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对《取款凭条》中的“蓝贤旭”签名是否是其本人所签进行鉴定。
金额
-
项目地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
发布时间
2021/10/15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对《取款凭条》中的“蓝贤旭”签名是否是其本人所签进行鉴定。
项目内容 | 项目名称 | [62206]对《取款凭条》中的“蓝贤旭”签名是否是其本人所签进行鉴定。 关联项目:无 | ||
委托机构 | 玉林博白县人民法院 | 委托编号 | (2021)桂0923法鉴字039号 | |
项目类型 | 涉案财物——其他所有类 | 专业资质 | 1、法医事故鉴定 [无级别] | |
服务时限 | 司法鉴定从受理之日起一般应当在15日内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如确需延长的,经向委托人说明理由,可延长至30日。复杂、疑难案件的鉴定时限确需延长的,经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可再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60日。法医精神病鉴定及司法会计鉴定的时限可适当延长,一般应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鉴定过程中需要补充鉴定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 项目规模 | ||
附件下载 | -- | 咨询电话 | 0775-8222906 | |
服务内容 | 1、法医鉴定主要受理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委托的鉴定。县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需要作人身伤害法医学鉴定的,须委托县公安机关的法医进行初次鉴定,不得越权鉴定。 2、委托鉴定由办案单位进行,不授理以个人名义委托的法医学鉴定。 3、委托法医鉴定前,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准备充分的鉴定材料,交由法医对鉴定材料进行审查。案件受伤当事人应配合办案单位提供病历资料、检查报告单、影像诊断资料(X片、CT等)等鉴定资料。 4、法医应当对被鉴定人进行人身检查,可以要求补充鉴定材料,有确定鉴定时机的义务。委托单位和被鉴定人应当配合法医鉴定。 5、对行动能力严重受限的被鉴定人,办案单位和法医可以到被鉴定人所处的地点进行人身检查。 6、办案单位或案件当事人认为法医鉴定结论(或意见)理由不足、不全面、发现新的材料以及解答新问题,可以由办案单位委托原作出鉴定的法医进行补充鉴定。 7、案件当事人认为法医鉴定结论(或意见)有异议,可以向办案单位申请委托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法医进行重新鉴定。 | |||
申请执行人 | 原告:博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被执行人 | 被告:蓝贤旭 | |
第三人 | ||||
委托信息 | 委托方式 | 现场操办 —入册机构 —标费随机选取 | 报名截止时间 | -- |
服务收费对象 | 收取委托方佣金 | 服务收费金额 | 按委托方规定收取服务收费参考依据 | |
中介主办数量 | 1 | 摇号模式 | 中标机构可以参加重摇 | |
选取机构 | 玉林博白县人民法院 | 选取地点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博白镇绿珠大道099号 | |
选取时间 | 2021-11-02 15:30 | 选取人和电话 | 宾海林(0775-8222906) | |
结果公示 | 中标机构 | ??? | ||
履约情况 | -- | |||
监督电话 | ||||
项目介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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