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泰安市泰山东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采购石粉石粉】采购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山东省
发布时间
2023/10/19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fz-20231019085741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张峰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招标编号
fz-20231019085741
项目名称
泰安市泰山东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采购石粉石粉
采购方式
询比采购(公开) 
采购单位名称
泰安市泰山东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时间
2023-10-19
报价截止时间
2023-10-25
 
泰安市泰山东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石灰石粉采购文件
 
一、采购项目概况
1.采购项目名称:泰安市泰山东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采购石粉。
2.采购项目编号: fz-20231019085741
3.采购人:泰安市泰山东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4.采购方式:询比采购,2轮报价
5.项目限价:用量约为5000吨,控制价为170元/吨(含13%增值税,含运费),超过限价视为报价无效;
6.市场价格波动超过±10%,价格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具体事宜由双方协商后,并签订补充协议。如国家税率变更,根据结算当期的国家税率要求执行。
7.报价要求:报价单及资质合并为一个PDF文件作为附件上传,不上传附件视为报价无效;
二、采购范围
石灰石粉采购 ,脱硫石灰石粉细度≥325目,过筛率≥90%,含钙率≥85%,灼烧减量≥40%,氧化镁含量≤2%。
三、响应供应商资格条件
1.法人资格:独立法人单位
2.资质要求:营业范围内包含石灰石粉的生产及销售。
3.财务要求:资金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4.信誉要求:资信状况评价良好,投标人未曾与山东能源及权属单位发生过合同违约及信用异常的行为或事项。
5.业绩要求:无。
四、评审办法
最低价法,同等资质下取前两名供应商成交,选取排名第一的供应商为主体供货商,采购计划数量为本次采购数量的60%左右;排名第二的供应商为备用供货商,采购计划数量为本次采购数量的40%左右。
五、供应商须知
(一)递交采购文件截止时间、方式
1.截止时间:以山东能源招标交易平台发布的截止时间为准,满 足3 家供应商报名条件下,在开标7日后随时开标,开标后随即开启第二轮,在项目截止前满足三方报价随时开启第二轮。
2.提交方式:山东能源招标交易平台线上提交
3.报价需提交资料(报价时挂附件):与该项目相关资质、报价单、投标文件
(二)采购人名称、地址
1.名称:泰安市泰山东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2.地址: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省庄镇博阳路70号
(三)采购项目联系人
1.采购事项联系人:张峰(技术)15315275579,刘成成(技术)18053805522,张静(商务)189548852926
2.项目技术联系人:张峰,15315275579
六、合同条款及格式
 
 
 
 
 
 
 
 
合同编号:
 
 

 
采 购 合 同
 
 
 
 
 
