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县第一人民医院第二批医疗设备采购合同公告
金额
179.62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3/03/20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货物类合同预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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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第一人民医院中标通知书.pdf 合同明细.xls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SCG-GK-202208310013-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县第一人民医院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金宝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第二批医疗设备采购 (3)采购计划编号: XSCG-202208310013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设备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完成交货。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长沙县第一人民医院)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3.3.1运输方式:乙方负责产品到施工地点的全部运输。 3.3.2交货方式:采购、安装、调试后交采购人和验收组验收。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616652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90,说明:所有货物送达采购人指定地点安装完毕,甲方组织相关人员按合同5.3.3的标准验收。验收合格后,凭乙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合同总额的90%;,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79628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说明:余款10%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货物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付清。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湖南金宝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800252113702011)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产品运输、保险及保管 5.2.1.1乙方负责产品到施工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所产生的一切材料费、工具费、人工费、手续费等,由于搬运、装卸、吊装及运输不当造成的各种事故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5.2.1.2乙方负责产品在施工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5.2.1.3乙方保证产品包装完整,到达指定的交货地点前未拆封。 5.2.1.4乙方负责其派出的所有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以及法定社会保障。 5.2.2安装调试 5.2.2.1乙方负责产品免费送货上门,免费安装、调试,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材料费、工具费、人工费、手续费等,均由乙方承担。安装调试期间所发现一切安全和质量事故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5.2.2.2在货物到达使用单位后,乙方在7天内派工程技术人员到达现场,在买方技术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开箱清点货物,组织安装、调试,并承担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中标货物为全新未拆封的设备,用户单位验收后才能上架调试。乙方负责设备安装上架、技术调试。 5.2.2.3乙方送达产品及进行安装调试,会提前两天以上和采购人及采购用户单位取得联系,以便采购人及采购用户单位安排验货和配合安装调试等工作。乙方会加强安装调试过程的组织管理,所有安装调试人员会遵守文明安全操作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 5.2.2.4项目完成后,乙方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产品资料、中文操作说明书、技术文档及采购人要求的相关资料等,移交采购人。 5.2.3质量保证 5.2.3.1乙方提供的产品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整体项目质保期为五年。超出厂家正常保修范围的,乙方会向厂家购买;未在投标报价表中单列其费用的,视为免费提供。 5.2.3.2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质保期内所有软件维护、升级和设备维护等要求免费上门服务(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 5.2.4售后服务 5.2.4.1系统维护 1)定期维护计划:乙方将根据产品生产厂家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和维护手册进行定期的维护和保养,设备出现故障时采购人应及时通知乙方的维护人员,乙方会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并做好设备运行日常记录。 2)对采购人不定期维护要求的响应措施:乙方对采购人的不定期维护要求给予积极响应。乙方提供7×24h的技术咨询服务,咨询电话:0731-88926545。 3)对用户修改设计要求的响应措施:乙方对用户修改设计的要求给予积极响应,乙方会充分沟通修改设计要求的可行性与合理性,在乙方与生产厂家能解决的范围之内,尽量满足用户的设计修改要求。 5.2.4.2技术支持 1)乙方提供7×24h的技术咨询服务。 2)敏感时期、重大节假日乙方提供技术人员值守服务。 5.2.4.3故障响应 1)乙方提供7×24h的故障服务受理。 2)乙方对重大故障提供7×24h的现场支援,一般故障提供5×8h的现场支援。故障电话响应时间不超过1h,到达现场时间不超过24h。 3)备件服务:遇到重大故障,乙方提供系统所需更换的任何备件。 4)设备维修期间乙方会提供相应的备用设备,以保证医院工作的正常进行。 5.4.4.4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乙方负责全免费(免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等)更换或维修;质保期内乙方负责对产品维护保养每年不少于2次;质保期内设备出现两次相同故障,乙方将无条件免费更换新机或无条件退货。质保期满后,设备终身维修,售后服务只收配件成本费;无论采购人是否另行选择维保供应商,乙方会及时优惠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在质保期内,所投设备如出现检验检查结果严重偏差或设备重大质量问题等情况,采购人可要求无条件退货,因所投设备检验检查结果偏差或设备质量问题发生医疗事故的由乙方承担损失,采购人并向相关部门上报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 5.2.5技术支持与培训 5.2.5.1乙方按采购人要求负责培训操作管理及维护人员,达到熟练掌握产品性能、操作技能及排除一般故障的程度。 5.2.5.2乙方免费现场培训: 5.2.5.2.1培训内容:产品的结构、性能、安装、调试及维修方法,使受培训人员能正确进行操作和常见故障排除处理,以及招标文件中所涉及的技术内容。 5.2.5.2.2培训地点:采购用户单位所在地。 5.2.5.2.3培训人数:采购用户单位的使用操作人员3人以上、维修人员1人。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项目验收国家、省、市、县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省、市、县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5.3.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5.3.3医疗设备货物到货后,使用无质量问题,验收由采购单位组织有关专业人员,按相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提供的性能指标、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进行开箱、装机及使用后三个月验收合格后,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监督,并请上级专家库内专家验收合格(如货物属于医用计量器具,乙方会向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并通过检定检测或校准,出具合格证后才能验收,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设备如不是人为损坏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故障,乙方接受无条件退货或者更换新设备,如更换新设备,验收工作再顺延1-3个月。 5.3.4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5.3.5采购人与乙方双方签署验收证书后,产品才视为验收合格,并开始计算质量保证期。如果由于产品本身原因在三十天内调试而未能获得通过,乙方更换一套新的同型号且符合相关技术性能的产品,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6.1.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指定地点交货,确定验收方式。 6.1.2甲方在乙方设备到货后,配合乙方安装、调试,根据乙方请求及时组织验收,并按合同约定进行结算支付。 6.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6.2.1乙方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6.2.2乙方有权催促甲方按合同约定期限及时付款。 6.2.3乙方负责产品免费送货上门,免费安装、调试,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材料费、工具费、人工费、手续费等,均由乙方承担。安装调试期间所发现一切安全和质量事故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6.2.4在货物到达使用单位后,乙方在7天内派工程技术人员到达现场,在买方技术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开箱清点货物,组织安装、调试,并承担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中标货物为全新未拆封的设备,用户单位验收后才能上架调试。乙方负责设备安装上架、技术调试。 6.2.5乙方送达产品及进行安装调试,会提前两天以上和采购人及采购用户单位取得联系,以便采购人及采购用户单位安排验货和配合安装调试等工作。乙方会加强安装调试过程的组织管理,所有安装调试人员会遵守文明安全操作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 6.2.6项目完成后,乙方会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产品资料、中文操作说明书、技术文档及采购人要求的相关资料等,移交采购人。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5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不可抗力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3年3月17日签订,自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知识产权保护 11.1.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11.1.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1.3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11.2保密义务 11.2.1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11.3不可抗力 11.3.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1.3.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1.3.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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