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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东海大厦北侧三—五层出租 | ||
项目法人: | 合肥新站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项目地址: | 新站区 |
立项批文名称: | 此项目无立项批文信息 | 项目审批单位: | 此项目无立项审批单位信息 |
监督部门: | 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 | 代理机构: | 合肥新站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
交易平台: | 新站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项目见证时间: | 2024-03-08 |
东海大厦北侧三—五层出租公告
项目名称 |
东海大厦北侧三—五层出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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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2024AXXCJ00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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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 |
合肥新站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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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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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监督部门 |
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 联系方式:0551-657776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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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竞价期限 |
1、公告期:2024年3月11日9:00始至2024年3月31日17:00止。 2、网络一次性报价期:2024年3月11日9:00始至2024年4月1日10:00止,网络一次性报价期截止后立即进入优先权行使期,优先权行使期截止时间至2024年4月1日11:00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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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租标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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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标的 |
层数 |
结构 |
建筑面积 (㎡) |
租期 (年) |
租金底价 (万元/年) |
交易保证金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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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大厦北侧三—五层出租 |
三-五层 |
框架 |
1557.00 |
3 |
18.6840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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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处房产坐落于合肥市站前路北侧。 2、标的权属情况:该标的无房地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出租标的无权属纠纷,出租方将提供该标的房屋权属证明,方便承租方办理相关经营证照。 3、该处房产禁止从事餐饮行业,出租标的位于三—五层,无停车场及电梯,无燃气;水电按现状移交,如不能满足后期经营需要,由中标方自行向相关部门提出水电气的增容或改造申请,出租方予以配合但不提供协调义务,由此产生的改造费用、安全责任等均由中标方自行承担,改造后增加的产权无偿归出租方所有。第6层楼顶为原承租户搭建的临时建筑,不在本次出租标的内,由中标方负责该处房产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全部费用及安全责任,除出租方自身原因之外,出租房不承担任何维修及安全生产责任,如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要求对该部分临时建筑进行拆除,中标方须无条件服从,不影响出租面积及中标价。 4.出租标的无一次消防验收证明。承租户如需要,可自行向有关消防部门申请补办相关手续,我公司可予以配合,但对最终申请结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及义务。办理相关消防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户自行承担。所有包括但不限于与消防有关的消防设施设备、消防用水及消防联网等按房屋现状交付为准,委托方不提供消防现状以外的一切改制,维修、更换及申报义务,承租人中标后根据经营需要进行消防改造及申报,费用自行承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协调义务。 5、首次出租期限为三年,租赁期限届满后,履约情况良好的可以续签三年。续签合同的租赁费需要重新评估,不得低于房屋租赁合同的最后一年租金标准。租金自《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第二年起,每年在上一年度租赁费的基础上上涨2%,以此类推。 6、房屋无独立化粪池,中标方须自行、自费增加房屋自用化粪池,出租方不提供任何协调义务。 7、出租费不含物业费,中标方需自行与物业公司协商确定物业管理事宜,确保出租标的整体运营期间符合文明创建要求。 8、出租方为一般纳税人,按5%的简易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只能向(一般纳税人)中标方提供税率为5%的房屋租赁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向(非一般纳税人)中标方提供房屋租赁增值税普通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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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
1、租赁房屋的用途为综合楼。 2、房屋拟出租用途禁止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09版)第七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人员密集场所”型行业。 3、中标方使用上述房屋必须符合《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需获得生态环境、住建(消防)、公安和市场监督部门许可的,由承租人自行办理并承担相关一切费用和责任。 4、中标方使用上述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禁止经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业。标的禁止经营歌舞厅、夜总会、洗浴城、电玩城、金融集资、民间借贷等行业。如由此造成中标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房屋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相关责任和经济损失由中标方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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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1、租金支付:首期租金为首年租金总和,以后租金每3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首期租金须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前一次性转账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以后每期租金须自下一期计租开始日前30日内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2、履约保证金:中标方须向出租方支付成交后半年租金费用标准作为履约保证金(首年租金的六个月租金总额),租赁期满如中标方未发生违约情形时出租方予以退还,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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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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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二)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及联合体竞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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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承租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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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意向承租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出租方咨询,自行了解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报名的意向承租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出租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现场踏勘联系人:合肥新站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侯工 电话:0551-65770128) (二)本次房屋出租以列示的标的面积为限,以移交时的实际现状为准。