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息发布内容 | |||
项目名称 | 龙岗区龙城街道黄阁坑工业区升级改造及南片片区一城市更新单元项目 | ||
项目编号 | JT05202000013 | ||
项目方 | 深圳市黄阁坑股份合作公司(以下简称“招商方”) | ||
招商内容 | 就深圳市黄阁坑股份合作公司龙岗区龙城街道黄阁坑工业区升级改造及南片片区一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涉及的集体资产进行合作招商。由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深圳联交所”)组织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谈判,根据谈判结果确定合作方。 | ||
公告期限 | 20日 | ||
合作开发项目内容 |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位置: 位于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黄阁坑社区,东临黄阁路,北邻清林路,西至盐龙大道,南至清霞路。 2、更新计划: 该项目升级改造城市更新单元于2008年列入《深圳市城市更新计划》、南片区城市更新单元于2014年列入《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第二批计划》,更新方向为新型产业功能。 3、规划指标: 本项目更新单元规划已经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建筑与环境艺术委员会2019年第22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9年11月6日取得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关于《龙岗区龙城街道黄阁坑工业区南、北片区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统筹研究》审批情况的通知(深龙府函﹝2019﹞429号)。该更新单元规划建设用地面积85,774㎡,容积率6.44,计容建筑面积552,165㎡,其中产业研发用房401,910㎡(含创新型产业用房31,270㎡),产业配套用房137,255㎡(含商业服务设施49,090㎡,宿舍88,165㎡),公共配套设施13,000㎡,地下商业用房21,790㎡,项目共分三期实施。 [if !supportLists]4、[endif]现状权属: 项目更新范围拆除用地面积为148,469.04㎡,开发建设用地面积为85,774㎡,平均土地移交率42.23%。现状总建筑面积为260,846.78㎡,其中属于招商方面积为198,788.53㎡,属于第三方权利人面积为62,058.25㎡。 5、项目土地状况和集体资产状况 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内涉及的集体资产属深圳市龙岗黄阁坑股份合作公司及其下属白灰围、新村两个分公司(以下统称“招商方”)所有:(1)集体土地,更新单元范围内的集体土地面积为123,120.58㎡,含非农建设用地指标面积115,028.29㎡(最终以政府部门核查为准)。其中①深圳市黄阁坑股份合作公司集体土地面积37,253.68㎡,含非农建设用地指标37,253.68㎡(宗地号:G01052-9、G01052-10、G01052-11)。②深圳市黄阁坑股份合作公司白灰围分公司集体土地面积73,179.62㎡,包含非农建设用地指标面积65,087.33㎡(宗地号:G01052-65、G01052-69、G01052-0072、G01064-0257、G01052-8、G0102-0066)。③深圳市黄阁坑股份合作公司新村分公司集体土地面积12,687.28㎡,包含非农建设用地指标面积12,687.28㎡(宗地号:G01052-5)。 (2)现状建筑物:更新单元范围内的建筑物为厂房及配套和私宅,现状总建筑面积为260,846.78㎡,其中永久性建筑面积为245,207.62㎡(厂房及配套建筑面积218,020.47㎡、私宅建筑面积27,187.15㎡),临时建筑面积为15,639.16㎡。其中①深圳市黄阁坑股份合作公司现状总建筑面积为77,036.11㎡(含深圳市黄阁坑股份合作公司与第三人主张权利的建筑面积3,856.7㎡),其中永久性建筑面积为74,502.83㎡(均为厂房及配套),临时建筑面积为2,533.28㎡。本项目内涉及《房地产证》(深房地字第6000227068号、深房地字第6000227065号、深房地字第6000227066号、深房地字第6000227064号、深房地字第6000227069号、深房地字第6000227063号)证载权利人为深圳市横岗黄阁坑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根据深圳市龙岗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文件《关于深圳市横岗黄阁坑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产权变更的批复》(深龙国资复〔2009〕71号),原深圳市横岗黄阁坑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已于2004年改制为深圳市黄阁坑股份合作公司,原深圳市横岗黄阁坑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房地产证》资产已全部纳入深圳市黄阁坑股份合作公司。