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铸造厂路原巢湖市五中院内1至13幢、17幢房屋租赁公告(二次)
项目名称 | 巢湖市铸造厂路原巢湖市五中院内1至13幢、17幢房屋租赁(二次) | ||||||||||
项目编号 | 2022BFFCJ00422 | ||||||||||
委托方 | 巢湖华宇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
委托方 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交易监督 部门 |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联系方式:0551-66223530、66223546 | ||||||||||
公告、 竞价期限 | 1.公告期:2022年9月22日9:00始至2022年10月11日17:00止。 2.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2022年9月22日9:00始至2022年10月12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延时竞价期,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 | ||||||||||
一、出租标的情况 | |||||||||||
出租标的 | 所在层数 | 结构 | 建筑面积(㎡) | 租期(年) | 租金底价(万元/年)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
巢湖市铸造厂路原巢湖市五中院内1至13幢、17幢房屋 | 详见附表 | 砖混 | 约7695.69 | 6 | 35.928 | 3.5 | |||||
1.标的坐落位置:巢湖市铸造厂路。 2.标的权属情况:标的房屋有房产证、土地证,房屋面积为委托方估算面积,仅供参考。租赁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和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3.特别说明:本次转让标的为巢湖市铸造厂路原巢湖市五中院内1至13幢、17幢房屋(详见附表),其中第7幢第5层其中一间房屋(面积约21.87㎡)及第7幢楼顶部分区域不在本次出租范围内,具体情况须意向承租人自行向委托方了解确认。 | |||||||||||
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 租赁房屋的用途为:办公、办学。 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 ||||||||||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租金每6个月支付一次,第一、二、三年租金为成交价,自第四年起,每年租金在上一年租金基础上递增3%。先支付后使用,本项目给予免租金装修期60天(免租金装修期不包含在租期内)。 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后首年三个月租金总和,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 ||||||||||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 |||||||||||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规定外,均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两年内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及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满10分的。 (2)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及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0分(含10分)到15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6个月。 (3)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及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5分(含15分)到20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12个月。 (4)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及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20分(含20分)及以上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24个月。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 |||||||||||
三、承租条件 | |||||||||||
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房屋租金的依据,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约期限内,不得转租。 4.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5.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标的房屋移交时屋内的遗留杂物及装修垃圾等由承租人负责清理,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6.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7.《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8.承租人自《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委托方按合同约定期限将租赁房屋交付给承租人。合同生效后交易双方须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备查手续。 9.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房屋租赁合同》。 | |||||||||||
四、承租人确定方式 | |||||||||||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 |||||||||||
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 |||||||||||
交易主体库登记 | 意向承租人须完成交易主体库登记申请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 意向承租人为企业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 2. 意向承租人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下方的“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交易主体登记指南(投标人)》。 | ||||||||||
项目登记 |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承租人,直接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承租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保证金缴款账户须与意向承租人实际缴纳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意向承租人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账号如下:
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人可登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4009980000)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须确保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保证金数额不足、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 ||||||||||
项目竞价 | 1.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承租人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本公告附件网络连续竞价须知。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2000元/年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承租人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 ||||||||||
注:意向承租人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请参见本公告电子附件《产权交易操作手册》。 | |||||||||||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公告发布后,成交人请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人缴纳的保证金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定《房屋租赁合同》的。 | ||||||||||
异议方式 |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78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为首年成交月租金的10%,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 ||||||||||
七、其他说明 | |||||||||||
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5.疫情期间,各市场主体均应当按照《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疫情防控期间交易服务指南》(官网链接: http://ggzy.hefei.gov.cn/ptdt/001003/20200224/788cc287-e9f2-44de-b9e6-85baf0fb4c36.html)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谢谢理解、支持。 | |||||||||||
八、联系方式 |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程安江,联系电话:0551-82668050 | ||||||||||
