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安溪县长卿镇玉湖村民委员会)
金额
32.7万元
项目地址
福建省
发布时间
2022/12/23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闽泉环罚〔2022〕562号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安溪县长卿镇玉湖村民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524ME10185372
法定代表人:王全金
住 所: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长卿镇玉湖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发现你村民委员会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2年9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村民委员会所属的安溪县蓝田乡乌殊村至长卿镇玉湖村公路工程配套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执法检查,你村民委员会未依法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在安溪县长卿镇玉湖村北坑角落建设配套安溪县蓝田乡乌殊村至长卿镇玉湖村公路工程的洗砂、搅拌项目,项目占地面积0.4367公顷。
现场检查时,你村民委员会已建成洗砂生产线1条(含震动筛1台、传送带1条、滚动筛1个、洗砂机1台)、混凝土搅拌生产线1条(含料斗1组、传送带1条、水泥粉罐3个、搅拌机1台)。现场检查时该项目尚未投产。项目总投资额为32.7万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2年9月27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王全金提供的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王全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信息、身份信息及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2.2022年9月27日, 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
3.2022年9月27日, 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原件1份,证明当事人建设项目地址、方位、平面布局及主要建设内容;
4.2022年9月27日, 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原件1份,证明现场检查取证情况及违法事实;
5.2022年9月27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王全金提供的《安溪县林业局关于批准安溪县蓝田乡乌殊村至长卿镇玉湖村公路堆料场临时用地建设项目等设施占用林地的决定》(闽泉安林地许可A〔2021〕3号)、《关于安溪县蓝田乡乌殊村至长卿镇玉湖村公路堆料场临时用地拟使用林地的公示》、《安溪县蓝田乡乌殊村至长卿镇玉湖村公路堆料场临时用地拟使用林地现状图》、《安溪县长卿镇玉湖村民委员会用地情况说明》等材料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建设项目的相关其他情况;
6.2022年9月30日, 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原件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7.2022年9月30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王全金提供的项目设备采购收款收据复印件1份及洗砂生产线和混凝土搅拌生产线总投资额说明原件1份,证明当事人项目投资情况;
8.2022年9月30日,《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泉安环改〔2022〕159号)原件1份, 证明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当事人该建设项目立即停止建设;
9.2022年9月30日,《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泉安环改〔2022〕159号)送达回证原件1份,证明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10.2022年9月3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调取的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查询截图原件1份,证明当事人2年内(2020年9月27日至今)未受到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
11.2022年9月30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王全金提供的《2021年安溪县长卿镇玉湖村工作人员花名册》原件1份,证明当事人从业人员数量。
你村民委员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2022年12月2日,关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已送达给你村民委员会,你村民委员会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对你村民委员会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即擅自投入建设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并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中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和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中“(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序号1”的裁量明细,综合考虑你村民委员会违法行为构成要素、违法情节、违法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经裁量处罚金额计算公式计算得出,对你村民委员会处罚款人民币叁仟陆佰元整,并责令你村民委员会安溪县蓝田乡乌殊村至长卿镇玉湖村公路工程配套建设项目停止建设。
综上,本机关决定对你村民委员会作出如下行政决定:
1.责令你村民委员会安溪县蓝田乡乌殊村至长卿镇玉湖村公路工程配套建设项目停止建设;(已另行作出)
2.处罚款人民币叁仟陆佰元整。
你村民委员会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柜台或通过手银、网银缴交罚款(无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不服行政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15日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安溪县长卿镇玉湖村民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524ME10185372
法定代表人:王全金
住 所: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长卿镇玉湖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发现你村民委员会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2年9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村民委员会所属的安溪县蓝田乡乌殊村至长卿镇玉湖村公路工程配套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执法检查,你村民委员会未依法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在安溪县长卿镇玉湖村北坑角落建设配套安溪县蓝田乡乌殊村至长卿镇玉湖村公路工程的洗砂、搅拌项目,项目占地面积0.4367公顷。
现场检查时,你村民委员会已建成洗砂生产线1条(含震动筛1台、传送带1条、滚动筛1个、洗砂机1台)、混凝土搅拌生产线1条(含料斗1组、传送带1条、水泥粉罐3个、搅拌机1台)。现场检查时该项目尚未投产。项目总投资额为32.7万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2年9月27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王全金提供的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王全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信息、身份信息及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2.2022年9月27日, 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
3.2022年9月27日, 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原件1份,证明当事人建设项目地址、方位、平面布局及主要建设内容;
4.2022年9月27日, 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原件1份,证明现场检查取证情况及违法事实;
5.2022年9月27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王全金提供的《安溪县林业局关于批准安溪县蓝田乡乌殊村至长卿镇玉湖村公路堆料场临时用地建设项目等设施占用林地的决定》(闽泉安林地许可A〔2021〕3号)、《关于安溪县蓝田乡乌殊村至长卿镇玉湖村公路堆料场临时用地拟使用林地的公示》、《安溪县蓝田乡乌殊村至长卿镇玉湖村公路堆料场临时用地拟使用林地现状图》、《安溪县长卿镇玉湖村民委员会用地情况说明》等材料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建设项目的相关其他情况;
6.2022年9月30日, 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原件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7.2022年9月30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王全金提供的项目设备采购收款收据复印件1份及洗砂生产线和混凝土搅拌生产线总投资额说明原件1份,证明当事人项目投资情况;
8.2022年9月30日,《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泉安环改〔2022〕159号)原件1份, 证明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当事人该建设项目立即停止建设;
9.2022年9月30日,《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泉安环改〔2022〕159号)送达回证原件1份,证明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10.2022年9月3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调取的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查询截图原件1份,证明当事人2年内(2020年9月27日至今)未受到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
11.2022年9月30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王全金提供的《2021年安溪县长卿镇玉湖村工作人员花名册》原件1份,证明当事人从业人员数量。
你村民委员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2022年12月2日,关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已送达给你村民委员会,你村民委员会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对你村民委员会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即擅自投入建设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并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中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和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中“(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序号1”的裁量明细,综合考虑你村民委员会违法行为构成要素、违法情节、违法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经裁量处罚金额计算公式计算得出,对你村民委员会处罚款人民币叁仟陆佰元整,并责令你村民委员会安溪县蓝田乡乌殊村至长卿镇玉湖村公路工程配套建设项目停止建设。
综上,本机关决定对你村民委员会作出如下行政决定:
1.责令你村民委员会安溪县蓝田乡乌殊村至长卿镇玉湖村公路工程配套建设项目停止建设;(已另行作出)
2.处罚款人民币叁仟陆佰元整。
你村民委员会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柜台或通过手银、网银缴交罚款(无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不服行政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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