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2022年27号)
金额
-
项目地址
吉林省
发布时间
2022/10/28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zgy-2022050-hw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2022/08/19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2022年27号)


发布时间:2022-10-28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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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财采购〔20221018



一、项目名称



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智能化物流仓储无人仓(项目编号:ZGY-2022050-HW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贵州三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320






被投诉人1: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区新电台街63



被投诉人2:中广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新城吾悦广场C21



三、基本情况



获取采购文件截止日期:2022819



质疑提出时间:2022829



质疑答复时间:202291



提起投诉时间:2022920



投诉事项1:投诉人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六章技术参数中序号1“仓储管理系统WMS”,具有特定品牌和供应商的指向性。



投诉事项2: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显示本次采购活动共有54项货物,但是,评分标准中却只针对“第1项产品:仓储管理系统WMS、第34项产品:仓储数据可视化系统、第36项产品:数字孪生仓储规划实训平台”要求提供证明资料,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具有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的指向性。



投诉事项3: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标准和方法(综合评分法)”-2.2.41)商务因素评审标准”-“评分标准”中要求(一)“该软件产品的厂商数据管理能力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数据管理能力达到量化管理级(DCMM4级)及以上提供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得1.5分;数据管理能力达稳健级(DCMM3级)及以上提供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得1分;数据管理能力达受管理级(DCMM2级)及以上提供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得0.5分”;(二)“该软件产品的厂商拥有符合GB/T279922-2022标准的智能物流集成系统《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证书:投标人能提供五星售后服务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得1.5分;能提供四星售后服务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得1分;能提供三星售后服务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得0.5分。”投诉人认为该参数要求,与本次项目招标采购货物和履约合同无关,具有明显的限制性或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4: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标准和方法(综合评分法)”-2.2.41)商务因素评审标准”-“评分标准”中要求(一)“该产品的厂商获得CMMI三级证书或三级以上证书,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得0.5分”;(二)“该产品的厂商具备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等级确认登记证(壹级)资质,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得0.5分。”投诉人认为该参数要求,与本次项目招标采购货物和履约合同无关,具有明显的限制性或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5: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标准和方法(综合评分法)”-2.2.44)其他因素评审标准”-“评分标准”中要求(一)“投标人能提供服务器认证工程师(企业或国家认证机构)证书原件及社保证明的,每提供一份证书及社保证明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得1分”;(二)“投标人能提供信创服务技术工程师(企业或国家认证机构)证书原件及社保证明的,每提供一份证书及社保证明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得0.5分,此项满分1分。”投诉人认为存在设定的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与实际不相适应的情形,具有明显限制性或歧视待遇。



投诉请求:请求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厅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及质疑回复文件、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并结合专家论证意见等,认定事实如下:



投诉事项1235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4存在设定的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情形,该投诉事项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及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七条第(一)项、《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三十七条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1235不成立;投诉事项4成立,本项目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认定中标结果无效,应予废标,责令被投诉人限期整改,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林省财政厅



2022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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