②深圳市黄阁坑股份合作公司白灰围分公司现状总建筑面积为103,305.19㎡(含深圳市黄阁坑股份合作公司白灰围分公司与第三人谢子儡、李青田、何丽群主张权利的建筑面积6,334.19㎡和私宅业主陈木新主张权利的建筑面积574.96㎡),其中永久性建筑面积为95,834.42㎡(均为厂房及配套),临时建筑面积为7,470.77㎡。③深圳市黄阁坑股份合作公司新村分公司现状总建筑面积为18,447.23㎡,其中永久性建筑面积为15,003.15㎡(均为厂房及配套),临时建筑面积为3,444.08㎡。 6、意向合作方在同等条件下,拥有本项目的优先合作权。 | ||
二、项目开发预算: 经深圳市格衡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估价报告编号:深格评字第19081501-项)项目总投资约人民币9,258,038,800元。 | |||
三、集体资产评估结果: 1、经深圳市格衡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估价报告编号:深格评字第19081501-项)测算,价值时点为2019年11月6日,项目中集体土地上现状建筑物价值为555,475,794元,项目集体土地按面积分摊在规划条件下权益价值为人民币2,830,462,143元。项目改造前集体现状价值为人民币1,275,373,911元。本项目集体分得物业市场价值为6,179,345,994元。则集体分得物业市场价值6,179,345,994元与集体现状物业建筑物价值以及集体在规划条件下土地权益价值3,385,937,937元相比增值83%,集体分得物业市场价值6,179,345,994元为项目改造前集体物业现状价值1,275,373,911元的4.85倍,集体分得物业市场价值占集体用地对应的规划建设指标市场价值的比例为45.72%; 2、经深圳市格衡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集体土地价值(含项目非农指标价值)评估咨询》(报告编号:深格评字第19081502号-咨),价值时点为2019年11月6日,项目范围内123,120.58㎡集体土地在设定规划指标、设定土地用途、设定土地使用年期、设定土地开发利用条件下在价值时点的权益价值评估咨询结果为2,830,462,143元。其中:①深圳市黄阁坑股份合作公司37,253.68㎡集体土地权益价值评估咨询结果为638,141,151元;②白灰围分公司73,179.62㎡集体土地权益价值评估咨询结果为1,910,137,141元;③新村分公司12,687.28㎡集体土地权益价值评估咨询结果为282,183,850元; 3、经深圳市格衡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集体资产现状建筑物价值估价咨询报告》(报告编号:深格评咨字第19081506号-咨),价值时点为2019年11月6日,集体1,987,88.53㎡现状建筑物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555,475,794元。其中:①深圳市黄阁坑股份合作公司77,036.11㎡现状建筑物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275,381,322元;②白灰围分公司103,305.19㎡现状建筑物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241,240,390元;③新村分公司18,447.23㎡现状建筑物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38,854,082元; 4、经深圳市格衡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非农指标价值评估咨询》(报告编号:深格评字第19081505号-咨),价值时点为2019年11月6日,范围内集体115,028.29㎡非农指标在设定规划指标、设定土地用途、设定土地使用年期、设定土地开发利用条件下在价值时点的评估咨询结果为513,711,508元。其中:①深圳市黄阁坑股份合作公司37,253.68㎡非农指标评估咨询结果为166,373,369元;②白灰围分公司65,087.33㎡非农指标评估咨询结果为290,677,280元;③新村分公司12,687.28㎡非农指标评估咨询结果为56,660,859元。 5、经深圳市格衡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预期收益咨询报告》(报告编号:深格评字第19081504号-咨),价值时点为2019年11月6日,项目在价值时点项目容积率为6.44的预期收益价值即集体分得162,399.74㎡研发用房和34,342.00㎡配套商业物业市场价值为人民币6,179,345,994元。其中:①深圳市黄阁坑股份合作公司分得66,124.70㎡研发用房和12,342.00㎡配套商业物业市场价值为人民币2,441,943,354元;②白灰围分公司分得80,725.04㎡研发用房和17,000.00㎡配套商业物业市场价值为人民币3,068,417,640元;③新村分公司分得15,550.00㎡研发用房和5,000.00㎡配套商业物业市场价值为人民币668,985,000元。 | |||
