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概况
遵义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智慧中药标本馆建设(二次)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遵义市)http://220.197.200.182:88/ZYHY/login2.aspx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2年11月02日 10:0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GZWH-2022-2131C-1
项目名称:遵义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智慧中药标本馆建设(二次)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项目序列号:B-20221017-000060-9-ZY
预算金额(元):1200000
最高限价(元):/
采购需求:
标项名称:遵义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智慧中药标本馆建设
数量:1
预算金额(元):1200000
单位:-
简要规格描述:支持几何校正以及边缘融合后的参数存储和载入功能,方便与方案的调取;
备注:
合同履约期限:标项 1,合同签订后90个日历日内完成交货、安装和验收。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标项1:无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2年10月19日至2022年10月26日,每天上午08:00至12:00,下午13:3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遵义市)http://220.197.200.182:88/ZYHY/login2.aspx
方式: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遵义市)http://220.197.200.182:88/ZYHY/login2.aspx
售价(元):0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2年11月02日 10:00(北京时间)
地点: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遵义市新蒲新区播州大道东 100 米,遵义市政务服务中心大楼9 楼)网址: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遵义市)电子交易服务系统。 http://220.197.200.182:88/ZYHY或省平台https://ggzy.guizhou.gov.cn/hallweb/#/login
五、响应文件开启
开启时间:2022年11月02日 10:00(北京时间)
地点:912竞争性谈判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无
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遵义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地 址:遵义市新蒲新区
联系方式:1981529228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贵州卫虹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贵州省贵阳市中华中路8号时代广场18楼D座
联系方式:1878602108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项目二部(敖迪)
电 话:18786021081
附件信息:
遵义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智慧中药标本馆建设(二次)-发售稿.pdf遵义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智慧中药标本馆建设(二次)-发售稿.pdf
2.7MB
采购公告.pdf采购公告.pdf
421.8KB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 |
通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国家统计局各调 |
查总队: |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已正式实施,现对2011年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 |
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本次修订保持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结构框架和适用范围,仅将所涉 |
及的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 |
的对应关系,进行相应调整,形成《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现将《统计上大中 |
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印发给你们,请在统计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
国家统计局 |
2017年12月28日 |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 |
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
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基础, |
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 |
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 |
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
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 |
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 |
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
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 |
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 |
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 |
统字〔2011〕75号)同时废止。 |
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 |
行业名称 | 行业名称 |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微型 | |
农、林、牧、渔业 | 农、林、牧、渔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20000 | 500≤Y<20000 | 50≤Y<500 | Y<50 | |
工业* | 工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
工业* | 工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40000 | 2000≤Y<40000 | 300≤Y<2000 | Y<300 | |
建筑业 | 建筑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80000 | 6000≤Y<80000 | 300≤Y<6000 | Y<300 | |
建筑业 | 建筑业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Z≥80000 | 5000≤Z<80000 | 300≤Z<5000 | Z<300 | |
批发业 | 批发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200 | 20≤X<200 | 5≤X<20 | X<5 | |
批发业 | 批发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40000 | 5000≤Y<40000 | 1000≤Y<5000 | Y<1000 | |
零售业 | 零售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50≤X<300 | 10≤X<50 | X<10 | |
零售业 | 零售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20000 | 500≤Y<20000 | 100≤Y<500 | Y<100 | |
交通运输业* | 交通运输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
交通运输业* | 交通运输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30000 | 3000≤Y<30000 | 200≤Y<3000 | Y<200 | |
仓储业* | 仓储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200 | 100≤X<200 | 20≤X<100 | X<20 | |
仓储业* | 仓储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30000 | 1000≤Y<30000 | 100≤Y<1000 | Y<100 | |
邮政业 | 邮政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
邮政业 | 邮政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30000 | 2000≤Y<30000 | 100≤Y<2000 | Y<100 | |
住宿业 | 住宿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
住宿业 | 住宿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 | 2000≤Y<10000 | 100≤Y<2000 | Y<100 | |
餐饮业 | 餐饮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
餐饮业 | 餐饮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 | 2000≤Y<10000 | 100≤Y<2000 | Y<100 | |
信息传输业* | 信息传输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2000 | 100≤X<2000 | 10≤X<100 | X<10 | |
信息传输业* | 信息传输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0 | 1000≤Y<100000 | 100≤Y<1000 | Y<100 |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 | 1000≤Y<10000 | 50≤Y<1000 | Y<50 |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200000 | 1000≤Y<200000 | 100≤Y<1000 | Y<100 |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Z≥10000 | 5000≤Z<10000 | 2000≤Z<5000 | Z<2000 | |
物业管理 | 物业管理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100≤X<300 | X<100 | |
