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重金属污水处理厂及附属设施项目EPCO(设计-采购-施工-运营)工程总承包
金额
10920万元
项目地址
江苏省
发布时间
2023/09/25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重金属污水处理厂及附属设施项目 (项目名称)已由 淮安金湖县发展改革委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 金发改投资备[2023]66号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淮安市金鑫投资有限公司 ,建设资金来自 自筹 ,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 重金属污水处理厂及附属设施项目EPCO(设计-采购-施工-运营)工程总承包(标段)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 金湖县境内。
2.1.2建设规模及建设内容:本项目计划总投资约13577.83万元,项目占地约35.67亩,拟建设金湖县电子产业园重金属污水处理厂及附属工程。包括:建设含铅废水预处理组合池、含铜废水预处理组合池、含铬废水预处理组合池、含镍废水预处理组合池、其他金属废水预处理组合池、生化处理组合池、深度处理组合池、标准排放槽、人工湿地、污泥浓缩池、污泥调理组合池、滤液收集组合池、回收水池、初期雨水收集池、污泥脱水间、设备间、膜车间、配电间、出水在线监测间、综合楼、门卫、外排水泵房、道路、设备基础、围墙、绿化等;配套建设雨、污水管网,工艺设备、管道阀门、电气、仪表及自动化控制系统、内外电、强(弱)电等附属工程。本次设计处理规模为3000m3/d。
2.1.3合同估算价:本项目合同估算价约 10920.00 万元。
2.1.4工期要求:
(1)工程建设期总工期要求: 180 日历天。最迟不得超过2024年6月30日。其中:
①设计工期:合同签订后 30 日历天内提交经相应主管部门施工图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成果。
②施工工期: 150日历天。
(2)运营期 10 年。
2.2质量要求:合格。(1)设计质量要求:合格(设计成果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及规程要求,达到设计任务书要求及施工的深度,并能够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查);(2)施工质量要求:合格(符合设计图纸及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工程质量达到国家及行业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3)采购质量要求:满足设计要求,符合国家、江苏省及行业相关的标准、规范、要求。(4)运营质量要求:对新建的污水处理厂进行日常运营,废水经预处理后,特征因子六价铬、总铅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Ⅳ类标准,总铜、总镍、总锌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表4标准,总铬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表3标准,总锡达到《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770-2014)及修改单表3标准;废水经深度处理后,常规污染物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A标准。具体以环评及排污口批复为准。本项目如需则应通过政府职能部门的各项专业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2.3招标范围: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采用设计、采购、施工、运营(EPCO)总承包方式。
①设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设计(含预算)、专项方案设计、专业性深化设计、专项施工措施设计、施工过程设计控制(含设计技术交底)、工程设计修改变更、相关专题报告、中间验收、备案及各类图纸审查、专家评审(含图审费、专家评审费等)、施工现场配合和服务、专业设计配合和服务、联动调试指导以及配合审核竣工图及质量缺陷处理、系统调试并配合环保验收等相关服务。专业设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总图、建筑、结构、工艺、给排水、电气、自动化控制、消防、安防、绿化、厂区道路、管线综合设计等,满足生产运行的完整工艺系统、全部使用功能、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等,通过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设计等相关合格审查审批,满足竣工验收、环保验收和其他相关验收的合格标准要求;
②采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包含货物及材料采购及管理,根据招标人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及货物、材料清单,完成本项目所有货物、材料的采购及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建设所需要的一切与项目相关的所有材料、设备及工器具购置等采购(含供货、运输、装卸、保管、安装、运行及试运行、相关各类技术培训服务、质保期的维修管养等全部内容),承包人必须执行现行技术规范标准,向发包人提供合格产品;
③施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经审查的施工图设计范围内工程的施工以及工程竣工验收、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等相关工作并保证工程顺利通过各项验收并交付运营;
④项目运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按照环评、排污口批复及相关法律法规合法的保证重金属污水处理厂运营等服务,具体以发包人要求,运营部分单独结算(具体内容按照后期双方确定的运营协议)。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中标运营方按照后期确定的《污水处理服务委托运营协议》履行运营职责行。污水处理水费由中标运营单位收取,运营方须每年向建设单位缴纳费用,费用须包含建设单位投资成本及投资收益。
2.4付款方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合同价款的40%,第二年同期付审计价款的30%,第三年同期按审计价付清余款(保留3%质保金)。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3.2投标人资质类别和等级:
①设计资质: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
②施工资质: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3.3投标人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牵头人单位人员)应当具备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之一: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二级及以上建造师资质同时执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证(有效期内);或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专业);或市政公用工程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或具备工程建设类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2)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任职;
