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服务内容
数量
运输单价(元/吨)
总价(元)
备注
1
湿(厨余)垃圾收运服务
21.9吨/日*365天
142.86
1142000.00
合计
乙方每日负责将学士街道范围内的湿(厨余)垃圾集中点的湿(厨余)垃圾收运至学士街道范围内设置的湿(厨余)垃圾站点中。
1)人员要求:乙方配备4名驾驶员、3名收运人员及1名项目管理员(兼资料员),并对所有人员进行专业工作培训,以确保收运工作正常开展。
2)车辆要求:乙方投入3台湿(厨余)垃圾专用收集车辆为学士街道湿(厨余)垃圾收运工作服务,湿(厨余)垃圾收集车应满足与学士街道范围内的湿(厨余)垃圾中转站厢体配套作业。
3)乙方在服务范围内承包的湿(厨余)垃圾收运工作,其服务质量必须达到《长沙市城市管理考评标准》及甲方的要求。
4)乙方应对承包范围内的湿(厨余)垃圾集中点做到及时收运、应收尽收。
5)乙方应确保作业车辆性能良好且能正常运转;车辆车容整洁,无滴漏溢洒;车箱体无破损、无锈迹、密闭良好,且贴有反光条等警示标志;作业车辆外观喷涂符合长沙市垃圾分类工作要求的统一标识。
6)乙方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及时解决收运湿(厨余)垃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认真参加市区安排的相关工作任务,积极部署落实。
7)特殊时期(甲方遇重大活动、紧急任务或临时性突击性工作时),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加派人员完成临时性、突发性、紧急任务(如抗洪救灾、重大疫情、省市县重大活动等)必须无条件服从甲方统一调度指挥。
8)乙方应全力完成甲方指定的工作任务,甲方根据上级对此项目完成的任务量进行排名,作为对乙方的考核依据:其中完成任务量排名全区第1-7名,按实结算,满额支付收运服务费;排名全区第8-10名,收运服务费按99%比例结算;排名全区第10名之后,收运服务费按98%比例结算。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 号)本项目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6.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收运服务业务进行全面的技术指导、管理、监督和检查,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理由拒绝甲方监督人员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甲方及时向乙方提出书面或口头改进意见。
2)甲方指定(姓名:谭文学 电话:15874933388)为本合同的工作联系人,协助乙方完成湿(厨余)垃圾收运方面的现场协调及服务费用结算等事宜。
3)甲方有权监督检查乙方在本合同服务范围内收运作业的安全生产措施。
4)在合同履行期内甲方有权变更或增减湿(厨余)垃圾集中点位的数量。
5)甲方有权检查湿(厨余)垃圾的收运质量,并要求乙方每季度提供一次湿(厨余)垃圾进站数据作为结算依据。
6.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接受甲方的检查、监督及指导,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理由拒绝甲方监督人员的检查、取证或核实等要求;
2)乙方负责提供收运作业所需的全部工具、设备、车辆和材料。
3)乙方负责安排专门人员参加业务技术的培训学习,并定期对收运人员开展安全规范作业、交通安全常识、人身安全防范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4)乙方应为服务人员购买保险,为运输车辆购买交强险,定期年检,负责承担本服务项目及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劳资社保纠纷、环境污染、交通事故等责任以及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5)因重大活动、应急事件、突发事件等需要,乙方必须无条件的完成甲方交办的突击收运工作,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约定的收运服务费中。
6)乙方必须保障员工正常休息时间,加班时间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加班时间上限,并应按规定及时发放加班工资和高低温补贴(包含在双方结算约定费用内)。
7)乙方在收运时应对每个集中点的湿(厨余)垃圾质量严格监督、精准计量做好台账并将每日收运的湿(厨余)垃圾统一运至学士街道范围内设置的湿垃圾站点中,不得私自转运、随意处置。
8)乙方应遵守法律、法规政策和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承担其因违法违规所引起的全部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7.4 乙方未能履行以上义务,违反甲方具体要求的行为均属违约行为,甲方可以根据违约行为的轻重情况对乙方作出批评、教育、警告、扣款、解除合同等处理。
7.5 因乙方过错导致服务人员罢工、无法履行合同等情况的,应及时向甲方报告并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由于乙方怠于履行自身义务导致收运服务停止影响辖区居民生活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5000元。
7.6 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影响合同履行的,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全部由乙方承担。
7.7 合同双方中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停止并纠正违约行为;造成一方经济以及其它方面损失的,另一方应予以赔偿。
11.1 乙方必须保证管理层人员队伍的稳定,主要管理人员不得随意更换。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时,必须事先报至甲方审批同意;
11.2 未尽事宜:合同未尽事宜,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