物业管理 | 物业管理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5000 | 1000≤Y<5000 | 500≤Y<1000 | Y<500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贵州卫虹招标有限公司说明: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Z≥120000 | 8000≤Z<120000 | 100≤Z<8000 | Z<100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 |
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
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 |
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 |
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 |
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 |
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 |
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
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 |
(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 |
(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 |
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 |
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 |
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 |
(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 |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修订说明 |
一、修订背景 |
目前执行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是2011年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
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 |
300号),同时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制定并颁布的。 |
2017年6月30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正式颁布。8月29日,国家 |
统计局印发《关于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的通知》(国统字〔2017〕142号),规定从2017 |
年统计年报和2018年定期统计报表起统一使用新分类标准。为此,我们对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 |
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 |
二、修订主要内容 |
本次修订是在2011年《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基础上进行的,修订延续原有的 |
分类原则、方法和结构框架,在保持适用范围不变的情况下,依据标准由《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
(GB/T4754—2011)修改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并根据新旧国民经济行业的 |
对应关系,进行了行业所包含类别的对应调整。 |
将交通运输业中包括的“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修改为“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 |
运”。 |
仓储业所包括的行业中类,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调整为“通用仓 |
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 |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 |
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
(国办发〔2013〕87号),推动中小金融机构健康发展,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人民银行会 |
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国家统计局联合研究制定了《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见附件)。 |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 |
支行会同所在省(区、市)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统计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内相关机构。 |
附件: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
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 |
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 |
办发〔2013〕87号),制定本规定。 |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J门类(金融 |
业)活动的企业。 |
三、行业分类。采用复合分类方法对金融业企业进行分类。首先,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
将金融业企业分为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四大类。其次,将货币金融服 |
务分为货币银行服务和非货币银行服务两类,将其他金融业分为金融信托与管理服务、控股公司服务 |
和其他未包括的金融业三类。最后,按经济性质将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划为银行业存款类金融 |
机构;将非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分为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 |
当行;将资本市场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划为证券业金融机构;将保险业金融企业划为保险业金融机构; |
将其他金融业企业分为信托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和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 |
融机构。 |
四、划型标准指标。采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中四个季度末法人并表口径的资产总额(信托公 |
司为信托资产)平均值作为划型指标,该指标以监管部门数据为准。 |
五、指标标准值。依据指标标准值,将各类金融业企业划分为大、中、小、微四个规模类型, |
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及以上的为大型企业。 |
(一)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资产总额40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 |
额50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 |
为微型企业。 |
(二)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资产总额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 |
额2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 |
微型企业。 |
(三)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资产总额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
资产总额2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 |
下的为微型企业。 |
(四)证券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100亿 |
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1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 |
业。 |
(五)保险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5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400亿 |
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2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2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 |
业。 |
(六)信托公司。信托资产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信托资产400亿元及以 |
上的为中型企业,信托资产2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信托资产2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七)金融控股公司。资产总额40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5000亿 |
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 |
业。 |
(八)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资产总额1000亿元以下的 |
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2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 |
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六、组织实施。由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统计局联合组成金融业企业划 |
型标准工作组,负责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的实施、后期评估和调整工作,按年组织金融业企业规模认 |
定,并在人民银行建立的《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中增相应的字段模块。经过认定的金融业企业 |
在系统中进行规模登记,方便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查询使用。 |
