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xscg-2024071200292
预算金额234.16万元
招标联系人-0731-86101450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服务类合同预览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SCG-GK-202407120029-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县路口镇人民政府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广州市安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沙县路口镇农村人居环境服务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XSCG-202407120029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优惠率(%)
1 长沙县路口镇农村人居环境服务项目 垃圾处理服务 详见第四章采购需求 1 1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合同标的:

长沙县路口镇农村人居环境服务项目

金额明细:

采购项目

服务时间

本合同单价

年度预计服务工作量

年度预计服务价款

(年度服务价款最高限额)

其他垃圾清运

1年

193.05元/吨

1665吨

321428.25元/年

大件垃圾清运

1年

257.40元/吨

530吨

136422.00元/年

厨余垃圾清运

1年

(按365天计算)

5.94元/天/家

80家

173448.00元/年

压缩站管理

1年

(按12个月计算)

11880元/月

1个

142560.00元/年

农村环卫社会化服务

1年

(按12个月计算)

2574元/月/片区

50个片区

1544400.00/年

 

2318258.25/年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4-09-01 —— 2025-08-31

3.2 履行地点:长沙县路口镇镇域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伴随式服务:

1、其他垃圾清运

作业内容及要求乙方负责将镇域内6个村、社区(其中路口社区除外)保洁员集中收集的其他垃圾清运至压缩站,每个村(社区)分拣中心其他垃圾清运频次不低于2天1次,并根据垃圾产生量调整清运频次,保障及时清运,重点考核分拣中心无垃圾堆积情况,节假日等重点时段保障垃圾即产即清。垃圾运输车运走垃圾时,密闭设备必须齐全,防止垃圾抛洒,保持站区环境卫生。

2、大件垃圾清运

作业内容及要求:乙方负责与相关单位(村、社区、保洁员) 等就大件垃圾的清运等工作事宜进行联系协调,严格按照上级部门的收运要求组织车辆、人员、设备及场地,及时对大件垃圾进行清运、拆解、处理,确保路口镇全镇范围内不出现大件垃圾堆积而无人处理的情况,并做好台账登记。清运收集处理场地由乙方自行安排负责,处理残余乙方不得任意焚烧。

3、厨余垃圾清运

作业内容及要求乙方负责将镇域内所有学校、医院、食堂、餐饮门店、分拣中心等产生或收集来的厨余垃圾进行日常清运。对每次清运做好数据台账管理,将厨余垃圾清运至路口镇生态绿岛或者路口镇集中垃圾收集点。约80 家。

4、压缩站管理

作业内容及要求乙方负责对其他垃圾进行压缩,并转运给外单位外送处置。安排专人负责长春垃圾压缩站日常运行管理、场地和机械设备等的日常保养及维护维修;每次工作有台账记录,乙方管理人员应对垃圾收集车进行随机抽查检验,对所有进入中转站的垃圾收集车要求逐车检查,认真鉴定垃圾成分,严禁有毒有害垃圾进场。垃圾必须做到日产日清。场内工作人员负责定期对设备、场地进行防臭消毒处理;承包期内,单次维修费用达到5000元以上的或者单次更换零件的费用达到5000元以上的,经设备专业维修公司认定后,该费用由甲方承担。其他设备的日常保养和维修由乙方负责。外送做到满车压缩外送。

