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南平市农业局
乙方: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小微企业 无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700]WD[CS]2018001的南平市农业局农产品农(兽)药残留技术测试与分析服务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
1 | 1-1 | 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 | 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 | 1 | 次 | 国内 | 483400 | 483400 | 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 / | ||||||
合计: | 4834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肆拾捌万叁仟肆佰元整元(¥4834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按照合同约定;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市童游街道(具体地址另行通知);
4.3交付条件: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乙方负责完成《南平市农业局农产品农(兽)药残留技术测试与分析服务采购项目》合同包1的检测任务,总计450批次,服务费用483400元(肆拾捌万叁仟肆佰元整)。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按照公开招标要求与政府采购合同验收。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25 | 按照标书规定的检测标准 |
2 | 25 | 按照标书规定的检测标准 |
3 | 25 | 按照标书规定的检测标准 |
4 | 25 | 按照标书规定的检测标准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按照合同约定。
10、违约责任
乙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时检测完毕,应向采购人赔付逾期违约金(从合同总额中扣除)逾期违约金按500元/天计。但核定违约金的支付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5%,如果中标人在达到核定违约金的最高限额后仍不能完成检测,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而中标人仍有义务支付上述核定违约金。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若出现疑议,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工作任务: 1.1检验样品:检验监测样品种类、数量及检测项目由采购人确定。 1.2工作要求:乙方按照委托单位的要求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并按采购人进度要求完成工作。 2.工作要求: 2.1乙方严格按照采购人的具体要求,细化采样方案,建立风险监测工作档案,确保工作质量和工作进度。 2.2本次检测工作方案所涉及的内容、风险监测数据、原始记录、问题样品报告及处置报告等工作文件,作为内部资料妥善保管。未经采购人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泄露和对外发布相关数据和信息。 3.检验检测机构在开展检验活动时,乙方应遵守以下规定: 3.1遵守关于农产品农(兽)药残留检验检测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3.2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开展相关检验检测工作; 3.3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将检验检测任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检验机构。 4.乙方应依据委托检验合同和实施方案进行检验,在收到样品后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与中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出具检验结果报告,并对检验结果真实性负责。检验报告所有权属采购人,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对外提供。 5.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采购人安排的服务工作,不经允许不得将项目委托(转包,分包)给他人。 6.乙方必须遵守检验检测的各项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并根据本项目特点建立规范化管理制度、工作流程、考核制度及其他相关的工作制度。 7.乙方在服务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安全问题引发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乙方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
甲方: | 南平市农业局 | 乙方: | 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
住所: | 文体路175号 | 住所: | 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安路688号3幢3层301室-310室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谷建潮 | |
委托代理人: |
|
委托代理人: |
|
联系方法: | 18965998787 | 联系方法: | 13290803693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农业银行杭州湖滨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19036301040012858 |
签订地点:南平
签订日期:2018年09月26日
签订日期:2018年0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