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通北街道办事处
乙方:福建大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602]ZY[TP]2021002的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通北街道办事处市容市貌秩序维护及创城创卫综合整治项目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无。
2、合同标的
品目号 |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金额 (元) |
1-1 | C1304 城市市容管理服务 | 城市市容管理服务 | 为更好的打造宜居环境,建设富美通北,规范城乡建设行为和城市管理,通北街道在辖区内深入开展市容市貌秩序维护及创城创卫综合整治工作 | 按招标文件执行 | 1 | 验收合格 | 33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叁拾叁万元整(¥3300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服务366日历日;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大通北路65号;
4.3交付条件: 验收合格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人员配备: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比例配备男女人员,所配备人员无不良或违法记录。乙方应为所配备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5.2服务具体内容:(1)协助做好街道办事处规定工作,对出店经营、占道经营、店外作业、乱悬乱挂、乱晾乱晒、乱堆乱放、乱搭乱建等脏乱差现象进行提醒、劝导、整治; (2)对擅自占路堆物、乱设摊、乱搭建、非机动车无序停放影响通行、占道洗车、占道经营等行为进行提醒、劝导,对未经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批准设立的摊点进行提醒、劝导、整治; (3)对设置落地招牌、悬挂软体条幅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现象进行及时发现、及时劝导、及时报告、整治;提醒改正沿街建(构)筑物外立面以及店招店牌等影响市容行为。对破旧损坏、未批先设或不按审批要求设置灯箱、招牌、条幅、汽拱、空飘、厨窗、门楣、宣传点等现象能够得到及时发现、及时劝导、及时报告、整治; (4)建筑工地文明施工,对未经批准擅自倾倒、堆放建筑垃圾,擅自开墙破路、占道施工作业、占道堆放物料以及运输车辆未覆盖“滴、洒、漏”污染路面等违法违章行为能够得到及时发现、及时劝导、及时报告、整治。 (5)沿路焚烧垃圾、砍伐树木、侵占绿地及其它破坏绿化的行为能够得到及时发现、及时劝导、及时报告、整治。 (6)对餐饮业油烟污染、小煤炉烟尘扰民、污水直排等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劝导、及时报告、整治。 (7)对市容疏导点出店经营、乱悬乱挂、乱堆乱放、乱搭乱建等违规行为进行及时发现、及时劝导、及时报告、整治。 (8)对规范过程中产生的杂物、土头、废旧车辆等,由乙方自行负责清运。 (9)甲方要求的类似工作范围。 5.3服务工作标准:总体要求为满足国家、福建省、漳州市以及芗城区有关城市容貌标准和路段管理标准要求。具体如下: (1)沿路单位、店铺和个人严格遵守“门前三包”规定,保持“三包”区域内市容环境卫生整洁有序,无出店经营、占道经营、占道洗车、店外作业、乱泼污水、乱倒垃圾、乱悬乱挂、乱晾乱晒、乱贴乱画、乱堆乱放、乱搭乱建等脏乱差现象。 (2)沿路原则上不设摊点,主次干道保持畅通有序。特殊情况经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批准设立的摊点应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达到文明、规范、整洁、有序。 (3)户外广告和门头招牌按照规定标准设置,保持整洁、美观、安全;店面门前、人行道、绿化带、花坛游园无条幅、落地招牌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现象;对破旧损坏、未批先设或不按审批要求设置灯箱、招牌、条幅、宣传点等现象能够得到及时发现、及时劝导、及时报告。 (4)沿路建筑物装饰装修和建筑工地施工严格遵守文明施工相关规定,设置施工围挡,按照规定处置建筑垃圾,保持市容整洁、道路畅通、文明安全;对未经批准擅自倾倒、堆放建筑垃圾,擅自开墙破路、占道施工作业、占道堆放物料以及运输车辆未覆盖“滴、洒、漏”污染路面等违法违章行为能够得到及时发现、及时劝导、及时报告。 (5)餐饮业油烟污染、小煤炉烟尘扰民、焚烧垃圾及破坏绿化的行为能够得到及时发现、及时劝导、及时报告。 (6)承包服务区域内其它影响市容市貌或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能够得到及时发现、及时劝导、及时报告。 (7)根据街道办事处要求做好各项整治工作。 5.4管理要求: (1)乙方派出的参与市容环境管理与整治人员统称为服务人员,不具有行政管理权、执法权,不得实施行政处罚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服务人员在工作中只能采取提醒、告知、劝导、定点看守等方式,协助维护市容环境管理与整治。 (2)以机动车和徒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各项工作。若发现违反市容秩序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说服教育,如不能解决应通报街道办事处进行执法处置,确保各类违反城市管理违法行为得到及时处理。 (3)根据通北街道的实际情况,乙方按甲方要求确定重点区域、重点路段,确保工作实效管理到位。乙方要根据合同要求派出足够服务人员数量,并接受街道办事处的统一管理和调配。 (4)派出人员需经公安部门审核,无不良或违法记录。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2次以上行政拘留的;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不得聘为市容环境管理与整治人员。 (5)服务人员必须穿着统一工作服装,佩戴上岗证。 (6)采购单位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以及取证设备。 (7)服务人员不得利用占道经营收取摊位费或保护费,不得借工作之便谋取其它私利,不得参加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8)乙方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实行准军事化管理,完善内部人员轮岗机制,确保足够的人员力量做好服务工作。服务人员在公共场所不得有吸烟、着装不整等有损形象的行为,提高市容环境管理与整治队伍形象。 (9)完成甲方规定的其他整治工作。 5.5用工监督考核标准: ①工作期间应按时上下班,如脱岗超过20分钟,经核实确认的,扣除当班1个工人工资; ②辖区内出现摊贩或店外经营的情况,超过20分钟没有被劝离的,扣除当班1个工人工资(无法劝离但有上报中队班组处理的除外); ③工作期间不得嬉戏打闹、发现一次扣当班0.5个工人工资; ④早餐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中餐、晚餐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上厕所时间每次不得超过10分钟,如有违反,视为脱岗,扣除当班工人工资。 ⑤定点时段出现占道经营: a.被暗访组发现1处(占道经营)扣除乙方2个工人工资。 b.被市、区、街道领导巡查发现一处(占道经营)扣除乙方1个工人工资。 c.被社区巡查发现一处(占道经营)扣除乙方0.5个工人工资。 ⑥工作时间乙方工作人员必须无条件服从甲方规定时间。 5.6作业时间要求: ①连续工作4小时以内(含4个小时)的按0.5天计算。 ②连续工作4-8个小时(含8个小时)的按1天计算。 ③自晚上7:00工作至晚上12:00的按0.5天计算。 ④自早上6:00工作至晚上12:00的按1.5天计算。 ⑤自晚上7:00工作至次日早上8:00的按1天计算。 5.7乙方对服务期间所发生的任何安全事故负完全责任。 其他要求: 1、乙方的投标价应包含国家规定的用工人员的开支和成本、补贴、加班费、住宿费、交通费、保险费、企业盈利、企业管理费、风险费、发票税金等含一切不可预见的其他费用。 2、工人、施工机械费单价包含发票税费,发票税费由乙方承担。 人工、机械费用结算单项价格如下: 男(女)工 人(满18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半天)52元/人 (全天)103元/人 含大锤、拉绳等必须的工具,工人五人(不含)以下由乙方负责自行接送,五人(含)以上由甲方负责接送工人的车辆费用。 专业电工 (半天)103元/人 (全天)206元/人 含配套设施 油锯 (半天)100元/组 (全天)199元/组 含壹名专业技术人员及配套设施 手动电镐 (半天)344元/组 (全天)688元/组 含两名专业技术人员及配套设备、消耗品 气 割 (半天)309元/组 (全天)619元/组 含两名专业技术人员及配套设备及消耗品 炮头200-320型挖掘机 (半天)3252元/台 (全天)6504元/台 含专业操作司机及配套设施 手动风炮 (半天)481 元/台 (全天)963 元/台 含两名专业技术人员及配套设施 80T-170T轮式钩机 (半天)953元/辆 (全天)1906 元/辆 含专业操作司机及配套设施 180T轮式钩机 (半天)1770元/辆 (全天)3539元/辆 含专业操作司机及配套设施 6000-20000千克吊机 (半天)619元/台 (全天)1238元/辆 含专业操作司机及配套设施 25000千克吊车 (半天)718元/辆 (全天)1437元/辆 含专业操作司机及配套设施 30000-50000千克吊机 (半天)1031元/台 (全天)2063 元/台 含专业操作司机及配套设施 农用车 (半天)206元/辆 (全天)413元/辆 含专业操作司机及配套设施 小货车 (半天)134元/辆 (全天)268元/辆 含专业操作司机及配套设施 风炮(液压手动炮头) (半天)481元/组 (全天)963元/组 含两名专业技术人员及配套设施 叉车 (半天)344元/辆 (全天)688 元/辆 含专业操作司机及配套设施 面包车(10座) (半天)203元/辆 (全天)406元/辆 含专业操作司机及配套设施 50铲车 (半天)437元/辆 (全天)873 元/辆 含专业操作司机及配套设施 注:施工过程中若发生招标清单外的项目,按实际发生工程量及现行市场价结算。