四、合作方式 1、招商方提供上述集体资产,获取相应的利益回报(含回迁物业和过渡期安置补偿费);项目改造开发建设过程中,招商方不承担出资义务,不参与具体开发管理等事务。 2、合作方作为本项目改造实施主体,负责本项目更新单元范围内除招商方集体资产之外的其他物业涉及的搬迁补偿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3、合作方负责从实施主体确认,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合同到项目开发建设完成过程中的全部工作并承担所有费用。另招商方现有集体资产红本房地产证件注销及注销时需缴纳的税费(含补缴)均由合作方负责及承担。 | |||
五、合作开发期限 合作方应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实施主体确认书》。合作方确定从2020年12月31日起6年内将列入本项目第一期开发建设及回迁的回迁物业交付给招商方使用。对于未列入本项目第一期开发建设及回迁的回迁物业,如列入第二期,则在本项目取得《实施主体确认书》之日起8年内交付给招商方使用,如列入第三期,则在本项目取得《实施主体确认书》之日起10年内交付给招商方使用。 | |||
六、利益分配方式 回迁物业方式。 | |||
七、招商底价 回迁物业价值不低于6,179,345,994元(即以下需要同时满足),具体如下: (1)保底物业面积:参考《预期收益咨询报告》(深格评字第19081504号-咨),回迁产业用房均价为人民币28,500元/㎡,回迁地上商业面积均价45,162元/㎡,回迁产业研发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162,399.74㎡,回迁商业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34,342㎡,其中属于深圳市黄阁坑股份合作公司(不含第三人)的为产业研发用房面积不低于66,124.70㎡,商业面积不低于12,342㎡;属于深圳市黄阁坑股份合作公司白灰围分公司(不含第三人)的为产业研发用房不低于80,725.04㎡,商业面积不低于17,000㎡;属于深圳市黄阁坑股份合作公司新村分公司(不含第三人)的产业研发用房面积不低于15,550㎡,商业面积不低于5,000㎡。 招商方回迁物业不得低于上述保底物业面积。 (2)增值部分分成:如未来成交价高于招商底价的部分,增值部分物业的分配比例为黄阁坑股份合作公司39.52%、白灰围分公司49.65%、新村分公司10.83%。 | |||
八、其他条件 1、建筑方案。回迁物业的建筑设计方案由招商方和合作方共同确定,最终以政府审批为准,其建筑设计、户型设计、建筑质量等必须和整个项目相一致,不能区别对待。 2、回迁物业的位置及原则。深圳市黄阁坑股份合作公司回迁的集中商业物业和产业研发用房的具体位置以垂直集中分配为原则,其中商业物业为集中临街整体物业(含首层临街物业),具体选房规则由招商方和合作方结合规划的建筑设计方案协商确定。回迁物业优先在项目规划一期内回迁,未在第一期回迁的回迁物业应优先回迁至现怡景湾酒店宗地范围内(第三期)。未在第一期回迁的回迁物业,自合作方将第一期回迁物业交付给招商方次日起,合作方应以到期未交付的回迁物业约定的建筑面积为基准,参考周边同类型物业(天安数码城、创投大厦、启迪产业园)的产业研发用房或配套商业同类型的市场平均租金单价标准向招商方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合作方需在获得首期《实施主体确认书》之日起6年内完成本项目全部物业拆迁。鉴于此,未在第一期回迁物业面积计算方式为:第一期应回迁的总面积为不低于78466.7平方米减去第一期已回迁面积。 深圳市黄阁坑股份合作公司白灰围分公司置换后的集中商业物业和产业研发用房的具体位置以垂直集中分配为原则,具体位置应以招商方指定位置为准。合作方应确保安置房物业列入本更新改造项目第一期开发建设的物业范围内,自逾期之日起,合作方应以到期未交付的回迁物业约定的建筑面积为基准,参考周边同类型物业(天安数码城、创投大厦、启迪产业园)的产业研发用房或配套商业同类型的市场平均租金单价标准向招商方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深圳市黄阁坑股份合作公司新村分公司置换后的集中商业物业和产业研发用房的具体位置以垂直集中分配为原则,以招商方原宗地范围内位置为准。合作方应确保安置房物业列入本更新改造项目第一期开发建设的物业范围内,自逾期之日起,合作方应以到期未交付的回迁物业约定的建筑面积为基准,参考周边同类型物业(天安数码城、创投大厦、启迪产业园)的产业研发用房或配套商业同类型的市场平均租金单价标准向招商方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合作方将经相关部门审批确定的项目规划设计图纸交招商方,由招商方按集中分配为原则确定置换物业的地块位置。在未解决招商方的回迁物业具体位置之前,合作方不得单方销售。集中商业物业和产业研发用房优先合并按栋建设,按栋交付给招商方,不足栋的部分按公平合理原则由招商方、合作结合规划建筑方案另行协商确定。 3、回迁物业交付标准。