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泉州台商投资区海山大道建设工程第一标段(海湾大道~泉东大道)工程总承包(EPC)的中标结果公告
海山大道建设工程工程总承包设计施工道路工程岩土工程道路立体交叉工程桥涵工程市政管线交通工程绿化工程初步设计优化施工图设计工程预算编制施工期间指导配合服务竣工验收后续设计服务施工图预算书自来水燃气施工协调和管理相关设施安全管理统筹进度安全文明施工资料管理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桥梁工程市政行业甲级设计下穿通道交通及附属设施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照明工程智能交通燃气工程临时设施施工场地取样试验永久占地临时占地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计日工零星工作设计文件的提供和审查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化石文物古迹地质研究遗迹钱币设备和其他物品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办理证件和批件工程建设整改完善缺陷修补承包人文件劳务专用于工程的材料施工设备设备试运行工程的维护拆除物实施计划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照管项目经理专职质量现场查勘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地下管线资料水文观测建筑物构筑物地下工程制造瓦斯检验运达现场重新安装设计审查设计文件设计实施工程培训维修手册参照系统修理交通运输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随机资料预制梁加工场道路通行权场外设施场内施工道路养护临时道路交通设施场外交通超大件超重件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水路运输航空运输船闸机场码头测量放线施工控制网点测量基准点基准线水准点测绘系统工程测量施工测量抽样复测劳动保护设施劳动保护用具安全检查救助物资和器材治安保卫社会治安复工查阅施工原始记录工程复核测量设备性能检测试验样品试验报告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覆盖工程隐蔽部位钻孔探测现场材料试验现场工艺试验勘察设计竣工结算功能性试验性能测试区段工程验收施工期运行竣工清场施工场地进行清理试运行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查验缺陷修复人身意外伤害险进场的材料持续保险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工程质量相关投资监督工程造价增减及费用雨污水管线强弱电管道设计优化成果文件工伤险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甲供材料广电电信非夜间施工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远程视频监控系统施工噪声管理成品半成品施工机械设备计生应急发电机砂石路灯工程设计服务沥清混凝土临时用电设施变压器电线电缆钢材钢筋钢绞线水泥稳定粒料沥青混凝土商品混凝土普通碎石沟槽回填砂土石方土土挖机土方回填普通石方土余方清表土垃圾淤泥泥浆调配水泥搅拌机填隙碎石树兜树穴灌注桩钢护筒路缘石大型机械进出场桩基30型电动冲击钻机装卸桥梁现浇支架满堂钢管支架基础承载C20素砼垫层筑岛工作平台空孔段场地清理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给排水设施交通系统配套工程原材料或半成品专项设计安全带防护罩建筑废土沙石运输车辆工程进度更新报告玻璃钢管UPVC双壁波纹管聚乙烯缠绕结构壁管B型永久泵站材料设备工程分包通讯工具交通工具高档办公用品安全生产检查建筑登高架设作业压力容器焊接消防设施消防设备渣土运输新型环保智能自卸车海湾大道~泉东大道
金额
-
项目地址
福建省
发布时间
2019/10/24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泉台招字【2019】第37号
预算金额259774.94万元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卓知项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高晓辉0592-5151863
中标联系人廖斯汉
公告正文

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泉台招字【2019】第37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泉州台商投资区海山大道建设工程第一标段(海湾大道~泉东大道)工程总承包(EPC)(项目名称)已由泉州台商投资区科技经济发展局泉台管经审(201772、泉台管经审(201958泉台管经审(201960(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泉州台商投资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财政拨付(资金来源),招标人为泉州台商投资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设计施工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建设地点:泉州台商投资区海山大道建设工程第一标段(海湾大道~泉东大道,K0-538.712~K3+223)等沿线道路范围内

2.2 项目建设规模:本项目为投资区的第三纵,该道路南起海湾大道南侧,该标段起点桩号为K0-538.712,北至泉东大道南侧,该标段终点桩号为K3+223,道路全长约3.772km。道路红线宽度70m,双向8车道,道路等级为城市快速路,设计车速100km/h,两侧设置辅道和人行道。建设内容包括道路工程、岩土工程、道路立体交叉工程、桥涵工程、市政管线工程、交通工程、绿化工程等。项目总投资为259774.94 万元,其中建安费147337.98 万元。

2.3 招标范围和内容:泉州台商投资区海山大道建设工程第一标段(海湾大道~泉东大道)工程总承包(EPC),工作内容包括本项目的初步设计优化、施工图设计、工程预算编制、施工。具体内容如下:

2.3.1 设计工作范围:包括初步设计优化、施工图设计、工程预算编制、施工期间指导和配合服务、竣工验收等后续设计服务主要内容包含:道路工程、岩土工程、道路立体交叉工程、桥涵工程、市政管线工程、交通工程、绿化工程等的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本工程需要应用BIM技术,具体应用范围根据招标人要求)。

2.3.2 施工范围:以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图纸为准。(不包括自来水和燃气施工内容)

2.3.3发包人有权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发包范围进行调整。

2.3.4 工程总承包单位必须负责与分包工程的其他承包人及材料供应商的联系、配合、服务、协调和管理,并提供施工条件、相关设施、安全管理及统筹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资料管理等直至完成本工程项目总承包范围内相关的竣工备案验收

2.4 工期要求

总工期及节点工期:工程总承包(EPC)总工期为24个月;其中设计周期自本项目初步设计批复之日4个月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施工工期为自监理人发出本工程开工令之日起20个月内完成施工并竣工验收。

2.5 标段划分:本次招标不分标段,各投标人应对上述招标范围进行全部投标。

2.6 质量要求:

2.6.1 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地方及行业相关设计规范要求。设计成果文件应通过专家及施工图审查机构等有关部门的审查并审查合格。

2.6.2 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及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质量保修期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执行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合法有效的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同时具备以下资质:

(1)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有效的不低于一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2)具备有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行业(道路工程和桥梁工程)专业甲级设计资质或市政行业甲级设计资质或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特别说明:①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

3.2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投标人为联合体投标时,应由施工方作为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家数应不超过2家(含联合体牵头人),且各方均应具备其所承担招标项目承包内容的相应资质条件;承担相同承包内容的专业单位组成联合体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另外的联合体参投本项目。联合体投标应签署联合体协议书(应随投标文件一起递交);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联合体协议书,对联合体每一成员均具有法律约束,所有联合体成员为实施合同项目共同和分别承担责任。

3.3投标人拟担任本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应满足下列要求:

具备有效的一级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及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应是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本单位正式在岗职工。

3.4业绩要求:投标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任一方)自本招标公告发布之日的前5年内(含发布招标公告当日)承接过一项市政类工程总承包(含EPC、DB)项目。

3.5信誉要求:①投标人未被暂停投标资格、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人员没有处于违法和违规的从业限制情形;②投标人近三年没有存在因投标弄虚作假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标人取消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资格;③近三年内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及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人员不存在行贿犯罪记录;④投标人未被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网址:shixin.court.gov.cn)中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⑤投标人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www.gsxt.gov.cn)中列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⑥投标人不存在: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jzsc.mohurd.gov.cn/asite/jsbpp/index)及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通知中列为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且未移出黑名单的。

注:(上述投标人指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各方)。

3.6本招标项目 应用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应用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的项目,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为 市政工程 类。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不得低于60分;以联合体参与投标的,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按具有规定资质的联合体牵头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确定。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可通过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查询,网址:http://www.fjjs.gov.cn:98/zjxypj/zjxypjform/homepage/homepage.aspx。

注:以联合体参与投标的,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按照联合体协议中承担施工内容的各成员方中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中的最低企业季度信用得分确定。

3.7投标人其他主要人员要求、以及资格审查的其他条件要求的具体内容见招标文件。

3.8本招标项目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采用的方式: 资格后审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9年92日至2019年96 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00时至12:00时,下午1330时至1700时(北京时间,下同),在泉州台商投资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代表处【地址:泉州台商投资区通港路大创商厦四层(区交警大队斜对面,行政服务中心楼上)】持单位介绍信及被介绍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若为联合体,联合体牵头人在单位介绍信和被介绍人身份证复印件上盖章)购买招标文件等招标资料。注意:凡是参与本项目投标的投标单位(若为联合体,指联合体牵头人)均需办理“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的IKEY,在2019年9 209:00至2019年9618:00(北京时间,以下同)通过网站“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网址: http://ggzyjy.quanzhou.gov.cn)进行投标报名,才能在开标数据中完成开标数据的填写。

4.2招标文件等招标资料每套售价0元,售后不退。

4.3网上报名的具体操作方法详见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网址: http://ggzyjy.quanzhou.gov.cn)下载专区中的相关操作指南。

5.评标办法

本招标项目采用的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6.投标保证金的提交

6.1.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时间: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

6.2.投标保证金提交的金额:捌拾万元

6.3.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方式:

(1)现金(电汇或者银行转账)形式:从法人单位基本账户汇到以下任一账户:

账户名称:泉州台商投资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泉州台商投资区信用社 

账号:9070 3100 1001 0000 1166 31

汇款凭证上用途栏应注明本招标工程编号 (标准格式:投标保证金 )并要求受理银行录入凭证

(2)投标人为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其投标保证金执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建筑业龙头企业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的通知》(闽建筑[2014]33号文)并按要求附上《福建省房建和市政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

(3)采用银行保函形式的须附上银行保函凭证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作为资格审查文件的组成部分,并提交银行保函原件。

7.投标文件的递交

7.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992409时30分,地点为泉州台商投资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文件接收处,递交投标文件时应持本工程投标报名回执。

7.2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本人身份证原件)或授权委托代理人(持单独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到场验证登记,否则,视为自动弃权,放弃参加投标

7.3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拟派出到场人员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未按7.2款要求到场核验登记或不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规定的包封、密封要求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8.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https://www.fjggfw.gov.cn/)、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ggzyjy.quanzhou.gov.cn上发布。

9. 联系方式

招标人:泉州台商投资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泉州台商投资区通港路大创商厦7楼,邮编:362000

电话:0595-27559185

联系人: 林工

招标代理机构: 福建卓知项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长青北里112号602室,邮编:361012

电话:0592-5151863 传真:0592-5201750 电子邮件:2057673028@.qqcom

联系人:高晓辉

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名称: 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

网址:http://ggzyjy.quanzhou.gov.cn

联系电话: 0595-22135508

招投标监督机构名称: 泉州台商投资区规划建设与交通运输局

地点: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杏秀路

电话:0595-27396608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名称:泉州台商投资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泉州市台商投资区通港路大创商厦四层(区交警大队斜对面,行政服务中心楼上)

联系电话: 0595-27558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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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台商投资区海山大道建设工程第一标段(海湾大道~泉东大道)工程总承包(EPC)补充通知(一)

各投标人:
我司组织的泉州台商投资区海山大道建设工程第一标段(海湾大道~泉东大道)工程总承包(EPC)(招标编号:泉台招字【2019】第37号),现就投标人疑问和招标文件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投标人有关问题的回复如下:
1、招标文件第18页投标文件副本分数中资格文件及商务文件的副本能否是正本签字盖章后的复印件。
答:招标文件第18页投标文件副本分数中资格文件及商务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正本签字盖章后的复印件,但还需要加盖公章。

2、招标文件第29页4.1.5 未按本章第 4.1.1 项、第 4.1.2 项、第 4.1.3 项、第 4.1.4 项要求密封和加 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备注:如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仅在联合体协议书中盖章,其余均由联合体牵头人盖章即可。),这与后招标文件的资格文件跟商务文件中多处要求联合体成员盖章矛盾,请问以哪个为准。
答:以招标文件的资格文件及商务文件中的具体要求为准。

3、招标文件中多次出现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的说法,正高级工程师或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是否等同于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请给予明确。
答:正高级工程师或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等同于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4、“招标文件第37页,道路专业设计负责人为路桥专业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得1分;桥梁专业设计负责人为路桥专业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同时为注册结构工程师的,得1分;本项最高得2分。”
问:(1)此处的道路专业设计负责人、桥梁专业设计负责人的说法,是否应该指招标文件第14页“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中要求的道路专业负责人、桥涵专业负责人?前后描述不一致,请予以明确。
(2)此处的路桥专业是否是指路桥相关专业?职称证上为道路、城市道路、道路与交通工程、交通工程、桥梁、道路与桥梁、道路桥梁等相关专业是否满足要求,请予以明确。
答:(1)招标文件第三章评分办法中业绩与管理第4点投标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设计方)拟派出担任本项目的道路专业设计负责人为路桥专业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得1分;桥梁专业设计负责人为路桥专业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同时为注册结构工程师的,得1分;本项最高得2分。此处的道路专业设计负责人、桥梁专业设计负责人指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中“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中要求的道路专业负责人、桥涵专业负责人。
(2)路桥专业指路桥相关专业,职称证上为道路、城市道路、道路与交通工程、交通工程、桥梁、道路与桥梁、道路桥梁等相关专业满足要求。

5、招标文件第36页“2、投标人(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设计方)自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含发布招标公告当日)的前5年内道路或桥梁获得过国家级优质工程奖【国家级优质工程奖限于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含金质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的得 1分,本项最高得 1分;注:须提供获奖证书(或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时间以获奖证书或者文件的落款时间为准。”
问:此处国家级优质工程奖项所指的道路或桥梁,公路或公路桥梁是否满足要求?