七、标准值的评估和调整。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工作组毎五年对划型标准值受经济发展与 | 七、标准值的评估和调整。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工作组毎五年对划型标准值受经济发展与 | 七、标准值的评估和调整。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工作组毎五年对划型标准值受经济发展与 | 七、标准值的评估和调整。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工作组毎五年对划型标准值受经济发展与 | 七、标准值的评估和调整。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工作组毎五年对划型标准值受经济发展与 | 七、标准值的评估和调整。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工作组毎五年对划型标准值受经济发展与 | 七、标准值的评估和调整。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工作组毎五年对划型标准值受经济发展与 | ||||||
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响程度进行评估和调整。 | 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响程度进行评估和调整。 | 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响程度进行评估和调整。 | 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响程度进行评估和调整。 | 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响程度进行评估和调整。 | 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响程度进行评估和调整。 | 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响程度进行评估和调整。 | ||||||
八、本规定的中型金融业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金融业企业下限。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 | 八、本规定的中型金融业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金融业企业下限。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 | 八、本规定的中型金融业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金融业企业下限。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 | 八、本规定的中型金融业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金融业企业下限。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 | 八、本规定的中型金融业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金融业企业下限。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 | 八、本规定的中型金融业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金融业企业下限。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 | 八、本规定的中型金融业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金融业企业下限。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 | ||||||
行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 | 行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 | 行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 | 行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 | 行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 | 行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 | 行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 | ||||||
九、融资担保公司参照本规定中“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 | 九、融资担保公司参照本规定中“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 | 九、融资担保公司参照本规定中“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 | 九、融资担保公司参照本规定中“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 | 九、融资担保公司参照本规定中“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 | 九、融资担保公司参照本规定中“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 | 九、融资担保公司参照本规定中“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 | ||||||
构”标准划型。 | 构”标准划型。 | 构”标准划型。 | 构”标准划型。 | 构”标准划型。 | 构”标准划型。 | 构”标准划型。 | ||||||
十、本规定由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统计局负责解释。 | 十、本规定由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统计局负责解释。 | 十、本规定由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统计局负责解释。 | 十、本规定由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统计局负责解释。 | 十、本规定由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统计局负责解释。 | 十、本规定由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统计局负责解释。 | 十、本规定由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统计局负责解释。 | ||||||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
附: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 | 附: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 | 附: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 | 附: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 | 附: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 | 附: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 | 附: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 | ||||||
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 | 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 | 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 | 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 | 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 | 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 | 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 | ||||||
行业 | 行业 | 类别 | 类型 | 资产总额 | ||||||||
小型 | 50亿元(含)至5000亿元 | |||||||||||
微型 | 50亿元以下 | |||||||||||
小型 | 50亿元(含)至200亿元 | |||||||||||
货币金融服务 | 货币银行服务 | 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 | 中型 | 5000亿元(含)至40000亿元 | ||||||||
微型 | 50亿元以下 | |||||||||||
货币金融服务 | 非货币银行服务 | 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 | 中型 | 200亿元(含)至1000亿元 | ||||||||
小型 | 50亿元(含)至200亿元 | |||||||||||
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 | 非货币银行服务 | 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 | 中型 | 200亿元(含)至1000亿元 | ||||||||
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 | 微型 | 50亿元以下 | ||||||||||
小型 | 10亿元(含)至100亿元 | |||||||||||
资本市场服务 | 资本市场服务 | 证券业金融机构 | 中型 | 100亿元(含)至1000亿元 | ||||||||
资本市场服务 | 资本市场服务 | 证券业金融机构 | 微型 | 10亿元以下 | ||||||||
小型 | 20亿元(含)至400亿元 | |||||||||||
保险业 | 保险业 | 保险业金融机构 | 中型 | 400亿元(含)至5000亿元 | ||||||||
保险业 | 保险业 | 保险业金融机构 | 微型 | 20亿元以下 | ||||||||
小型 | 20亿元(含)至400亿元 | |||||||||||
微型 | 20亿元以下 | |||||||||||
其他金融业 | 金融信托与管理服务 | 信托公司 | 中型 | 400亿元(含)至1000亿元 | ||||||||
小型 | 50亿元(含)至5000亿元 | |||||||||||
其他金融业 | 控股公司服务 | 金融控股公司 | 中型 | 5000亿元(含)至40000亿元 | ||||||||
微型 | 控股公司服务 | 金融控股公司 | 50亿元以下 | |||||||||
控股公司服务 | 其他未包括的金除贷款公司、小额 | 中型 | 200亿元(含)至1000亿元 |
融业 | 贷款公司及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 小型 | 50亿元(含)至200亿元 | |
贵州卫虹招标有限公司 | 融业 | 贷款公司及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 微型 | 50亿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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