实际移交面积与本公告中公示面积存在差异的,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成交出租费。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出租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额外服务,如由此造成承租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出租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三)承租方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版)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消防职责,负责对出租标的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在合同履行期内,承租方负责出租标的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承担房屋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与出租方签订运营期间安全生产责任状。 (四)承租方承担出租房屋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门前三包等相关费用,承租方承担的水、电费用包括自用部分和公摊部分(公摊部分包括路灯、景观灯、楼梯灯等公共区域用水用电,以及正常的电损、水损,具体以水电气等公共服务部门及物业公司最终核定的数据为准)。出租房屋的改造、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房屋主体结构质量原因导致的维修费用除外)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五)承租方确保装修、装潢方案符合消防、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承租方完成装修、装潢后,如不能通过消防、环保、卫生等相关主管部门验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责任及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六)出租期内,承租方需负责标的房产物业管理职责,承租方需配合出租方的整体管理,符合文明创建要求。 (七)出租期内,承租方对出租房屋进行改造、装修、装潢时,改造、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出租方同意,如因承租方装修方案未通过审查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且改造、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及消防通道,承租方应立即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八)承租方应确保该房屋经营业态符合消防等相关安全生产规定,不符合的须无条件进行整改。承租方须按照消防等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安防设施设备,保证消防通道畅通,做好出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范围内的防火、防盗等工作,出租方、物业公司及上级部门对出租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承租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及时整改直至符合要求。 (九)承租方需按行业主管部门及出租方的统一要求安装门头招牌,安装前需将门头方案报出租方审核,并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出租合同履行完毕后承租方自行予以撤除。 (十)承租方应积极配合出租方及物业公司维护该房屋所在项目的公共设施、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和车辆秩序。在出租期内,承租方不得出店经营;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公共设施;不得随意在项目内任何公共区域张贴广告、悬挂标志或文字;承租方在获得出租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以任何目的或形式使用项目的名号及标志或该名号及标志的各种图像;承租方的经营行为不得影响相邻承租方的正常经营和相邻权,承租方使用房屋期间给出租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承租方违反上述第(六)、(七)、(八)、(九)(十)项约定,视同承租方违约,每发生一次扣除履约保证金总额的1%,作为承租方支付的违约金。同时出租方或物业公司将立即下发书面通知限期立即整改,如承租方拒绝整改或限期未完成整改的,出租方或物业公司可采取停水停电等管理措施,直至完成整改,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如承租方拒不整改逾期30日(含)的,视同承租方严重违约,出租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收回该房屋,不予支付承租方任何装修补偿、改造费用。 (十二)出租期内如承租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经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下发书面整改通知后仍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或人身损失的,视为承租方严重违约,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责令承租方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出租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承租方出租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不予返还承租方履约保证金,如造成出租方损失或法律纠纷,承租方承担相应责任。 (十三)出租期内,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延期缴纳房屋出租费、履约保证金、水电费等费用,否则视同承租方严重违约,出租方或物业公司可采取停水停电等管理措施,直至承租方缴齐拖欠的出租费等费用,由此导致相关损失及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如承租方拒不缴齐拖欠的出租费等费用逾期30日(含)的,出租方可单方解除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收回该房屋,不予支付承租方任何装修补偿费用。 (十四)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改造出租房屋或其他情势变更因素导致合同解除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出租费按照实际出租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十五)因承租方违约导致出租方提前解除合同收回房屋的,承租方应在出租方书面要求的期限内交还房屋。承租方逾期不交,出租方将采取停水停电等管理措施,同时承租方需每天按中标合同日使用费标准的2倍支付房屋使用费;逾期超过30日(不含)不交的,出租方将有权邀请公证部门自行予以清空该房屋并对房屋中的物品自行处置,无需向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或通过法律手段收回该房屋。 (十六)承租方成交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房屋,承租方自《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物业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及《物业管理合同》。出租方于上述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出租房屋现状交付给承租方;若因出租方原因推迟交房,则将出租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出租期不变;若因承租方原因推迟交房,则出租终止时间不予顺延,且以合同签订日作为房屋移交日计算出租费。《出租房屋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盖章(按手印)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承租方逾期十天不签合同或未缴齐费用的将移交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十七)《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方投入的改造、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出租方所有和使用,或将房屋恢复至初始移交时原状,并将出租房屋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出租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十八)合同期满前,承租方如参与竞价,应至少提前六个月按合同约定缴纳清空保证金,并签定相关承诺函;如不参与竞价,须承诺在出租期结束后的十日内搬离清空。 (十九)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房屋租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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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承租人确定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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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采用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除涉及优先权人未放弃行使优先权的情形),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注:1.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2.同等价格下,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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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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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主体库登记 |
意向承租人须完成交易主体库登记申请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承租人为企业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 2.意向承租人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下方的“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交易主体登记指南(投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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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登记 |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承租方,直接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承租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保证金缴款账户须与意向承租方实际缴纳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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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交易保证金 |
意向承租人登记成功后,须通过企业库注册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账号如下(转入任一银行账户均可):
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人可登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4009980000)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须确保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保证金数额不足、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合肥新站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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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竞价 |
1.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承租人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本公告附件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 3.如出租标的有优先权人的,须按照上述要求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方可进入竞价系统行使优先权。逾期或者未按规定完成上述流程视同放弃优先权。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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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向承租人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新站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请参见本公告电子附件《产权交易操作手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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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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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新站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合肥市新站区学府路1516号智慧产业园A14号楼5层;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承租方为企事业单位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承租方为自然人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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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委托方上传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其他意向承租人缴纳的保证金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新站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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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方式 |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新站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新站区学府路1516号智慧产业园A14号楼5层,联系电话:0551-65777673。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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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为首年成交月租金的10%,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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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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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新站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新站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新站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二)任何要求澄清出租公告的意向承租人,均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合肥新站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三)合肥新站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新站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四)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新站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五)疫情期间,各市场主体均应当按照《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疫情防控期间交易服务指南》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谢谢理解、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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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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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踏勘 |
