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gxtc-c-23870065
预算金额250万元
招标联系人古先生
招标代理机构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张女士
标书截止时间2023/10/30
投标截止时间2023/11/15
公告正文

票务服务项目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GXTC-C-23870065)
项目所在地区:北京市
一、招标条件
本票务服务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其他资金 自筹资金,招标人为中国金币集团有限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 方式为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规模:拟选择一家票务代理机构为中国金币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票务代理服 务(飞机票、火车票等)服务周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001)票务服务项目;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001票务服务项目)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1)投标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经营许可、具有相关经营范围、具有固定的营 业场所;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4)投标人须具有中国航空运输协会颁发的一类及二类《中国民用航空运输销 售代理资格认可证书》。
(5)至投标截止日,投标人未被“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 .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 行为记录名单;
(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
招标项目投标;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转包;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3年10月25日 08时30分到2023年10月30日 17时00分 获取方式:购买招标文件时间:自2023年10月25日至2023年10月30日,每 天8:30-12:00,13:00-
17:00(北京时间)。购买方式:网上或现场。电汇标书款后将电汇底单及购买 招标文件的相关提交资料准备齐全后将扫描版发至邮箱2524904066@qq.com(无 需电话告知)供审核(原件需在开标截止时间前邮寄至招标代理机构地址或现 场单独递交)。如审核无误,将于当天17:30后通过上述邮箱发送电子版招标 文件,请知悉。购买招标文件提交资料如下:(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扫描 件(加盖公章)。(2)如为法定代表人购买:提供针对本项目(项目名称+招 标编号)的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复印件或扫描件(加盖公章);如为授权代表购买:提供针对本项目(项目名 称+招标编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加盖公章)及被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 明复印件或扫描件(加盖公章);以上材料格式自拟。(3)购买文件登记表,填好后须购买人签字(格式请发邮件至2524904066@qq.com邮箱索取,邮件标题 请写“本项目名称及编号+索取购买文件登记表+投标单位全称”)。(4)购买 招标文件汇款底单(以实际到账时间为准)。招标文件售价(标书款):500元 人民币(汇至招标公告中账号,个人汇款只可开普票),售后不退。注:请在h ttp://user.gxzb.com.cn/ztb/unit/login/register.jsp网站进行单位入库在 线申请,填全相关信息后点击→注册→进入页面提交所需证明材料,并如实填 写所有信息,因开票信息填写错误开具的发票无法更换,请谨慎填写开票信息,提交后收到“贵单位信息已采集”内容的邮件即视为注册成功,如未收到邮 件请联系项目经理。注册如遇问题请联系页面提示的网站管理员(可与递交报 名资料同时进行,如已注册请忽略)。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递交截止时间:2023年11月15日 09时30分
递交方式: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2号国兴大厦11层会议室。投标文件须 密封后于(开标当日)投标截止时间前递至开标地点。逾期送达或不符合密封 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纸质文件递交
六、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间:2023年11月15日 09时30分
开标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2号国兴大厦11层会议室。
七、其他
1、预 算:250万元。
2、答疑方式:本次招标采用书面答疑的方式,如有需要澄清的问题,请在法定 时间前将需要澄清的问题(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和电子版本)以邮件形式发送 至2524904066@qq.com。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须在法定时间内以‘异议’的形式提出。
3、本项目发布公告媒介:本次招标公告仅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 ://www.cebpubservice.com/)发布。对于因其他网站转载并发布的非完整版或 修改版公告,而导致误报名或无效报名的情形,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不予承 担责任。
4、届时请参加投标的单位派1位代表出席开标仪式。
