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项目
数量
单价
小计(元)
1
管线测量
57.53公里
2215.00元/公里
127428.95
2
排水管道病害及功能检测(QV)
6225.00元/公里
358124.25
3
水质检测分析
400点
209.867元/点
83946.80
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承揽完成本项目各项工作,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相应金额6%税务普通发票后支付合同金额30%的预付款,即170850元(大写:壹拾柒万零捌佰伍拾元整);项目验收合格后,经长沙市天心区财政评审中心审定后,且收到乙方开具的相应金额6%税务普通发票后,甲方支付至审定金额的95%;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支付应付金额的5%。最终以长沙市天心区财政评审中心审定实际工作量为准。
按照国家、湖南省、长沙市相关技术标准,完成港子河流域管网排查工作,如遇国家、省级相关政策及技术规范调整,相关普查任务按照上级要求更新。
1.项目验收要求:
本项目按简易程序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选择其他乙方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2.甲方不统一组织踏勘,乙方可自行踏勘,在踏勘期间有关费用自理,踏勘期间发生意外自负。
3.本项目采用单价费用包干,按实结算的模式,所需费用均包含在单价内,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乙方免费提供,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1甲方:
1.1提供现有的排水管网资料、测绘的控制点,甲方对所提交基础资料的完整性、正确性及时效性负责;
1.2负责协调与其他相关单位的工作关系,应派1名熟悉工作区域内排水设施的员工现场协助施工;
1.3需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合同款;
1.4有权对乙方的检测工作进行全程跟踪监督检查;
1.5 乙方在本服务项目下产生的工作成果,其著作财产权归甲方所有。
2乙方:
2.1严格按照合同和甲方要求开展检测工作,确保检测数据客观公正;
2.2自觉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2.3 乙方无权代理甲方签署文件,作出法律行为。
2.4严格按照甲方的要求办理上路作业前的各种手续,严格遵守现场作业的各项法律、法规,配合甲方做好现场检测的安全工作,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自觉接受现场交警和路政安全部门的管理;
2.5负责检测期间现场检测设备和人员的安全,乙方在外业检测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致使乙方工作人员或第三方出现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1 甲方违约责任
1.1 甲方未按合同要求向乙方提供基础资料或未完成必要的准备工作和协助工作的,乙方有权要求顺延履行期限;
1.2 甲方无理由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的,应以未履行部分价款为基础,每逾期一日,按万分之三/日赔偿违约金。
2 乙方违约责任
2.1 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因此造成逾期交付的,乙方应按本合同8.2.2条承担违约责任。连续两次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并退还甲方已支付的价款。
2.2 乙方逾期完成项目的,应当以本合同第2条规定的具体项目小计金额为基础,每逾期一日,按万分之三/日赔付违约金。
本合同与纸质合同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