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县水利工程建设中心长沙县水渡河库区增蓄引水工程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小河流治理捞刀河堤防达标工程质量抽检(平行)检测二标段合同公告
金额
94.12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3/10/26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94.12万元
招标联系人-0731-85283152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SCG-GK-202309060072-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县水利工程建设中心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湘建智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沙县水渡河库区增蓄引水工程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小河流治理捞刀河堤防达标工程质量抽检(平行)检测二标段   
(3)采购计划编号: XSCG-202309060072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长沙县水渡河库区增蓄引水工程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小河流治理捞刀河堤防达标工程质量抽检(平行)检测二标段 其他服务 按照水利行业法律法规及规范规程要求进行长沙县水渡河库区增蓄引水工程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小河流治理捞刀河堤防达标工程质量抽检(平行)检测二标段检测工作,具体详见采购需求。 1 941282.34
 合计金额小写: 941282.34 元
 合计金额大写:玖拾肆万壹仟贰佰捌拾贰元叁角肆分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10-10 —— 2024-10-09
3.2 履行地点:根据甲方指定地点 (长沙县范围内) 交货及安装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本项目现场取样、制样、试验及室内试验相结合。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1)、检测费可按季度支付,每次支付当季完成工作量的 30%(不超过合同金额的30%),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并移交运行管理单位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 50%,竣工结算资料送进县投评中心后,支付工程合同金额的 70%,投评中心出具结算评审报告后,付至结算金额的 90%:剩余 10%部分应结合合同及县内文件政策规定支付。(该期限内不计息);
(2)、检测费结算按实调整。质量抽检 (平行)检测费结算金额=以投评中心出具的该项目质量抽检 (平行)检测服务结算金额为计费基数计算出的控制价*(1-投标优惠率),本项目最终结算金额需经长沙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审定。
4.2 收款账户: 湖南湘江新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雷锋支行(湖南湘建智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82010500000329413)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符合工程设计要求和国家标准和规范,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一土石方工程》 SL631-2012、《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一混凝土工程》 SL632-2012、《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一地基处理与基础工程》SL633-2012、《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水工金属结构安装工程》SL635-201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国务院令第 687 号修订)、《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水利部令第7号,水利部令第 49 号修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水利部令第 36 号水利部令第 50 号修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程》SL734-2016 等规程规范要求以及设计要求。2、乙方根据工程进度,及时地进行各项检测试验,并提供真实可靠的检验成果报告,对于检验认定质量不合格的试验项目,乙方必须在检验完成后通知甲方现场负责人及甲方监理工程师。返工后的工程,根据甲方的指示进行复检。(复检后所产生的检测费用另行商议)3、乙方须认真执行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检测工作,如未按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本合同要求进行检测工作(检测频率明显偏少、报告提交严重滞后等),参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水利部今 36 号) 和国家相关规定扣除违约金 500-1000 元/次并承担相应损失,相关违约金在中期支付款项前乙方自行至财政局非税管理部门缴纳。
4.乙方在本项目进行检测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本项目采用一般性程序验收,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长县财发[2022]3 号) 要求组织履约验收事宜。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王铭志 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 张茂财 为乙方项目联系人。2、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须按照招标文件要去进行人员组织,保证人员的到位,及时进行检测工作,并在检测服务期间内保证人员的稳定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随意更换人员。若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或现场负责人时,须提前 7 天提交与拟更换人员具备同等或更高资质的人员资质报甲方批准,经甲方批准后方可更换;项目负责人、现场负责人更换时,每更换一次,甲方将扣减 2 万元/人次违约金,甲方要求更换的情况除外,相关违约金在中期支付款项前乙方自行至财政局非税管理部门缴纳。4、如甲方认为检测人员不称职,应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通知的 7 天内选派资格和经验为甲方接受的人员进行更换,直至甲方满意为止。由于更换人员引起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 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1.1、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1.2、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1.3、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2、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 除本合同第20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 (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十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 (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3年10月10日 生效
11.其他条款
1、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利用乙方提交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甲方所有。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乙方所有。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县望仙路598号 地址: 长沙高新开发区汇智中路169号金导园一期工业厂房A区3栋厂房第一层101号

法定代理人: 瞿建斌 法定代理人: 谭云

委托代理人: 王铭志 委托代理人: 肖强

电话: 0731-85283152 电话: 0731-88208831

传真: 0731-85283152 传真:


附件列表:
长沙县水渡河库区增蓄引水工程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小河流治理捞刀河堤防达标工程质量抽检(平行)检测二标段.pdf 中标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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