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0730-226012CD0412(招标文件编号:0730-226012CD0412)
二、项目名称:成都体育学院附属体育医院网络安全设备采购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成都汇睿科技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祥鹤一街576号10栋103号
中标(成交)金额:124.9500000(万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货物名称 | 货物品牌 | 货物型号 | 货物数量 | 货物单价(元) |
1 | 成都汇睿科技有限公司 | 态势感知系统等 |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 | DAS-ABL-A780等 | 1 | 309400等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曾昶、雷耀华、罗晨(采购人代表)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指标提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中“成本+合理利润”原则,以成交金额作为计算基数,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规定下浮20%收取。由成交人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1.4196000 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无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成都体育学院附属体育医院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武侯祠大街251号
联系方式:联系人:崔老师;联系电话: 028-8509691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市益州大道北段777号中航国际交流中心A座15楼1508号
联系方式:联系人:贾静、刘丽;联系电话:028-86266520、86266522、86246522、83199376转603、63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贾静、刘丽
电 话: 028-86266520、86266522、86246522、83199376转603、639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 |
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 |
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 |
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国家统计局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财政部 |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 |
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制定本规定。 |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 |
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 |
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 |
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 |
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 |
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 |
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 |
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
其中,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 |
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二)工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 |
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 |
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 万元以下的为 |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 |
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 |
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
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 |
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 |
业人员 5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
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5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 |
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 |
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 |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0 万元及以上的 |
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
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
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 |
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 |
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
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 |
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 |
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
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 |
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 |
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
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 |
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 |
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0 万元以下 |
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 |
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 |
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 |
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00 万 |
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2000 万元及 |
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2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 |
企业。 |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下的为 |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 |
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 |
业;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 万元 |
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8000 万元 |
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 |
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
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 |
业人员 10 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 |
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 |
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 |
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 |
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 |
家统计局 2003 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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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箱:bd@datausefu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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