(3)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3.4投标人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的其他要求: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承担过以下类似业绩之一:
(1)工程总承包业绩:自2018年10月1日(含)以来,完成过单项合同工程造价金额 6000万元及以上或承担过规模0.21万吨/日及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提标改造的重金属污水处理厂的工程总承包业绩。
(2)施工业绩:自2018年10月1日(含)以来,完成过单项合同工程造价金额6000万元及以上或承担过规模0.21万吨/日及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提标改造的重金属污水处理厂工程的施工业绩。
(3)设计业绩:自2018年10月1日(含)以来,完成过单项合同工程造价金额6000万元及以上或承担过规模0.21万吨/日及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提标改造的重金属污水处理厂工程的设计业绩(必须包含主体工程设计或全部工程设计)。
注: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类似工程业绩的单位名称不是投标人的,不予认可。
2、类似工程认定标准:以上业绩需提供招标工程的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证明材料(设计业绩提供招标工程的中标通知书、合同),以上资料缺一不可。以上资料(不限一种资料)只要能载明类似工程的造价、项目规模、项目内容即可,如果以上资料载明的类似工程造价不一致时,以造价高的为准,如以上资料无法提现项目内容可提供环评批复文件。类似业绩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载明的日期为准(设计业绩的时间以合同签订为准)。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必须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盖章。
3.5投标人运营能力:投标人(如组建联合体,则运营单位)承担过一个自2018年10月1日(含)以来正在运营或运营过的0.3万吨/日及以上重金属污水处理厂运营业绩。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相关运营协议,如PPP协议,BOT 协议等,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反映出相关运营数据和内容,若合同中不能体现规模等信息的,须提供由发包人盖章的其他证明材料且能反映出相关数据和内容,否则,一律视为未提供。(如果投标人以PPP方式或特许经营方式获得的项目,其在当地成立的控股公司业绩可认定为该投标人业绩)。
3.6投标人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
3.7投标人及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其他要求(以下时间节点以本项目开标时间往前推):
3.7.1投标人和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近两年内没有因违反招投标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3.7.2投标人近一年内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总承包项目经理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3.7.3投标人近三个月内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3.7.4投标人或者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近五年内在招标人之前的工程中没有履约评价不合格的;
3.8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工程总承包招标的投标人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或者与前述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关联单位;
(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5)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6)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7)投标人近 3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5年的。
3.9投标人(施工单位)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当日,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均不处于不合格状态;
3.10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采用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成员数量不超过三家,由施工单位、设计单位、运营单位组成的联合体须由施工企业作为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投标人应附联合体协议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以及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
特别说明:
(1)以上应当具备的必要资格审查合格条件3.1至3.10项所需提供的资料详见招标文件。
(2)投标人必须满足以上所有的条件,如果以上条件有其中一项不能满足,则该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将不能通过,不能进入下一步的评标阶段。以上承诺书格式详见投标文件格式中承诺书格式。
(3)投标人在本工程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将要求提交的资格审查资料随电子投标文件一起上传递交,纸质文件将不作为审查对象。
(4)在评审时如发现造价锁号、MAC码一致,既视为围标串标,按相关规定处罚。
(5)投标保证金:本工程投标保证金人民币 肆拾 万元,具体支付详见招标文件。
特殊说明事项:
1)根据苏建规字[2017]1号文件规定: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出现如下失信行为,公示1-3个月:
① 除不可抗力的外,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无故不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获取招标文件后放弃投标,或者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后无故撤销投标文件等,公示2个月;
② 递交无竞争力的投标文件的(无竞争力投标是指不以中标为目的的投标,包括投标报价畸高、投标文件故意漏项缺项、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不符合篇幅要求、以及故意违反招标文件中已醒目标识的无效投标条款且事先未质疑等情形),公示1个月;
③ 企业一年内4次在全省投诉反映情况不属实,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的,公示1个月;
④ 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的,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等进行恶意投诉的,公示3个月。
2)招标人谢绝挂靠单位参与本工程的投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招标人如发现系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挂靠施工的,可以立即无责任终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清退其出场,已完工程量不予结算;对招标人的损失,招标人将依法追偿。
