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gl2023bj1001707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谭伯凝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北京市朝阳区拂林园12号楼房屋出租
项目名称 北京市朝阳区拂林园12号楼房屋出租 项目编号 GL2023BJ1001707
出租方名称 北京北辰绿洲商贸有限公司
出租方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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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出租方拟出租本项目房屋,并委托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公开披露房屋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出如下承诺: 1.本次房屋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所出租房屋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房屋拥有完全的处置权; 2.我方出租房屋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房屋出租信息披露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出租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北交所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出租房屋已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除本申请书披露外,不存在其他优先权人或侵犯第三方权益的情形; 6.如在项目进行中出现纠纷,我方将遵守《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止和终结操作细则》相关规定,接受北交所做出的中止或终结的决定。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房屋出租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挂牌价格 1.99元/平方米/天 出租面积 2515平方米
租赁期 5年 房屋出租用途 健身娱乐; 健身场馆(含游泳馆)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3年12月13日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2023年12月19日
委托会员 机构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交易机构 项目负责人:高博维 / 联系电话:010-66295595 | 部门负责人:刘昕 / 联系电话:010-66295769
  • 出租方及出租房屋简况
  •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 披露信息
  • 项目图片
  • 项目附件


一、出租方及出租房屋简况
出租方基本情况 出租方名称 北京北辰绿洲商贸有限公司
所属集团/主管部门 北京北辰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出租方联系人 谭伯凝
出租方联系电话 18501079635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所在地区 北京市市辖区
坐落位置 朝阳区拂林园12号楼及地下车库
房屋使用现状 出租
建筑面积 21552.55平方米
房屋用途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出租行为批准情况 决策类型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批准单位名称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北辰置地分公司 批准文号 2023年第32次总经理办公会
租金估价情况 估价单位名称 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租金估价 1.99元/平方米/天
其他权利情况
其他披露事项 1.房屋可经营用建筑面积约2515平方米。房屋一层建有游泳池,泳池规格25米X15米,泳池深度1.1米至1.6米。 2.房屋夏季采用独立制冷机组中央空调制冷、冬季采用独立燃气(天然气)锅炉供暖,室内有完善的消防栓、消防 喷淋系统及消防报警系统,由承租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值守管理。若将来纳入小区总体物业管理,需向其缴纳相关费用。 3.房屋规划用途为小区中心,房产证设计用途为配套。出租方予以配合承租方办理相关证照,但如果出现证照无法 办理,承租方自行承担相应风险。 4.房屋的原承租单位于2024年1月15日到期,原承租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因原承租方有销售健身卡 的业务,可能存在原租期届满后已售健身卡仍有效的情形,承租方需与原承租方根据持卡人意愿妥善处理。 5.房屋为现状、整体出租。房屋的内外装修装饰、改造、修缮以及各种设施设备的更新更换、维修维护和整体运行 等均由承租方负责,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6.意向承租方自行前往查看房产外部相关情况,房屋内部查看需提前预约。可预约时间为工作日9:00-17:00,截 止时间为披露期终止日上午10:00。预约联系人:谭伯凝;电话:18501079635。