回迁物业集中商业物业及“工改工”研发楼物业(研发楼按甲级建设及装修标准执行)的交付标准如下,套内部分交房标准为毛坯房,但水、电、有线电视,网络等应预留至公共区域,并具有开通条件;电梯及物业公共部分等按统一标准由合作方进行装修。回迁物业的建设、装修及电梯等配套设施的标准不得低于本项目合作方开发的其他同类型物业交付时的相应标准。否则合作方必须弥补差价,或者招商方有权主张在合作方开发的其他物业中另行选择回迁物业。 4、回迁物业产权性质。合作方回迁给招商方全部物业为对应物业类型可入市交易的产权性质。 5、办证时间。回迁物业交付招商方之日起18个月内,合作方负责为招商方办理房地产证并将房产证交付给招商方。如不属于合作方原因,在回迁物业交付后18个月内无法完成回迁物业的办证义务,则合作方必须在办理其他业主或其他物业的房地产证之前,先行完成招商方回迁物业的办证任务。否则,招商方有权按与未办证的回迁物业处于本项目同一期的同类型可售物业取得预售许可证时的预售备案均价按每日万分之三标准追究合作方逾期办证的违约金。 6、回迁物业办证税费。合作方承担项目改造开发及办理回迁物业不动产权证所涉及的一切税费。 7、差价结算。招商方选定的各类回迁物业建筑面积应分别与对应的该类型应回迁建筑面积相同,并采用以下办法进行结算: (1)选定的回迁商业面积和产业研发用房面积差异值在±0.05%以内(含本数)的,招商方与合作方互相不退、不补。 (2)选定的回迁商业面积和产业研发用房面积差异值在±0.05%(不含本数)至±1%以下(含本数)的,对差异部分,商业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00元、产业研发用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00元的标准多还少补。 (3)选定的回迁商业面积和产业研发用房面积差异值在±1%以上(不含本数)的:建筑面积超出的,超出面积中,商业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500元、产业研发用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00元的标准,由招商方补偿给合作方;面积不足的,不足的面积,商业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00元、产业研发用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00元的标准,由合作方补偿给招商方。 (4)面积差异的补偿均以货币方式进行补偿。 8、停车位。项目范围内地下停车位不参与分配,由合作方经营、管理、使用和维修,但合作方需提供70个免费固定车位给招商方(其中,深圳市黄阁坑股份合作公司30个、白灰围分公司30个、新村分公司10个),此部分固定车位的使用分配由招商方自行处理。 9、物业管理。改造后项目的物业管理由合作方负责,回迁物业所涉及的物业管理费、本体维修基金、水电费等由招商方自行承担,但回迁物业包租所涉及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参照第10条执行。 10、回迁物业经营。置换给招商方的安置房,由合作方进行包租,统一经营管理,租金标准参考周边同类型物业(天安数码城、创投大厦、启迪产业园)的产业研发用房或配套商业同类型的市场平均租金单价标准,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在回迁物业包租给合作方的租赁合同签订之前,由合作方按照回迁物业交付给招商方之日起约定的每平方米每月的租金单价为标准,向招商方延续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直至回迁物业包租给合作方的租赁合同正式签订之日止;回迁物业包租给合作方的租赁合同未签订前,合作方不得单方出租招商方的回迁物业,租金每3年递增10%。租赁期限20年,期满可续签,同等条件下合作方享有优先租赁权。 11、过渡期安置补助费。深圳市黄阁坑股份合作公司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1)已移交物业:按被搬迁物业的实测建筑面积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从该物业实际搬迁完毕并按约定向合作方移交之日起支付至第一期回迁物业交付招商方之日止,实测建筑面积为20259.6㎡的已移交物业的临时安置补助费2019年12月31日以前按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11元的标准支付,2020年1月1日以后按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22元的标准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起每三年递增10%。(2)未移交物业: 依据2014年12月31日签订的《城市更新合作协议》约定,未移交物业(A、怡景湾酒店按建筑面积14871㎡,第一栋宿舍楼首层商铺建筑面积610㎡和二至五层宿舍建筑面积2260㎡;B、天汇大厦按建筑面积28268㎡;C、黄阁坑商务宾馆按建筑面积2270㎡。)