3)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撤销投标、或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放弃投标、放弃中标资格的,不得参加该项目重新招标的投标,并依法予以处理。
4)本项目执行苏信办【2018】23号《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投标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取消其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资格,招标人将重新确定中标人。
5)根据淮安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电子招投标交易活动的通知》规定:投标人依法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异议,招标人对异议的答复,均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进行。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获取。
4.2投标工具使用费100元及手续费5元。
4.3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是指:淮安公共资源交易网。
4.4投标申请人直接在招标文件下载系统中下载招标文件,成功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申请人方可参加该项目的投标。未在网上提交投标文件,将不予评审。CA办理程序及资料详见: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CA证书办理点:①淮安市深圳路 16号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大厅;CFCA认证联系人:孙丹丹,联系电话:18994570775;国信CA认证联系人:何银平,联系电话:18952327879网上操作如遇技术问题,电话:4008503300
5.投标截止时间
5.1投标截止日期:2023年11月3日上午09时30分
5.2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逾期上传或未上传至指定平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开标当日潜在投标单位无需到达开标现场。不见面开标大厅具体事项见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相关要求)。
6.资格审查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资格评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7.评标办法
本工程采用“评定分离法”,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定标采用票决法,具体评标标准和方法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8.发布公告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
9.联系方式
招标人:淮安市金鑫投资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大洲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金湖县金湖西路188号 地址:金湖县市民中心三楼西2区305室
联系人:汤主任 联系人:张芹
联系电话:15312342659 联系电话:15195320760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0517-86850578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重金属污水处理厂及附属设施项目 (项目名称)已由 淮安金湖县发展改革委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 金发改投资备[2023]66号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淮安市金鑫投资有限公司 ,建设资金来自 自筹 ,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 重金属污水处理厂及附属设施项目EPCO(设计-采购-施工-运营)工程总承包(标段)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 金湖县境内。
2.1.2建设规模及建设内容:本项目计划总投资约13577.83万元,项目占地约35.67亩,拟建设金湖县电子产业园重金属污水处理厂及附属工程。包括:建设含铅废水预处理组合池、含铜废水预处理组合池、含铬废水预处理组合池、含镍废水预处理组合池、其他金属废水预处理组合池、生化处理组合池、深度处理组合池、标准排放槽、人工湿地、污泥浓缩池、污泥调理组合池、滤液收集组合池、回收水池、初期雨水收集池、污泥脱水间、设备间、膜车间、配电间、出水在线监测间、综合楼、门卫、外排水泵房、道路、设备基础、围墙、绿化等;配套建设雨、污水管网,工艺设备、管道阀门、电气、仪表及自动化控制系统、内外电、强(弱)电等附属工程。本次设计处理规模为3000m3/d。
2.1.3合同估算价:本项目合同估算价约 10920.00 万元。
2.1.4工期要求:
(1)工程建设期总工期要求: 180 日历天。最迟不得超过2024年6月30日。其中:
①设计工期:合同签订后 30 日历天内提交经相应主管部门施工图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成果。
②施工工期: 150日历天。
(2)运营期 10 年。
2.2质量要求:合格。(1)设计质量要求:合格(设计成果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及规程要求,达到设计任务书要求及施工的深度,并能够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查);(2)施工质量要求:合格(符合设计图纸及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工程质量达到国家及行业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3)采购质量要求:满足设计要求,符合国家、江苏省及行业相关的标准、规范、要求。(4)运营质量要求:对新建的污水处理厂进行日常运营,废水经预处理后,特征因子六价铬、总铅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Ⅳ类标准,总铜、总镍、总锌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表4标准,总铬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表3标准,总锡达到《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770-2014)及修改单表3标准;废水经深度处理后,常规污染物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A标准。具体以环评及排污口批复为准。本项目如需则应通过政府职能部门的各项专业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2.3招标范围: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采用设计、采购、施工、运营(EPCO)总承包方式。