答:满足要求。

6、招标文件为PDF版本,为了便于投标文件的制作,是否可以提供word电子版本?

答:本项目不提供招标文件word电子版本。

7、招标文件第38页,承包人优化方案(10分)中“方案设计合理性及优化措施(4分)……由评委在2.8~3分酌情打分。未提供者不得分。”
问:根据前面的评分条件,此处描述是否有误?是否应该是由评委在3.8~4分酌情打分,请明确。

答:招标文件评分办法承包人优化方案(10分)“方案设计合理性及优化措施(4分)中……由评委在2.8~3分酌情打分。未提供者不得分。”修改为:“由评委在3.8~4分酌情打分。未提供者不得分。”
二、招标文件的补充事宜如下:
1、本项目合同协议书详见本补充通知附件一。
2、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设计主要内容和施工范围修改为:“设计主要内容包含:道路工程、桥涵工程、下穿通道、交通及附属设施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照明工程、智能交通等的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本工程需要应用BIM技术,具体应用范围根据发包人要求)。施工范围:以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图纸为准(不包括照明工程、智能交通、绿化工程、自来水和燃气工程)。”
3、本补充通知(一)与《招标文件》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通知(一)为准。

招标人:泉州台商投资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福建卓知项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2019年9月9日

附件一: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1 :

发包人2 :

承包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项目名称),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工程总承包(EPC)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合同履行中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
(2)合同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函及其附录;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
(8)招标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外)及澄清、修改、补遗等;
(9)投标文件;
(10)技术标准和规范;
(11)其他合同文件。
2.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 签约合同价:建安费签约价暂定人民币(大写)元(¥ 元),设计费详见专用条款1.1.5.1。建安费签约合同价暂定为147337.98万元*(1-中标下浮率)。
4. 工程范围:泉州台商投资区海山大道第一标段工程总承包(EPC),包括项目范围内的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施工等内容;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对招标范围进行调整。
设计主要内容包含:道路工程、桥涵工程、下穿通道、交通及附属设施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照明工程、智能交通等的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本工程需要应用BIM技术,具体应用范围根据发包人要求)。
施工范围:以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图纸为准(不包括照明工程、智能交通、绿化工程、自来水和燃气工程)。
5.工程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1)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地方及行业相关设计规范要求。设计成果文件应通过专家及施工图审查机构等有关部门的审查并审查合格;(2)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及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质量保修期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执行。
6.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设计、实施、竣工及缺陷修复。
7.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本工程总承包(EPC)总工期为24个月;其中设计周期为自本项目初步设计批复之日4个月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施工工期为自监理人发出本工程开工令之日起20个月内完成施工并竣工验收。
9.本合同一式 壹拾贰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各执 陆 份,承包人执 陆 份。
10.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1 : (盖章)
住所:泉州台商投资区通港路大创商厦7层
邮政编码: 362122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签字)
开户银行:
账号: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发包人2 : (盖章)
住所:泉州台商投资区通港路大创商厦10层
邮政编码: 362122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签字)
开户银行:
账号: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承包人: (盖章)
住所:
邮政编码: 362212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签字)
开户银行:
账号: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价格清单、承包人建议书,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包括招标项目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
1.1.1.8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承包人建议书应包括承包人的设计图纸及相应说明等设计文件。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义务的负责人。
1.1.2.5 设计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2.6 施工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2.7 采购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
1.1.2.8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9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
1.1.2.10 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委派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区段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为工程实施提供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检验和竣工
1.1.4.1 开始工作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 款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
1.1.4.2 开始工作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始工作通知中写明的开始工作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包括根据第19.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之日前28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4.8 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18.1款要求进行的试验。
1.1.4.9 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1.4.10 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18.9款约定进行的试验。
1.1.4.11国家验收: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中标通知书明确的并在签定合同时于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6.2 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
1.1.6.3 变更是指根据第15条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发包人要求;
(7)承包人建议书;
(8)价格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监理人提供承包人文件。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批准的,监理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的设计文件的提供和审查按第5.3款和第5.5款的约定执行。
1.6.2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前期工作相关文件、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约定执行。
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发现了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1.6.4 文件的照管
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它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合同义务。承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 知识产权
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以及建筑物形象使用收益等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
1.11.2 承包人在进行设计,以及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11.3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2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3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A)
1.13.1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
1.13.2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13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B)
1.13.1 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15条约定处理。对确实存在的错误,发包人坚持不作修改的,应承担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1.13.2 承包人未发现发包人要求中存在错误的,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 工期延误,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1.13.3 无论承包人发现与否,在任何情况下,发包人要求中的下列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发包人要求中引用的原始数据和资料;
(2)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功能要求;
(3)对工程的工艺安排或要求;
(4)试验和检验标准;
(5)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无法核实的数据和资料。
1.14 发包人要求违法
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的,承包人发现后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要求其改正。发包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承包人全部损失。
2.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承包人开始工作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进场施工条件,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
2.4 办理证件和批件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按时办理。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2.5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专用合同条款对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6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7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
3.1.2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提前14 天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
3.3.2 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对承包人文件、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监理人的拒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在该指示发出的48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项目管理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执行。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监理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24小时内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工程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并对所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10.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10.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
4.1.10 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担保
4.2.1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 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需进行竣工后试验的,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竣工后试验通过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通过竣工验收后7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2.2 如工程延期,承包人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担保。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3 分包和不得转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设计和施工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也不得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工作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经理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 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单位章或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设计人员和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并向监理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项目经理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4.5款规定执行。
4.6.2 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采购负责人以及专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技术人员包括设计师、建筑师、土木工程师、设备工程师、建造师等。
4.6.3 承包人的设计人员应由具有国家规定和发包人要求中约定的资格,并具有从事设计所必需的经验与能力。
承包人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包括分包人的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组织的工作会议。
4.6.4 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6.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3天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许可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3天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设计、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作。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并承担原始资料错误造成的全部责任,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除发包人提供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 不可预见物质条件(A)
4.11.1 不可预见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设计和(或)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执行。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4.11 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B)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视为已取得工程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并预见工程所有困难和费用。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时,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4.12 进度计划
4.12.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进度计划,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
4.12.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4.12.1项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4.13 质量保证
4.13.1 为保证工程质量,承包人应按照合同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监理人有权对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
4.13.2 承包人应在各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前,向监理人提交其具体的质量保证细则和工作程序。
4.13.3 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不应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5. 设计
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
5.1.1 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设计工作,并符合发包人要求。
5.1.2 法律和标准的变化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指示遵守新规定的,按照第15条或第16.2款约定执行。
5.2 承包人设计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在合同进度计划中专门列出设计进度计划,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承包人需按照经批准后的计划开展设计工作。
因承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按第11.5款的约定执行。因发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按第15条变更处理。
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11.5款提交修正的进度计划、增加投入资源并加快设计进度。
5.3 设计审查
5.3.1 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21天。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在通知中说明。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并向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重新起算。
发包人不同意设计文件的,应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的书面说明,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
5.3.2 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
5.3.3 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后7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设计文件,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承包人文件。上述情形还应适用第15条、第1.13款的有关约定。
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
5.4 培训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对发包人的人员进行工程操作和维修方面的培训。合同约定接收之前进行培训的,应在第18.3款约定的竣工验收前完成培训。
5.5 竣工文件
5.5.1 承包人应编制并及时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竣工记录,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的确切位置、尺寸和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竣工记录应保存在施工场地,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提交给监理人。
5.5.2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的份数和形式向监理人提交相应竣工图纸,并取得监理人对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可。监理人应按照第5.3款的约定进行审查。
5.5.3 在监理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8.3款和第18.5款约定完成验收。
5.6 操作和维修手册
5.6.1 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暂行的操作和维修手册,该手册应足够详细,以便发包人能够对生产设备进行操作、维修、拆卸、重新安装、调整及修理。
5.6.2 承包人应提交足够详细的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相关操作和维修手册。在监理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8.3款和第18.5款约定完成验收。
5.7 承包人文件错误
承包人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承包人是否根据本款获得了批准,承包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第1.13款发包人要求的错误导致承包人文件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或其他缺陷的除外。
6. 材料和工程设备
6.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6.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技术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6.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A)
6.2.1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发包人提供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
6.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6.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6.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6.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6.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B)
发包人不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6.3 专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6.4 实施方法
承包人对材料的加工、工程设备的采购、制造、安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以及行业习惯来实施。
6.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7.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7.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7.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A)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7.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B)
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
7.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标准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7.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7.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7.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8. 交通运输
8.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A)
发包人应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8.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B)
承包人应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8.2 场内施工道路
8.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8.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
8.3 场外交通
8.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8.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8.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8.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8.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9. 测量放线
9.1 施工控制网
9.1.1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批准。
9.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9.2 施工测量
9.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9.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9.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其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应在设计或施工中对上述资料的准确性进行核实,发现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9.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10. 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10.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10.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10.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10.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0.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10.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
10.2.2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需要进行勘察的,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10.2.3 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10.2.4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10.2.5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10.2.6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批准。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10.2.7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
10.2.8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0.2.9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10.3 治安保卫
10.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10.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10.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报监理人批准。自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至发包人接收工程的期间,施工现场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10.4 环境保护
10.4.1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10.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
10.4.3 承包人应确保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气体排放物、粉尘、噪声、地面排水及排污等,符合法律规定和发包人要求。
10.5 事故处理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11. 开始工作和竣工
11.1 开始工作
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工作的条件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1.2 竣工
承包人应在第1.1.4.3 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作。实际竣工日期按第18.3款约定确定,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
11.3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4.12.2项的约定执行。
(l)变更;
(2)未能按照合同要求的期限对承包人文件进行审查;
(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4) 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5) 发包人按第9.3款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
(6)发包人按第6.2款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7)发包人未及时按照“发包人要求”履行相关义务;
(8)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
11.5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工作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作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11.7 行政审批迟延
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职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报送。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
12. 暂停工作
12.1 由发包人暂停工作
12.1.1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暂停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工作。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1.2 由于承包人下列原因造成发包人暂停工作的,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
(2)承包人擅自暂停工作;
(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暂停工作。
12.2 由承包人暂停工作
12.2.1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责任,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证书,导致付款延误的;
(2)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3)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12.2.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工作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工作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收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工作请求。
12.3 暂停工作后的照管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暂停工作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12.4 暂停工作后的复工
12.4.1暂停工作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工作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 暂停工作56天以上
12.5.1监理人发出暂停工作指示后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的,除该项暂停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之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工作的全部或部分继续工作。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按第15条的约定作为可取消工作的变更处理。暂停工作影响到整个工程的,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12.2.1项的约定执行,同时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2.5.2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工作指示后56 天内不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12.1.2 项的约定执行。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设计、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4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4.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4.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13.4.l 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4.3 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4.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13.4.1 项或第13.4.2 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4.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5.1 因承包人设计失误,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本款适用于竣工试验之前的试验和检验。
14.1.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3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4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
15. 变更
15.1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有关发包人要求改变的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变更应在相应内容实施前提出,否则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损失。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2.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要求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款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2.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3 变更程序
15.3.1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设计和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 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对发包人要求变更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以及实施该变更工作对合同价款和工期的影响,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 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监理人应按照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变更价格应包括合理的利润,并应考虑承包人根据第15.2款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15.3.3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4 暂列金额
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使用暂列金额,但应按照第15.6款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5 计日工(A)
15.5.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合同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5.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批准: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5.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3 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5 计日工(B)
签约合同价包括计日工的,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5.6 暂估价(A)
15.6.1 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服务、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6.2 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6.1 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专业服务、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价格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6.3 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3.2项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价格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6 暂估价(B)
签约合同价包括暂估价的,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A)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适用于投标函附录约定了价格指数和权重的)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Ft1 Ft2Ft3Ftn
△P=PO[A+{B1×—+B2×—+B3×—+…+Bn×—}-1]
F01 F02 F03 F04
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O---第17.3.4 项、第17.5.2 项和第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作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当期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当期价格指数,指第17.3.3 项、第17.5.2 项和第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投标函附录中载明的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当期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1.1.3 权重的调整
按第15.1 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的,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16.1.1.4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 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16.1.1.5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发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高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16.1.1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适用于投标函附录没有约定价格指数和权重的)
合同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B)
除法律规定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不因物价波动进行调整。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费用发生除第16.1 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格。
17. 合同价格与支付
17.1 合同价格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1)合同价格包括签约合同价以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的调整;
(2)合同价格包括承包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规费和税金;
(3)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为估算的工作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在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限用于变更和支付的参考资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合同约定工程的某部分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支付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计量和估价,并据此调整合同价格。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实施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支付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作。
17.2.2 预付款保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时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进度付款按月支付。
17.3.2 支付分解表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价格清单的价格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作量等因素,按照以下分类和分解原则,结合第4.12.1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汇总形成月度支付分解报告。
(1)勘察设计费。按照提供勘察设计阶段性成果文件的时间、对应的工作量进行分解。
(2)材料和工程设备费。分别按订立采购合同、进场验收合格、安装就位、工程竣工等阶段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比例进行分解。
(3)技术服务培训费。按照价格清单中的单价,结合第4.12.1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对应的工作量进行分解。
(4)其他工程价款。除第17.1款约定按已完成工程量计量支付的工程价款外,按照价格清单中的价格,结合第4.12.1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拟完成的工程量或者比例进行分解。
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经监理人批复的合同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报告以及形成支付分解报告的支持性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支付分解报告后7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经监理人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合同进度计划进行了修订的,应相应修改支付分解表,并按本目规定报监理人批复。
17.3.3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笔进度款支付前,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当期应支付金额总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总额、已支付的进度付款金额总额;
(2)当期根据支付分解表应支付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
(3)当期根据第17.1款约定计量的已实施工程应支付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
(4)当期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变更金额;
(5)当期根据第23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索赔金额;
(6)当期根据第17.2 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返还预付款金额;
(7)当期根据第17.4.1 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扣减的质量保证金金额;
(8)当期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增加和扣减的金额。
17.3.4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审核,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完成审核的,视为监理人同意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监理人有权核减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最迟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进度付款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17.3.5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监理人、承包人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监理人应从发包人的每笔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17.4.2 在第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4.3 在第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 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 竣工结算
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17.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4(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
(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4(4)目的约定执行。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4(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4(4)目的约定执行。
18. 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
18.1 竣工试验
18.1.1承包人按照第5.5款和第5.6款提交文件后,进行竣工试验。
18.1.2承包人应提前21天将可以开始进行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该日期后14天内,确定竣工试验具体时间。除专用合同条款中另有约定外,竣工试验应按下述顺序进行:
(1)第一阶段,承包人进行适当的检查和功能性试验,保证每一项工程设备都满足合同要求,并能安全地进入下一阶段试验;
(2)第二阶段,承包人进行试验,保证工程或区段工程满足合同要求,在所有可利用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运行;
(3)第三阶段,当工程能安全运行时,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可以进行其他竣工试验,包括各种性能测试,以证明工程符合发包人要求中列明的性能保证指标。
18.1.3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试运行所需人员、设备、材料、燃料、电力、消耗品、工具等必要的条件以及试运行费用等由专用合同条款规定。
18.1.4 某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限期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区段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和竣工试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文件;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18.3 竣工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8.2 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8.3.1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竣工验收申请,并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
18.3.2 监理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18.3.3 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18.3.4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18.3.1 项、第18.3.2 项和第18.3.3 项的约定进行。
18.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8.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 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18.4 国家验收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18.5 区段工程验收
18.5.1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区段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区段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8.2款与第18.3 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区段工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区段工程接收证书的区段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区段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8.5.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区段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6 施工期运行
18.6.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区段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5 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8.6.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 款约定进行修复。
18.7 竣工清场
18.7.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
(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
(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18.7.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8.9 竣工后试验(A)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
(1)为竣工后试验提供必要的电力、设备、燃料、仪器、劳力、材料,以及具有适当资质和经验的工作人员;
(2)根据承包商按照第5.6款提供的手册,以及承包人给予的指导进行竣工后试验。
发包人应提前21天将竣工后试验的日期通知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未能在该日期出席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可自行进行,承包人应对检验数据予以认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竣工后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或者承包人提出修复建议,按照发包人指示的合理期限内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
18.9 竣工后试验(B)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1)发包人为竣工后试验提供必要的电力、材料、燃料、发包人人员和工程设备;
(2)承包人应提供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所有其他设备、仪器,以及有资格和经验的工作人员;
(3)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应提前21天将竣工后试验的日期通知承包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竣工后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或者承包人提出修复建议,按照发包人指示的合理期限内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区段工程或进入施工期运行的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到相应工程竣工日。
19.2 缺陷责任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 项约定执行。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19.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19.7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区段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20. 保险
20.1 设计和工程保险
20.1.1 承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
20.1.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20.2 工伤保险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投保此项保险。
20.2.2 发包人员工伤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 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20.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5.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5.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5.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5.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5.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5.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4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3 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
22. 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的设计、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
(2)承包人违反第1.8 款或第4.3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3)承包人违反第6.3 款或第7.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4)承包人违反第6.5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5)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
(6)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
(7)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8)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9)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按照发包人要求中的未能通过竣工/竣工后试验的损害进行赔偿。发生延期的,承包人应承担延期责任。
(2)承包人发生第22.1.1(8)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第22.1.3项、第22.1.4项、第22.1.5项约定处理。
(3)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和第22.1.1(8)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纠正。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22.1.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承包人应撤离现场,发包人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完成现场交接手续,发包人有权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 发包人发出合同解除通知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28天内,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包括发包人扣留承包人的材料、设备及临时设施和承包人已提供的设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按第23.4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合同价款后,发包人颁发最终结清付款证书,并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设计文件。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
22.2.2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12.2.1项约定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为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3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款项,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4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处理正在施工的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按发包人的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 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办理移交手续。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 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工期不予顺延,且承包人无权获得追加付款;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 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按第17.5 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第17.6 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 发包人的索赔
23.4.1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并说明发包人有权扣减的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通知的,丧失要求扣减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 款的约定相同,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 发包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 争议评审
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 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注:专用合同条款是通用合同条款的补充及修改,与通用合同条款不一致的时候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9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双方书面加盖公章确认的对合同项下权利义务有实质性影响的工程签证单、设计变更联系函及设计变更审批单。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
本工程发包人各方协调管理分工如下:
发包人泉州台商投资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发包人一)负责本项目市政道路工程、交通工程、桥涵工程等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发包人泉州台商投资区水务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简称发包人二)负责本项目配套市政雨、污水管道及市政强弱电管道等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工程实施阶段采用发包人各方分开管理,资料分开签认,变更、计量分开办理,报告分开报送。
发包人一:
名 称:   ;
联系电话:   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发包人一代表:
姓 名:  ;
身份证号:   ;
职 务:   ;
联系电话:     ;
电子信箱:     ;
通信地址:  。
对发包人一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发包人对本项目道路工程、道路立体交叉工程、桥涵工程等设计、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进度及相关投资、安全文明施工等进行监督和检查;在监理人的协助下严格控制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协调解决由发包人一处理的有关问题,并对现场工程量进行初步确认,对现场工程量最终确认、现场工程量增减、设计变更、工程造价增减及费用、工期顺延索赔等需发包人及相关有权单位审批并盖章确认。

