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南京颐乐置业有限公司65%股权及未偿本金余额为35650万元人民币的债权
金额
-
项目地址
江苏省
发布时间
2022/12/13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g32022sh1000087-2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项目编号 G32022SH1000087-2
项目名称 南京颐乐置业有限公司65%股权及未偿本金余额为35650万元人民币的债权
转让方名称 嘉兴瑞昶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兴瑞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转让比例 29
挂牌价格 35,650万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 20
挂牌日期 2022-12-13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
重要信息披露 (1)本次转让标的为南京颐乐置业有限公司65%股权及未偿本金余额为35650万元人民币的债权,该等转让标的系整体打包转让。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南京颐乐置业有限公司65%股权对应评估价值为-14,734.04万元。本次嘉兴瑞枡转让所持有对标的企业36%的股权,股权转让底价为0.55万元人民币;嘉兴瑞昶所持有对标的企业29%的股权,股权转让底价为0.45万元人民币,两家转让方分别持有标的企业股权合计为65%(简称“标的股权”),标的股权转让底价合计为1万元人民币。 截至2021年12月31日,转让方对标的企业持有未偿本金余额为35650万元人民币的债权,评估价值为38,834.61万元。本次嘉兴瑞枡和嘉兴瑞昶转让各自对标的企业债权的转让底价分别为16,049.55万元和19,599.45万元,合计为35,649万元。 (2)本项目若产生竞价,增值部分按两家转让方各自转让底价(标的股权及标的债权转让底价之和)比例分配。 (3)本项目存在标的企业其他股东未明确表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形。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应根据标的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的约定,参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交易规则行使优先购买权。转让方系整体打包转让南京颐乐置业有限公司65%股权(即标的股权)及未偿本金余额为35650万元人民币的债权(即标的债权),其他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一并受让标的股权及标的债权。 (4)标的股权所对应的注册资本尚未实缴,如受让方受让标的股权,则标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的全部实缴出资义务均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不再承担任何实缴出资的义务,受让方应承诺履行完毕该等实缴出资义务,如受让方违反该项义务导致转让方、标的企业、标的企业其他股东、标的企业债权人及其他第三方遭受损失,受让方应向该等主体直接承担相应的违约及赔偿责任。 (5)转让方在收到受让方支付的全部交易价款及《产权交易合同》约定的其他应付款项(如有),且在收到经转让方认可的受让方承诺履行完毕标的股权对应实缴出资义务的书面文件后,方有义务配合办理标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和标的债权转让手续。 特别声明:标的股权及标的债权其他《风险须知》详见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备查材料。 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已被告知、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产权转让公告及其附件、备查材料揭示的风险,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为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如交易对象为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的,则不得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转让方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本次资产处置有关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转让方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4、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 5、意向受让方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包括但不限于: 一、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要求(有□ 无■) 二、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的要求(有□ 无■) 三、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要求(有■ 无□ ) 标的企业原有的债权、债务由本次产权交易后的标的企业继续享有和承担。 四、其他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转让标的情况下,在挂牌期满前递交受让申请文件,并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5000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挂牌期满日17:3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受让转让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转让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或《资产转让协议》,以实际签署名称为准,下同)签订后且受让方支付完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额原路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非标的企业股东竞买人递交受让申请及交易保证金的,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于信息发布期满次日补登公告,即延长信息发布7个工作日,如没有征集到新的意向受让方,该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转让底价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平台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转让底价的,经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在同等条件下对其报价结果表示行权意见后确定受让方,采取协议方式成交。如信息发布期满且补登公告期满只征集到一个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应当以不低于转让底价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平台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转让底价的,则采取直接协议方式成交。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与转让方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非标的企业股东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经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对其他竞买人的竞价结果在同等条件下表示行权意见后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受让方确定后,被确定的受让方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方式。受让方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之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到联交所指定银行账户。联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按转让方书面通知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交纳保证金且通过资格确认,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竞买人同意联交所将该笔保证金划转至转让方,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向相应竞买人索赔,扣除的保证金及竞买人支付的赔偿金按转让方各自转让底价(标的股权及标的债权转让底价之和)比例分配。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平台进行有效报价的; ②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 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3)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受让方未按《产权交易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的。 4)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转让标的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6、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递交如下书面承诺内容: (1)我方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转让标的所涉风险须知、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同意受让转让标的,我方承诺对我方所知悉的本项目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2)我方对照转让信息披露公告所列的受让方资格条件,已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符合本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条件,有权受让转让标的、已获得签署和履行本次交易的相应授权或批准,决定申请受让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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