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金额
-
项目地址
广东省
发布时间
2024/09/02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乐昌市地方公路站、广东定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乐昌市建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蔚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乐昌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韶关市中群建设有限公司:
当事人:乐昌市地方公路站
地 址:乐昌市公主下路62号
法定代表人:邓天树
当事人:广东定源项且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乐昌市天本园东路永乐城北区C7幢203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周岳娟
当事人:乐昌市建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广东省乐昌市人民南路65号政通商住楼203-204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东
当事人:广东蔚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乳源瑶族自治县乳源镇北环中路9号中国供销粤北农特产品电商物流商贸城11栋11-22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盘润发
当事人:乐昌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乐昌市公园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刘俊文
当事人:韶关市中群建设有限公司
地 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城南移民新村A幢首层1011-1012门店
法定代表人:李晓光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核查甄别工作的通知》(粤财采购函[2024]75号)要求,本机关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排查发现,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于2024年1月19日对乐昌市建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经向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核实:乐昌市建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至2022年期间存在在账簿上少列收入、多列支出、部分合同单方修改合同条款,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税金及附加、企业所得税的税收违法事实。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于2024年1月19日作出韶税二稽罚﹝2024﹞3号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对乐昌市建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以282.39万元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规定,以及《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财库[202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之规定,乐昌市建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从2024年1月19日起三年内不具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
但经核查,2024年4月9日,乐昌市建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参加了韶关市乐昌市省道S519线K9+900-K10+210段重点水毁修复工程(项目编号:FC2024CS004)的政府采购活动,并出具《资格条件承诺函》,承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乐昌市建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该项目的成交供应商。乐昌市建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参加韶关市乐昌市省道S519线K9+900-K10+210段重点水毁修复工程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出具的《资格条件承诺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综上所述,乐昌市建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具备参加韶关市乐昌市省道S519线K9+900-K10+210段重点水毁修复工程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且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韶关市乐昌市省道S519线K9+900-K10+210段重点水毁修复工程(项目编号:FC2024CS004)的成交结果无效。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依法向乐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乐昌市财政局
202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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