发包人二:
名 称:   ;
联系电话:   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发包人二代表:
姓 名:  ;
身份证号:   ;
职 务:   ;
联系电话:     ;
电子信箱:     ;
通信地址:  。
对发包人二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发包人对本项目市政道路雨污水管线工程及市政强弱电管道工程等设计、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进度及相关投资、安全文明施工等进行监督和检查;在监理人的协助下严格控制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协调解决由发包人二处理的有关问题,并对现场工程量进行初步确认,对现场工程量的最终确认、现场工程量增减、设计变更、工程造价增减及费用、工期顺延索赔等需发包人及有关单位审批盖章确认。
1.1.2.3承包人:。
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职称证书编号。
1.1.2.5设计负责人:职称证书编号。
1.1.2.6施工负责人:职称证书编号。
1.1.2.7采购负责人:。
1.1.2.9监理人:
名 称: (填入本项目监理单位名称) 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  ;
联系电话:  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4 区段工程包括: (待中标后由发包人填入具体内容)  。
1.1.3.10 永久占地包括: (填入本项目的占地面积数量)  。
1.1.3.11 临时占地包括: (如本建设项目的占地以外的工程施工临时需要占用的土地,一般情况下可以填写“无”)。
1.1.4.5 缺陷责任期:自竣工验收次日起两年。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签约合同价:
(1)设计费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规定的收费标准的60%计取(以财审后的施工图预算作为计费基数,扣除发包人已支付的初步设计费用)。注:初步设计服务费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标准收费的60%计取(以批复的建安费概算为基数),乘以阶段比例45%。最终设计收费以泉州台商投资区财政审核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施工图预算中的建安造价为计费基数进行调整,设计费已包含施工图预算编制费用,施工图预算编制费用不另行计取。
(2){ 经泉州台商投资区财政审核部门批准后的施工图预算(1-中标下浮率)(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环境在线监测费的费率不优惠)}作为建安签约合同价。
1.1.5.2合同价格(竣工结算价):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并经甲方确认的变更和调整。竣工结算价由①泉州台商投资区财政局审核后的建安工程费结算价,②设计费组成。
1.1.5.7 质量保证金:经泉州台商投资区财政审核部门批准后的建安工程费结算价的3% 。
1.1.5.8施工图预算价:由承包人编制预算(承包人没有造价资质的由承包人委托的预算编制单位进行编制)承包人(承包人所有成员及预算编制单位),盖章后提交发包人审核后上报泉州台商投资区财政审核部门最终审核批准;施工图预算价以泉州台商投资区财政审核部门批准的预算价为准。
1.3法律
1.3.1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有关工程变更审批及工程管理的相关规范性文件。
1.3.2 标准和规范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本省、本市颁布的所有现行规范和标准,若上述标准和规范在施工中做出修改时,则以修订后的新标准和规范为准,有出入的则以较优或较严者为准。如遇设计或施工规范和标准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时,承包人应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并提出解决办法,征得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的同意后实施。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无 ;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履行中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
(2)合同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函及其附录;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
(8)招标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外)及澄清、修改、补遗等;
(9)投标文件;
(10)技术标准和规范;
(11)其他合同文件。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增加: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提供12套经发包人审查通过及施工图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优化成果文件、施工图)和四套施工图预算书。
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供1套所有按照规定由承包人提交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图纸、规范及其他文件和复制件,连同一些不能照像复制成相同质量的资料的复制件在内。另外,如监理工程师有书面要求,承包人亦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供为发包人使用的相应图纸、规范及其他文件。承包人应在开工之前报送监理人。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14天内批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本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备案、工伤险、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等相关资料 ,承包人应在施工许可证办理完毕后5日内报送给监理人。
1.6.2发包人提供的文件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有关前期资料的时间为:合同签订后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有关前期资料的数量为:1套。
发包人对前期资料的保密要求:不得向与勘察、设计、施工无关的第三者提供。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无。
1.6.4文件的照管
增加:一套图纸应保存在工地:承包人应保存一套在工地,这些图纸应能随时提供给监理工程师及其发包人书面授权的任何其他人员检查和使用。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加盖单位公章后送达对方当事人,并办理签收手续后视为有效送达。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1.10 化石、文物
1.10.1条款中“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修改为“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3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B)
1.13.1 修改为: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的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在施工图设计完成前30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经发包人审核后同意作相应修改的,承包人必须在施工图设计中全部相应修改,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但不承担因此增加的任何费用。
删除通用本1.13.3条款。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修改为:监理人除按规定和本合同内容以及投标文件等确认的材料产品项目进行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和工程投资的控制管理外,还对承包人通过本合同及投标文件等确认的技术、管理、主要人员以及投入的主要设备情况和材料的数量与质量进行监理。
承包人无论何种原因以书面形式提出调整主要工程技术人员、调换主要材料、品种、规格、质量、数量、重量或技术参数等,均须取得监理人和发包人代表的书面许可。具体行使职权的范围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签订的监理合同内容为准,监理合同未作说明的,按国家监理条例履行监理职责,如监理合同内容与本合同不相符合,以本合同为准;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监理人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监理人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的职权:工程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变更;工期顺延及费用索赔的认可或确认;停工、复工指令;对发生不可抗力造成工程无法继续施工的处置;工程竣工验收及甩项验收的确认;工程最终造价的确认;发包人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决定;撤换项目总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其余按本工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执行。
3.3.2删除通用条款3.3.2条款的内容。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5 修改为: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对监理人的指示自行甄别,发现上述情况应及时向发包人报告并确认,发包人不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3.5 商定或确定
3.5.2 修改为: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合同通用条款第24 条的约定处理。发包人不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4对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工程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并对所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增加: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承包人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充分了解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专项设计。
4.1.8修改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可能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4.1.10其他义务
A.承包人应履行总承包人的义务,作好对其他承包商的总承包管理、协调和配合服务,并对其他承包商完成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承担连带责任。承担总承包或总承包管理、协调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①其他承包商包括:a、承包单位依法分包的项目相关单位;
②承包人不得对甲供材料供应商、广电、自来水、供电、电信、燃气等专业配套工程计取管理费和配合费。
B.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承包人在监理人发出施工开工通知书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提交壹份其格式和内容符合规定的工程进度计划,每月的25日前向监理工程师上报当月完成的工程量和下月工程进度计划;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并在每月的28日前向发包人上报当月完成的工程量和下月工程进度计划。
C.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过程中,承包人应:
①时刻关注和采取适当措施保障所有在场工作人员的安全,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现场施工应当保持有条不紊,避免施工现场所有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
②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以及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工程师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应负责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
③施工期间,工地发生的一切安全、违法、违规事件,由承包人负责处理并承担一切责任。
④应执行《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管理导则(试行)》(闽建建[2016]1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和施工现场污水排放管理工作的意见》(闽建建[2016]22号)文件规定。
⑤远程视频监控系统按《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实施房建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远程视频大数据管控的通知》(闽建建【2017】5号)和泉台管建【2017】68号文的要求执行。
D.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声管理等手续:由承包人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及时办理,并承担责任和相应费用。
E.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竣工验收交付发包人使用前,承包人应负责全部成品半成品的保护工作,并承担全部费用。
F.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①为确保工程施工进度、质量和安全,履行承包人投标时的承诺,承包人保证按照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备案工作的意见》(闽建建[2018]37号)等相关规定、投标时承诺派出的常驻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的合理要求及时派驻现场施工主要管理人员[施工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机管员、试验员、安全员、质检员、造价员或造价工程师等],上述均应为企业在职人员并做好工程各项施工工作。承包人未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不得更换上述拟派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项目管理机构成员因故确属不能履行职责需要变更的,须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后方能更换,其代替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不得低于被替换人员。根据施工需要,发包人有权要求增加项目管理班子人员,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
②在施工现场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其设备的性能、规格和数量不得低于投标承诺书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所拟采用的施工机械设备。
③承包人应负责已完成部分工程的保护工作,应做好防雷电、防火、防盗等的安全防护工作,承担施工现场和施工人员的治安、环境卫生、计生、外来人员暂住手续等管理工作和相关费用;无论发生任何事故,责任均由承包人全部负责。
④承包人必须加强劳动保险费、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管理,应做到专款专用。
⑤承包人、发包人和监理人共同根据各阶段施工进度实际需要确认的施工机械设备,承包人应保证按时进场,满足工程施工的需要。
⑥为预防突发事件,承包人需自备应急发电机。
G.办理许可和批准:
承包人必须遵守泉州市的有关规定,服从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声管理、垃圾管理、排污管理、施工备案等手续以及涉及到承包人的安监、施工备案、车辆准运等有关证、照的办理手续,由承包人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及时办理,并承担责任和相应费用,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H.安全文明施工:
(1)施工场地周围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文明费用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等有关费用的承担:
①承包人应当详细了解施工场地周围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采取适当措施予以保护,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不另行计取;
②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的,承包人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充分了解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专项设计;
③涉及危大工程的,承包人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④承包人应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如果因承包人未充分考虑工程施工完备性及安全可靠性等原因造成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发生损毁或灭失时,所产生的财产损失赔偿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按11.5款承担违约责任,造成发包人经济损失、名誉受损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赔偿。
(2)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按合同条款规定及泉州市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城市管理的规定执行,交工前,承包人需将自身的人员及材料设备清退出场并打扫干净。本工程所有工地土方按规定堆放,场地平整、场地道路、场地排水排污附属施工等,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施工,施工费用均包括在签约合同价中。本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清理费用、临时性收费、临时性占用场地费、临时设施费用和不可预见费用,均包括在合同价款中。如不按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及时完成清理,发包人有权雇请他人完成,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从工程款中扣除。清理的淤积物必须及时清理外运,运输过程应做好封闭措施,禁止滴、洒、漏现象,若没有按要求做好环境卫生保洁工作,出现被市容环境管理部门处罚或扣留运输车辆及工具等事件的,由承包人(中标人)自行承担责任。
(3)废土、砂石管理:
①手续办理:本工程所有建筑废土、砂石运输管理须按泉台城建质安[2018]7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建筑废土处置核准文件》和《渣土车运输路线牌》等运输行政审批手续。
②车辆管理:本项目所有工程运输车辆须按《泉州台商投资区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管理办公室转发泉州市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管理办公室关于全市渣土车统一工号牌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泉台渣土办[2019]4号)和《泉州台商投资区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管理办公室转发泉州市建筑废土沙石运输交通安全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广应用新型环保智能自卸车的通知》(泉台渣土办〔2017〕24号)要求,即车辆为新型环保智能自卸车;同时,除需悬挂法定的车辆号牌外,还必须取得泉州市渣土办核发的泉州渣土车工程运输档案号牌(以下简称泉工号牌),非泉工号牌一律无效,禁止从事渣土运输。
③现场管理:承包人应根据《泉州市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渣土处置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的通知》(泉渣土办〔2018〕1号)、《泉州台商投资区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废土沙石运输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知》(泉台渣土〔2018〕2号)、《泉州市建筑废士沙石运输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渣土运输企业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渣土办〔2018〕7号)和《泉州台商投资区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管理办公室转发泉州市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管理办公室关于推广应用运输车辆抓拍识别系统的通知》(泉台渣土〔2017〕23号)等规定规范管理,督促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经营企业按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建筑废土装载和处置,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在装卸现场出入口处设置《建筑废土处置责任公示牌》,在施工现场主要车辆出入口建立洗车台和三级沉淀池,安装使用车辆抓拍识别系统,实时登记记录进出运输车辆信息、净车出场等文明施工措施。
I.工程保修期间,承包人必须配合发包人将本工程移交道路管养单位,包括但不限于按发包人的要求配合提供本工程相关内业及外业资料,配合修复工程存在的缺陷(如有)直至符合发包人的要求。
J:本项目依法接受政府审计监督,政府审计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承包人应加以整改。
K:因项目管理需要,承包人须配备3辆项目管理专用车辆。
L:施工现场征拆迁余量建筑垃圾由承包人处置,不另行计算费用。
M:与自来水、燃气、绿化、路灯、智能交通交叉施工时,承包人应无条件配合,发包人不因此支付任何费用。
4.2 履约担保

