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名称:自动体外除颤仪(AED)
合同金额:人民币叁佰伍拾陆万肆仟元整(3564000.00),明细如下表:
序号
分项名称
单位
规格型号
品牌产地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1
AED 主机
台
iAED-S2PE
久心/苏州
360
8500
3060000.00
2
机箱
个
久心定制
1240
446400.00
3
智能管理系统
套
57600.00
合计报价:人民币叁佰伍拾陆万肆仟元整 3564000.00
3.3.1货物要求
1)乙方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中属于《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目录》范围内货物的,均通过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符合现行的强制性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
2)产品运输、保管及保险
(1)乙方负责产品到施工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所产生的材料费、工具费、人工费、手续费、差旅费、食宿费和加班费等一切费用,由于搬运、装卸、吊装及运输不当造成的各种事故责任及人员伤亡和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
(2)乙方负责产品在施工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3)乙方负责其派出的施工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用餐和住宿。
(4)乙方应保证产品包装完整,到达指定的交货地点前未拆封。
3)安装调试
(1)乙方负责产品在指定地点的安装,使产品达到用户可直接使用所有功能的状态。
(2)乙方负责产品在安装后的调试,确保产品运行状态正常无误。
(3)乙方送达产品及进行安装调试,应提前两天以上和甲方及甲方用户单位取得联系,以便甲方安排验货和配合安装调试等工作。
(4)乙方须加强施工的组织管理,所有施工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施工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
(5)项目完成后,乙方应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产品资料、技术文档、施工图纸等,移交甲方。
(6)项目安装调试及验收所需的所有材料均由乙方提供。
5.2.1质量保证
1)乙方保证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
2)AED 设备(含电极片和电池)及安装箱质保为 5 年,AED 管理平台终身使用(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质保期内所有设备维护等要求提供上门服务,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乙方负责(免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更换或维修。
3)乙方提供所投设备使用的耗材、易损件、重要附件等配置清单及报价(详见投标文件)。
4)乙方保证所供设备为交货日前 12 个月内生产的全新原装正品(包括零部件)。
5.2.2售后服务
5.2.2.1系统维护。要求提交以下内容。
1)定期维护计划。(详见投标文件)
2)对甲方不定期维护要求的响应措施。(详见投标文件)
3)对用户修改设计要求的响应措施。(详见投标文件)
5.2.2.2技术支持
1)提供 7×24 小时的技术咨询服务。
2)敏感时期、重大节假日提供技术人员值守服务。
5.2.2.3故障响应
1)提供 7×24 小时的故障服务受理,30 分钟内故障受理,2 小时以内故障响应。
2)对重大故障提供 7×24 小时的现场支援,一般故障提供 7×8 小时的现场支援。
3)备件服务:遇到重大故障,提供系统所需更换的任何备件。
5.2.2.4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乙方负责(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更换或维修,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质保期满后,无论甲方是否另行选择维保供应商,乙方应及时优惠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
5.2.3培训要求
(一)培训内容
乙方应按甲方指定方式负责培训操作管理及维护人员,达到熟练掌握产品性能,能及时排除一般故障的程度,并协助甲方对配置点人员设备开展使用培训。 乙方应根据具体情况对甲方指定的相关人员提供产品的使用和操作培训,培训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强,方式灵活,确保使用人员快速熟悉产品并使用。通过培训以使操作人员具备独立操作、故障处理、日常测试和维护保养等工作的能力。通过培训,以保证救护人员能够了解、正确、熟练地操作。培训具体的时间、地点及细节要求,将根据甲方的具体需求进行落实。
(二)培训方式
1)培训分为理论培训和现场实践技能培训两个部分。其中,理论培训在实施规划准备期间进行,现场实践技能在到货后、集成实施前进行。
2)理论课程采用中文教材,使用中文进行培训,理论应包括中国心脏骤停现状、什么是心脏骤停、 生存链介绍--心脏骤停的处置、心肺复苏理论、判断心脏骤停的方法、AED工作原理、心肺复苏与AED的作用、智能管理平台操作与维护和报警信息识别与处理的网络技术培训。
3)实践课程中使用AED训练机进行急救培训。实践应包括成人心肺复苏技能、发起呼救及联动响应、智能管理平台操作、复杂报警信息上报、AED的维护和保养等内容。
乙方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项目团队的主要人员的稳定性,提供详细人员名单。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更换项目经理。(详见投标文件)
为保证设备正常运行,乙方保证该设备购置后至少10年供应的备品备件及耗材是在注册证有效期内生产的。
乙方应为AED设备购买财产险,以防AED设备因自然灾害等产生损失。
乙方服务期内提供软件升级、终身软件备份。
乙方负责提供AED设备安装和移机服务(设备安装后提供搬迁安装服务)。
5.3.1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组织方式:委托第三方验收
2)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3)是否邀请专家:是
4)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否
5)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6)履约验收程序:一般程序验收
履约验收次数:一次性验收
7)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验收
