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嘉定南翔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景观绿化养护服务招标项目(SITC项目编号:19108501)的公开招标公告
金额
258.79万元
项目地址
上海市
发布时间
2020/03/27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19108501
预算金额258.79万元
招标联系人毛瑞
招标代理机构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俞蓓琼
标书截止时间2020/04/03
投标截止时间2020/04/17
公告正文

  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受上海嘉定南翔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上海嘉定南翔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景观绿化养护服务招标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上海嘉定南翔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景观绿化养护服务招标项目

项目编号:19108501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俞蓓琼

项目联系电话:86-21-62791919×127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上海嘉定南翔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科盛路698号

联系方式:毛瑞021-69126305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俞蓓琼86-21-62791919×127

代理机构地址: 中国上海延安西路358号美丽园大厦14楼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上海嘉定南翔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景观绿化养护服务招标项目包括:1)安防/安保、2)绿化养护、3)景观维护、4)保洁、5)其他等。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应符合下列条件:(a)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b)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c)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d)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e)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从2017年1月1日至今),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为此,投标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下列证明材料和书面声明:(a)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b) 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的凭证(或依法享受免税的证明)和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c)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d)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2) 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3) 近三年(从2017年1月1日至今)未被国家财政部指定的“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官方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4) 法人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投标时,应提供依法登记的相关证明材料和由法人出具的对该投标活动承担全部直接责任的明确承诺。(5)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转包、分包。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258.79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20年03月28日 09:00 至 2020年04月03日 16: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疫情期间,请邮件报名后获取。

招标文件售价:¥5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有意参与竞争的潜在投标人请于报名期限内将加盖公章的报名资料(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的扫描件、被委托人的联系方式、招标文件费转账凭证以及招标机构向其开具购买招标文件增值税发票所需的开票信息(纳税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发送电子邮件至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经理俞蓓琼(yubeiqiong@shabidding.com)邮箱,发送后致电(021-62791919×127)确认,以便办理后续报名事宜。

四、投标截止时间:2020年04月17日 13:30

五、开标时间:2020年04月17日 13:30

六、开标地点:

上海市延安西路358号美丽园大厦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19楼第四会议室

七、其它补充事宜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本次招标执行政府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支持中小微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以及限制采购进口产品等相关政策。如服务提供商为中小微企业,则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符合财库〔2011181号文格式要求的中小微企业正本声明函;如投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则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符合财库〔2017141号文格式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正本声明函,一旦中标将在中标公告中公告其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若提供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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