4.2.1修改为: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承包人或撤销履约保函。
4.2.2 修改为:如工程延期,承包人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担保。由于发包人或承包人或其他任何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4.3 分包和不得转包
4.3.1 修改为: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4.3.2 修改为:承包人不得将设计和施工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也不得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承包人若将劳务作业进行分包的,应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工商注册地在泉州台商投资区的劳务企业。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
姓 名:    ;
身份证号:  ;
执业资格等级:  ;
注册证书号:  ;
执业印章号: 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 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承包人的要求、通知均以书面形式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承包人项目部公章后递交发包人,但其中对本协议的任何修订、工程结算款的审定等重要文件,需有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的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修改为: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28天内,向发包人、监理人提交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并向发包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项目经理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4.6.5款规定执行。
4.6.5承包人还应遵守发包人对承包人人员管理的以下约定:
(1)承包人不按投标时承诺派出项目经理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或有权提取保函项下的金额,并要求承包人按签约合同价的5%承担违约责任。
(2)承包人要求更换的或因不能胜任被监理人、发包人要求更换的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采购负责人以及专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技术人员包括设计师、建筑师、土木工程师、设备工程师、建造师)的;承包人必须派出岗位证书、专业水平和经验能力均符合规定要求的接替人员,且承包人派出的接替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等级、职称证书等级、业绩等级应不低于被接替人员的证书等级,其专业水平和管理能力应得到监理人和发包人的考核认可。
(3)对于本款第(2)项所述更换人员的(经发包人同意更换的也视为违约),或发包人要求更换但承包人拒绝更换上述人员的,承包人还应按照下列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但本工程全部施工图经有权机构审查合格后且已具备法定施工条件情形的,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无法进场施工超过6个月的除外:
—更换(或拒绝更换)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每人次按人民币50万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更换(或拒绝更换)其他管理及技术人员的每人次按人民币20万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4)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设计师等项目合同备案的技术人员(下称“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应遵守下列任职规定及在岗履职:
①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设计师、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等技术人员同一施工周期内只能承担一个项目的施工管理,不得在其他工程项目中兼职;
②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每月在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工作不得少于22天,因特殊情况(如项目因故停工等)造成工程无法施工而暂时离岗的,需向发包人提出离岗申请,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方可离岗;
③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虽请假但到位率低于22天(到位率以头像打卡为准),则承包人应按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每人每天次不到位支付发包人2万元的违约金;其他管理人员虽请假但到位率低于规定天数(22天),则承包人应按其他管理人员不到位每人每天次支付发包人8000元的违约金;
(5)施工现场关键岗位头像打卡人员信息录入和考核:
①每天必须到指定地点(项目部)打卡。关键岗位备案人员必须本人到场,并携带本人身份证、岗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头像考勤实施后,人员不得变动,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时,经审批同意后,及时办理变更人员头像登入,登记手续;
②施工现场关键岗位备案人员打卡次数规定:施工负责人头像打卡每周不少于五天;
③头像打卡时间为每天三次,上午7:00-8:30、中午11:30-14:30、下午17:30-20:30;
④若出现停电等异常情况,需在当天或次日书面向发包人备案,未及时报备的视为缺勤。若故意破坏设备或人为断电导致设备无法正常工作,不能正常考勤的,视为缺勤,承包人应按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不到位每人每天次支付发包人违约金2万元;
(6)严格施行请销假制度
承包人项目经理请假需经发包人同意备案,其他人员请假需经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同意并报发包人备案,请假说明原因,请假上岗后应及时销假。但下列情况关键岗位备案人员必须保证在岗,不得请假:a.施工作业处于砼浇筑、结构吊装,预应力拉张、隐蔽工程施工等重点时段和关键环节,b.存在下列重大危险源施工的:高大模板施工、深基坑和沟槽开挖、起重设备拆装、悬挑式脚手架搭设和拆除。
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4.7.1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及专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技术人员包括设计师、建筑师、土木工程师、设备工程师、建造师有重大失误或不能胜任工作,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更换,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接受,且须按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4.6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4.11 不可预见物质条件
4.11.2修改为: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设计和(或)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及发包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发包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执行。发包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造成的工期延误,发包人给予相应顺延。

4.12 进度计划
4.12.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进度计划,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书面文件后7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但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经监理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
5.1承包人的设计义务
5.1.1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
修改为: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设计工作,并符合发包人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确保通过专家审查或施工图审查。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设计概算批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5.1.3承包人其他义务:
(1)承包人应负责按合同约定时限向发包人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
(2)承包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无偿修改或补充。
(3)承包人应自行协调相关设计人员处理解决施工中的技术问题,发生变更的,当天即时办理洽商、纪要或临时设计变更文件,并在5个工作日内补交正式文件。
(4)承包人出具的所有变更,洽商等文件必须事先取得发包人的书面确认,未经发包人事先书面确认,承包人不得擅自进行任何变更,否则变更无效,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5)承包人交付各阶段设计文件后,应参加有关部门召开的各阶段的审查会议及根据审查结论负责无偿完成必要的调整补充。
(6)承包人应确保其提供给发包人的设计成果及相关资料不侵犯他人权益,也不存在任何纠纷和争议,否则每发生一次,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如因承包人提交的设计文件经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认定侵犯他人权益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或有权提取保函项下的金额,并要求承包人按签约合同价的20%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的,承包人仍应足额赔偿。
(7)承包人应在设计开工后15天内派出一定数量的各设计专业人员常驻,直至施工图审查合格后;承包人必须按照施工进度派出有经验的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常驻工程施工现场进行技术服务,保证及时、高效地处理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
(8)提交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建设部的有关设计文件编制规定及其他设计标准、规范、规程、定额和办法等的要求,并应通过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查。
(9)考虑到城市规划和发展的需要,在项目设计和建设过程中沿线规划路网的变动和发展,承包人应当进行动态设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义务根据沿线规划接线、接口进行相应调整,以适应城市规划建设的发展需要,且有关费用已包括在签约合同价中。
(10)工程设计文件要求:

序号 设计文件名称 阶段 份数 备注
1 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优化 12 包括提供所有设计阶段CAD版本设计文档(不得加密处理)
2 施工图设计 施工图设计 16
3 施工图预算书 施工预算 4
(11)暂停设计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设计的,发包人应及时下达暂停设计指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延长的设计周期。
(1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约定承担责任:因承包人设计质量问题(除绿化工程、照明工程除外)致使任一阶段的设计文件审查不通过的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万元,且承包人应承担审查会议及由此发生的相关审查费用。
(13)与工程设计服务有关的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的颁布及修改,不增加设计费用和延长设计周期。
(14)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承包人仅在履行本合同期间为履行本合同目的有权使用,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图纸、文件以及资料信息等文件资料泄露或转让给第三方,否则每发生一次应支付发包人违约金100万元;工程竣工验收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署名权属于承包人,其他知识产权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对设计成果进行宣传或出版,需事先征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
(15)承包人自行实施设计的,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主体部分的设计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否则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或提取履约保函项下的金额,且承包人应按签约合同价的20%支付违约金。
(16)承包人的设计方应负责预算编制工作,并达到送财审的要求,若承包人不具备相应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须委托经发包人同意的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工程预算。