5、标书款及投标保证金账户信息如下(汇款注明招标编号):开户名: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平安银行北京神华支行
账号:30206098004037
八、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
九、联系方式
招 标 人:中国金币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6号
联 系 人:古先生
电 话:010-59311206
电子邮件:/
招标代理机构: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 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2号国兴大厦11层 联 系 人: 张女士
电 话: 13810400170
电子邮件: 2524904066@qq.com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 (盖章)
中国金币集团有限公司关于
管理服务对象廉洁从业准则的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企战略,不断加强金币集团 政治建设,在强化内部管理、改进工作作风、严肃工作纪律的同时,进一步健全 反腐败制度、整肃营商环境、规范商业行为,有效构建“亲”“清”交往关系,促进金 币事业公平健康发展,依据《监察法实施条例》《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 的意见》《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工作人员与管理服务对象及其从业人 员廉洁交往的规定》等法规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本部及下属各子公司的工作人员、管理服务对象 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工作人员”是指集团本部及下属子公司的正式在职工作人员(包括 党员和非党员)。借调、挂职、临时抽调、劳务派遣等工作人员,按照“谁使用、谁 管理”原则参照执行。
“管理服务对象”是指集团本部及下属子公司依照履职权限实施管理和服务的经 销商、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相关合作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对虽不是直接管 理服务对象,但因金银币销售、人员招录、招(投)标、采购、投资、资产处置等事 项,涉及与工作人员职权或职务影响相关、存在利益冲突可能的机构或人员,亦 视同管理服务对象。
第二章廉洁从业准则
第四条工作人员与管理服务对象及其从业人员的所有公务交往和非公务交 往活动,都应坚持公私分明、“亲”“清”交往的原则。管理服务对象及其从业人员 应遵守以下廉洁从业准则:
(一)不得向工作人员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住宿、旅游、健身、文体娱乐等活动安排。
(二)不得向工作人员赠送礼品、礼金、购物卡、预付卡、会员卡、提货 券、电子红包、有价证券、股权、土特产、金融产品、消费卡(券)等超出正 常礼尚往来的财物。
(三)不得借与工作人员钱款、房屋、车辆等,向工作人员以明显低于市 场价格出租房产,或与工作人员以明显优于正常市场交易价格进行金融投资等 各类交易和服务。
(四)不得协助工作人员通过名贵特产、特殊资源、内部信息和内部交易、交易金融产品等获取不当利益。
(五)不得协助工作人员以其本人或特定关系人的名义违规兼职取酬、参 股或者持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证券。
(六)不得协助工作人员为其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工程招投标、推销金融产品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
(七)不得为工作人员报销或支付(代垫)应由其个人承担的费用。
(八)不得进行其他可能影响工作人员公正执行公务的交往活动。
第三章 对违反廉洁从业准则的处理措施
第五条管理服务对象或其从业人员违反第四条所列廉洁从业准则的,依法 对其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处理措施:
(一)发送违反廉洁从业准则警示函。
(二)扣除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
(三)扣除部分或全部项目相关合同价款。
(四)列入违反廉洁从业准则黑名单。
(五)对情节严重的,立即终止合作,并列入违反廉洁从业准则黑名单。
第六条 对列入违反廉洁从业准则黑名单的管理服务对象,金币集团所有单 位限期或永久停止与其开展后续合作。停止合作期限不少于2年。
第四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金币集团本部管理服务对象违反廉洁从业准则的,应由负责相关项 目的业务部室向纪委办公室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纪委办公室牵头各相关部室及 子公司研究复核,提请党委会审定。
第八条金币集团下属子公司管理服务对象违反廉洁从业准则,拟对其采取 第五条(一)至(三)款所列处理措施的,由子公司参照第七条自行处理,并将处理 结果报金币集团本部备案;拟将其列入违反廉洁从业准则黑名单的,需报金币集 团本部审定。
第九条集团本部纪委办公室负责在集团范围内通报对管理服务对象的处理 结果,并不定期更新违反廉洁从业准则黑名单;相关业务部室和子公司视情况在 相应的管理服务对象群体中通报处理结果。
第十条集团本部各部室及各子公司应对意向合作方进行充分的背景调查,防止列入违反廉洁从业准则黑名单的单位或个人通过参股其他企业等形式继续 承揽业务。
第十一条集团本部各部室及各子公司在各类业务合作启动前,均应向意向 合作方出具《中国金币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与管理服务对象及其从业人员廉洁 交往纪律告知书》。
第十二条本规定作为合同(或协议)附件使用时,与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集团本部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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