租赁期届满不再出租, 双方均同意在出租期限满后直接将物业移交给合作方保管,从移交之日起开始计算该物业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搬迁物业的实测建筑面积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从该物业实际搬迁完毕并按约定向合作方移交之日起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如物业移交之日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低于对应物业租赁合同的租金,按照对应物业租赁合同的租金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如物业移交之日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高于对应物业租赁合同的租金,按照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支付;未移交物业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自移交之日起每三年递增10%。(3)过渡期临时安置补助费自招商方向合作方移交物业之日起至合作方将第一期回迁物业交付招商方之日止,每半年支付1次,采取预付方式,每年的1月31日前与7月31前分别支付当年上半年与下半年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深圳市黄阁坑股份合作公司白灰围分公司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2019年1月25日以前按被搬迁物业的实测建筑面积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从该物业实际搬迁完毕并按约定向合作方移交之日起支付至每栋建筑所对应的回迁物业交付日,按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11元的标准支付。2019年1月26日及以后按建筑面积97725.04㎡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22元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每半年支付1次,采取预付方式,每年的1月31日前与7月31日前分别支付当年上半年与下半年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于2019年1月26日起每三年递增10%。 深圳市黄阁坑股份合作公司新村分公司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2019年4月30日以前按被搬迁物业的实测建筑面积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从该物业实际搬迁完毕并按约定向合作方移交之日起支付至每栋建筑所对应的回迁物业交付日,按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11元的标准支付。2019年5月1日及以后按建筑面积20550㎡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22元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每半年支付1次,采取预付方式,每年的1月31日前与7月31日前分别支付当年上半年与下半年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于2019年5月1日起每三年递增10%。 12、招商费用。合作方承担招商方基于本项目聘请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所支付的服务费用200万元,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评估费等。该费用由招商方先行支付,合作方于签订《合作开发协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招商方。 13、其他费用。合作方承诺:自愿承继意向合作方与招商方及新村分公司、白灰围分公司在此之前签订的全部协议(合同)或补充协议(合同)、承诺函等全部书面文件的权利义务,同意履行全部文件约定的权利义务并承担约定的全部费用。 | |||
公告起始日期 | 2020年09月30日 | ||
挂牌期满时间 | 2020年10月19日 | ||
报名登记时间 | 2020年09月30日9:00至2020年10月19日17:30 | ||
自2020年10月19日17:30起不再接受报名,停止发放谈判文件。 | |||
谈判文件领取地址 | 竞投人在报名登记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在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0栋B座3层深圳联交所受理交易大厅领取 | ||
响应文件递交时间及地点 | 通过资格确认的竞投人递交响应文件时间:2020年10月29日14:00-14:20 | ||
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0栋B座3层深圳联交所受理交易大厅 | |||
(若因竞投人征集数量不足需要变更响应文件递交时间或地点的,联交所将另行通知己报名之竞投人) | |||