5、农村环卫社会化服务

作业内容及要求全镇分成 50 个片区开展农村环卫社会化服务,包括:垃圾收运(乙方负责提供收运所需车辆),并督促居民正确进行分类,从全镇9900户居民中收运初步分类的垃圾至村分拣中心,在分拣中心进行二次分类,并保持各村组公共区域的面源卫生整洁。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按实结算
(1)结算方式:按季度办理结算,服务价款=合同单价×实际服务量-甲方根据考
核细则对乙方的月度罚款。每次结算,乙方应及时应提供相应佐证资料,乙方实际服务
数量最终以甲方验收单确认的数量为准。
(2)支付周期:按季度支付,即下季度对上季度服务价款进行支付;甲方付款前
乙方需提交全额发票,否则甲乙有权顺延付款时间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3)特别说明:
本合同期限内,乙方应按照本合同履行路口镇镇域内的其他垃圾清运、大件垃圾
清运、厨余垃圾清运、压缩站管理、农村环卫社会化服务的实际所需的全部服务义务;
本合同期内(壹个年度)各个服务单项均存在服务价款最高限额(详见上表),即乙
方按照本合同履行路口镇镇域内的其他垃圾清运、大件垃圾清运、厨余垃圾清运、压
缩站管理、农村环卫社会化服务的实际所需的全部服务义务后,如路口镇镇域内各个
服务单项实际所需的服务量超过本合同约定的年度预计服务工作量,本合同期限内(壹
个年度),各个服务单项的服务价款的最终结算金额按照上述年度预计服务价款(年
度服务价款最高限额)执行;超出的部分不再计算服务费,该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

4.2 收款账户: 广发银行白云机场支行(广州市安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101008516010003777)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按照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严格执行

环境质量标准

1、按照日产生量合理设置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必须配盖,实行密闭收集,没有附着牵挂物,不能沿路漏撒垃圾。

2、定时清洗收集容器,保持收集容器的整洁、卫生,做到容器外表无污渍和油渍;加强收集容器的日常维护和修理,保持收集容器的完好和正常使用;定时清扫收集容器存放地点,保持周围整洁卫生。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按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 号)的规定标准验收。

履约验收程序:

1)启动履约验收程序。采购单位及供应商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启动履约验收工作。因合同变更、市场因素、技术因素、配合因素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及时启动履约验收工作的,应当作出书面情况说明,并作为履约验收资料的组成部分。

供应商在合同履行达到验收条件时,应当组织内部自查,自查合格后及时向采购单位提出项目验收书面申请,自查情况作为书面申请的相关证明材料。采购单位应当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启动项目验收并通知供应商。对于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的、涉及公共利益或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金额较大的(1000 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 万元以上采用非招标方式的工程采购项目,下同)采购项目,验收准备时间可适当延长,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不得超过 10 个工作日。


2)成立验收小组。履约验收工作程序启动后,采购单位或第三方机构应当成立验收小组,负责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具体工作。

验收小组应由本单位本系统熟悉项目需求与实施情况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由采购单位自行选择,原则上从本单位本系统指定,确有必要也可以邀请相关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实际使用部门人员等至少3 人及以上单数组成,对于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的、涉及公共利益或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金额较大的采购项目至少 5 人及以上单数组成。

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购单位可以邀请参加本采购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参加验收小组;对于复杂的(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等)、金额较大的项目,可以视情况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小组;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加验收小组。

验收小组可以推选一名成员担任组长,主持验收小组的工作。验收小组应当独立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小组成员存在政府采购回避制度规定的情形或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公平公正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确认验收方案。验收小组应对政府采购合同中的履约验收方案进行确认。履约验收小组发现履约验收方案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验收工作无法进行,或者验收过程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与采购单位沟通并作书面记录。

4)实施项目验收。验收小组应当认真履行验收职责,严格按照履约验收方案组织实施验收工作,出具验收意见,做好验收记录,确保项目验收意见客观真实反映合同履行情况,对验收结果负责。

1)项目验收范围应当完整,确保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进行核对验收,不得省略、遗漏和缺失,也不得擅自扩大范围。

2)项目验收内容应当具体,形成详细的验收清单,客观反映货物供给、工程施工和服务承接完结情况等。

3)供应商应当严格按照履约验收的约定,积极配合采购单位、第三方机构做好验收工作,提供与验收相关的生产、技术、服务、数量、质量、安全等资料,对履约情况争议问题,有义务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材料。

5)出具项目验收书。验收小组成员应对项目验收结果出具个人验收意见,并对自己的验收结论承担法律责任。验收小组以书面形式作出项目总体验收意见及评价,形成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书,验收小组全体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确认,采购单位及供应商应当对验收小组的验收意见进行确认,在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书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验收小组成员的个人验收记录和个人验收意见、采购项目邀请检测机构出具的意见或检测报告、分期(次)/分项验收的阶段性验收意见及相关资料作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书的组成部分。

