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9辆待报废插电式混合动力(CNG)车辆及13辆非运营车辆交易机构: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资产,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实物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资产转让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项目名称 | 949辆待报废插电式混合动力(CNG)车辆及13辆非运营车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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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HA2024ZC000207 | 监测编号 | GR2024HA1000259 |
转让底价 | 2650 万元 | ||
挂牌开始日期 | 2024-10-12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11-08 |
项目概述 | 949辆待报废插电式混合动力(CNG)车辆及13辆非运营车辆 |
项目视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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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vr |
车辆号码 | 车辆类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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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型号 | 车辆识别代码 | ||
排量(L) | 使用性质 | ||
登记日期 | 检验有效期至 | ||
行驶里程(KM) | 强制报废期止 | ||
是否存在抵押或其它他项权利情况 |
评估机构名称 | 河南公众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 核准(备案)机构 | 郑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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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备案)日期 | 2024-10-12 | 评估基准日 | 2024-06-08 |
评估价格(万元) | 2645.89 | 账面净值(万元) | 业务无法提供 |
转让方名称 | 郑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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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100170030114U | 所在地区 | 河南省/郑州市 |
转让方类型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是否国资 | 是 | 是否联合转让 | 否 |
注册地(地址)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公司(企业) |
注册资本(万元) | 150000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 | 赵军伟 |
所属行业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道路运输业 | 金融分类 | |
内部决策情况 | 董事会决议 |
交易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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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到两个及以上意向方采用的交易方式 | 拍卖 | |||
交易方式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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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方审核级别 | 需要会同转让方审核 | |||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不涉及 | 是否允许网上报名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
保证金金额 | 795 万元 | |||
保证金交纳时间 | 交易机构受让登记后交纳(交易所初审后) | |||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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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款支付要求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价款支付要求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中国境内(不包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依法成立、合法存续、具备独立民事能力的法人。 2、意向受让方须按照《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应具有省、直辖市级及以上相关管理部门颁发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证书(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新能源汽车回收拆解业务)、证明,能够独立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3、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联合体受让。 4、意向受让方须提供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查询"失信被执行人"和"税收违法黑名单"共2项的查询结果网页打印件并加盖公章(经查询有失信记录的将被取消资格)。 5、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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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相关合同,同时向转让方账户支付交易总额5%的履约保证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受让方须一次性向产权交易机构账户付清全部交易价款,产权交易机构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转让方付清全部交易价款。若在交易中出现围标、串标等情况,转让方有权扣除已递交的全部交易保证金或合同执行阶段的履约保证金。 2、转让方收到全部转让价款及履约保证金后,产权交易机构出具交易凭证,受让方自凭证出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标的资产现场与转让方进行标的资产移交。 3、受让方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二〇二〇年第2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19)、《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64号令)等相关规定对报废车辆进行规范拆解处置。 4、受让方须在转让方指定的公交场地进行验收和交接标的,不得在公交场站就地拆解标的,受让方须服从转让方的安排,具体细则以转让方要求为准。 5、运输及报废拆解过程中人工费等其他费用均归受让方承担。运输过程中,必须采取符合法规要求的方式进行标的资产转运。自交接之日起标的资产所有权及安全责任均归受让方所有。 6、标的的拖离工期:受让方必须满足政府相关部门对标的拖离各项要求(如环保、安全施工等),在签订合同生效之日起20天内(含节假日),按照要求完成转让标的的拖离,并以书面形式签收交接单。 7、受让方须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在车辆登记地所在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受让方须承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转让资产进行规范拆解处置。 8、受让方须承担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问题及费用。如无法在标的交付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提供《报废车辆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书》,转让方有权扣除交易总额5%的履约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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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资产处置范围以提供的《资产清单》为基础,在规格、数量、品质、状况及存在或可能存在瑕疵均以实物踏勘为准,未列入《资产清单》的不在本次转让范围。标的资产严格以现场实物及其现状进行交易,转让方及交易机构不保证标的资产的规格、数量、品质等。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进行实地踏勘。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接受本项目公告、附件等全部备查文件内容,已自行完成全部尽职调查,已对受让行为进行独立决策和判断,并对标的资产实物现状完全认可,自愿接受标的资产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和承担本次受让标的资产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未查阅相关资料、《资产清单》与实物现状不符、不了解标的资产处置范围、规格、数量、品质、状况和瑕疵为由,向转让方或产权交易机构主张任何抗辩或不履行任何义务,不得以此要求转让方或产权交易机构承担任何责任。 2、如因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转让方有权将本次转让资产再行挂牌,对意向受让方交纳的全部受让保证金不予退还,扣除为组织此次交易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归转让方所有,作为对交易机构及转让方的补偿,不予退还的保证金尚不足以弥补转让方损失的,意向受让方还应当另行承担赔偿责任。再行转让的价格低于本次转让价的,前述受让方须补足差额。(1)意向受让方提出交易申请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报价均低于挂牌价的(只要有意向受让方在拍卖会上出价达到或超过挂牌价,此条款不再有约束力);(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拆除工程技术协议》、《拆除工程安全协议》和《拆除工程治安消防管理协议》的;(5)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及时付清交易价款、产权交易服务费、安全保证金等相关费用的;(6)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损失的;(7)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8)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9)获取转让方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10)产权交易机构交易规则中规定的意向交易违约的其他情况。 3、转让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以下简称"36 号文")等有关税法规定为受让方开具税率13%的增值税发票。 4、受让方需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现场踏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自行踏勘现场,期间必须由转让方陪同。踏勘后意向受让方签署《现场踏勘确认书》(意向受让方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踏勘人员签字),意向受让方在完成本条上述工作后,执《现场踏勘确认书》方能参与报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现场踏勘的意向受让方,不具备参与资格。《现场踏勘管理办法》等文件详见附件,意向受让方自行下载查阅。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次日起 20 个工作日 | 是否自动延牌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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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机构联系人 | 陈经理 | 交易机构联系人手机号 | 15378779125 |
交易机构联系传真 |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
材料名称 | 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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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 |
车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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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 |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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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现场踏勘管理办法 |
附件现场踏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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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声明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受让项目及受让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意向方如对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