联系人:侯工,联系电话:0551-65770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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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库注册 |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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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王超,联系电话: 0551-65777673(合肥市新站区学府路1516号智慧产业园A14号楼5层518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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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支持 |
400998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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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新站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
附件1:
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
1.本项目采取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本项目所称的网络一次性报价是指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依据相关约定通过电子竞价系统进行一次性报价,并最终确定成交人。
2.网络一次性报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合肥新站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本次竞价活动由一次性报价期及优先权行使期组成。
5.报价流程
(1)一次性报价期内意向方可以填写己方对意向标的心理价位,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
(2)意向方在一次性报价期内可以撤回和修改己方报价。最终价格以意向方最后一次提交报价为准,修改前的报价及撤回报价为无效报价。
(3)一次性报价期一旦结束,意向方不得再修改、撤回、提交报价。一次性报价期结束后,系统将向所有意向方公开全部最终报价。意向方须谨慎报价,所报价格须合理且具有足够竞争性。意向方不得以报价填写错误、未及时提交报价等原因否认最终报价结果。
(4)如该竞价标的无优先权人,一次性报价结束后将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人,竞价结束。
(5)如该竞价标的存在优先权人,则系统进入优先权行使期:
A.如一次性报价期内有意向方报价,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了优先权,则优先权人以当前系统最高报价确定为成交人,竞价结束;如优先权人在优先权行使期内未行使优先权,则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人,竞价结束。
B.如一次性报价期内无意向方报价,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了优先权,则优先购买权人以标的底价确定为成交人。如优先权人在优先权行使期内未行使优先权,则项目流标。
(6)优先权人一旦行使优先权,不得撤回。
注: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是指最终最高报价有且仅有一人的,则确定该竞价人为成交人;如最终最高报价不少于两人的,则按照提交报价时间先后顺序,确定提交最终最高报价时间最早的竞价人为成交人。
6.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电子竞价系统查看报价结果。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新站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7.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登记信息并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责任。
(1)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
(2)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3)因意向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
8.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合肥新站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有权中止项目。由此产生的网络报价结果,合肥新站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不予确认,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电子竞价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2)由于电子竞价系统服务器受到攻击、通讯网络故障、系统设备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延迟;
(3)因合肥新站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自由竞价阶段结束时间、限时竞价阶段结束时间、优先权人行权时间等设置错误的;
(4)《合肥市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交易操作细则》规定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5)需要中止网络竞价活动的其他情形。
9.异常情况处理
如因系统故障导致合肥新站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未能及时暂停报价而出现报价结束的,或因系统故障导致项目信息需要重建的,合肥新站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中止报价活动。中止报价活动时系统显示的最高报价仅为当前最高报价,非成交价格;最高报价者仅为当前最高报价的意向方。
采取中止报价活动的,待影响报价正常进行的事项消除后,合肥新站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按照委托方要求的时间和方式继续报价或重新组织报价,规则如下:
(1)在一次性报价期出现异常的,排除异常后恢复报价,恢复报价后一次性报价期不少于1个小时。
(2)在优先权行使期内出现异常的,经优先权人书面申请可行使优先权;
(3)非上述情形的,重新组织竞价,确认成交人。
10.其他未尽事项详见《合肥市产权交易电子竞价交易规则》(合公法【2020】15号)
11.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合肥新站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合肥新站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附件2: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房屋出租方(甲方): 合肥新站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房屋承租方(乙方):
合 同 签 订 地 点: 新站城运公司
合 同 签 订 时 间: 202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房屋的地址、面积、用途
房屋坐落于 ,面积为 ㎡,租赁用途: 租赁 。
一、房屋权属情况:租赁房屋无权属纠纷,甲方将提供该处房屋的权属证明和租赁证明,方便乙方办理相关证照。
二、乙方使用租赁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若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期为 年,期限为 ,免费用装修期时间自 。(本合同前三个月为浮动免费用装修期,如本租赁合同提前解除,乙方实际享有的免费用装修期以三年租赁期内乙方实际履约时间同比例分摊。举例说明:如乙方租赁一年后违反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则本合同的免费用装修期调整为30天,乙方需补交原60天免费用装修期内的租金;如乙方租赁二年后违反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则本合同的免费用装修期调整为60天,乙方需补缴原30天免费用装修期内的租金,租金标准按照第一年度租赁费标准计算,以此类推。)
本次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如乙方经营业态稳定、履约情况良好,可以续签三年。即:本次租赁期限及续签期限共计不超过6年;续签合同的费用及续签方式需根据相关方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要求确定。
第三条:履约保证金
房屋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 (¥ 元),乙方应在接收房屋之前将履约保证金交付给甲方。如乙方承租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保证金在租赁期满后退还乙方(不计息);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则违约金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承租期间应承担的租金及各项费用(含违约金),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四条:房屋租金、缴纳方式、缴纳时间