1)验收合格的。一次性验收的就采购项目整体出具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书;分期(次/分项验收的,应当进行分期(次)/分项验收并出具分期(次)/分项验收意见(采购单位分期(次) /分项考核验收结果可作为验收意见),在政府采购项目最后一 次付款前就项目整体出具结论性的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书。 验收不合格的,也应就当次验收出具不通过意见的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书并加盖公章。


2)采购项目按约定需检验检测的,应当以采购单位名义委托具有资质的且供应商认可的专业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不得由供应商提供检验检测报告替代。

3)因客观原因导致验收结果与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完全符合,供应商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经验收小组确认,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比合同约定内容提高了使用功能、标准或者属于技术更新换代产品,在不影响、不降低整个采购项目的运行质量和功能且未增加合同金额的前提下,可以验收合格,在验收意见中应单独注明偏差内容、论证意见及处置建议。

4)验收小组成员意见不一致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项目总体验收意见及评价。对项目总体验收意见及评价有异议的,应当在个人验收意见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验收意见。

5)验收小组在验收中发现供应商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商务等要求履约,应验收不合格。采购单位应及时根据采购合同约定及有关法律规定,要求供应商采取补救措施或要求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要求供应商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向供应商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书,供应商整改结束后,及时通知采购单位重新验收。重新验收仍不合格的,采购单位应依法要求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履约验收过程有关合同履行问题、违约责任认定和争议解决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6)项目验收过程中,供应商对项目总体验收意见及评价存在异议,拒不认可或拒不盖章的,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处理。

6)验收结果公告。除涉密情形外,采购单位应当在履约验收通过后3 个工作日内在“长沙政府采购网”公开验收结果及验收意见。

7)验收资料归档。项目验收完结后,采购单位应当将验收小组成员名单、验收过程资料、验收原始记录、

验收结果等资料作为采购项目档案妥善保管,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违规销毁,验收资料保存期与采购项目采购档案保存期一致,为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15 年。

8)验收相关费用支付。对项目验收发生的检测(检验)费、劳务报酬等费用支出,政府采购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无约定的,由采购单位承担。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项目验

收的,委托费用应当在委托协议中明确。验收小组成员中的专业技术人员(本单位以外)费用可参照《湖南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或其他行业标准执行。采购单位工作人员不得获取劳务报酬。

9)合同资金支付。项目验收合格应作为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的必要条件。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应当终止合同款项支付,并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追究供应商法律责任。涉及分期(次)/分项验收付款的项目,应具备符合合同约定的阶段性验收合格要求。采购单位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因素,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交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款保函或其他担保措施。

对于满足政府采购合同约定支付条件且验收合格的,采购人应当及时向供应商支付合同款项,原则上自货物、工程、服务验收通过并收到供应商提供的发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自达到约定的付


款条件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60日。鼓励采购单位完善内部流程,自收到发票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支付事宜。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采购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分期(次)/ 分项验收,验收合格的,按比例支付相应合同款项,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采购单位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单位放假、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迟延付款。采购单位和供应商对资金支付产生争议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解决,保证资金支付效率。

对有下列情形的,采购人不得支付合同款项,但合理比例的预付款除外:

1)政府采购项目未经验收;

2)政府采购项目验收不合格;

3)政府采购项目验收部分不合格,且影响整体功能;

4)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订立补充合同进行追加的部分。

4.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4.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因成交人造成的,由成交供应商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单位承担。

4.4.项目验收不合格,由成交供应商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采用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明检和暗检,全面检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乙方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考核。甲方或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适时适度调整、补充考核办法。

2、甲方有权对乙方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称职的,可建议乙方予以调换。

3、甲方应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服务价款。

(二)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为履行本合同,乙方应配备足额专业资质的人员和专用的车辆、工具、设备。乙方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及安全生产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日常管理工作,自主开展各项服务工作,及时、按质按量完成服务工作,但不得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获取不当利益