8)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1、验收方式:根据长财采购[2016]6 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该项目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4、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5、验收时提供产品中文说明书、操作手册、维修手册、设备操作流程卡及一切和本项目有关的资料及说明。
6、本项目验收分两阶段,第一阶段为货到后由甲方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验收小组按长财采购[2016]6号文件进行一般程序验收;第二阶段验收为中标人按甲方要求安装至指定地点后,由甲方组织统一验收。两个阶段均验收合格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该项目验收完成。
9)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1、货物为原厂商未启封全新包装,具出厂合格证,序列号、包装箱号与出厂批号一致,并可追索查阅。全部货物送到甲方指定场地后,甲乙双方同时在场才能开封验货,现场安装.如发现与供货合同条款不符的货物,甲方提出异议乙方应无条件更换;
2、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及其他资料对系统(设备)进行设计、制作、安装和调试。
3、设备到货时乙方应当提供主要设备的维修、保养手册,设备出厂检验合格证书,质量保证书,设备到货清单,系统技术文档和操作说明书等。材料、设备进场必须先经甲方验收通过后才能开始施工。
4、安装调试:由乙方派人员负责的现场安装和调试,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安装、调试、验收完毕。在设备的安装、调试、试运行期间,乙方应负责安装调试人员的一切费用。
5、所供设备是否为交货日前12个月内生产的全新原装正品(包括零部件)。
6、乙方是否为AED设备购买财产险。
10)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1、乙方必须保证有关设备的质量,送货上门,完成所有产品的安装调试,并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包括技术人员、响应时间及备品、备件方面等)。
2、乙方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保证该设备购置后至少10年供应的备品备件及耗材是在注册证有效期内生产的,以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3、项目建设完成后,乙方安排人员定期与不定期上门进行设备检查。乙方须指派专业的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培训及指导,尤其是对于急救操作规范、安全隐患排查等进行培训,及不定期安排售后服务工作人员对设备进行调查及指导。
4、乙方所投报的硬件产品,保修期内免费维护,并免费提供备品、备件,保修期内乙方负责所有因设备质量而产生的费用。对于免费质保期外的设备维修,乙方仅收取损坏部分的成本材料费。保修期内乙方售后服务部门须提供每年不低于四次的电话回访和二次现场设备检修服务,所有设备保修服务方式均为乙方上门保修,即由乙方派遣专门技术人员到甲方设备使用现场维修。
11)履约验收标准:按合同供货完毕后所有设备满足采购文件要求,本项目采用一般程序进行验收。本项目所涉及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产品标准和规范、工程标准和规范、验收标准和规范等必须至少符合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标准:遵循相关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遵循行业标准。
12)履约验收其他事项:无
6.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对乙方进行整改。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6.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一)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不履行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甲方应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质量瑕疵的违约责任。
如果乙方未按照招投标文件规定提供货物及服务,或者提供的货物及服务有瑕疵的,甲方可以向乙方提出索赔:
2)延迟服务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因乙方未及时通知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损失费用。
(2)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服务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
(3)甲方在延误期内可以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服务,乙方应承担甲方购买类似服务的费用。如在延误期内甲方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责任由乙方承担。
7.4其他违约责任。
1)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实施或者转让项目交付成果的,应当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其实施或者转让所得收益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产生的损失。
2)乙方对外泄露甲方技术资料和系统信息、利用工作平台或工作场所发布危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产生的损失。
3)对于派驻现场的一切设施及办公用品乙方应加以保护,如有人为损坏或遗失,乙方应全额赔偿。
4)政府采购类项目,乙方违约的,甲方有权向长沙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报备,并保留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的权利,后续不再合作。
11.1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无
11.2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战争、洪灾、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7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3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11.3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