5.3 设计审查
5.3.1 删除“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
5.3.2 承包人提交的设计文件须经发包人的审核同意,由此发包人委托第三方设计咨询机构进行协助审查的,承包人应给予积极配合。
5.5 竣工文件
增加:5.5.4竣工资料份数: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竣工图一式捌份,并应交付相应的施工变更签证和隐蔽工程验收签证符合发包人要求的全部文件资料。上述文件的原始资料必须齐全,符合工程有关备案要求,并按规范装订成册。上述竣工工程资料应当在合同规定的验收完成后28天内提交给发包人。承包人若未按时交付工程竣工资料,发包人有权不予拨付工程结算款。
6.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5.2 修改为: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承包人不予整改的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万元,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 交通运输
8.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承包人应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9. 测量放线
9.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修改为:本项目总承包范围不包括勘察,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由发包人提供。承包人应对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审核,因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损失的,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10.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10.2.1 增加:承包人编制安全措施计划需要在施工队伍进场前14天前报监理人批准。
10.2.7 修改为: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已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在设计、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并承担相应责任。
11. 开始工作和竣工
11.1 开始工作
修改为:设计工期自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之日为开始工作日期;施工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令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计算。承包人施工方进场作施工前准备的时间以发包人书面通知时间为准,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及时发出开工令的,发包人同意顺延相应的工期。但发包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费用。
11.3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修改为: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但发包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费用。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4.12.2项的约定执行。
(l)变更;
①发包人的设计变更符合泉政文[2003]353号、闽建筑[2005]69号规定引起的工程量增加或额外增加的工程量,有直接影响经批准的施工方案工期关键路线工序的,以发包人和监理人共同签证确认同意顺延的书面文件为准;该设计变更指发生在施工关键工序上的设计变更,且将实际影响原排定之工期进度计划;
②发包人和监理人共同确认必须延长工期的(以书面文件为准);
③有关工期顺延的任何情况均应当办理工期签证,未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共同确认签证的,不得顺延工期。
(2)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3)因征迁等原因导致项目未按时开工。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修改为:由于出现以下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发包人根据有效证明文件给予批准,不同意增加任何费用。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
(1)风力10级及以上台风(以工程所在地气象部门发布的公告为准);
(2)日雨量100mm及以上暴雨(以工程所在地气象部门发布的公告为准);
以上情况应对施工造成实际影响为准。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通报对方,并应在7日内提供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
11.5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修改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包括但不限于总工期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后的施工进度计划中的各节点工期延误等),每延误1天应向发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人民币3万元,发包人有权在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时扣除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合同签约价格的 10 %。
增加:11.5.1 合同进度计划
因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合同进度计划时,承包人有义务、发包人也有权利要求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赶上合同进度计划。
增加:11.5.2 设计进度计划
设计审查日期的延误。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约定的时间安排提交相关阶段的设计文件、或提交的相关设计文件不符合相关审核阶段的设计深度时,造成设计审查会议延误的,依据本合同的约定,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并赶上。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均由承包人承担。
增加:11.5.3施工进度计划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时开工的,需说明正当理由,自费采取措施及早开工,除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外,承包人还应按每推迟开工一日历天支付人民币3万元的违约金。
11.5.4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超过90日历天时,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或提取履约保函项下的金额,并要求承包人按签约合同总价的20%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仍应足额赔偿。同时承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30个日历天移交并退出施工场地,并且承包人应无条件移交相关工程资料及协助续建施工单位完成变更施工手续,否则承包人应按每延误一日历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万元。
11.7 行政审批迟延
修改为: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职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报送,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概算批复、施工图审查、施工图预算财政审核、施工许可证。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成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和(或)承包人按照职责分工各自承担工期延误。
12.1 由发包人暂停工作
12.1.1 修改为: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暂停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工作。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仅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发包人不再支付由此增加的费用或利润。
12.2 由承包人暂停工作
12.2.1修改为:未经发包人同意或政府强制命令或生效司法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判决书、裁定书等)确认,承包人不得擅自停工。
12.2.2 删除通用条款本条款的全部内容。
12.4 暂停工作后的复工
12.4.2修改为: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仅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发包人不再支付由此增加的费用或利润。
12.5 暂停工作56天以上
12.5.2修改为: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暂停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专用条件第11.5条款的约定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工作指示后90 天内不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或提取履约保函项下的金额,并要求承包人按签约合同总价的20%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仍应足额赔偿。同时承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30个日历天移交并退出施工场地,并且承包人应无条件移交相关工程资料及协助续建施工单位完成变更施工手续,否则承包人应按每延误一日历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万元。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2增加: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承包人除应自费返工直至符合要求为止外,还应按本合同专用条件第11.5条款的约定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13.1.3修改为: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13.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增加:监理人对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并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发包人审查。
13.4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4.3 监理人重新检查
修改为:承包人按通用条款第13.4.1 项或第13.4.2 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并按本合同第13.1.2约定条款执行。
13.4.4承包人私自覆盖
修改为:如承包人私自隐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责令其重新检查,无论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且发包人有权扣除该隐蔽项目造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若检查不合格,则需进行返工,以确保工程的总体质量,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4修改为: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经发包人批准后,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15.1 变更权
增加:设计图经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合格后,未经发包人同意原则上不再产生变更,若承包人擅自变更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且工期不予顺延。
15.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2.2 增加: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无奖励。
15.3 变更程序
以下条款对应的通用条款部分的原条款删除,修改为:
15.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为完善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约束机制。本工程的变更应执行《泉州台商投资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泉台管〔2016〕129号)。
15.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15.3.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应当立即或者根据进度计划的需要予以执行。
15.3.4变更计价
15.3.4.1变更计价原则
关于变更计价的约定:中标优惠率为(1-K)
A.增减工程量的单价确定
(1)在实物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按泉州台商投资区财政局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价中的综合单价与(1-K)的乘积计算。
(2)不在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按照泉州台商投资区财政局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价的计价原则计算的综合单价与(1-K)的乘积计算。若定额缺项的,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单价,经发包人会同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区材料询价小组审批(区材料询价小组由区政府各职能部门指派专人组成),按与(1-K)的乘积计算。
B.材料变更时单价确定
(1)泉州台商投资区财政局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价中的材料价格明细表已有的材料,根据预算价中的价格明细表所列的材料单价与(1-K)的乘积计算。
(2)泉州台商投资区财政局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价中的材料价格明细表中没有的材料,按照《泉州市工程造价管理》施工期间公布的惠安县区市场综合单价(惠安县区未发布的材料按泉州市区建设工程主材市场综合单价)与(1-K)的乘积计算。
(3)材料所采用的信息价没有公布的,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价格,发包人经市场询价后会同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报区材料询价小组审批后确定。
C.变更计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通过监理人向发包人提交变更计价申请。承包人在14天未通过监理人向发包人提出变更计价申请的,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价格调整,但是变更指示导致合同价格减少的除外。发包人应在承包人通过监理人提交变更计价申请后21天内审核完毕。
15.3.5因发包人原因提出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发包人原因提出变更导致了工程量增加或施工难度加大,引起的工作量增加或额外增加的工作量,改变了经批准的施工方案实施中的组织安排,同时也改变了实施的工期网络图关键路线工序的,则相应延长承包人的竣工时间。
15.3.6不构成设计变更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进行设计,设计文件应达到发包人要求中的技术要求及发包人要求中列明的性能保证指标以及通过竣工验收,因未达到发包人要求而进行的设计修改或重新设计都不属于设计变更,不调整合同价格与工期。
15.5 计日工
修改为:本合同不采用计日工计算。
15.6 暂估价
修改为:本合同没有设定暂估价的工程内容。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
原合同通用条款删除,修改为:
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仅考虑主要材料价格调整,除此之外的材料一律一次性包干;主要材料是指钢材(指钢筋、钢绞线)、沥清混凝土、水泥、商品混凝土、砂、碎石其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超过5%以上的部分进行调整合同价格。
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以泉州台商投资区财政局审定后的施工图预算所采用的当月工程所在地发布的建设工程主要材料信息(综合)价格为基准价格。
主要材料的价格调整办法:主要材料在施工期间的市场价格与基准价格比较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市场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超出上述“约定幅度”以外的,其超过的部分,当发生价格上涨时,高出部分的差价由发包人承担;当发生下跌时,低出部分的差价由发包人受益。发生的价差只计取差价、下浮系数、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17. 合同价格与支付
17.1合同价格
17.1.1 本项目为固定总价合同。
(一)①设计费:设计费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规定的收费标准的60%计取(以财审后的施工图预算作为取费基数,扣除发包人已支付的初步设计费用)。注:初步设计服务费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标准收费的60%计取(以批复的建安费概算为基数),乘以阶段比例45%。最终设计收费以泉州台商投资区财政审核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施工图预算中的建安造价为计费基数进行调整,设计费包含预算编制费用,预算编制费用不另行计取。
②建安工程费:承包人于施工图完成并经审图通过后编制预算(预算造价不得高于建安费设计限额),经合同双方核对确认后的预算送泉州台商投资区财政局审核,(经泉州台商投资区财政审核部门批准后的施工图预算)×(1-中标下浮率)(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环境在线监测、税金的费率不优惠)作为建安工程费签约合同价;除①经发包人确认的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②经发包人审核确认的现场签证;③固定总价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外,其他任何情况下合同价格均不做调整。经泉州台商投资区财政局审核后的施工图预算与工程费设计限额相比较,取其低值为本项目审定后的预算。
(二)合同总价及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合同价款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范围:
一、因天气、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的变化,采取的临时措施;
二、因市场变化、政策性调整导致材料价格变化(含钢材(指钢筋、钢绞线)、沥清混凝土、水泥、商品混凝土、砂、碎石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超过在5%以内的部分);
三、承包人应当预计到,为确保施工质量与安全或满足设计与施工规范要求而必须采取的措施以及因此必须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施工中可能遇到的干扰因素);
四、承包人对施工现场踏勘不详和失误、工程量计算误差。
五、现场实际施工机械规格、型号与审定后预算定额消耗量中规格、型号可能存在的不符。
六、三通一平的临时用电设施(变压器及电线、电缆等)按410万包干(不含税费、参与下浮);
七、其他:
1、因征地拆迁原因导致本工程工期拖延,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因窝工、停工产生的人工费、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等费用损失不予赔偿。
2、承包人在石方开挖(或爆破)过程中造成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损害,由承包人自行协调并承担相应责任及经济赔偿责任。承包人若未履行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从未支付的工程款及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代付。承包人应购买相应的保险以降低风险。
(三)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1)风险范围以外的情形:
A、难以预见的地质自然灾害、不可预知的地下溶洞、采空区或障碍物、有毒气体等重大地质变化,其损失与处置费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施工组织、措施不当等造成的上述问题,其损失和处置费由承包人承担;
B、经发包人确认的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
C、钢材(指钢筋、钢绞线)、沥青混凝土、水泥、商品混凝土、砂、碎石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超过5%以上的部分。
D、发包人提出的非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期或建设标准调整、设计变更、主要工艺标准或者工程规模的调整。
E、人工费、税金、规费的调整;
F、其他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工程费的增加。
(2)发生上述风险范围以外的第A、B、D和E种情形的,合同价款按以下方式进行调整:
①增减工程量按本合同规定程序据实核增核减。
②增减工程量的单价确定:参照15.3.4变更计价执行
③涉及材料变更时的价格确定:参照15.3.4变更计价执行
④人工费调整:按当月经核定实际完成合同工程量的相应人工费*(1-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泉州市建设工程人工指数)*(1-优惠率K)×(1+税率)。
(3)发生上述风险范围以外的第C种情形的,合同价款按以下方式进行调整:
①钢材(指钢筋、钢绞线)、沥青混凝土、水泥、商品混凝土、砂、碎石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上的,其超过的部分,当发生价格上涨时,高出部分的差价由发包人承担;当发生下跌时,低出部分的差价由发包人受益。发生的价差只计取差价、下浮系数、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1)材料用量的确定:按当月经核定实际完成合同工程量的相应材料用量。
2)材料差价的确定:详见16.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3)材料价差额的确定:材料价差额=材料差价×材料用量×(1-优惠率K)×(1+税率)。
4)人工费、材料价差、税金、规费的调整均在结算时计算。