二、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租金挂牌价 1.99元/平方米/天 拟征集承租方个数 1个
租金挂牌价补充说明
拟出租面积(平方米) 2515 租赁期 5年
起租日 以合同签订为准。 免租期
租金调整方式 每2年涨幅5%
租金及押金支付要求 承租方应于签署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提交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押金)
承租方需承担费用 水;电;气;热;物业费 1.电话费、网络费、电视收视费、消防水电设施运行维护维修费、供暖、制冷设备设施运行维修维护费、室内外设施维修费等与使用房屋有关的费用,预估年维修费10万左右。 2.自来水费、电费、燃气费:均按独立水、电表、燃气表的指示数由承租方定期向相关管理部门交费,预估年运行费用约63万元,具体金额按照实际使用缴纳。 3.留用本项目现有工作人员(共计5人),按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出租方劳务费。年劳务费总计约24万元左右。若人员不足的由承租方依管理需求聘请。
房产使用用途要求 健身娱乐; 健身场馆(含游泳馆)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1、承租方对房屋及设备设施的装修、改造,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要求。不得改变健身中心功能。 2、承租方在不影响租赁房屋主体结构的情况下,对房屋进行装修。在房屋装修改造前,须向出租方提交书面施工改造方案,承租方的装修改造方案及相关图纸经出租方审定并同意后方可实施。 3、依照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政府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承租方对该房屋的装修、改造等需要有关行政机关批准的,承租方应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并取得批准,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4、房屋装修、改造及涉及的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应严格依照经出租方审批的装修改造方案实施,装修、改造的工程及成品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需要相关行政部门验收、备案的,承租方应当办理验收、备案手续,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改造工程竣工后,应于竣工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竣工图纸、技术资料以及审批合格文件原件送交出租方存档备案。如承租方需要使用上述原件的,出租方应向承租方借阅。 5、承租方在装修改造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要求,随时接受相关部门人员的安全检查。 6、租期届满后如双方不再续约,则承租方的装修改造无偿归出租方所有。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承租方递交本项目承租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出租房屋状况及所有出租条件,自愿接受出租房屋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承租方后不得以不了解出租房屋状况及瑕疵为由主张退还出租房屋或拒付租金,否则即视为违约。 2.承租方承租房屋的用途需符合最新版《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的要求。 3.本项目采用分档递减累加法收取服务费:年平均租金500万(含)以下部分,收取8‰服务费;年平均租金500万至1000万(含)部分,收取7‰服务费;年平均租金1000万至5000万(含)部分,收取6‰服务费;年平均租金5000万以上部分,收取5‰服务费。 4.意向承租方需独立解决注册登记事宜,取得消防合格及开设体育中心必要的手续,具备在该房屋合法经营的条件。所经营项目的注册登记、年检及报批经营所需所有相关证照等手续由意向承租方自行办理。在营业执照注册及其他申报手续中,无论是意向承租方自身原因,或政策原因导致的不能注册、经营、由意向承租方自行解决,出租方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5.意向承租方应自行负责获取依据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应具备的所有许可、批准和证照,保证其租赁行为和经营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并应将取得的合法审批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消防验收合格证和消电检合格报告)和合法经营权的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公司章程)提供给出租方备案。(如有商标注册证明、品牌授权许可等需一并提供)。同时确保租赁期间的实际经营用途与合同约定的经营用途保持一致,且自行承担办理、使用证照的相关法律风险。
承租方资格条件 1. 意向承租方须为在北京市内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成立满5年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元,营业范围须包括游泳,以营业执照为准。 2. 意向承租方无行政处罚、无失信信息记录(以信用中国查询记录为准)。 3. 意向承租方法定代表人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全国法院失信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为准,网址:http://zxgk.court.gov.cn/shixin/。 4. 意向承租方具备良好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报名时须提供近三年企业纳税证明。 5. 意向承租方须有项目运营经验,意向承租方需提供在北京运营不少于5家门店、其中至少3家建筑平米面积在2600平米以上的项目文件。(需提供租赁合同或相关租赁协议,其中应包含健身或游泳馆或体育场馆经营。) 6. 意向承租方具有专业稳定的运营团队,正式员工需30人以上,报名时须提交2023年10月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 权益记录(单位缴费信息)。
意向承租方其他承诺 意向承租方承诺对租赁房屋及场地进行了审慎调查,充分了解了租赁房屋场地目前的状态,周边环境、产权性质、土地性质、建筑性质、证照等情况,且承租方承诺将自行办理为实现租赁房屋场地使用目的而须获得的各项批准手续,无论是承租方自身原因、政策原因或其他原因导致的不能注册、施工、经营等由承租方自行解决,出租方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保证金事项 交纳金额(万元) 5 交纳时间 意向承租方在信息发布截止日17时前交纳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交纳方式 电汇;网上银行 保证金处置方式 扣除服务费后剩余保证金返还承租方,未成为最终承租方:无息返还
保证金扣除条款 如因非出租方原因,意向承租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出租方有权扣除意向承租方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作为对出租方经济补偿: (1)意向承租方提出承租申请后单方面撤回承租申请的; (2)信息披露期满,意向承租方未按照信息披露要求参加后续遴选的; (3)承租方未能在出租方通知时间内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 (4)承租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关款项的。


三、披露信息
信息披露期 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变更公告内容,重新申请信息发布
遴选方式 网络竞价(一次报价)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四、项目图片
项目图片
VR全景:请点击查看本项目的"VR全景"展示 图片:微信图片_20231204141735.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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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项目附件
项目附件 附件: 如何实名认证-企业用户.pdf
附件: 如何意向承租申请-房屋出租(企业用户) - 副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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