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管服务大厅及查验等建筑物的场地及设备租赁使用费859980元/年
1、乙方将位于芙蓉区远大二路与东湖路路口将军山15亩租赁用地出租给甲方,作为长沙东部城区车管分所为市民提供相关服务,租金为859 980元/年,租赁期限为三年,合同一年一签。
2、乙方完成出租场地的建设或改造最晚在2021年4月24日之前,以达到甲方的使用要求,并能投入使用,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的,将视为违约处理,按合同约定条款进行处理。乙方在建设或改造期的时间不计入租赁期,甲方不承担 租金,费用由乙方自负。
3、乙方预计在2021年4月24日前完成出租场地的建设或改造,如在此时间前能提前交付使用的,以甲方验收合格,达到使用要求,且正式投入使用后为租赁生效时间,并支付相应的租金。
1、乙方须在本项目合同签订后交付使用前达到以下规划建设和配套要求:
(一)查验区
(1)查验区应设立3条以上查验通道(宽3.5米)目前的临时查验区只有二第车道,查验通道总宽度不低于12米,查验通道纵深80米以上。
(2)查验区满足通道式查验要求,应在查验通道两侧各设立一组〃查验预录入岗〃和〃查验岗〃,岗亭内采用板房式结构
,要具备保温、隔热、换气、配套水电、网络等功能,规格尺寸要满足实际需要;岗亭位置配套的查验通道有遮雨棚,长 度/宽度不低于16/12米,高度不低于4.5米。
(3)检车区应与查验区分开,至少用围墙进行物理隔离,标识指引清晰,泾渭分明,有清晰的标线和标识。(目前只有车管所一个单位)
(4)查验区入口处设立三个小电子显示屏。
(5)查验通道入口设立三组感应式道闸及摄像设备。
(6)查验区要有防寒、降温设备。
(二)停车场
(1)标准小车位不少于50个。
(2)应为分所民警和工作人员提供免费停车。
(三)车管服务大厅
面积500平方米以上,专用于车管业务办理,功能分区为:导办台、等候休息区、自助区、交通安全宣传区、办证区、 行政办公区、互联网体验区。
(1)导办台提供静默式叫号系统激活功能;
(2)等候休息区提供必要的座椅以及wifi、饮水机等便民服务设施;
(3)互联网体验区:含互联网体验设备。
(4)交通安全宣传区设置彩色显示屏,不间断播放交通安全宣传片,公开公示事项等。
(5)办证区实行静默式排队叫号(嵌入服务评价系统),设3个服务小组实行低柜台办证服务,每组按一拖二比例设 置两个受理窗口、一个制证岗,一窗式通办。
(6)行政办公区:档案整理室100平方米(室内设置4-5个工位),监管值班室50平方米(设置2个席位)。
(7)要有绿色通道,要具备残疾人无障碍通道及设施。
(四)配套保障
(1)牌照库房、资料库房各100平方米,有档案柜和恒温、恒湿、换气等档案管理设备;
(2)独立的公安专用设备机房并配有运行维护人员一名;
(3)办公室(50平米)、会议室(100平米)各一间;
(4)满足35人同时开餐的食堂,并有相应的工作人员维护。
(五)软硬件
(1)冷、暧空调若干台;
(2)60寸电视机(3台,审验室1台、大厅2台);
(3)大型彩色LED电子显示屏1台(供大厅告知信息使用);
(4)免费提供物业管理及安防设备,配备相应人员提供配套服务;
(5)公安网、互联网、专网相关设备设施及其铺设和租赁费用;
(6)驾驶证自助办理制证一体机一台;
(7)合格证专用二维条码枪5台。
(六)外观设置要求
车管分所场地要实现与机动车检测站的完全分离或用围墙进行隔离,场地按公安部门正规化建设要求,设置醒目的公安 机关标识标牌。
(七)物业保洁保安要求
配备专人负责物业后勤维护、配备必要的保洁人员、保安人员(维护大厅及停车秩序,人员数量能充分满足运营要求 )O所有人员应按国家规定购买社保及必要的意外险。技术岗位按行业标准要求,确保持证上岗。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中 标人负责。
(八)其他要求
(1)车管分所必需的水电、网络(互联网、公安网、专网)、设备、设施、后勤保障、日常运行、维修维护等,由中标 单位负责。
(2)中标单位在场地租赁及建设过程中应依法办事,并对过程负责,如出现纠纷,由中标单位负全责。因中标人原因 导致的重大安全事故,由中标单位自行负责。
(3)在后期日常工作中,中标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并要求员工严格执行,避免事故发生。
(4)中标单位不得利用出租的场地进行任何经营盈利活动。
1、本项目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号)文件要求进行验收。
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3、为切实加强乙方的物业管理水平,提高服务质量,确保乙方在租期内提供的物业管理、水电、网络、设备运行维护等后勤保障工作科学 化、规范化、细致化。考核细则如下:
评分细则分值扣分标准
5
无人值班,收到信息后未及时处理,每次扣0.5分
4、对公共设施出现的各类故障24小时内不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10
每发现一次扣2分
5、因乙方原因导致停水、停电、停空调等现象发生的。
每宗扣0. 5分,如影响对外办公每宗扣5分
6、公共区域、办公区域每天清扫,清除垃圾和异物,确保边沟、管道畅通、地面 清洁,不能有蜘蛛网、污垢、积水、垃圾等现象。
15
每发生一宗扣0.2分,被上级部门督查通报的每宗扣5分
7、对车辆、人员、大宗物品出入门岗不询问、不登记,随意放行,造成财产损失 或对院内违章行驶、不安规定停放的车辆不予制止。
每发现一次扣0. 2分
8、因履职不到位,在管理区域内发生财物被盗(公安部门认定为内盗的除外)、车 辆受损事件,造成重大影响的。
执行不到位扣2分
9、院区内发生火险、火警,不及时处理酿成火灾,造成损失的。
发现一次扣5分
10、对突发性事件,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处理、维护秩序、控制局面、导致 院内办公机关受到冲击、人员伤亡、财产被损毁的。
发生一起扣10分
11、乙方应对所提供的所有设备、网络进行保养、维修维护。
未按时维修每次扣1分,如影响对外办公每宗扣5分
备注:年考核评分90以上的全额支付租金,70-90分的按照分值比例支付租金(如85分,则支付租金的85%) , 70分以下的不予支付租金。
1、甲方在验收时对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出租场地有权拒绝支付租金和追加乙方的违约责任;
2、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提供的配套服务,并对乙方的配套服务不符合投标文件承诺内容时加以指出乃至追究合同责任;