企业库注册 |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5-2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程 工,联系电话:0551-66223219(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 ||||||||||
技术支持 | 4009980000 | ||||||||||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
图一: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部分标的外观(红框内,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1 巢湖市铸造厂路原巢湖市五中院内1至13幢、17幢房屋明细表 | |||
序号 | 出租标的 | 房屋建筑面积(㎡) | 所在层数 |
1 | 巢湖市铸造厂路原巢湖市五中院内1幢 | 19.26 | 1 |
2 | 巢湖市铸造厂路原巢湖市五中院内2幢 | 311.13 | 1-2 |
3 | 巢湖市铸造厂路原巢湖市五中院内3幢 | 56.09 | 1 |
4 | 巢湖市铸造厂路原巢湖市五中院内4幢 | 288.62 | 1-2 |
5 | 巢湖市铸造厂路原巢湖市五中院内5幢 | 25.83 | 1 |
6 | 巢湖市铸造厂路原巢湖市五中院内6幢 | 539.98 | 1 |
7 | 巢湖市铸造厂路原巢湖市五中院内7幢 | 2423.57
| 1-5 |
8 | 巢湖市铸造厂路原巢湖市五中院内8幢 | 2126.85 | 1-4 |
9 | 巢湖市铸造厂路原巢湖市五中院内9幢 | 45.37 | 1 |
10 | 巢湖市铸造厂路原巢湖市五中院内10幢 | 126.44 | 1 |
11 | 巢湖市铸造厂路原巢湖市五中院内11幢 | 213.83 | 1-2 |
12 | 巢湖市铸造厂路原巢湖市五中院内12幢 | 853.74 | 1-2 |
13 | 巢湖市铸造厂路原巢湖市五中院内13幢 | 36.4 | 1 |
14 | 巢湖市铸造厂路原巢湖市五中院内17幢 | 628.58 | 1-2 |
附件2:
网络连续竞价须知
1.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项目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本项目所称网络连续竞价是指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依据公告约定通过电子竞价系统进行多次报价,并最终确定成交人。
2.网络连续竞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本次竞价活动由自由报价期和延时竞价期组成。
5.报价具体流程如下:
(1)公告发出后即进入自由报价期。自由报价期意向方可以对意向标的充分报价,有效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和现有最高有效报价。下一轮报价应在前轮报价的基础上增加一个或几个加价幅度。意向方一经报价,不得撤回,当其他意向方有更高报价时,其报价即丧失约束力。
(2)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延时竞价期。本项目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延时竞价期内如无人加价,则自由报价期最高出价者即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延时竞价周期内如出现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延时竞价周期;在一个延时竞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有效报价,则报价结束,当前最高有效报价者即成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
(3)根据有关规定享有优先权的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可通过行使优先权将当前最高报价确认为自己的最新报价,使自己成为当前最高报价人。电子竞价系统界面的报价历史中最高报价将变为优先权人的报价,优先权人成为当前最高报价人,此时其他意向方的前次报价自动失效,其他意向方应决定是否再次报价。没有更高报价的,交易标的由优先权人竞得。如优先权人未及时行使优先权,则视为放弃优先权。
6.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电子竞价系统查看报价结果。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7. 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登记信息并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责任。
(1)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
(2)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3)因意向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
8.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有权中止项目。由此产生的网络报价结果,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不予确认,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电子竞价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2)由于电子竞价系统服务器受到攻击、通讯网络故障、系统设备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延迟;
(3)因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自由竞价阶段结束时间、限时竞价阶段结束时间、优先权人行权时间等设置错误的;
(4)《合肥市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交易操作细则》规定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5)需要中止网络竞价活动的其他情形。
9.异常情况处理
如因系统故障导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未能及时暂停报价而出现报价结束的,或因系统故障导致项目信息需要重建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中止报价活动。中止报价活动时系统显示的最高报价仅为当前最高报价,非成交价格;最高报价者仅为当前最高报价的意向方。
采取中止报价活动的,待影响报价正常进行的事项消除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按照委托方要求的时间和方式继续报价或重新组织报价,规则如下:
(1)竞价记录可以恢复的,已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继续报价。继续报价时按暂停报价时的最高报价者及其报价作为起始状态并设置一定时间的自由报价期及延时报价期继续组织报价。
(2)如继续报价无人应价时,则确认起始状态的价格为成交价格,起始状态的最高报价者为报价最高的意向方。按照本须知第6条的规定确认成交人。
(3)竞价记录无法恢复的,重新组织竞价,确认成交人。
10.其他未尽事项详见《合肥市产权交易电子竞价交易规则》(合公法【2020】15号)
11.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3: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华宇租字 第 号)
房屋出租方(甲方):巢湖华宇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房屋承租方(乙方):
合 同 签 订 地 点: 安徽省巢湖市官圩路88号
合 同 签 订 时 间: 年 月 日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房屋出租方(甲方):巢湖华宇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房屋承租方(乙方):
合 同 签 订 地 点: 安徽省巢湖市官圩路88号
合 同 签 订 时 间: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房屋的地址、面积、用途
1、房屋坐落于巢湖市 ,间数 ,建筑面积 m²,租赁用途 。乙方使用租赁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若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2、甲方按房屋现状交付乙方,乙方确认已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对租赁房屋进行了实地勘察,同意按现状接收房屋。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共 年,甲方自 年 月 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免租金装潢期 天(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房屋租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 房屋租金和租金支付
1、出租房屋第一年至第三年的年租金为人民币: (¥ 元),自第四年起,每年租金在上一年租金基础上递增3%,
2、租金每 个月为一个支付周期,先付租金后使用。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前5日内付清首期租金,以后每期租金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5日前向甲方支付。乙方将房屋租金全部交入甲方指定的账户(户名: ;开户行: ;帐号: )。款到甲方账户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效收款凭证。
第四条 履约保证金
1、乙方首次租赁房屋时,须在合同签订前向甲方一次性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 元)。甲方收取保证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如乙方承租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保证金在租赁期满后退还乙方(不计息);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则违约金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2、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承租期间应承担的租金及各项费用(含违约金),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五条 房屋交付