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做好管理服务工作,确保工作实效、管理服务到位,接受甲方的统一管理和调配,并经甲方现场验收合格。甲方与乙方双方应各派一位同志作为联系代表,共同负责处理现场工作的有关事宜。。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25 | 以实际工程量按季度结算(每季度结束后次月15日前向采购方送交上季度完成工程量报表,经采购方签证,作为支付工程款依据)。中标方须提供施工人员清单及施工设备清单,并开具正式发票,采购方凭正式发票以转账方式向中标方付款。 |
2 | 25 | 以实际工程量按季度结算(每季度结束后次月15日前向采购方送交上季度完成工程量报表,经采购方签证,作为支付工程款依据)。中标方须提供施工人员清单及施工设备清单,并开具正式发票,采购方凭正式发票以转账方式向中标方付款。 |
3 | 25 | 以实际工程量按季度结算(每季度结束后次月15日前向采购方送交上季度完成工程量报表,经采购方签证,作为支付工程款依据)。中标方须提供施工人员清单及施工设备清单,并开具正式发票,采购方凭正式发票以转账方式向中标方付款。 |
4 | 25 | 以实际工程量按季度结算(每季度结束后次月15日前向采购方送交上季度完成工程量报表,经采购方签证,作为支付工程款依据)。中标方须提供施工人员清单及施工设备清单,并开具正式发票,采购方凭正式发票以转账方式向中标方付款。 |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中标金额的10 %,在合同签订前乙方以履约保函方式缴交给甲方。
9、合同有效期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66日历日)。
10、违约责任
10.1.1 如果中标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时服务(不可抗力除外),中标人需书面申请延期服务。 10.2、违约终止合同 10.3 在补救违约而采取的任何其他措施未能实现的情况下,即在招标人发出的违约通知后5天内仍未纠正其下述任何一种违约行为,招标人有权向中标人发出书面违约通知,招标人终止本合同: 10.3.1 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双方另行确定的延期服务时间内交付合同约定的服务。 10.3.2 乙方未能按月及时支付工作人员工资,且经甲方提醒后10日内仍未支付的。 10.3.3 乙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其它义务。。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按招标文件执行。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伍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无 。
甲方: |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通北街道办事处 | 乙方: | 福建大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住所: | 大通北路65号 | 住所: |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先后路6号 |
单位负责人: | 洪旻禛 | 单位负责人: | 杨龙军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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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
联系方法: | 0596-2032221 |
联系方法: | 13960002690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星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9080215020010991004663 |
签订地点: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大通北路65号通北街道办事处
签订日期:2021年0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