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榕农(动防)罚〔2020〕12号 |
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案 |
陈传明 |
2020年6月17日上午,本机关执法人员在福州和盛食品有限公司对进入该公司的运输生猪车辆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驾驶的运输车辆(车牌:闽AP2756)运输生猪到福州和盛食品有限公司,有随车携带《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有随车携带消毒设备、但无《生猪运输台账》。 经本机关执法人员调查,证实当事人未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9号》中第八条“承运人应当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及时对运输车辆进行清洗、消毒。详细记录检疫证明号码、生猪数量、运载时间、启运地点、到达地点、运载路径、车辆清洗、消毒以及运输过程中染疫、病死、死因不明生猪处置等情况”,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之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七条“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免疫、消毒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1)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2)……”,以及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则的处罚裁量标准:未造成危害,初犯的属于轻微违法程度,责令改正,处3000元罚款。 责令改正,处人民币叁仟元(3000元)罚款。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福州市广达支行营业部(账号350870007156241035009000287)缴纳罚没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08月5日 |
2020年08月10日已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