买 受 人: 泰安市泰山东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出 卖 人:
签订地点: 泰安东城热电厂
签订日期: 2023年  月  日
买受人: 泰安市泰山东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出卖人:                               (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双方订立以下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           标的物
1. 商品名称:   石灰石粉
2. 商品数量:                                        
3. 单价金额:人民币元:不含税金额:       元/吨,税额:     元/吨(税率: 13% )价税合计:     元/吨 (大写:         )。据实结算。(价格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随行就市,具体事宜由双方协商后,并签订补充协议。如国家税率变更,根据结算当期的国家税率要求执行。)
4. 溢短装
(1)允许 合同约定货物总量10% 的溢短装。
(2)出卖人实际交付的货物数量超过约定数量的溢短装范围时,买受人有权决定是否接收超过溢短装范围部分的货物,买受人决定接收的,应按照实际接收的货物数量和合同约定的单价向出卖人支付货款,买受人决定不接受的,应及时通知出卖人并将超出部分的货物退还给出卖人。
(3)出卖人实际交付的货物短缺数量超过约定数量的溢短装范围时,买受人应按照实际提供的货物数量和合同约定的单价向出卖人支付货款,不得因此而拒收。
第二条           商品质量要求
 详见技术协议第一条
第三条           包装
包装要求: 合理包装达到运输、装卸要求,出卖人保障良好工业产品(系统)状态交付 ;包装计价回收方式: / 。第四条           运输
运输方式为: 汽车运输 ;运输过程中产生的运费、仓储费、出库费、装卸费等支出的承担方式:  出卖人承担
第五条           交货
交货方式: 合同签订之日起 交货时间为: 每次接买受人通知24小时内到货 交货地点为: 泰安市泰山东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院内 双方指定现场收货及交货代表:买受人收货代表: 泰安市泰山东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
联系电话: 18954852926
出卖人交货代表:                   ,
联系电话:                 
(1)双方更换各自代表时,应及时通知对方,以确保货物顺利交接。
(2)买受人应按合同约定时间至合同约定的提货地点提货,经验收合格后由买受人指定收货代表签字验收确认。
买受人收到实际货物后货物毁损、灭失等风险转移至买受人。买受人应当在交货后 1日内将货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交付符合约定,但出卖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除外。如买受人对货物质量提出异议,存疑时双方可共同委托买受人所在地具备资质的检验部门进行复检,质量确实不符合合同约定时检验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否则检验费用由买受人承担。第六条           付款
1. 付款方式: 承兑或电汇 
2. 付款时间、期限及比例: 买受人在货到验收合格后,出卖人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13%)交付买受人挂账,挂账后次月起买受人根据资金情况付款。
3. 出卖人收款账户以本合同签字页中约定为准,出卖人账户信息如有变更,出卖人需提前 2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买受人。出卖人对以出卖人名义出具的印章、提供的账户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买受人没有义务核对,如印章、账户不 真实,责任由出卖人自行承担。
4. 买受人支付每期款项前,出卖人必须按买受人要求提供符合财务制度要求的增值税发票(收据),以便买受人凭发票(收据)付款,否则买受人有权延迟付款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第七条           售后服务
实际货物经买受人验收不合格时,出卖人应给予换货、退货,产生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因换货期间无法维持正常生产接续给买受人带来损失的,出卖人应承担因此给买受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八条           知识产权
1. 出卖人应保证依据本合同所提供的产品以及相关的软件和技术资料,出卖人均已合法享有其相关知识产权或已得到有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授权;对于出卖人提供的非出卖人享有知识产权权属的的产品,出卖人须提供有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授权资质证明。
2. 出卖人应保证所供产品未侵犯任何国家的组织及个人的知识产权,并保障买受人免于承受因产品侵犯任何知识产权而遭受诉讼、仲裁、索赔或其他经济损失,否则出卖人承担买受人因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包括且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
第九条           保密条款
任何一方对于因签署或履行本合同而了解或接触到的对方的机密资料和信息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非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给予或转让该等保密信息。如对方提出要求,任何一方均应将载有对方保密信息的任何文件、资料或软件,按对方要求归还对方,或予以销毁,或进行其他处置,并且不得继续使用这些保密信息。在本合同终止之后,各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不随之终止,各方仍需遵守本合同之保密条款,履行其所承诺的保密义务,直到其他方同意其解除此项义务,或事实上不会因违反本合同的保密条款而给其他方造成任何形式的损害时为止。第十条           违约责任
由于出卖人逾期供货,每延期一天,出卖人应向买受人缴纳逾期交货部分货款(含税) 3 %的违约金,逾期供货超过 1 天的视为不能交货,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标的物交货时,出卖人所交付标的物包装、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由出卖人负责调换或退货,因此产生的费用和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由出卖人承担。出卖人不能调换或退货的,视为不能交货。出卖人不能交货,应向买受人支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 3 %的违约金,且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任何一方泄密导致合同其他方遭受损失的,泄密方应向合同其他方支付本合同约定总金额 3 %的违约金。违约行为给对方带来损失的,还应当赔偿对方实际损失。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买受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解决期间,与争议无涉的其他合同条款,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二条                合同效力及其它
1. 本合同正本一式 肆 份,买受人执 叁 份,出卖人执 壹 份。
2.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 本合同生效后,凡需对本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时,应经双方协商后,以书面的补充协议方式予以明确,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4.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第十三条                附件技术协议
 
 
 
 
甲方(签章)
泰安市泰山东城热电
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地 址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地 址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高科技园支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37001696059050005699
帐 号
 
税务登记号
9137090075086844XE
税务登记号
 
日期
 
日期
 

 
 
石灰石粉采购技术协议
买受方:泰安市泰山东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方:                             (以下简称乙方)
双方就甲方购买氨水经共同协商后达成如下协议:
一、采购内容
1、购买石灰石粉供货周期为5个月,计划购买石灰石粉5000吨,每次供货量根据甲方实际要求的数量进行供货。石灰石粉量供货量满足不小于50吨/天且每次供货量不小于30吨。
2、负责将石灰石粉输送至甲方石灰石粉储仓。
3、石灰石粉到货取样化验合格后,方可卸车。
4、乙方到货及卸货后应出具有效的称重单据(以甲方公司内称重磅单为准)。
5、乙方提报单价,甲方根据实际供货量进行结算。
二、供货工期:
1、接到供货通知后24小时内到货。
三、技术标准
1、HJ/T179-2005《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石灰石石灰-石膏法》
2、GB/T 3286.1-2012《石灰石及白云石化学分析方法 第1部分:氧化钙和氧化镁含量的测定》
3、GB/T 3286.8-2014《石灰石及白云石化学分析方法 第8部分 灼烧减量的测定 重量法》
四、质量要求
1、脱硫石灰石粉细度≥325目,过筛率≥90%。
2、脱硫石灰石粉中含钙率≥85%。
3、灼烧减量≥40%。
4、氧化镁含量≤2%。
5、乙方应提供由国家颁发的石粉生产和销售营业执照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证明。
6、石粉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及相关要求。
五、验收标准和方式:
1、乙方供货的每批次石灰石粉由甲方随机取样化验。
2、验收标准按照以上技术标准及质量要求进行验收。
3、到货后甲方进行取样化验,化验合格后方可卸货,如不符合质量要求,乙方无条件退货,并及时安排配送。
4、到货后由乙方提供软管连接,卸货的操作由甲方监督执行。
六、质保期:
乙方供货的脱硫石灰石粉自供货后之日起30天内为质保期,质保期内如出现因脱硫石灰石粉质量问题引起的不良情况,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及时到现场确认,并无偿进行更换脱硫石灰石粉并赔偿造成的损失。
七、施工方式
包工包料
包工不包料
包工包辅材

 
 

八、本技术协议作为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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