1)乙方实际到位管理人员、工作内容须与投标文件相一致,不得随意更换,所有人员及设备在合同生效日起全部进场。

2)乙方必须为工人依法购买保险,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着力提高职工工资收入水平。

3)乙方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无条件接受甲方及上级本门的履约情况和组织作业情况进行督查;严格执行相关制度督查管理办法。

4)乙方应按专业化的要求配置管理服务人员并拟定方案。

5)乙方提供的所有车辆必须按交通法律法规要求配有专职司机,车辆行驶证和司机驾驶证复印件必须报送甲方存档。

6)乙方投入本项目的所有人员进场前必须到县级及以上人民医院进行体检,确保无重大疾病、有劳动能力、符合劳动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能胜任本工作的方能上岗。并将体检报告和身份证复印件交甲方存档。

2、乙方负责服务区域内甲方所移交的市政设施的保管和维护。如管理失职或使用不当,造成设施毁损或给其他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工作人员工作失职或构成犯罪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4、乙方应确保安全作业、规范作业,服务期限内,乙方因履行本合同造成其工作人员及第三方的人身财产损害,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乙方在服务期间内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领导,尤其是上级下达突击性工作任务时,必须无条件服从调度及安排。

6、乙方进场后,使用与项目有关的设备时优先采用本地企业生产的两型(绿色)产品。

7、乙方无条件接受甲方其相关部门的考核结果。

8、本项目严禁挂靠,严禁转包、严禁分包。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甲方应该配合乙方的工作,若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服务目标,甲方不得扣除乙方相应费用,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如因乙方自身原,造成不能完成管理服务目标的,甲方有权扣除相应的保洁、维护等服务费用,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合同期内,如果乙方不履行职责且拒不纠正的或乙方或其聘用人员无正当理由上访或罢工的或者乙方工作人员等发生安全事故但乙方未及时处理好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

4、合同期间,乙方服务连续两个月被考核为不合格或者一年内三个月被考核为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

5、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转让他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

6、本项目存在挂靠、转包、分包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且上报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7、除本合同约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外,甲乙双方均不得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否则由提前终止合同一方支付给另一方两个月的管理服务费作为违约金。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特别约定事项

1、为便于对机械设备的监管,要求所有专用运输车辆必须统一标识、专车专用,务必按合同约定配足机械设备,确保收运处理质量及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突,不打乱仗。

2、所有设施设备完好率达到85%以上,按要求配备收集运输设备、设施,保证设备、设施的良好运行。

3、全镇共分50个片区,乙方每个片区须配备专门的小型电动保洁车开展农村环卫社会化服务工作;提供1台挂桶垃圾压缩车进行垃圾清运。

4、乙方所配备人员须满足甲方本需求内所明确的人员配置要求,保洁人员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做适当增补。

5、特别说明:

本合同期限内,乙方应按照本合同履行路口镇镇域内的其他垃圾清运、大件垃圾清运、厨余垃圾清运、压缩站管理、农村环卫社会化服务的实际所需的全部服务义务;本合同期内(壹个年度)各个服务单项均存在服务价款最高限额(详见上表),即乙方按照本合同履行路口镇镇域内的其他垃圾清运、大件垃圾清运、厨余垃圾清运、压缩站管理、农村环卫社会化服务的实际所需的全部服务义务后,如路口镇镇域内各个服务单项实际所需的服务量超过本合同约定的年度预计服务工作量,本合同期限内(壹个年度),各个服务单项的服务价款的最终结算金额按照上述年度预计服务价款(年度服务价款最高限额)执行;超出的部分不再计算服务费,该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县路口镇锦绣路89号 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云城街机场路1630号318房
法定代表人: 刘鎏 法定代表人: 彭门托
委托代理人: 彭践 委托代理人: 杜瑶
电话: 0731-86101450 电话: 020-86549669
传真: 0731-86101038 传真: 020-86549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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