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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泉州市医疗保障局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2022年度省级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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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福建省
发布时间
2022/12/21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各县(市、区)医保分局、卫健局、市场监管局,泉州台商投资区民生保障局、泉州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医保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药品供应配送企业: 为深化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和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降低群众药费负担,按照《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2022年度省级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22〕123号)精神,现就我市落实2022年度省级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及采购周期 (一)医疗机构范围 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福医大附属第二医院)和驻泉军队医疗机构全部参加,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自愿参与。 (二)药品范围 2022年度省级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确定的中选供应品种清单,详见附件1。 (三)采购周期 1.中选结果于2022年12月22日起在省药械采购平台挂网执行。 2.12月26日起,中选药品和同品种非中选药品同步执行规定的最高销售限价和差别化的医保支付标准。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医疗机构要及时做好医保信息系统、医疗机构院内信息系统调整工作。 3.自中选结果实际执行日起计算,采购协议期原则上为12个月。采购协议期满后可根据采购和供应等实际情况延长,延续周期原则上为12个月。协议期内若相关品种纳入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则按要求执行国家带量采购中选结果。 二、主要任务 (一)确定约定采购量 本次带量采购同通用名药品区分A、B组(对应我省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的非竞争组、竞争组)实行分组采购,分别确定对应组别中选产品。各组的约定采购量按医疗机构分组报送的预采购量的70%确定。市卫健委会同市医保局按照医疗机构确认的协议采购量,将中选药品协议采购量分解至市属公立医疗机构、福医大附属第二医院、军队医疗机构和各县(市、区);各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当地医保分局分解落实至辖区内各公立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要确保完成各组约定采购量,同时中选药品使用量原则上不少于同组使用总量的60%。对于同通用名A、B组中有一组流标的,原则上流标组使用量不得超过医疗机构报送的该组预采购量,各家医疗机构可登录福建省医疗保障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https://open.ybj.fujian.gov.cn:10013/tps-local/#/login),在“公告通知”模块查看对应品种组别及报送预采购量。 (二)组织签订合同 1.卫健部门牵头公立医疗机构,医保部门牵头军队医疗机构与中选生产企业及其确定的配送企业按中选价格、约定采购量签订三方购销合同。合同采用网上签订形式,登录招采子系统进行操作,具体要求如下: (1)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合同确认签署。各中选企业及其选定的配送企业于12月9日-12月14日登录招采子系统,确认带量购销合同并进行合同签章。登录路径:打开网页链接→登入系统后→选择“药品交易结算”模块进入→选择“协议管理”→“电子合同签订”→下载电子合同→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上传系统进行合同签署。 (2)医疗机构合同确认签署。医疗机构于12月15日-12月20日登录招采子系统,对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已签订的电子合同进行确认。采购平台登录路径:打开网页链接→登入系统后→选择“药品交易结算”模块进入→选择“协议管理”→“电子合同签订”→下载电子合同→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上传系统→完成合同签订。对于生产、配送企业需要纸质版本合同(加盖公章)的,医疗机构应予以配合。 2.各县(市、区)公立医疗机构要填报合同签订情况表(附件2),并于12月21日前报送属地卫健部门。各县(市、区)卫健部门负责汇总属地公立医疗机构合同签订情况,并填写合同签订情况汇总表(附件3),于12月21日前报送市卫健委汇总。市属公立医疗机构(含福医大附属第二医院)填报的合同签订情况表(附件2)于12月21日前直接报送市卫健委。军队医疗机构填报的合同签订情况表(附件2)于12月21日前报送市医保局。 (三)明确限价及医保支付标准 纳入本次集中带量采购品种按照是否中选、竞价分组及医保属性分类制定销售限价和医保支付标准。 1.销售限价。中选产品实行零差率销售,同通用名非中选产品按不超过最高销售限价实行零差率销售。 2.医保支付标准。医保目录内药品按下列规则确定医保支付标准,调整后若非竞争组药品支付标准低于同通用名竞争组药品支付标准,则以竞争组药品支付标准为托底确定非竞争组药品的支付标准。 (1)非竞争组挂网产品(对应集采A组) 中选产品属获得本组100%约定采购量的,按照实际销售价格(不高于中选价格)的90%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属获得本组50%约定采购量的,按照实际销售价格(不高于中选价格)的80%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其中中选产品为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的,以实际销售价格(不高于中选价格)为医保支付标准。 同通用名非中选产品按实际销售价格的70%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并以同组中选产品支付标准托底,对实际销售价格不高于中选产品支付标准的,以自身销售价格为医保支付标准。 (2)竞争组挂网产品(对应集采B组) 同通用名中选产品和非中选产品都以不超过中选价的实际销售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 (3)未挂网集采同通用名产品 医保支付标准按不超过同通用名中选产品的支付标准确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中选产品医保支付标准的,以自身销售价格为医保支付标准。 (四)确保货款结算 各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均应通过省药械采购平台采购药品,药品货款原则上实行医保统一代结算,医保经办机构于每月15日前按合同规定向配送企业支付上一月的药品货款。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部门协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责任担当,根据职能及分工要求,加强跟踪评估,推动工作落实。加强对中选药品的流通、使用环节质量监管,确保质量安全。加强医疗机构采购情况监测,将有关医疗机构中选药品、非中选药品的采购情况纳入监测范围。组织开展医疗机构药品集采政策落实情况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及时做好费用结算、资金拨付等工作。 (二)注重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及培训,广泛宣传落实药品集中采购的政策意义和惠民举措,营造良好氛围。各医疗机构要按照工作要求,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政策解读及培训,做好患者宣传引导、沟通解释工作,为患者提供安全用药指导等医疗服务。 (三)落实供应保障。各有关医疗机构、配送企业应根据约定采购量科学制定采购计划和库存储备,确保中选药品正常供应和使用,生产、配送企业应严格履行购销合同,切实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配送企业每日在系统上传中选药品库存量。对执行中不能保障质量、不及时供货等行为,按照《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闽医保〔2021〕1号)及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FJ-YPDL2022-1)有关规定处理。市医保局将有关医疗机构中选药品、非中选药品及同类替代药品的采购情况纳入监测范围,每季度进行通报,相关部门共同推进工作落实。 联系人: 市医保局:吴春华,联系电话:28288967; 市卫健委:黄芷静,联系电话:22274332。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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