1、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应于5日内与乙方办理《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手续,并将租赁房屋按现状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租赁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2、因甲方原因推迟交房,租赁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租期保持不变。
3、甲方交付租赁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招租时另有约定的除外)。《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
4、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交付乙方之前的水、电、燃气、供暖、通讯、有线/数字电视、宽带网络、卫生、物业管理等费用结清。
第六条 房屋收回
1、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无条件将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归还甲方。
2、乙方交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租赁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但对于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3、对于该租赁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4、乙方应及时结清租赁期间的水、电、燃气、供暖、通讯、有线/数字电视、宽带网络、卫生、物业管理等费用。
5、《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经甲乙双方现场交验签字并移交房门钥匙后,甲方收回房屋。
第七条 装修改造
1、房屋租赁期间,乙方因经营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的,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房屋进行装修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同意,乙方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临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2、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租赁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3、乙方在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所发生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房屋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4、乙方的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升级如需向政府相关部门报批,可以甲方名义申报,但报批、验收工作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5、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毁损灭失或发生故障的,由乙方负责修理、更换或按市场价赔偿,具体方式由甲方决定;乙方拒绝的,甲方有权自行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房屋租金并出具收款票据。
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租赁证明等相关材料。
3、甲方对房屋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并负责房屋主体结构日常的维修、维护。
4、甲方按现状提供租赁房屋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租赁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租赁房屋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6、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及承担各项费用,租赁期间该房屋产生的水、电、燃气、供暖、通讯、有线/数字电视、宽带网络、卫生、物业管理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他业主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3、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房屋(除主体结构外)的日常维修、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全部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4、乙方负责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甲方及上级部门对租赁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6、如房屋主体结构需要维修、维护的,乙方须书面告之甲方。
7、租赁期内如甲方出售房屋产权,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租赁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仍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条 合同的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动解除。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征收拆迁的;
2、该房屋因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被拆除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因上述原因解除合同的,乙方按照实际承租时间结算租金和各项费用,不足整月的按天计算;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如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该房屋的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乙方租赁期内装修改造部分的补偿款为乙方所得;若因前款第1、2项解除合同,甲方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15日内无条件搬迁并退还租赁房屋和场地。
(二)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
1、擅自转租、分租、出借转让或与他人调换使用所承租房屋的;
2、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30日的;
3、逾期30日未支付按合同约定应由乙方承担费用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房屋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利用该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从事包括但不限于色情、赌博、传销等违法违规活动的;
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或私建乱搭的;
7、未能处理好邻里关系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和纠纷的,以及有其他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
因上述原因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在租赁期间的装修装饰及改造的资产应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自甲方终止合同的通知到达乙方时,本合同立即终止。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清场并搬出该房屋。如乙方逾期不搬迁,甲方有权实施停水、停电等甲方认为必要的措施促使乙方尽速搬迁。
(三)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经乙方催告后20日内仍未交付房屋的;
2、甲方未按照乙方书面通知及时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维修维护的。
因上述原因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自乙方终止合同的通知到达甲方时,本合同立即终止。合同终止后,甲方应对乙方在租赁期间的装饰装修改造部分按照专项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四)甲乙双方因非第十条第(一)、(二)、(三)款等情形之一而单方面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需向另一方递交房屋收回(退租)书面申请,征得同意后方可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时,甲乙双方应办理《房屋收回(退租)确认书》、《房屋收回(退租)交接单》。
第十一条 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经乙方催告后20日内仍未交付房屋的,且年租金在1.5万元及以下的,每延迟一天应按10元/天的标准承担违约赔偿金;年租金在1.5万元以上的,每延迟一天应按开始一期每天租金的24%标准承担违约赔偿金;经甲乙双方同意后可按延迟的时间对租赁期限做相等顺延;
2、甲方未及时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维修、维护,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须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3、租赁期内,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对乙方装饰装修改造费用按照专项评估价格进行补偿。乙方同意后,甲方需向乙方支付最后一期一个月租金标准的违约金;
4、甲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三)款违约责任的,须向乙方支付开始一期一个月租金标准的违约金;