交易保证金 | 竞投人应在公告期满前向深圳联交所交纳人民币5000万元交易保证金。 | ||
交易保证金的收取及处置方式 | 交易保证金由竞投人交纳至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的银行账户,账户信息在竞投人办理报名登记时由深圳联交所工作人员另行提供。 | ||
交易保证金处置方式: | |||
1、未被确定为合作方的竞投人凭深圳联交所出具的交易保证金收款凭证办理交易保证金退还手续,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办理退还交易保证金手续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全额原路无息退回。 | |||
[if !supportLists]2、[endif]被确定为合作方的其他竞投人(此处不含意向合作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龙城街道办为项目出具备案文件前由深圳联交所划转至招商方作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由合作方在龙城街道办为项目出具备案文件前补足。 [if !supportLists]3、[endif]如意向合作方成为合作方,意向合作方前期己交纳给招商方的意向保证金2500万元自动转为本项目的履约保证金,意向合作方交纳至深圳联交所的交易保证金在龙城街道办为项目出具备案文件前由深圳联交所划转人民币3000万元至招商方作为履约保证金,剩余款项原路无息退还。 4、若因合作方原因,未按时支付交易服务费或未签署合作开发协议的,取消合作方资格,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若交易保证金己转为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深圳联交所将合作方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划转至招商方指定账户。 | |||
履约保证金 | 人民币5500万元(从交易保证金中按约定自动转成)。 | ||
竞投人需满足的资格条件(附应提交的报名材料) | 序号 | 资质条件 | 报名材料 |
1 | 竞投人或其控股母公司注册地在深圳,成立时间在10年以上(含10年),具有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三级或以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提供《营业执照》、深圳市工商注册信息查询门户网站自合作开发招商公布之日起近一个月的企业登记信息查询资料、公司章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 |
2 | 竞投人净资产规模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含1亿元),且企业负债率不高于50%; | 提供2019年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 |
3 | 竞投人(控股母公司)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 | 提供自合作开发招商公布之日起近一个月《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打印的行政处罚信息、严重违法失信信息查询结果,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
4 | 竞投人或其控股母公司在深圳市范围内已签订合作开发协议或意向合作开发协议且已计划立项的旧改、城市更新项目不少于1个; | 提供已签订合作开发协议或意向开发协议且已计划立项的证明材料。 | |
5 | 竞投人或其控股母公司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具有地铁上盖商业开发经验,在本市(深圳市)开发商业项目总建筑面积达8万㎡。 | 提供地铁相关审批复函或协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材料。 | |
竞投人需提交的资料 | 竞投人须按要求填报《竞投人登记表》(见附件1),并按登记表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 ||
是否已有意向合作方 | ■是 (本项目意向合作方:深圳市益田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 | ||
意向合作方是否涉及优先权 | ■是 | ||
特别事项说明及风险提示 | 一、本项目规划一期被列入龙岗区2020年“加快国土空间提质增效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城市更新专项行动方案,规划一期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约6.19万㎡,需拆迁补偿建筑面积约6.33万㎡(其中属其他权利人所有的物业建筑面积约2.63万㎡)。合作方须在深圳联交所发出《成交凭证》之日起90天内完成该规划一期所涉及的全部拆迁安置补偿工作,并提供《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等能证明拆迁补偿已经全部完成的相关书面材料。合作方未按期完成的,招商方将无条件终止《合作开发协议》,并没收合作方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 | ||
