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kfcg-202201180012
预算金额45.3万元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KFCG-CS-202201180012-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开福区月湖街道办事处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绿北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朝正垸月湖泵站清淤   
(3)采购计划编号: KFCG-202201180012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管道内清淤(吸泥车) 城镇水域治理服务 1、釆用水力清淤或吸泥车外运 3377.62 449223.46
2 污水泵出口直径(mm) 100 城镇水域治理服务 1.降排水管规格:DN100污水泵 20 2600
3 鼓风机 能力18m3/min小 城镇水域治理服务 1.能力 18m3/min 小 20 1000
4 水马围挡(1750*950) 城镇水域治理服务 1.尺寸1750*950mm 244 244
 合计金额小写: 453067.46 元
 合计金额大写:肆拾伍万叁仟零陆拾柒元肆角陆分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项目名称
朝正垸月湖泵站清淤
政府采购编号
KFCG-202201180012
采购代理编号
ZCZB-CG(F)-2022120
服务内容
朝正垸月湖泵站清淤服务
报价
大写:肆拾伍万叁仟零陆拾柒元肆角陆分人民币整
小写:453067.46元人民币整
合同周期
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执行
项目负责人
沈玲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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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项价格表(服务类适用)
服务名称
品目分类
计量单位
具体要求说明
单价
数量
小计
政策功
能编码
备注
管道内清淤(吸泥车)
城镇水域治理服务
m3
1、釆用水力清淤或吸泥车外运
133
3377.62
449223.46
/
/
污水泵出口直径(mm) 100
城镇水域治理服务
台班
1.降排水管规格:DN100污水泵
130
20
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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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风机能力18m3/min小
城镇水域治理服务
m2
1.能力 18m3/min 小
50
20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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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马围挡(1750*950)
城镇水域治理服务

1.尺寸1750*950mm
1
244
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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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453067.46

报价金额合计:小写:453067.46大写:肆拾伍万叁仟零陆拾柒元肆角陆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2-10-27 —— 2022-11-11
3.2 履行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负责的泵站前池清理工作。要求对水底的污泥等杂物彻底清除干净,达到市里及区里检查要求。
2.负责污泥等垃圾的外运,并运送到正规的污泥清理场进行处理(污泥清理场由成交供应商自行联系,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如出现违规倾倒,责任由成交供应商自行负责,并不予办理该项目验收事项)
3.成交人在清淤前、清淤过程中、以及清淤后,应及时对清淤现场拍照或视频,形成清淤前后的对照;每周对上周清淤情况汇总,连同清淤图片或视频资料提交采购单位责任部门。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按实结算,根据实际清淤方量结算,验收合格后付款至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结算审核报告金额。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开福支行(湖南绿北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810000346295000001)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负责的泵站前池清理工作。要求对水底的污泥等杂物彻底清除干净,达到市里及区里检查要求。
2、负责污泥等垃圾的外运,并运送到正规的污泥清理场进行处理(污泥清理场由成交供应商自行联系,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如出现违规倾倒,责任由成交供应商自行负责,并不予办理该项目验收事项)
3、实施环境由成交供应商自行解决,如临时占用村民耕地、或对道路良田造成的破坏,必须在和村民或村集体组织协商好后方可实施,在项目完成后进行恢复。不可野蛮或强制实施。
4、运输过程中必须使用合法的清运车辆。
5、在清理及运输过程中,对环境不能造成污染。
6、清理及运输工作中的人员安全由成交供应商自行负责。
7、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投标人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费用,以及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成交人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8、在清淤和运输过程中,成交人应当加强人员、设备、现场的管理,确保人员和设备财产安全和环境卫生,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有关安全操作规程组织施工,施工期间,相关要求进行施工,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完场清。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概由成交人负责,成交人应为施工人员购买足额意外伤害险,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①成交人应做好施工用电安全工作,严格按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施工;同时应做好下井作业人员的防护和防毒等安全防范措施;否则由此造成的人员和财产损失全部由成交人负责,采购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②成交人投入的清淤设备、材料等,由成交人负责看守和保管,采购单位不承担丢失、偷盗责任。
③成交人在清淤过程中,不得损坏周围的设备设施,不得影响周边环境和造成二次污染,否则, 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中标方负责。
④成交人在清淤时应将河内所有淤泥及渣物全部清除,清出后的淤泥、渣物应及时按市蓝天办有关规定实施并外运至采购人指定地点,确保环境卫生,避免二次污染。
⑤清淤施工期内,施工的所有费用(包括人员食宿费、交通费、车辆设备用油费用、设备购置和租赁费等)由中标方负责。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本项目采用简易程序验收,由采购单位的相关经办人员负责具体验收工作。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成交供应商原因造成的,由成交供应商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成交供应商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成交人必须有高度的安全意识及完善的安全防护设施。在作业时如有人员发生任何意外事故,采购人不负责任何赔偿及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由成交人负全责。
2.投标人一旦中标,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变改拟任的项目人员;否则,其中标无效。
3.成交人应该与所属劳务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办理有关劳动用工手续,并及时为所属劳务人员购买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及其它保险,按时交纳规定费用(含单位及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若成交人未办理相关保险或未及时参保并缴纳费用,所有与此相关的责任由成交人完全承担。
4.成交人在施工期间不得损害甲方利益,出于个人行为而给采购人带来经济损失的,成交人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双方协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提请项目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市开福区月湖街道办事处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街道金盆丘社区

法定代理人: 任伟 法定代理人: 沈玲

委托代理人: 袁豹敏 委托代理人: 沈玲

电话: 0731-89902649 电话: 0731-85412569

传真: 0731-82550118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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