①设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设计(含预算)、专项方案设计、专业性深化设计、专项施工措施设计、施工过程设计控制(含设计技术交底)、工程设计修改变更、相关专题报告、中间验收、备案及各类图纸审查、专家评审(含图审费、专家评审费等)、施工现场配合和服务、专业设计配合和服务、联动调试指导以及配合审核竣工图及质量缺陷处理、系统调试并配合环保验收等相关服务。专业设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总图、建筑、结构、工艺、给排水、电气、自动化控制、消防、安防、绿化、厂区道路、管线综合设计等,满足生产运行的完整工艺系统、全部使用功能、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等,通过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设计等相关合格审查审批,满足竣工验收、环保验收和其他相关验收的合格标准要求;
②采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包含货物及材料采购及管理,根据招标人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及货物、材料清单,完成本项目所有货物、材料的采购及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建设所需要的一切与项目相关的所有材料、设备及工器具购置等采购(含供货、运输、装卸、保管、安装、运行及试运行、相关各类技术培训服务、质保期的维修管养等全部内容),承包人必须执行现行技术规范标准,向发包人提供合格产品;
③施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经审查的施工图设计范围内工程的施工以及工程竣工验收、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等相关工作并保证工程顺利通过各项验收并交付运营;
④项目运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按照环评、排污口批复及相关法律法规合法的保证重金属污水处理厂运营等服务,具体以发包人要求,运营部分单独结算(具体内容按照后期双方确定的运营协议)。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中标运营方按照后期确定的《污水处理服务委托运营协议》履行运营职责行。污水处理水费由中标运营单位收取,运营方须每年向建设单位缴纳费用,费用须包含建设单位投资成本及投资收益。
2.4付款方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合同价款的40%,第二年同期付审计价款的30%,第三年同期按审计价付清余款(保留3%质保金)。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3.2投标人资质类别和等级:
①设计资质: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
②施工资质: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3.3投标人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牵头人单位人员)应当具备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之一: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二级及以上建造师资质同时执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证(有效期内);或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专业);或市政公用工程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或具备工程建设类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2)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任职;
(3)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3.4投标人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的其他要求: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承担过以下类似业绩之一:
(1)工程总承包业绩:自2018年10月1日(含)以来,完成过单项合同工程造价金额 6000万元及以上或承担过规模0.21万吨/日及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提标改造的重金属污水处理厂的工程总承包业绩。
(2)施工业绩:自2018年10月1日(含)以来,完成过单项合同工程造价金额6000万元及以上或承担过规模0.21万吨/日及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提标改造的重金属污水处理厂工程的施工业绩。
(3)设计业绩:自2018年10月1日(含)以来,完成过单项合同工程造价金额6000万元及以上或承担过规模0.21万吨/日及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提标改造的重金属污水处理厂工程的设计业绩(必须包含主体工程设计或全部工程设计)。
注: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类似工程业绩的单位名称不是投标人的,不予认可。
2、类似工程认定标准:以上业绩需提供招标工程的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证明材料(设计业绩提供招标工程的中标通知书、合同),以上资料缺一不可。以上资料(不限一种资料)只要能载明类似工程的造价、项目规模、项目内容即可,如果以上资料载明的类似工程造价不一致时,以造价高的为准,如以上资料无法提现项目内容可提供环评批复文件。类似业绩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载明的日期为准(设计业绩的时间以合同签订为准)。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必须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盖章。
3.5投标人运营能力:投标人(如组建联合体,则运营单位)承担过一个自2018年10月1日(含)以来正在运营或运营过的0.3万吨/日及以上重金属污水处理厂运营业绩。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相关运营协议,如PPP协议,BOT 协议等,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反映出相关运营数据和内容,若合同中不能体现规模等信息的,须提供由发包人盖章的其他证明材料且能反映出相关数据和内容,否则,一律视为未提供。(如果投标人以PPP方式或特许经营方式获得的项目,其在当地成立的控股公司业绩可认定为该投标人业绩)。
3.6投标人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
3.7投标人及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其他要求(以下时间节点以本项目开标时间往前推):
3.7.1投标人和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近两年内没有因违反招投标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3.7.2投标人近一年内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总承包项目经理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3.7.3投标人近三个月内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3.7.4投标人或者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近五年内在招标人之前的工程中没有履约评价不合格的;
3.8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工程总承包招标的投标人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或者与前述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关联单位;