(四)预算编制原则:
预算书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并加盖公章及资质章。预算书包含但不限于内容:计委立项批文、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及概算书、施工图纸审查批准文件、地质勘察报告、工程预算书及电子文档(晨曦计价软件)、工程量计算书(钢筋用量计算表)、工程施工图及CAD电子文档。注(计算书应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章节顺序、CAD版施工图名称按纸质板图纸编制)
(1)计价依据:
①计价计量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②消耗量定额、费用定额:《福建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FJYD-101-2017)、《福建省构筑物工程预算定额》(FJYD-102-2017)、《福建省装配式建筑工程预算定额》(FJYD-103-2017)、《福建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FJYD-301-2017~ FJYD-311-2017)、《福建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FJYD-401-2017~ FJYD-409-2017)、《福建省园林绿化工程预算定额》(FJYD-501-2017)、《福建省建设工程混凝土、砂浆等半成品配合比》(2017版)、《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及现行补充调整文件;
③人材机价格参考:
1)人工单价,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建设工程人工预算单价的通知》。
2)施工机械台班价格,按照开工令发出的前一个月的《福建省施工机械台班单价》。
3)材料价格:按开工令发出的前一个月的《泉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发布的惠安县建设工程主材市场综合价,惠安县没有发布市场综合价的材料,按同期泉州市区建设工程主材市场综合价。沟槽回填砂材料价格按照施工期间每期《泉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发布的最低价格。
4)以上未发布的材料价格由发包人经市场询价后报台商投资区材料询价小组审批确定。承包人必须优先使用《泉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发布材料,原则不允许使用带有专利技术的材料和工艺,如必须使用需书面征得发包人同意。
④编制依据以截止开工令发出的前一个月有效的计价规范、定额标准及调整文件为准。
(2)工程计费标准:
①工程类别:按各具体工程类别;
②风险费率:/;
③缩短工程措施费:/;
④优良工程增加费:/;
⑤总承包管理费率:/;
⑥劳保费率:劳保费不再单列,归入人工费和企业管理费;
⑦价格调节基金费率: / ;
⑧工程噪音超标排污费: / ;
⑨税率(增值税):按规定计取。
(3)土石方计价原则:
①石方按泉台城建(2018)285号文《工程项目石方资源处置方案》办法处理
②石方开挖按爆破方式,套用国家《全国爆破工程消耗量定额》(GYD-102-2008),因石方施工导致周边构筑物的损坏及产生的一切民事纠纷的费用,均有承包人承担。
③爆破有害效应防护措施费,预算不单独计算,承包人自行在投标优惠系数中综合考虑;
④石方爆破类岩层类别划分见下表:
岩层类别与等级划分对应表
岩层类别 爆破等级划分 市政定额等级划分
开挖方式
未风化花岗岩 特坚石 坚硬岩 爆破
微风化花岗岩 普坚石 较硬岩 爆破
中风化花岗岩 次坚石 较软岩 爆破
碎块状强风化花岗岩 松石 软岩 挖机
砂砾状强风化花岗岩 松石 软岩 挖机
砂土状强风化花岗岩 土 土 挖机
全风化花岗岩 土 土 挖机
其他 土 土 挖机
注钻孔桩入岩增加费按上表划分
⑤路基填筑优先考虑本项目土方回填。
⑥普通石方优先用于本项目,因此产生的解小、冲洗、加工等一切费用不另计。石方如用于路基填筑的,按土方路基填筑计价,土方松散系数按福建省2017年定额计算规则。优先用于本项目的普通石方不收取资源费。
⑦土石比例按经审核通过的施工图确定,实际情况不符,不进行调整;
⑧土余方不计外运仅计开挖费用(不装车)、缺方外购不计土资源费,取土点自行考虑,运距按10km包干;清表土(按30cm)、拆除物、垃圾、淤泥、泥浆等不可利用物弃运运距按3km包干。淤泥、泥浆只计一次挖装车,外运按自卸汽车运干土,如与施工不符不作调整。
⑨土余方不向承包人收取资源费,由承包人自行处理,同时土余方装车、外运费用、土方施工导致周边构筑物的损坏及产生的一切民事纠纷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⑩土方本项目调配运距按1km包干。
?石方本项目调配按土方调配计价运距按1km包干。
1)项目水泥稳定粒料按现场集中拌制考虑,水泥稳定粒料厂拌设备安装、拆除(水泥稳定粒料厂拌设备安拆 生产能力50t/h以内)1座计,水泥搅拌机19台,场内运距按自卸汽车运输1km包干,实际施工不同不作调整。
2)级配碎石的级配拌合费用按普通碎石单价基础上增加5元/m3,填隙碎石不计。实际不同不做调整。
3)挖树兜按定额计价规则计算,树穴回填、外运等费用均不计。
4)钻孔灌注桩基充盈系数、混凝土施工损耗率、超灌高度按福建省2017年市政工程预算定额计价规则计算,实际施工不符合不做调整。
5)灌注桩钢护筒定额中已综合考虑,实际施工不同不做调整。
6)抗渗混凝土材料单价根据信息价中对应的标号:如C40砼抗渗信息价从P10开始,项目中有使用C40P8抗渗,视为C40砼已经达到P8抗渗级别,按C40砼价格计入,其他标号砼均按此办法计。
7)路面抗折混凝土信息价中未列入的按下表对应计入:
路面抗折5.0MPA 商品砼C40
路面抗折4.5MPA 商品砼C35
路面抗折4.0MPA 商品砼C30


