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20230015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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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受理号(号)20230015797
项目名称东莞市雅典娜五金电子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振昌路12号
建设单位东莞市雅典娜五金电子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广东清慧综合环保咨询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东莞市雅典娜五金电子有限公司位于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振昌路12号(北纬22°47′53.660″ ,东经113°47′01.700″),主要从事五金制品、五金饰品的加工生产。项目总投资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项目的占地面积为1978m2;建筑面积为2840m2。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项目食堂厨房产生的油烟经静电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由厨房预留的专用烟道引至楼顶排放,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小型标准的要求。项目打磨、磨床加工、镭雕、去披锋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通过加强车间通风换气,能确保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可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项目抛光粉尘产生量极少,经自带水帘装置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可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项目压铸成型、熔融、倒模、注蜡、上树、脱蜡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水喷淋+活性炭+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NMHC有组织排放可达到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颗粒物有组织排放可达到《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表1金属熔炼(化)中电弧炉、感应电炉、精炼炉等其它熔炼(化)炉:保温炉及浇注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同时NMHC厂区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颗粒物厂区无组织排放达到《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表A.1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 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隔油隔渣池预处理后,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 等级标准中较严值后经市政管网,引至东莞市长安新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则对纳污水体的影响较小。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抛光工序水帘除尘用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清洗、研磨用水经过滤装置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水喷淋废水收集后交零星废水公司处理,不外排。项目实施雨污分流,雨水和污水分开收集、分开处置;雨水经厂区内雨水管道收集后排入市政雨水管网。 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固废经收集后交专业公司处理;危险废物交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统一处理,并对垃圾堆放点进行消毒,消灭害虫,避免散发恶臭,孳生蚊蝇。 项目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隔声、降噪措施,使得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的要求,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我单位确认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责任由我公司承担。
公示时间2023-08-09
联系人东莞市生态环境局长安分局
联系电话0769-81152312
通讯地址东莞市长安镇书香街一号
初步审查意见经审查,该报告表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一、项目未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4〕197 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东环〔2017〕69 号)等文件的要求; 二、项目基本情况不完善; 三、工程分析不全; 四、环境质量现状、环境保护目标及评价标准不完善; 五、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分析不完善。 鉴于上述问题,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备注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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