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施工][葫芦岛市·兴城市]兴城市供水降损改造和水质保障工程二期(城市饮用水水源保障工程)-平山水源净水厂工程建设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施工
金额
2722.83万元
项目地址
辽宁省
发布时间
2022/10/10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210101tp002016465
预算金额2722.83万元
招标公司兴城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葫芦岛久诚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联系人-
中标公司兴城市市政建设工程处2722.83万元
中标联系人郭东杨
公告正文
[施工][葫芦岛市·兴城市]兴城市供水降损改造和水质保障工程二期(城市饮用水水源保障工程)-平山水源净水厂工程建设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施工
中标通知书
兴城市供水降损改造和水质保障工程二期(城市饮用水水源保障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 | |||||||||||
工程编号 | 210101TP002016465 | 工程名称 | 兴城市供水降损改造和水质保障工程二期(城市饮用水水源保障工程) | ||||||||
标段编号 | 210101TP002016465001001 | 标段名称 | 兴城市供水降损改造和水质保障工程二期(城市饮用水水源保障工程)-平山水源净水厂工程 | ||||||||
建设单位 | 兴城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 填报单位 | 葫芦岛久诚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 ||||||||
工程类别 | 施工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
公示开始时间 | 2022年10月10日 | 公示结束时间 | 2022年10月13日 | ||||||||
项目所在区域 | 辽宁省·葫芦岛市·兴城市 | 建设地点 | 兴城市 | ||||||||
拟中标单位信息 | |||||||||||
单位名称 | 项目负责人 | 注册资格 | 证书编号 | 投标报价 | 工程工期 | 质量要求 | 企业资质 | 评审得分 | |||
兴城市市政建设工程处 | 郭东杨 | 注册二级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 | 辽221111230913 | 27228378.900000元 | 315日历天 | 合格 | 市政公用工程(燃气、热力工程除外)施工总承包贰级 | 91.9 | |||
中标候选人情况 | |||||||||||
候选人排序 |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
单位名称 | 兴城市市政建设工程处 | 葫芦岛凯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葫芦岛市金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 ||||||||
项目负责人 | 郭东杨 | 李蕊 | 李麾 | ||||||||
注册资格 | 注册二级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 | 注册二级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 | 注册二级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 | ||||||||
证书编号 | 辽221111230913 | 辽221141557325 | 辽221212102697 | ||||||||
投标报价 | 27228378.900000元 | 27301568.530000元 | 27136664.800000元 | ||||||||
工程工期 | 315日历天 | 315日历天 | 315日历天 | ||||||||
质量要求 | 合格 | 合格 | 合格 | ||||||||
企业资质 | 市政公用工程(燃气、热力工程除外)施工总承包贰级 |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 ||||||||
评审得分 | 91.9 | 88.72 | 88.47 | ||||||||
企业业绩 | |||||||||||
投标人告知承诺函 | 兴城市市政建设工程处 | 葫芦岛凯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葫芦岛市金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 ||||||||
中标候选人情况 | |||||||||||
候选人排序 | 第四名 | ||||||||||
单位名称 | 葫芦岛建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 ||||||||||
项目负责人 | 朱婧 | ||||||||||
注册资格 | 注册二级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 | ||||||||||
证书编号 | 辽221141561520 | ||||||||||
投标报价 | 27248800.300000元 | ||||||||||
工程工期 | 315日历天 | ||||||||||
质量要求 | 合格 | ||||||||||
企业资质 |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 ||||||||||
评审得分 | 88.28 | ||||||||||
企业业绩 | |||||||||||
投标人告知承诺函 | 葫芦岛建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 ||||||||||
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它内容 | |||||||||||
废标情况 | 废标单位 | 废标原因 | |||||||||
报价修正 | 修正内容 | 报价修正情况 | |||||||||
异议投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或其它利害关系人对该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对招标人答复仍持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答复之日起十日内持招标人的答复及投诉书,向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网上异议投诉系统操作方式: 1.登录辽宁工程咨询招投标交易平台:http://www.lnzxzb.cn:8022/TPBidder 2.在【业务管理】模块找到【投诉异议】菜单 3.异议提出:选择【异议】模块后【新增异议】 4.投诉提出:选择【投诉】模块后【新增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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