8)项目路缘石尺寸如与信息价中尺寸不同,按体积比例换算单价计入,(A材料单价=A体积/B体积×B信息价,A指图纸设计路缘石;B指信息价中路缘石,B信息价须选取A体积/B体积比值最接近1的)
(4)措施费部分:
①本工程所有材料二次搬运,预算不单独计算,承包人自行在投标优惠系数中综合考虑。
②本项目的排水、降水、围护(支护)除深基坑、高边坡有专项设计外,其余预算不单独计算,承包人自行在投标优惠系数中综合考虑。
③本项目围堰、施工围挡、施工便道预算不单独计算,承包人自行在投标优惠系数中综合考虑。
④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
1)桩基采用30型电动冲击钻机机械,进出场及安拆费用65台包干。
2)本项目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按以上综合考虑,实际施工不同不做调整,承包人投入项目的其他大型设备均不计,承包人自行在投标优惠系数中综合考虑。
⑤预制梁加工场建设、运输、装卸及设备使用费预算不单独计算,承包人自行在投标优惠系数中综合考虑。
⑥桥梁现浇支架:按满堂钢管支架计,基础承载按20cm厚C20 素砼垫层,实际施工不同,不做调整。
⑦本项目因桩基施工方案产生的措施费包括但不限于筑岛工作平台、空孔段的成孔等一切费用均不单独计算,预算不单独计算,承包人自行在投标优惠系数中综合考虑。
⑧施工图预算经财政审核后,本工程实施过程中,施工方案措施与工程量清单不一致时,其增减费用不予调整。
⑨施工过程中所有降效,预算不单独计算,承包人自行在投标优惠系数中综合考虑。
⑩暂定量计价原则:经财政审核的施工图预算编制说明中采用暂定量的工程按实际发生的工程数量由承包人、监理人、发包人三方确定计取。
(五) 结算计价原则:
(1)本工程为固定总价合同方式确定。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在计价结算时,仅对符合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变更调整部分进行审核,对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固定总价包干部分不再另行审核。
(2)土石方工程量结算时由发包人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依据现场地形、地貌结合施工图纸要求的标高计算确认。
17.2 预付款
17.2.1修改为:本项目无预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2 删除通用条款本条款内容。
17.3.4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修改为:
(1)设计费:
①在施工图设计完成并经审查合格后30天内,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标准收费的60%计取(暂以批复概算中的建安工程费为基数计算)扣除发包人已支付的初步设计费用后,支付至设计费的70%;
②余款待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后且建安工程结算通过泉州台商投资区财政局审定后30天内一次性付清。发包人支付的费用已包括承包人履行设计作业所需的所有支出,承包人应在工程所在地开具相应金额的正式发票,相关税费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3)工程款
①无预付款。
②进度付款额度:在施工图预算经泉州台商投资区财政审核出具正式批复后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即按照当月单价子目已完成合格工程量的80%支付进度款,直至工程完成竣工验收。
A、承包人在每月的25日前向监理工程师上报当月完成的工程量和下月工程进度计划以及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并在每月的28日前向发包人上报当月完成的工程量和下月工程进度计划;
B、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等文件后的14日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文件,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文件;
C、发包人在签认进度付款文件后的30个工作日内,按审核的合格工程量的80%支付进度款,同期产生的违约金在同期进度款中扣除。
D、工程变更增减工程量及投资,工程变更经建设、监理、施工和设计单位四家共同确认签章手续完整的,按完成的设计变更增减费用50%预支付,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剩余款项在竣工结算后支付。
③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完成工程竣工资料(包括竣工图纸、竣工资料等)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和工程质量评估后,并配合发包人将本工程移交道路管养单位(包括但不限于按发包人的要求配合提供本工程相关内业及外业资料,配合修复工程存在的缺陷(如有)直至符合发包人的要求)后的3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已完成合格工程量的90%。
④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归档及竣工备案手续后,竣工验收结算经台商投资区财政局审核后的30个工作日内付至区财政局审核批准结算款的97%,余结算价的3%作为质保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两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付清。
工程款全部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承包人支取工程款时应提交同等金额的正式发票并在泉州台商投资区缴纳相关税费。
以上付款均需符合泉州市政府性资金管理办法规定。
17.4 质量保证金
本项目工程质量保证金为合同总价中建安工程费的3%,质量保证金将在缺陷责任期两年满后退还。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质量保证金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24个月期满后扣除应支付的违约金及保修费用后,不计息退还区财政审核结算价3%的质保金。保修期内属承包人责任的工程质量缺陷所需一切维修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17.5 竣工结算
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1)增加:竣工付款申请单约定的份数为 六 份,期限为 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 。
除竣工付款申请单外,承包人还需要提供竣工结算资料:合同及其补充协议、设计变更、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竣工图纸、工程结算书(含电子文档)、经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其他与工程价款有关的有效文件以及财政审计部门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17.5.2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原通用合同条款内容删除,修改为: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付款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30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发包人自收到承包人提出的异议之日起14天内报泉州台商投资区财政局审核,双方同意以泉州台商投资区财政局审核后出具的结论书为确定竣工付款证书的依据。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可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增加:最终结清申请单约定的份数为 六 份,期限为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28天内 。
17.6.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原条款删除,修改为: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60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
(2)原条款删除,修改为: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60个工作日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18.1 竣工试验
18.1.3 增加:竣工试验所产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8.1.4修改为:某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限期改正,并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造成工期延误的,应按本合同专用条件第11.5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18.3 竣工验收
18.3.5修改为:实际竣工日期以最后一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删除18.3.6条款内容。
增加:关于竣工验收的补充约定:
①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竣工图一式捌份,并应交付相应的施工变更签证和隐蔽工程验收签证。上述文件的原始资料必须齐全,符合工程有关备案要求,并按规范装订成册。上述竣工工程资料应当在合同规定的验收完成后28天内提交给发包人。承包人若未按时交付工程竣工资料,发包人可不予拨付工程结算款。
②当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报告及竣工资料,严禁“三拖”(拖验收,拖资料、拖移交);否则,发包人可不予拨付工程结算款,并有权依据监理人出具的鉴定结论书,自行组织相关部门验收,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必须按要求整改,并承担整改费用;如承包人拒绝按发包人提出的要求整改,发包人有权另请他人整改,由此发生的整改费用从未付工程款中扣除,不足部分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当验收通过后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时,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移交工程,否则,发包人有权强行使用,由此发生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责。
18.4 国家验收
修改为:本工程不进行国家验收。
18.5 区段工程验收
18.5.2 修改为: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区段工程导致承包人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误。
18.7 竣工清场
增加:18.7.3承包人未按要求及时清场或场地清理未达到约定标准的,每拖延一日历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万元。
18.9 竣工后试验
修改为:本项目不适用。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修改为:本工程缺陷责任期为两年,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区段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到相应工程竣工日。
19.2缺陷责任
19.2.3 修改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
19.2.4修改为:承包人不配合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或查清后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他人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在未支付的质量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且承包人还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3万元/次。
19.7 保修责任
19.7.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
①、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②、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③、给排水设施、交通系统等配套工程为2年;
④、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2年。
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承包人应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承担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9.7.2 修复费用
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9.7.3 修复通知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2天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9.7.4在工程保修期内发生的工程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3天内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但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30000元/次。
19.7.5 承包人出入权
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
21. 不可抗力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修改为: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承担原则:
①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50%:50%共同承担风险;
②承包人因维护管理不到位在自然灾害中受损的自行承担风险,责任认定由双方协商确定,争议部分由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出具评估意见,评估费用由双方共担;
③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④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⑤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⑥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
22.违约
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8)修改为: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是指经发包人通知要求承包人继续依约履行合同,承包人接收通知后14日历日内仍未依约履行合同。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是指根据施工组织计划的施工节点要求,已逾期达90日历日。
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增加:
(4)承包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纠正的,每发生一次另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万元。
(5)承包人具有通用条款22.1.1中的第(1)、(2)、(4)、(6)、(8)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或有权提取保函项下的金额,且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总额20%的违约金。
(6)承包人具有通用条款22.1.1中的第(3)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由监理人责令其改正,同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万元/次。
(7)承包人具有通用条款22.1.1中的第(5)种违约情形的,按本专用合同条款11.5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8)承包人具有通用条款22.1.1中的第(7)种违约情形的,按本合同专用条件第19.2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9)若投标书内承诺的任何一台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不能按时进场将视为违约,每逾期1天向发包人按10000元/台支付违约金,直至设备进场为止。在工程施工期间,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承包人进场必用的施工机械和质检仪器不得撤离现场,否则承包人向发包人按10000元/台?天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10)项目管理班子人员应按发包人指定的日期进场,每逾期一天,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设计师每逾期一天到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人,其他项目部管理及技术人员每逾期一天到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3万元/人;若承包人投标承诺的项目管理班子逾期进场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超过30日历天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或有权提取保函项下的金额,且承包人应按签约合同总价的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1)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人不按设计文件施工或违反施工技术规程、操作程序、质量管理、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每发现一处质量安全隐患,承包人应当立即进行整改。A质量隐患:a.原材料或半成品,立即整改或退场;b.已经施工的应按返工部位造价的20%且不低于1万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c.承包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处;d.引发工程质量事故的,承包人除应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应按下列标准支付违约金:发生一般事故的,承包人应支付违约金50万元/次;发生较大事故的,承包人应支付违约金100万元/次;发生重大事故的,承包人应支付违约金500万元/次;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承包人应支付违约金1000万元/次。B安全隐患:a.已经施工仍未能满足要求的,应按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整改;b.承包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处;c.引发工程质量事故的,承包人除应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应按下列标准支付违约金:发生一般事故的,承包人应支付违约金50万元/次;发生较大事故的,承包人应支付违约金100万元/次;发生重大事故的,承包人应支付违约金500万元/次;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承包人应支付违约金1000万元/次。C具体事故等级的认定标准以《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为准。)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因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所造成的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以及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的,承包人仍应足额赔偿。
(12)对于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或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专项设计的,导致造成侵权损害的,均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给予设计单位处以违约金5万元/次。由此造成发包人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发包人有权就赔偿金额全部向承包人索赔。
(13)承包人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设备投入使用到工程项目中,承包人拒不整改的,责令承包人立即整改并支付违约金50万元/次。
(14)项目管理人员不戴安全帽、安全带、防护罩等安全器具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人次,施工作业人员不戴安全帽或安全带、防护罩等安全器具的,承包人应支付违约金500元/人次。
(15)发包人发出施工进场通知之日起10天内,拟派出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全部通过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备案;逾期通过备案的,每逾期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0元。
(16)发包人发出施工进场通知之日起10天内,承包人应提供本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备案、工伤险、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等相关资料;逾期提供的每逾期一天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0元。
(17)管道专项验收过程中,发现管道破损的由承包人负责整改到位,且每发现一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万元。
(18)承包人应按照4.1.10-I-(4)约定对废土、砂石运输进行有效管理,否则应参照《泉州市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渣土处置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的通知》(泉渣土办〔2018〕1号)、《关于印发<泉州台商投资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施工运输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泉台城建〔2017〕128号)文件承担违约责任。细则如下:
①未与施工班组、驾驶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每人次300元。
②对于运输车辆、驾驶员未逐一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台帐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每辆次200元;未及时更新台帐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每辆次200元。
③未定期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记录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每人次100元。
④未能按规定时间反馈资料或所反馈资料欠缺、造假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每条次1000元。
⑤施工车辆运行过程中违规操作,导致责任事故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3000元/辆次;造成重大责任安全事故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0元/辆次;
⑥未按要求办理建筑废土沙石运输行政审批手续(建筑废土处置核准、建筑废土沙石运输路线牌)的,每辆处1000元违约金。
(19)除本合同约定解除及法定解除情形外,承包人无故单方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或有权提取保函项下的金额,并要求承包人按签约合同价款的20%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由此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仍应足额赔偿。
(20)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所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由此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仍应足额赔偿。本合同所称发包人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为追究承包人责任所产生的律师费、损失评定费用等。
(21)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提取及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22.1.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具有以下条款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或有权提取保函项下的金额,且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仍应足额赔偿:
(1)承包人具有通用条款通用条款22.1.1中的第(1)、(2)、(4)、(6)、(8)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
(2)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的,逾期超过90日历天的;
(3)因承包人原因暂停施工超过90日历天的;
(4)因承包人原因逾期开工超过30日历天的;
(5)承包人投标承诺的项目管理班子逾期进场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超过30日历天的;
(6)承包人违反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发生挂靠、非法转包或分包的;
(7)除本合同约定解除及法定解除情形外,承包人无故单方解除合同的;
(8)承包人有停业、倒闭、破产、注销或财务发生困难的情况或因其他因素使承包人不能履行合同责任的情况的;
(9) 承包人因其他法律纠纷或行政违法被查封本工程专户或有关司法部门要求发包人停止向其支付工程款或协助执行工程款的,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10)承包人因欠缴税款致使工程所在地税务主管部门拒绝为其提供税务发票的;
(11)承包人拒不履行投标承诺及合约职责与义务的,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12)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包人行使单方解除权的,合同自发包人解除通知到达承包人时解除。承包人有异议的,应在解除通知到达之日起10个日历天内向工程所在地法院起诉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承包人逾期申请的,合同自发包人解除通知到达承包人时解除。
合同解除后,已完工程量由双方核对确认后,提交泉州台商投资区财政局进行结算审核,工程结算款按泉州台商投资区财政局出具的结算书为准。承包人不配合结算工作的,发包人有权自行提交泉州台商投资区财政局审核,审核结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于接到发包人通知后30天内退出工程现场。如逾期仍未撤离完毕,每逾期一日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3万元。同时,发包人有权采取强制手段清理现场,为此发生的费用从未付合同价款中扣除。
合同的解除并不解除承包人对已完工工程的质量责任和保修责任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有权从未支付的费用中直接扣除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不足以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的,承包人仍应予足额赔偿。本合同所称发包人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对本工程重新进行招投标所产生的费用、发包人为追究承包人责任所产生的律师费、损失评定费用等。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付款延误的,应按下列方法确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每逾期一日按逾期天数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承担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
(2)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工期相应顺延;因窝工、停工产生的人工费、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等费用损失不予赔偿。
(3)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工期相应顺延;因窝工、停工产生的人工费、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等费用损失不予赔偿 。
22.2.2 原条款删除修改为:
承包人按22.2.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180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因窝工、停工产生的人工费、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等费用损失不予赔偿)
合同解除后,已完工程量由双方核对确认后,提交泉州台商投资区财政评审中心进行结算审核,工程结算款按泉州台商投资区财政评审中心出具的结算书为准。承包人不配合结算工作的,发包人有权自行提交泉州台商投资区财政评审中心审核,审核结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22.2.3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泉州台商投资区财政局出具工程结算款审核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款项,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承包人已完成并经泉州台商投资区财政局审核后的设计费;
(2)承包人已完成并经检查合格的工程量相对应的工程款,经泉州台商投资区财政局审核后的工程结算款。
23.索赔
23.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删除本条通用条件(2)中“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
23.4发包人的索赔
23.4.1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60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并说明发包人有权扣减的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
删除“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通知的,丧失要求扣减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 款的约定相同,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删除通用条款第24.3的全部内容
25.发包人的其他要求
25.1本工程安全控制的目标约定为:
(1)死亡事故为零;
(2)重伤事故0.5‰以下,尽量减少轻伤事故。
(3)杜绝火灾事故;
(4)不发生重大机械事故;
(5)杜绝高坠事故;
(6)杜绝物体打击事故。
如未达到上述目标,发包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承包人适当违约金处罚,违约金从工程款中扣除。
25.2质量与验收
为了保证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对施工现场作业必须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为此应:
①建立质量责任制,经理部应设专职质量检查员,班组设质检员,明确各级职责,开工前应报监理工程师备案。
②对现场工人应加强质量教育,强化质量意识,开工前应进行技术交底,进行应知应会的教育,施工中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分项工程和重要结构部位必须遵循先试验后铺开施工的程序,先向监理工程师报送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方法、施工方案、施工准备、质量保证措施等等),监理工程师审核同意后方能进行试验施工,完工后经监理工程师检验符合要求后才能铺开施工。上一道工序未经检验合格,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③分项工程施工现场应实行挂牌管理,标明企业内容及操作规程和质量要求,认真自检、互检及工序交接检验制度,要切实做好隐蔽工程的检验。
④要加强质量监控,确保规范规定的检验和抽验频率,现场质检的原始记录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弄虚作假,接受质量检查时,必须出示原始资料。
⑤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质量活动,制定奖优惩劣的激励措施,对质量事故要做到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不明不放过,整顿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⑥接受发包人定期不定期对施工质量、进度、管理、安全等进行检查。
⑦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人违反施工技术规程操作程序和质量管理、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造成质量隐患或质量问题,经驻地监理工程师确认,承包人按专用条件第22.1.2条款第(9)、(10)项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承担后承包人仍应当对质量问题予以修复直至达到标准要求。凡在28天内连续二次被责令返工,每次返工工程造价在3万元以上,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或有权提取保函项下的金额,且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20%的违约金。
25.3资金监管
25.3.1对支付的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应确保:
(1)承包人依约向供应商、分包商支付货款或工程款;
(2)承包人依约支付工人工资;
(3)承包人按照法律规定及时缴纳税款;
(4)承包人的用款符合用款计划且不存在将工程款挪作他用的行为。
25.3.2如承包人未及时支付工人工资或各种材料款项,发包人可直接向工人或材料供应商支付工资及相关材料款,并直接从应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
25.3.3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供应合同、班组承包合同、分包合同(若有)等。
25.4承包人应泉州台商投资区开具相应发票。
25.5承包人承诺与保证
25.5.1在签订合同前,承包人已对本工程的现场地形、地貌和特征、合同性质、承包范围、工作内容、付款方式、工期及违约金等所有合同内容已完全了解,并无任何异议。
25.5.2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价款及风险包干范围,系承包人在充分考虑了本工程的各种风险,在平等合作基础上的优惠让利,对承包人执行本工程合同、对工程质量及进度的控制以及承包人对发包人所做的承诺不产生任何不利影响。
25.5.3承包人承诺将按照发包人的工作流程和格式要求,申请或提交有关文件,包括但不仅限于付款申请、变更申请、索赔申请/报告、工程进度更新报告等,若承包人不能执行或不正确执行发包人工作流程和格式要求,则发包人可以延迟或不予批准有关付款和变更申请。
25.5.4承包人应及时在建筑服务地缴纳应纳税费。在合同约定付款时,承包人需提供建筑服务发生地完税凭证并开具税务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拒付工程款。