3、甲方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履行付款责任;
4、乙方有乙方按投标文件中的服务承诺提供良好的服务;
5、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双方不得将本项目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6、本项目合同到期后,甲方享有优先续签的权利。
7、乙方保证租赁给甲方的物业建筑及设施设备状况良好,租赁期内,在非甲方人为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前提下,乙方负有对甲方承租物业、 影响甲方办公及进出的公共部位、设施设备进行维修的义务。
8、对乙方工作人员或雇佣人员在为甲方提供服务过程中遭受的任何损失,除甲方有重大过错外,甲方不承担责任
9、乙方须履行国家规定的应由乙方承担的其他法定义务。
1、服务缺陷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if !supportLists](1)[endif]如果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以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关于服务的要求和承诺,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 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if !supportLists]①[endif]乙方同意将服务款项目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如甲方以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履约标的相类似的服务 ,乙方应负担新购买类似服务所超出的费用。
[if !supportLists]②[endif]根据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服务的价格。
[if !supportLists](2)[endif]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10日内乙方未做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10日内或甲方同 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服务款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 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2、迟延履约的违约责任
[if !supportLists](1)[endif]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
[if !supportLists](2)[endif]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 O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
[if !supportLists](3)[endif]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且没有在甲方同意的延长的期限内进行补救时,甲方有权从服务 款中扣除或要求乙方另行支付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日加收合同金额的0. 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 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15%。
[if !supportLists](4)[endif]如果乙方延迟履约超过30H,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履约类似的服务,乙方应负担购买类似服务所超出的费用。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3、未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
[if !supportLists](1)[endif]守约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
[if !supportLists](2)[endif]由违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见合同条款前附表(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约定)o
[if !supportLists](3)[endif]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可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损失,由违约方全额予以赔偿。
1、如果合同双方因不可抗力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合同无法实施,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
3、在不可抗力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及时将不可抗力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情况通知合同对方,在不可抗力或相关 法律法规的调整事件结束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合同对方,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合同 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 达成进一步履行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