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罚没的一批非法开采建筑石料
石灰岩矿石资源转让公告
项目名称 |
石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罚没的一批非法开采建筑石料石灰岩矿石资源转让 |
标的编号 |
22QT20200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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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起始日期 |
2020年7月30日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0年8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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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按(5)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延长(延长周期内征集到意向受让方数量不少于1个且该延长周期结束,本项目公告期结束),最多延长(4)个周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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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概况 |
存放地 |
转让标的位于石台县七都镇六都村(石台县恒业水泥有限公司厂区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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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现状 |
本次转让的石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罚没的一批非法开采建筑石料石灰岩矿石资源,矿石资源量约12,887.35吨,关于转让标的评估情况,详见《资产评估报告》(皖建英(池州)评报字(2020)第06-0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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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情况 |
评估价 |
人民币251,30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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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基准日 |
2020年6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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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机构 |
安徽建英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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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人民币251,4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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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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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安徽牯牛降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2MA2N8TC27J 注册地: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城关曙光路 法定代表人:李成林 机构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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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安徽牯牛降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拟公开转让石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罚没的一批非法开采建筑石料石灰岩矿石资源,现委托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按本公告内容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并组织交易活动。 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产权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 2、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已认真考虑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4、我方所提交的《石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罚没的一批非法开采建筑石料石灰岩矿石资源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网络竞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7、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我方承诺按照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受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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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决策文件 |
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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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批准或 备案机构 |
石台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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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 告知 |
1、特别提示: 意向受让方如需对转让标的进行实地察勘,须在报名时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提交察勘申请,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与转让方联系后,通知察勘时间。 2、交易方式: (1)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协议转让的交易方式。 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确定为受让方。受让方应按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进行报价(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如低于转让底价的或未按要求报价的视同接受转让底价,并以转让底价作为报价),该报价确定为成交价;并按通知要求签订《产权成交确认书》。 (2)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交易方式。 确定最终成交价格及受让方后,确定的受让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如意向受让方采取非现场网络竞价的,则应于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如意向受让方采取现场网络竞价的,则应于竞价结束后现场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 (3)交易方式及交易时间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确定并另行通知。 3、交易签约 受让方应于签订成交确认书(《产权成交确认书》/《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据成交确认书(《产权成交确认书》/《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确定的成交价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4、交易凭证出具条件 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依据《产权交易合同》约定将标的全部转让价款、履约保证金交付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结算账户,交易双方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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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 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1、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一次性付清标的全部转让价款。 2、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一次性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50,000.00元,受让方按《产权交易合同》要求履约,且未出现任何安全、环保责任事故,在转让方验收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由转让方负责将履约保证金退还受让方,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3、标的全部转让价款、履约保证金支付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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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单位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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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交割 |
1、受让方在取得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凭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由转让方授予受让方对转让标的采挖、装载、清运的权利。 2、自受让方取得转让标的采挖、装载、清运权利之日起,受让方方可进入转让标的所在区域,对转让标的进行采挖、装载、清运;转让标的自装载之日起,转让标的的管理责任及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 3、转让标的须在转让方指定地点过磅后方可清运离场,过磅数量须由转受双方确认,过磅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如过磅称重最终确定的数量少于本次评估数量,则最终数量以本次评估数量为准,且不调整成交价款;如过磅称重最终确定的数量大于本次评估数量,则最终数量以过磅称重确定的数量为准,最终价款按成交金额/评估数量*过磅称重最终确定的数量计算,受让方须在转受双方最终确定数量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补足缴清价款。 4、受让方在取得转让标的采挖、装载、清运权利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转让方要求在转让方指定区域完成转让标的的采挖、装载、清运工作(受让方不得在转让方指定区域外进行装载),并通过转让方验收(主要验收转让标的数量、装载及清运实际期限),如因转让方原因或恶劣天气、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验收时间延误的,则按实际延误天数将验收时间作相应顺延。 5、转让方验收通过后,受让方须在5个工作日内撤离相关人员、自行撤走相关设备,否则,视同受让方自动放弃相关设备的所有权,转让方有权自行处置,受让方不得要求进行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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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承诺:已实地察勘本次转让标的所在区域,并对转让标的周边环境、施工条件等情况进行了详细的了解及调研,已完全知悉,对其存在的投资风险已做了充分预判,如因此产生任何经济、法律风险,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无关。 2、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须具备石料加工、销售的相关能力及经验,且受让方须自行办理转让标的采挖、装载、清运所需的各项手续。 3、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并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有关国家、行业标准,在转让方指定区域对转让标的进行采挖、装载、清运,自行准备相关设备,配备专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须持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不得分包、转包;采挖、装载、清运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所产生的一切安全、环保、超载、超限、经济、法律责任及风险由受让方自行负责,与转让方无关。 