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安市农业局
乙方:浙江国遥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小微企业 无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981]ZDZB[XJ]2018004的福安市农业局福安市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技术服务采购项目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金额 | 基本需求 (品牌、型号技术指标等) |
交货期 | 售后服务要求 | 采购单位 | 联系人 | 报价单位 | 联系方式 |
1 | 1-1 | 测绘服务 | 测绘服务 | 70000 | 169400.00 | 按照《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保护区划定技术规程》(试行)要求 | 2018年10月30日前完成所有任务 | 提交全部成果并通过质量检验、成果验收后,成果质保半年。 | ||||
合计: | 1694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拾陆万玖仟肆佰元整(¥1694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2018年10月30日前完成所有任务;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新华中路4号市农业局;
4.3交付条件:详见询价通知书。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收集最新的基础资料并分析整理,编写划定工作设计书和实施方案,经采购人审核同意后开展工作,明确工作与技术实施方案。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按照《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技术规程》(试行)要求验收。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合同有效期为签订之日起一年。
10、违约责任
10.1 因乙方原因造成采购合同无法按时签订的,视为乙方违约,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乙方还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与乙方终止合同并收回合同价款。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乙方中途放弃、不按合同规定履行条约、所服务内容不符合标准导致无法正常验收或延迟验收。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经仲裁委员会仲裁有异议时。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作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11)《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5]106号); (12)《福建省农业厅、国土资源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水稻生产功能区划定工作的通知》(闽农综〔2018〕9号)和《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技术规程》(试行); (13)《福建省水稻生产功能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水稻生产功能区划定工作的通知》(闽农种植函〔2018〕429号) (14)与本工作有关的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指导性文件。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 | 福安市农业局 | 乙方: | 浙江国遥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住所: | 新华中路4号 | 住所: | 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武康镇塔山街科源路11号1幢国遥大厦10层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吴秋华 |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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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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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 13616090856 | 联系方法: | 13911097851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广场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33001647339059116688 |
签订地点:福安市
签订日期:2018年0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