5、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 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二)款违约责任的,须向甲方支付最后一期一个月租金标准的违约金。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3、租赁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乙方的装修装饰、改造的资产应无偿归甲方所有。甲方同意后,乙方需向甲方支付最后一期一个月租金标准的违约金。
4、租赁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除须补交租金外,每迟付一天应按10元/天的标准承担违约赔偿金(年租金在1.5万元及以下的);每延迟一天应按最后一期每天租金的24%(年租金在1.5万元以上的)标准承担违约赔偿金。
5、租赁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房屋的,除须按最后一期租金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租金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10元/天的标准承担违约赔偿金(年租金在1.5万元及以下的);每延迟一天应按最后一期每天租金的24%(年租金在1.5万元以上的)标准承担违约赔偿金。
6、乙方承租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缴纳。
第十三条 乙方接收房屋后,该处租赁房屋、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租期内如果发生因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则视为乙方重大违约行为,乙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 特别约定
(一)因乙方拖欠房屋租金或其他违约行为,甲方采取发律师函、上门催收、诉讼或仲裁等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律师费、特快专递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装修、改造所承租的房屋不得影响房屋主体结构安全。房屋装修、改造前,乙方须向甲方提交详细的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乙方须维持租赁房屋和租赁场地现状,不得私自搭建、改造任何建筑物或构筑物等,一经发现,乙方应自行拆除,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
(三)租赁期内,乙方负责除房屋主体结构维修维护外的其他维修维护工作。乙方应根据自身情况自行购买相关财产保险,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租赁期内,如发现乙方转租、分租、出借转让或与他人调换所承租的房屋,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由此造成的全部责任及所有损失均由乙方全部承担;如乙方不能及时将分租(转租)户清场并按时交还甲方房屋,造成的甲方租金收益的损失及相关违约赔偿由甲方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甲方向乙方依法追偿;对于造成实际经营户经营及装修装潢投入的所有损失均由乙方全部承担,对此甲方没有义务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
(五)租赁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减免房租。
(六)房屋移交时屋内的遗留杂物及装修垃圾等由乙方负责清理。
(七)《安全经营责任协议书》与本合同同时签订,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并报相关部门备查。
本合同一式 肆 份,其中甲方执 贰 份,乙方执 壹 份,相关部门备查 壹 份。
出租方(盖章): 承租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巢湖市官圩路88号 地址(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安全经营责任协议书
甲方(出租方): 巢湖华宇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承租方):
为加强经营性房产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甲乙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特制订本协议。
一、甲方管理责任
1、甲方不得将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乙方如需办理经营证照的,甲方予以协助并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租赁证明等相关材料。
2、出租房屋或场所应符合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甲方不得将鉴定为危房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期间,甲方负责房屋主体结构的维修和维护工作。
3、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安全生产文件,接受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4、甲方对乙方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立即发放整改通知单并及时督促整改。甲方有权对乙方逾期未整改的租赁场所采取停水、停电措施。
5、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房屋装修改造的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进行审查。消防部门有要求的,需通过消防部门的验收并报甲方备案。
6、如发现乙方有从事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活动时,甲方有权向政府相关部门检举,且有权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
7、租赁房屋发生安全事故的,甲方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协助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乙方管理责任
1、根据自身经营特点,乙方应当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机制,制定并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投入本单位必需的安全经费。
2、乙方不得转租、分租、出借转让或与他人调换所承租房屋,不得利用租赁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从事包括但不限于色情、赌博、传销等违法违规活动,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3、乙方因经营需要装修、改造的,不得破坏房屋主体结构,且在房屋装修、改造前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装修、改造房屋的安全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房屋装修改造,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4、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租赁用途,不得将生产、经营、办公、存储等租赁房屋作为员工和学生宿舍。租赁房屋应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通道畅通的出口,严禁闭锁、封闭安全出口。
5、乙方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乙方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6、乙方应当对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检测、维护保养,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和维修维护,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消除。乙方承担房屋租赁期间的安全管理责任。
7、乙方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消防设施,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
8、如房屋主体结构需要维修维护的,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及时维修维护。
9、乙方不得在租赁房屋内使用明火设备及高功率电热器具,不得乱拉乱接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10、乙方应当配合甲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得拒绝和阻扰。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宜。
三、双方违约责任
1、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应补偿,并要求甲方及时整改。
2、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相应补偿;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有权终止合同。
3、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到位并消除安全隐患。乙方逾期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一个月租金作为处罚;情节严重的,甲方按乙方违约责任有权单方面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4、因乙方管理不善、操作不当、擅自变动房屋结构等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乙方构成事实违约,安全危害及负面影响比较大,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全部履约保证金。同时,乙方须承担安全事故责任和赔偿相关损失,及时组织维修、恢复原状。修缮后须将相关部门的安全检验合格报告告知甲方,其中因维修、检验等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五、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贰份、乙方壹份。本协议是《房屋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房屋租赁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