地区
连续3日最大累计降雨量X(mm) | 赔偿比例Y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比例) |
X<112 | 0.00% |
(X1)112≤X<219(X2) | (Y1)0.00%≤Y<1.33%(Y2) |
(X1)219≤X<253(X2) | (Y1)1.33%≤Y<6.67%(Y2) |
(X1)253≤X<297(X2) | (Y1)6.67%≤Y<40.00%(Y2) |
(X1)297≤X<358(X2) | (Y1)40.00%≤Y<100.00%(Y2) |
X≥358 | Y=100.00% |
赔偿比例计算公式:Y=Y1+(Y2-Y1)*(X-X1)/(X2-X1)
举例:在Ⅵ类地区地域范围内发生连续3日累计降雨量达到280mm,以Ⅵ类地区地域范围气象局设立的有效观测站的连续3日累计降雨量的平均值为参考。
则赔偿比例Y=6.67%+(40.00%-6.67%)*(280-253)/(297-253)=27.12%
当次强降雨事件赔偿=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0万*27.12%=135.6万
注:①灾害指数保险(强降雨)的指数报告机构:长沙市气象局;指数计算机构:长沙市气象局
②灾害指数保险(强降雨)中Ⅴ类地区为:芙蓉区、天心区、湘江新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宁乡县,长沙县、Ⅵ类地区为:浏阳市。
③政府救助责任保险承担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承保区域内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被保险人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应急救援与善后处置工作,对于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费用。政府救助责任中的救助金承担被保险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或依据地方救助条例及相关规定给付的救助金。
(二)服务要求
1.针对政府救助责任保险中的所有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出险提供详细的应对服务保障,做出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处置机制。负责对本项目出险事件信息的收集、调查、传递、发布等日常工作,设立医疗和赔付绿色通道。应考虑到出险事件的实际情况和具体需求,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来实施救助,配合采购人做好灾后物资保障工作,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一切以恢复或保持正常的社会秩序为宗旨。
2.针对公司所有险种的出险提供公司的报案理赔方式及要求,并在接收到采购人提供的投保信息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出单工作,并寄送保单和发票,承诺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理赔手续。
3.投标人针对公司所有险种的出险情况,结案时效需要有保障,在收到被保险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常规案件,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在被保险人所提供齐全、真实有效的材料、案件无异议的情况下,提供高效的非调查案件、调查案件、意外死亡理赔案件的结案理赔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赔偿金额的支付到账工作。
4.对于出险时,若伤者需紧急抢救,应被保险人书面要求,保险公司将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垫付抢救费用及住院押金,相关垫付费用将在赔款理算时予以扣除。若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后,因政府灾后救援困难大,需要充足的资金用于紧急救援时,应被保险人书面要求,保险公司将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支付部分紧急救援费用,相关费用将在赔款理算时予以扣除。
5.提供365天*24小时全天候出险、承保理赔服务,在长沙市辖区范围内的任何区域发生出险事件后,中标人需在事件发生地当天成立办事处,驻扎专项小组,专项负责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带来的承保理赔服务。
6.针对本项目提供专业团队服务,团队服务成员要求项目负责人1名,服务团队成员至少5人;采购人享有专属的服务通道、邮件和短信通知服务;本项目配备的服务专员必须为固定的工作人员,服务专员负责本项目理赔业务、咨询服务等相关服务工作,服务专员因工作等原因发生变动,中标人需向采购人书面申请变更服务专员,经采购人同意后方可变更新的服务专员。
7.针对本项目设立健全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投诉案件要及时登记备案;对投诉事宜需尽快予以处理,对于处理不力的追究其责任,所有客户的投诉应有专人负责。
8.中标人要确保公司各部门和采购人之间沟通交流顺畅,解决服务中的各类问题。
9.中标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全力配合采购人做好灾害监测预警工作,建立健全多灾种灾害风险数据库,做好风险早期识别工作。
10.中标人在“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消防日”“安全生产月”“森林防火宣传月”重要时间节点,与采购人共同开展形式多样的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教育活动,大力推动防灾减灾知识宣传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常态化,不断拓展宣传手段、扩大受众面,提高防灾减灾科普知识普及率,提升全民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技能。
(三)其它要求
1.中标人经营长沙市灾害事故安惠保保险业务存在以下行为的,将取消本项目业务资格,采购人依法对其及相应负责人追究法律责任。
①未按保险合同履行保险责任的服务职责;
②泄露或者滥用参保人员信息;
③单方违反合作协议,中途退出长沙市灾害事故安惠保保险购买保险业务;
④违反保险监管机构禁止的其他行为。
2.中标任因重大股权变动、减资、合并、分立、解散、依法被撤销、决定申请破产、被申请破产或者由接管人管理其资产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应当明确告知投保人,并按有关法律规定及中国保监要求处理后续事项。
3.履约验收:
3.1根据长财采购[2016]6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本项目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初验:在支付合同款前,依据政府采购合同、保单、保单合同、投标文件进行验收,由采购人代表、验收专家组成5人的验收小组,采购人代表不得超过验收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并邀请3位具有社会代表性的人民群众参与验收。
终验:在一年保险期满后,依据保险期间社会官方新闻、出险记录、赔付内容进行验收,由采购人代表、验收专家组成5人的验收小组,采购人代表不得超过验收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并邀请3位具有社会代表性的人民群众参与验收。
3.2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投标人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4. 服务时间和地点
4.1服务时间:一年,自保单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
4.2服务地点:长沙市区域内
5.结算方法
5.1付款人:长沙市应急管理局(国库集中支付)
5.2付款方式:合同签订且采购人收到保单及相关收款凭证,经验收合格后15日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全款。
5.3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投标人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社会实际情况进行报价,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中标人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对于上述项目要求,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进行回应。
针对上述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内容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7月7日至2023年7月12日。
受理部门:长沙市应急局
办公地点:长沙市岳麓大道218号市政府二办十楼
受理人:蒋永腾
受理电话:17673639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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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7 月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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