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标的名称
型号规格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1
定制消防产品展示柜
≦4000*1500*800
平方米
6
5500
33000
2
定制模型展示台柜
≦6500*1500*800
9.75
53625
3
培训椅
常规(四轮折叠)
张
40
450
18000
4
培训讲台桌
常规
3200
5
阅读桌
2400*1200*750
9
5600
50400
阅读椅
72
400
28800
7
定制书柜
800*400*2000
个
27
3700
99900
8
会议桌
5600*1400*750
25960
会议椅
常规(弓型椅架)
24
600
14400
10
定制荣誉展示柜
4600
27600
11
理发镜
320
1280
12
理发桌
1000*400*800
1650
6600
13
理发工具柜
1950
3900
14
理发椅
3660
14640
15
沙发1
2440
16
办公桌
1600*800*760
1830
17
文件柜
1480
2960
18
洽谈椅
750
3750
19
常规(三人位)
20
沙发2
常规(单人位)
1000
2000
21
圆茶几
∮600 X600
480
22
长茶几
680
23
2000*800*760
电视柜
2000*400*600
4500
25
电视护墙板
2400*1400
3.36
13104
26
沙发
2350
宣泄人
7861
合计金额
大写:肆拾贰万玖仟陆佰元整
小写:429600.00
合同签订后30日内完成交货并且安装调试完毕。
乙方免费将所有货物(含辅材、附件、备品备件、原厂合格证等)送达采购指定交货地点,并安装调试验收合格。
5.2.1 乙方提供的产品应是原厂生产的未经使用的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乙方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0天内提交有效证明确保为原厂产品,能按厂家规定在长沙地区享受厂家售后服务。
5.2.2 整体项目质保期要求五年(国家有关规定、厂家或中标人承诺的保修期高于前述期限的,以其中最高者为准),按国家三包政策执行。超出厂家正常保修范围的,乙方需向厂家购买;未在投标报价表中单列其费用的,视为免费提供。
5.2.3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质保期内所有设备维护等要求免费上门服务。
5.3.1 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 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5.3.2 验收的标准和依据:包括本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政府采购合同和有关国家标准与行业规范;
5.3.3 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 (长财采购[2016]6号)的规定,本项目采用简易程序验收;在验收实施过程中,允许对产品进行使用性测试,及破损性实验。测试过程中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并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5.3.4 如验收不合格,乙方须更换合格货物、辅材或重新进行安装与调试 , 直至验收合格。如两次验收不合格,采购人有权终止与乙方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另行选择供应商承担本采购项目的供货和相关服务。乙方须承担因验收不合格而返工造成的自身的一切损失和因此给采购人 造成的一切损失。
5.3.5 如验收过程中发生纠纷,任何一方有权委托国家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或其认定的机构进行检测鉴定。如为乙方原因,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5.4 售后服务
5.4.1 质保期内,乙方应提供7×24小时的售后咨询服,如遇故障,乙方一般应在8小时内响应并现场处理,如遇重大故障,乙方应在24小时内响应并现场处理。
5.4.2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中标人负责全免费(免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等)更换或维修。质保期满后,无论采购人是否另行选择维保供应商,中标人应及时优惠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
5.4.3 乙方应为甲方指定负责操作管理及维护人员进行培训,促使其达到熟练掌握产品性能,能及时排除一般故障的程度。
6.1 权利瑕疵担保
6.1.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如果第三方对中标人出售给采购人的产品主张权利,中标人负责解决由此产生的所有问题,并赔偿采购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6.1.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 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6.1.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6. 2知识产权保护
6.2.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入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6.2.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2.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6.3 保密义务: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6.4 安全责任:货物交付并安装验收合格前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乙方承担搬运、安装过程中的安全责任。
7.3 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 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 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 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4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 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 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 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 (5%) 。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