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名称: | 22林班1、2、5小班;十二拐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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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价格(万元): | 70 | 项目编码: | GR2019SC1002551 | ||||||||||||||||||||||||
首次挂牌公告期: | 10个工作日 | 首次挂牌起始日期: | 2019-06-21 | ||||||||||||||||||||||||
挂牌截止日期: | 2019-07-04 | ||||||||||||||||||||||||||
资产概况: | 资产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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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承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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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其他事项 1.本网站项目信息同步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官网(www.swuee.com)展示; 2.本网站披露的与竞价相关的“最小加价幅度”、“保留价”等参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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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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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万元) | 70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一、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应当按照成交价款1.5%向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交易服务费。
二、本次交易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 交纳方式:转账支票、电汇、网银等,不得采用现金的方式存入银行账户。 三、转、受双方于成交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人工公益林更新采伐蓄积销售合同》。 四、付款期限: 受让方应于《人工公益林更新采伐蓄积销售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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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意向受让方应在公告期内办理报名手续,并在指定时间内交纳保证金至交易所指定账户。截止日期为公告到期日当日16:00(以达到本所指定账户为准)。 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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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披露 | 1.本次转让标的按现状对外公开转让。转让方对标的物质量不做任何承诺,公示中的数据均属参考性意见且不代表转让方的任何担保。意向受让方报名前应自行或聘请专家对标的规划的采伐范围、采伐数量、采伐时间、采伐难度以及转让标的存在状况合法性、效力、有无行使权障碍等各方面的情况进行全面勘察、鉴定,现场查勘、鉴定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和责任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意向受让方报名则视为其完全了解标的情况,对标的物所有情况无异议,成交后,不论标的物存在任何问题,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本次交易标的转让价款须通过产权交易机构专用账户进行结算;成交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人工公益林更新采伐蓄积销售合同》; 转让价款须在《人工公益林更新采伐蓄积销售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3.意向受让方成功受让后,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或足额交纳交易价款和服务费用,西南联交所将从保证金中扣除受让方应向西南联交所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划至转让方账户,由转让方处置。 4.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其缴纳的保证金在扣除西南联交所服务费后,剩余部分转为其向转让方支付的交易价款。未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余意向受让方,其所交纳的保证金由西南联交所在最终受让方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5.意向受让方成功受让后,受让方自行组织中选标的范围内的生产、运输、销售,并承担生产、运输、销售等各环节的一切费用(包括木材生产费、通过其它林地、耕地等的相关补偿费、上下车及运输费、过路过桥费、检疫费等费用)。转让方不承担木材采、集、运过程中的任何费用和责任。 6.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人工公益林更新采伐蓄积销售合同》后必须接受转让方各项管理,按规定办理县内运输手续。 7.意向受让方成功受让后,在木材生产、销售经营过程中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转让方不承担包括市场风险在内的任何责任和风险。 8.受让方必须服从管护站对有关护林防火及伐区生产(伐区范围、伐桩高度、林地清捡等)的监管。 9.受让方不得乱采滥伐,不得超越洪雅县国有林场现场标记的伐块界线采伐。 10.受让方在生产、运输和销售过程中应有专人负责安全,做到安全生产,杜绝一切伤、残、亡事故。如出现安全事故,由受让方自行负责,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1.受让方在林区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野生动物保护法》,做好护林防火和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严禁林内吸烟,杜绝一切野外用火。如有违背上述规定者,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处理。 12.受让方应积极维护林区治安稳定,凡涉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以及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概由乙方自行负责,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3.受让方在木材生产、经营活动中所涉及的一切社会事务,由受让方自行负责。 14.受让方在生产前应以尽量不损伤林地林木的原则选择出材线路,减少对林木、苗木损伤。 15.受让方于进场作业前向标的所在管护站交纳壹万元森林防火保证金,具体实施由该林木所在管护站与受让方签订管理协议。 16.受让方必须于签订合同之日向转让方交纳保证金10万元。如受让方在《人工公益林更新采伐蓄积销售合同》履行过程中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采伐作业区经管护站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交纳的保证金,否则相应扣减。 17.在签订《人工公益林更新采伐蓄积销售合同》后,转让方向受让方提供该伐区木材县内运输证及相关手续,相应费用由乙方承担。 18.受让方在履行《人工公益林更新采伐蓄积销售合同》期间,必须遵守政府的相关规定,即5月至10月旅游黄金周期间周五、周六、周日6:00时—22:00时和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国庆重大节日(以国家法定放假时间为准)全天候禁止木材运输车辆在洪雅至高庙、高庙至七里坪、赵河至瓦屋山、瓦屋山环湖路、东岳至槽渔滩旅游干道上装运木材。 19.受让方在采伐林木前必须为其所雇请的务工人员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雇主责任险或人身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并将相关凭证的复印件交本合同项下的林木蓄积所在管护站备案。 20.受让方须自《人工公益林更新采伐蓄积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持相关保险凭证和林木蓄积购买款的交款凭证进场作业,并于2019年10月30日前将其所砍林木全部运出伐区,以便洪雅县国有林场能按时整地造林。 21.各管护站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玉屏山管护站联系人:祝大勇,联系电话:13679650669; 高庙管护站联系人:罗慧芬,联系电话:15283750897; 厢子岩管护站联系人:李仕佳,联系电话:18990305926; 22.本次挂牌交易价为含税价。成功受让后,转让方按实际成交价向受让方出具正规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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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详细 | 交纳金额(万元) | 10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19-07-04 16:00:00 | |||||||||||||||||||||||||||||||||||||||||||||||||||||||||||||||||
保证事项 | 注:产权交易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金处置方法的,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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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办法 |
一、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交纳的保证金原则上应首先冲抵其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依据公告要求或合同等其他相关规定,转为交易价款或其他款项。其他意向投资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投资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署交易合同,且逾期时间超过一个月的; 2、交易合同生效后,投资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且逾期时间超过一个月的; 三、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本所有权以投资方交纳的保证金总额为限,并在投资方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投资方和挂牌申请人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挂牌申请人的指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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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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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无合格意向受让方 | 信息发布终结 | |||||||||||||||||||||||||||||||||||||||||||||||||||||||||||||||||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动态报价 |
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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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张老师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18862001012 |
项目报名联系: | 王老师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028-86123311 |
交易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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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平台,意向方通过第四产权平台参与交易。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六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七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账户为准)。意向方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并按照提示正确填写识别码。若因意向方未填写识别码或识别码填报错误造成其无法及时参与交易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责任。 非本人账户划转保证金的,意向方应当提供本所认可的代付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三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四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五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六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一)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方的,即视为交易成功; (二)公告期限届满后,若征集到2家及以上合格意向方的,本所按照公告和交易规则的要求,确认其中1家意向方符合签约条件的,即视为交易成功; (三)公告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功的情形。 第十七条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八条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十九条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