附件一:
(一)参考品牌
第2章主要材料设备参考品牌明细表
主要材料设备参考品牌明细表序号 材料设备名称 生产厂家或品牌 备注
1 玻璃钢管 广东宝通玻璃钢有限公司
杭州万德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厦门创万通管业有限公司
杭州介通电缆保护管有限公司
泉州市路通管业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和盛塑业有限公司
福建亚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泉州市恒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泉州大日塑胶有限公司
联塑集团
福建纳川管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耀华玻璃钢有限公司
2 UPVC双壁波纹管(排水、通信) 福建亚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南安市华益塑胶制造有限公司
联塑集团
广东国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福建振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介通电缆保护管有限公司
泉州市路通管业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瑞南管业有限公司
广东宝通玻璃钢有限公司
泉州兴源塑料有限公司
佛山顾地塑胶有限公司
福建李氏管业有限公司
3 聚乙烯缠绕结构壁管 联塑集团
杭州邦德市政塑管有限公司
福建振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晟扬管道科技有限公司
泉州兴源塑料有限公司
佛山顾地塑胶有限公司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东方克拉管业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省高品科技管材有限公司B型
佛山市南海区瑞南管业有限公司
惠州长龙管业有限公司
南昌市中天管道有限公司
福建鼎力克拉管业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省中水管业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祥云科创新型管业科技有限公司
康泰塑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HDPE双壁波纹管)
福建集泰塑胶有限公司
4 Ⅱ钢筋砼管 南安方圆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惠安县坚石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石狮市东方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石狮市永前建材有限公司
南安市振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5 井盖 泉州洁强道路设施有限公司
临安巨丰城市配套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永高塑业发展有限公司
石狮市永前建材有限公司
南安方圆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福建和盛塑业有限公司
晋江市鸿基水泥预制品有限公司
泉州博超实业有限公司
河北辉腾铸造有限公司
河北韩兴铸业有限公司
泉州市泉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6 钢筋 三钢
凌钢
首钢
三安
宝钢
唐钢
南钢
三宝
7 水泥 三元岩
三德
春驰
莲花
龙鳞
紫金
海螺
红狮
岩马
金牛
建福
华润
炼石
8 支座
(球冠、盆式、板式) 上海彭浦橡胶制品总厂
四川新路桥实业有限公司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新津新筑路桥机械有限公司
中国路桥(集团)新津筑路机械厂
河北衡水宝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
上海紫江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衡水中铁建工程橡胶有限公司
成都市大通路桥机械有限公司
衡水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9 钢绞线 江苏江阴华新钢缆有限公司
江苏江阴法尔胜钢铁制品有限公司
上海申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天津第一预应力钢丝有限公司
江西新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奥盛(马鞍山)纲线钢缆有限公司
无锡中冶钢缆有限公司
江苏无锡金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柳州欧维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湘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钢线钢缆集团有限公司
宝钢集团上海二钢有限公司
天津高力预一预应力钢绞线有限公司
10 锚具、夹片 柳州欧维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开封中原预应力工艺设备厂
成都新津新筑路桥机械有限公司
安徽省合肥交通桥梁锚具厂
湖南湘潭预应力锚具厂
湖南衡阳新德力预应力有限公司
安徽省合肥威胜利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浙锚预应力有限公司
柳州市高桥预应力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衡阳富湘机械制造总公司
开封华泰机电有限公司锚具制造厂
襄樊中铁宏吉预应力设备有限公司
11 预制一体化泵站 亚太、菲源、蓝深
12 预制泵站井筒 亚太、菲源、蓝深
13 潜污泵 亚太、菲源、蓝深
14 阀门 北京首高、福建兴达阀门厂、天津伯纳斯威阀门有限公司
15 粉粹型格栅 莫诺、艾维、富兰克林、环创
16 压力管道、管件 亚太、菲源、蓝深
17 井筒上部安全格栅 亚太、菲源、蓝深
18 井筒中间维修平台 亚太、菲源、蓝深
19 变频动力控制柜 亚太、菲源、蓝深
20 空气开关、断路器、变频器 施耐德、ABB、西门子、丹佛斯
21 泵站综合自动化控制系统 亚太、菲源、蓝深
22 PLC、HMI液晶触摸屏 施耐德、ABB、西门子、丹佛斯
23 预制混凝土检查井 南安方圆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石狮市永前建材有限公司
泉州三闽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24 PE聚乙烯 福建亚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李氏管业有限公司
泉州兴源塑料有限公司
25 一体化泵站进口设备 飞力、格兰富、泽尼特、海德隆、滨特尔
26 高强度玻璃纤维复合材料编绕拉挤(BWFRP) 广东全球通管网有限公司 甲方有权对本生产厂家或品牌进行更新。
说明:1、本项目发包人提供的上述主要材料设备品牌仅供财政预算、承包人参考。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可以直接选用参考品牌中的一种,也可自行选定其它品牌,但所选的品牌品质(品牌知名度、技术标准和质量等级)应当相当于或不低于参考品牌,并需书面向发包人提出,得到发包人确认后方可使用,发包人有权拒绝使用不合格的主要材料设备。
2、上述未列入的其它材料设备应按福建省政府投资项目甲控设备材料供应商名录或台商投资区主材品牌名录中选用,承包人拟更改主材品牌需事前书面报发包人批准确认,方可使用。
3、永久泵站需要使用国际品牌。

附件二:


附件三:
廉 政 合 同
根据《关于在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 的项目法人泉州台商投资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和泉州台商投资区水务投资经营有限公司(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 (工程总承包单位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以下合同。
1、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 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有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承包人义务
(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建设市场的处罚。
5、双方约定:
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7、本合同作为 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的附件,与工程工程总承包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8、本合同送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发包人一:泉州台商投资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地址:
电话:
日期:

发包人二:泉州台商投资区水务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地址:
电话:
日期:

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地址:
电话:
日期:

附件四: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 (项目名称)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 泉州台商投资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和泉州台商投资区水务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1.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2.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关于进一步简化房建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备案办理的通知》(闽建建[2018]36号文、闽建建[2018]37号文)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压力容器、焊接、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3.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4.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5.本合同一式十二份,发包人各执四份,承包人执四份。

发包人一:泉州台商投资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地址:
电话:
日期:

发包人二:泉州台商投资区水务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地址:
电话:
日期:

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地址:
电话:
日期:
附件五:
渣土运输安全责任协议

甲方(建设单位):泉州台商投资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泉州台商投资区水务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乙方(工程总承包单位):
为加强 ,渣土运输安全施工管理,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杜绝事故发生,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规政策,经双方协商,签订本渣土运输安全生产责任协议。
一、甲方责任
1、及时传达和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和要求,督促乙方安全施工工作的落实。
2、对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督促乙方进行整改。
3、如发生安全事故,除及时报警外,务必在第一时间内向相关职能部门报告,不得拖延或瞒报事故。同时保护好现场,维护秩序,组织力量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处置工作。
4、因乙方怠于履行本合同下乙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致使第三人或有关部门要求甲方承担相应责任的,甲方有权先行代为支付,代付款从应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二、乙方责任
1、乙方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政策。
2、乙方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建立由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完善紧急救援措施,保证安全施工,做到“组织有保证,任务有要求,工作有检查,预防有措施”。
3、明确渣土运输安全生产职责,与项目负责人签订安全、文明施工责任书。
4、施工前应根据泉台渣土办[2013]5号文和泉台[2013]16号文,到我区渣土办及时办理建筑废土核准文件和建筑废土沙石运输路线牌,严格使用泉州市管控平台目录内渣土运输企业(车队)的合格车辆,并按要求安装GPS、行车记录仪等。
5、现场应尽量利用现有道路运输,道路沿线的桥涵、便桥、地下管线和构筑物应有足够的地基承载力,能满足运输要求。运输前应调查必要时进行受力验算,确认安全;穿越桥涵和架空线路的净空应满足运输要求。
6、渣土运输宜使用封闭式车辆运输,装土后应清除车辆外露的遗土、杂物;场内运输应根据交通量、路况和周围环境状况规定车速(不宜大于20公里/小时)。
7、施工现场应根据工程特点和环境状况铺设现场临时运输道路,运输前应确认合格;施工中,应设专人维护管理,保持道路平坦、通畅、不翻浆、不扬尘。
8、乙方在渣土运输施工时不得有下列行为:驾驶员未持证上岗,疲劳驾驶,酒后驾驶,超载,超速,违章载客;渣土运输车辆未按规定线路行驶,速度不均匀,忽快忽慢且遗漏;机动车、轮式机械在社会道路、公路上行驶未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道路上行驶时,未遵守现场限速等交通标识的管理规定;现场道路铺设未符合相关要求。
9、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存在的问题,要制定整改措施、经费保障、完工日期等整改计划,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按规定的时间上交安全检查整改情况书面材料,并向甲方报送书面整改情况。
10、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完善各种安全防护设施及警示标志标牌。若发生安全事故,要立即组织力量进行救援,最大限度杜绝人员伤亡,及时上报事故情况,不得拖延或瞒报事故。安全事故发生后,要保护好现场,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调查取证工作,按照责任及相关规定做好善后处理工作,消除安全隐患。
11、施工及运输过程发生致使驾驶员及第三人人身损害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12、渣土运输过程中对市政道路、公路及施工现场中的建筑物、可视物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13、因车辆滴、撒、漏而影响环境卫生、现场文明及施工运输过程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有关部门的罚款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14、因乙方怠于承担上述责任致使第三人或有关部门要求甲方承担相应责任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00元。
三、其它约定:
乙方应严格执行泉州市建筑废土砂石运输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建筑废土砂石运输企业(车队)安全管理的通知》(试行)。
乙方应根据市区两级渣土办最新文件《关于转发泉州市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管理办公室关于推广应用运输车辆抓拍识别系统的通知》(泉台渣土办[2017]23号)、《关于转发泉州市建筑废土沙石运输交通安全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广应用新型环保智能自卸车的通知》(泉台渣土办[2017]24号)的要求,推广应用运输车辆抓拍识别系统和新型环保智能自卸车。
四、本渣土运输安全责任协议,由工程总承包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工程开工前共同签署,作为工程总承包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本责任协议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存叁份。
发包人一:泉州台商投资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地址:
电话:
日期:

发包人二:泉州台商投资区水务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地址:
电话:
日期:

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地址:
电话: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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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台商投资区海山大道建设工程第标段(海湾大道~泉东大道)工程总承包(EPC补充通知(二)

各投标人:

我司组织的泉州台商投资区海山大道建设工程第一标段(海湾大道~泉东大道)工程总承包(EPC)(招标编号:泉台招字【2019】第37号),现招标文件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招标文件的补充事宜如下:

1、删除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中第2节商务文件“四、其他材料”承诺书中第2点内容。

2、本补充通知(二)与《招标文件》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通知(二)为准。

招标人:泉州台商投资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福建卓知项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2019年9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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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台商投资区海山大道建设工程第一标段(海湾大道~泉东大道)工程总承包(EPC)

流标公示

泉州台商投资区海山大道建设工程第一标段(海湾大道~泉东大道)工程总承包(EPC)2019年0924日上午9时30分在泉州台商投资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泉州台商投资区通港路大创商厦4层)举行开标会议,因资格审查合格家数不足三家,本次招标失败。

公示时间2019年929日至2019年1008日。

招标人: 泉州台商投资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卓知项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时间:2019年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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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台商投资区海山大道建设工程第一标段(海湾大道~泉东大道)工程总承包(EPC)

流标公示

招标编号:泉台招字【2019】第37号

泉州台商投资区海山大道建设工程第一标段(海湾大道~泉东大道)工程总承包(EPC)20190924日上午930分在泉州台商投资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泉州台商投资区通港路大创商厦4层)举行开标会议。福建第一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江西赣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中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家投标人未提供满足《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中与本项目相对应的设计类型人员配置的材料,不满足1.4.1(1)资质要求,按废标处理。因资格审查合格家数不足三家,故本次招标失败。

流标公示以此份为准。

1、公示时间:2019929日至20191008日。

2、异议提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流标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单位提出。

3、联系方式

招标人: 泉州台商投资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盖章)

地址: 泉州台商投资区通港路大创商厦7楼 ,邮编: 362000

电子邮件:/

电话: 0595-27559185 ,传真: /

联系人: 林工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卓知项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盖章)

地址:泉州市丰泽区华大街道华创园A区6楼,邮编: 362000

电子邮件: xmzzqz@163.com

电话: 0592-5151863 ,传真: 0595-22287175

联系人: 高晓辉

4、行政监督部门

名称:泉州台商投资区规划建设与交通运输局

办公地址: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杏秀路

联系电话:0595-27396608

时间:2019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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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候选人公示

(中标结果公示)

招标编号:泉台招字【2019】第37号

泉州台商投资区海山大道建设工程第一标段(海湾大道~泉东大道)工程总承包(EPC)项目招标于 2019 09 24 日在泉州台商投资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2019108日收到投标人投诉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该项目于 2019 10 15 日在泉州台商投资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评,现将复评后中标候选人公示如下:

1、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中标候选人排序

中标候选人

中标候选人名称(联合体)

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投标报价

设计费报价: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规定的收费标准的60%计取(以财审后的施工图预算作为取费基数,扣除发包人已支付的初步设计费用)。注:初步设计服务费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标准收费的60%计取(以批复的建安费概算为基数),乘以阶段比例45%,否则其投标将被评标委员会否决。最终设计收费以泉州台商投资区财政审核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施工图预算中的建安造价为计费基数进行调整。

施工建安费报价:下浮率K值8%

项目总负责人姓名

廖斯汉

证书(注册)编号

闽135111206666

质量要求

(1)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地方及行业相 关设计规范要求。设计成果文件应通过专家及施工图审查机构等 有关部门的审查并审查合格。

(2) 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合格标准及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质量 保修期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执行。

工期要求

总工期为24个月;其中设计周期为自本项目初步设计批复之日4个月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施工工期为自监理人发出本工程开工令之日起20个月内完成施工并竣工验收。

2、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

3、被判定为废标的投标人名称、原因:

4、公示时间: 2019 10 24 日至 2019 11 04 日。

5、评标委员会名单: 庄鸿晖、黄铖、贾健、黄仪、徐本龙、贺剑波、毛克勤、黄培杰、沈左爱

6、联系方式

招标人: 泉州台商投资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

地址: 泉州台商投资区通港路大创商厦7楼 ,邮编: 362000

电子邮箱: /

电话: 0595-27559185 ,传真: /

联系人: 林工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卓知项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

地址:泉州市丰泽区华大街道华创园A区6楼,邮编: 362000

电子邮件: xmzzqz@163.com

电话: 0592-5151863 ,传真: 0595-22287175

联系人: 高晓辉

7、异议提出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8、行政监督部门

名称:泉州台商投资区规划建设与交通运输局

办公地址: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杏秀路

联系电话:0595-27396608

日期:2019年 10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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