二、依据深圳市兰迪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龙岗区龙城街道黄阁坑工业区升级改造及南片片区一城市更新单元项目项目前期安置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意向合作方已投入前期费用为614,591,287.59元。合作方为非意向合作方的,自深圳联交所向合作方发出《成交凭证》之日起10天内,合作方需向意向合作方无条件一次性支付前期投入的全部费用614,591,287.59元以及按照利润率﹝20﹞%计收的合理利润122,918,257.52元。合作方未按时支付该款项的,招商方将无条件终止合作,不与合作方签订《合作开发协议》,并没收合作方已交纳的保证金。 | |||
三、合作方因自身原因未按时向招商方交付回迁物业的,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合作方应按各类型回迁物业的市场租金向招商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月支付,不足一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 | |||
四、因政府相关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政府主管部门不批准本项目拆除重建(非合作方原因导致)、合作方与深圳市黄阁坑股份合作公司白灰围分公司、新村分公司中的任何一方未能达成合作协议,且合作方决定解除本协议,以及其他法定不可抗力等情形,导致合作协议无法履行,招商方、合作方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合作方同意按合作协议约定的标准承担招商方在解除合作协议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租金)损失。招商方在10个工作日内不计息退还履约保证金给合作方,合作方前期投资费用等损失由合作方自行承担,招商方不给予任何补偿。 | |||
五、竞投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竞投资格并且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 1、竞投人在被确认为最终合作方后不按约定时间内签定合作开发协议的; 2、与其他竞投人进行串通报价或联合统一报价影响公平公正的; 3、提供虚假主体材料和证明文件等材料的; 4、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申请或不参加联交所组织交易活动的; 5、存在其他违约情况的。 | |||
六、若意向合作方被选定成为合作方,回迁物业的产权性质依照2014年签订的《城市更新合作协议》约定的性质 | |||
七、本招商公告未涉及的合作开发事宜,以招商方与合作方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为准。 | |||
八、本招商公告中所有金额单位为人民币。 | |||
是否允许联合体报名 | ■ 否 | ||
资格确认 | 公告期满后,深圳联交所将审核后的竞投人名单交招商方和龙城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确认。 | ||
交易方式 | 竞争性谈判方式或单一来源谈判方式 ,具体方式将根据资格审查结果而定评判方式采用综合评分法。 公告期满后,若符合条件的竞投人超过3家(含),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合作方;若符合条件的竞投人不足3家,不改变招商条件,公告期延长10个自然日。 延长公告期满后,若只有1个符合条件的竞投人,通过单一来源谈判方式确定合作方;若有2个(含)或以上符合条件的竞投人,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合作方; | ||
评审和成交方式 | 本项目采用百分制评分,其中商务部分30 %,资信部分15%,技术部分55%。 竞争性谈判交易方式依综合评分各项合计最高分确定合作方,单一来源谈判交易方式沿用竞争性谈判文件,依综合评分各项合计不低于60分确定合作方。 | ||
决策程序 | 已按程序报龙城街道办事处审查通过,并经招商方董事会、监事会、集体资产委员会、股东(代表)大会依次表决通过。 | ||
联系方式 | 业务咨询电话 | 0755-83281615王小姐 0755-86358702杨先生 | |
传真 | 0755-26577562 | ||
业务投诉电话 | 0755-83690834 | ||
联系地址 | 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0栋B座3层深圳联交所受理交易大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