4、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已自行对转让标的所在区域及周边交通运输条件及道路状况进行了详细了解和调研,如因受让方标的采挖、装载、清运对标的所在区域及周边道路、设施设备等造成损坏的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否则,转让方有权相应扣除受让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 5、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用于装载矿石的运输车辆须提前报交通部门备案,杜绝使用违规车辆,受让方车辆运输时间要严格遵守环保部门的有关规定,不得在规定的时间之外进行运输作业。 6、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应自觉接受转让方及有权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如遇行业主管部门、环保督查等日常检查,应予以积极配合。 7、意向受让方承诺:如受让方在转让标的采挖、装载、清运过程中发生安全、环保责任事件,给转让方及转让标的所在厂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转让方可一次性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有权单方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并追究受让方的相关责任。 8、意向受让方承诺:转让标的品种规格、质量以实物现状为准,如与《资产评估报告》(皖建英(池州)评报字(2020)第06-08号)或本公告表述存在差异,不调整成交价款。 9、意向受让方承诺:如受让方超出转让方要求的期限仍未通过转让方验收的,每延期一天,转让方可按人民币1,000.00元/天的标准直接在受让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延期超过30天的,转让方可扣除受让方剩余全部履约保证金(即人民币20,000.00元),并有权单方解除《产权交易合同》,追究受让方的相关违约责任,且不退还受让方已支付的转让标的转让价款,因延期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受让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0、意向受让方承诺:本次转让标的转让过程中产生相关税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 11、意向受让方承诺:对拟定的《产权交易合同》(样本)已完全知悉,且无异议并遵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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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 指南 |
竞价规则 |
竞买方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www.ejy365.com)的《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e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价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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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展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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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报名 |
报名时间 |
2020年8月4日至 2020年8月12日(如公告期延长,按延长公告期作相应顺延),每工作日8:00-12:00,14:30-1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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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手续 |
1、报名时须购买报名资料(《转让文件》),每套报名资料200元,不论成交与否,资料费概不退还。 2、报名时应提交的主要资料详见《转让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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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及处置方式 |
1、交易保证金金额:人民币70,000.00元。 2、交易保证金交纳时间:报名时间截止前(如公告期延长,按延长公告期作相应顺延。),意向受让方将交易保证金全额支付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实际到达指定账户时间为准),否则视为意向受让方自动放弃对标的的竞买。 3、交易保证金处理: (1)意向受让方在交纳保证金后,如非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支付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违约金;并有权取消该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资格: a.公告期间,在转让方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已提出有效受让申请并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单方撤回申请的。 b.公告期结束,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或未按要求签订《产权成交确认书》的。 c.公告期结束,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所有意向受让方均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或参加后续竞价程序但均未报有效报价导致标的流标的。 d.竞价结束后,意向受让方未按要求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的。 e.受让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或未按相关要求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意向受让方在交纳保证金后,如非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原因,意向受让方按要求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意向受让方未按《产权交易合同》要求履约并且《产权交易合同》中有该违约约定时,转让方有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作为违约金;并有权取消该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资格。 (3)意向受让方发生以上(1)或(2)项下的违约行为,导致《产权交易合同》无法签订或无法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对转让标的进行重新公告交易。重新公告交易时,违约的意向受让方不得报名参加竞买;重新公告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低于本次交易的标的成交价(对于没有产生成交价的,标的底价视为标的成交价)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本次交易的交易服务费用及因意向受让方违约而重新公告导致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的滞纳金(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为本次交易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至重新交易付款期截止之日,滞纳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双倍计算),均由违约的意向受让方承担,由转让方追究违约的意向受让方的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 (4)采取协议转让的交易方式的,在受让方签订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产权成交确认书》后2个工作日内,成交双方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支付约定的交易服务费用,否则,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于受让方签订《产权成交确认书》后的次日起第3个工作日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成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 (5)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交易方式的,在受让方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后2个工作日内,成交双方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支付约定的交易服务费用,否则,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于受让方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后的次日起第3个工作日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成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 (6)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交易保证金(如受让方未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则为扣除交易服务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受让方支付《产权交易合同》约定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7)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受让方,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本项目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查后3个工作日内退还。 (8)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受让方未竞得本标的且不存在以上(1)中扣除交易保证金行为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标的成交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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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安排 |
竞价方式 |
另行通知 |
增价幅度 |
另行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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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竞价时间 |
另行通知 |
延时竞价周期 |
另行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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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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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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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方式 |
标的咨询 |
张经理(0566-20235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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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支持 |
姚经理(0553-31175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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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时间 |
每工作日8:00-12:00,14:30-1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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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池州分公司(池州市池阳路2号(原人社局办公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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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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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罚没的一批非法开采建筑石料石灰岩矿石资源转让项目的相关公告信息以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网站(www.ccjex.com)发布的相关信息为准。
安徽牯牛降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202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