(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5)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6)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7)投标人近 3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5年的。
3.9投标人(施工单位)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当日,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均不处于不合格状态;
3.10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采用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成员数量不超过三家,由施工单位、设计单位、运营单位组成的联合体须由施工企业作为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投标人应附联合体协议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以及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
特别说明:
(1)以上应当具备的必要资格审查合格条件3.1至3.10项所需提供的资料详见招标文件。
(2)投标人必须满足以上所有的条件,如果以上条件有其中一项不能满足,则该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将不能通过,不能进入下一步的评标阶段。以上承诺书格式详见投标文件格式中承诺书格式。
(3)投标人在本工程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将要求提交的资格审查资料随电子投标文件一起上传递交,纸质文件将不作为审查对象。
(4)在评审时如发现造价锁号、MAC码一致,既视为围标串标,按相关规定处罚。
(5)投标保证金:本工程投标保证金人民币 肆拾 万元,具体支付详见招标文件。
特殊说明事项:
1)根据苏建规字[2017]1号文件规定: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出现如下失信行为,公示1-3个月:
① 除不可抗力的外,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无故不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获取招标文件后放弃投标,或者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后无故撤销投标文件等,公示2个月;
② 递交无竞争力的投标文件的(无竞争力投标是指不以中标为目的的投标,包括投标报价畸高、投标文件故意漏项缺项、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不符合篇幅要求、以及故意违反招标文件中已醒目标识的无效投标条款且事先未质疑等情形),公示1个月;
③ 企业一年内4次在全省投诉反映情况不属实,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的,公示1个月;
④ 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的,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等进行恶意投诉的,公示3个月。
2)招标人谢绝挂靠单位参与本工程的投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招标人如发现系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挂靠施工的,可以立即无责任终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清退其出场,已完工程量不予结算;对招标人的损失,招标人将依法追偿。
3)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撤销投标、或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放弃投标、放弃中标资格的,不得参加该项目重新招标的投标,并依法予以处理。
4)本项目执行苏信办【2018】23号《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投标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取消其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资格,招标人将重新确定中标人。
5)根据淮安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电子招投标交易活动的通知》规定:投标人依法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异议,招标人对异议的答复,均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进行。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获取。
4.2投标工具使用费100元及手续费5元。
4.3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是指:淮安公共资源交易网。
4.4投标申请人直接在招标文件下载系统中下载招标文件,成功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申请人方可参加该项目的投标。未在网上提交投标文件,将不予评审。CA办理程序及资料详见: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CA证书办理点:①淮安市深圳路 16号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大厅;CFCA认证联系人:孙丹丹,联系电话:18994570775;国信CA认证联系人:何银平,联系电话:18952327879网上操作如遇技术问题,电话:4008503300
5.投标截止时间
5.1投标截止日期:2023年11月3日上午09时30分
5.2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逾期上传或未上传至指定平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开标当日潜在投标单位无需到达开标现场。不见面开标大厅具体事项见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相关要求)。
6.资格审查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资格评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7.评标办法
本工程采用“评定分离法”,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定标采用票决法,具体评标标准和方法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8.发布公告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
9.联系方式
招标人:淮安市金鑫投资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大洲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金湖县金湖西路188号 地址:金湖县市民中心三楼西2区305室
联系人:汤主任 联系人:张芹
联系电话:15312342659 联系电话:15195320760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0517-86850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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