一、首年租金为人民币 ( 元),租金自《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第二年起,每年在上一年度租赁费的基础上上涨2%,以此类推。合同总金额为 (¥ 元)。
二、乙方将租金缴至甲方指定的账号,或按双方书面商定的方式进行支付。
三、首期租金为前六个月租金总额,此后乙方每 3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以后每期租金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30日前向甲方支付。乙方应缴纳的首期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共计为 。(举例说明:如需缴纳7月1日至9月30日的第三季度租赁费,则该季度租赁费应在5月31日之前缴纳,以此类推。如逾期缴纳的,按照合同约定承担逾期违约金责任)。房租全部交入甲方指定账户。款到甲方账户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效收款凭证。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租赁费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
四、乙方应于租金等相关费用缴清后5日内将缴款凭证提供至甲方,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凭证开具发票等相关票据。所有需向甲方缴纳的租金、保证金、违约金等费用均转入甲方以下账户:
户名:合肥新站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2250 1607 0881 0000 0202
开户行:徽商银行新站支行
五、上述租金不含物业费及水电费,乙方需按照 元/㎡/月的标准与 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并缴纳物业费及水电费,同时按照甲方指定的物业公司要求,保证租赁标的整体运营期间符合文明创建和安全生产要求。
第五条:房屋交付
一、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租赁房屋交付给乙方。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租赁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因甲方原因推迟交房,则将租赁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租期保持不变,甲方不承担其他延期交房责任。
三、甲方交付租赁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招租公告另有约定的除外),《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
四、乙方不得以租赁房屋招租公告内容之外的任何理由拒收房屋,否则甲方视同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没收乙方履约保证金并移交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若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未与甲方办理房屋移交手续或在房屋移交手续办理之前进场,则本合同签订日视同为房屋移交日。
五、乙方参与竞租的即视为已对标的物进行了详细的了解并现场进行实地探勘,视为对标的物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
第六条:房屋收回
1、合同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合同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 10 日内无条件将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归还甲方。
2、乙方交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租赁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搬离属于乙方的有关设施设备及财物并保持场内建筑的完好状态,且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逾期未搬离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理,涉及相关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3、乙方对房屋的装修装饰、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无偿归甲方所有,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4、乙方同时应结清房产使用期间的水、电、燃气、通讯、有线及/或数字电视费、宽带网络费、卫生、物业管理费、房屋、附属物及相关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费等所有费用。
5、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对于该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6、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租赁房屋现场交接清单》上签字、盖章,甲方收回房屋,方可视为乙方退场。
第七条:房屋的装修改造及维护
1、房屋使用期间,乙方对经营资产进行统一装修、装潢、改造,须遵守合肥市相关规定施工,施工方案或装修计划书面报甲方同意并报建设规划等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并保证建筑的安全性。改造、装修、装潢工程的报建及工程完成后的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经营资产的装修、装潢、改造工作及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乙方应立即恢复原状。乙方装潢和使用房屋不得损坏租赁方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因装修和使用房屋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合同期满后或合同中途因故终止,乙方所有改造装修无偿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搬离、损毁。
2、乙方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临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3、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经营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4、在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房屋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5、甲方应保障该房屋及附属设施主体结构交付时处于安全使用状态,租赁期内,经营房产及附属设备设施(包括经营房产单体内部及室外广场)的修缮、安全管理等工作及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对于乙方装修、装饰、改善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义务,但非乙方原因引起的房屋主体结构(基础、柱、梁、板)的维修、房屋的屋顶漏水及在施工单位质保期内的维修除外。属于甲方维修范围的,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 30 日内组织维修,也可委托乙方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属于乙方维修范围的,乙方也应在发现后 30 日内组织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阻拦甲方维修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使用过程中的日常维护、安全管理由乙方负责,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6、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房屋及附属设备,因乙方原因造成毁损灭失或发生故障的,由乙方负责修理、更换或按市场价赔偿,具体方式由甲方决定;乙方拒绝的,甲方有权自行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租赁费用并出具收款票据。
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房屋证明等相关材料。
3、甲方对房屋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并负责房屋主体结构日常的维修、维护。
4、甲方按现状提供房屋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经营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在经营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房屋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6、甲方应保证房屋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7、合同期间,房屋和土地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由甲方依法交纳。
8、甲方系新站高新区国资公司,如因融资需要将本合同标的物进行抵押的,无需征得乙方的同意,甲方保证乙方在租赁期内的正常经营活动不会因此受到任何影响。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赁费用及承担各项费用,合同履行期内经营房屋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发生政府征收上述未列出项目但与房屋经营用途有关的费用,也均由乙方承担。(乙方承担的水、电费用包括自用部分和公摊部分等公共区域用水用电,以及正常的电损、水损,具体以甲方最终核定的数据为准)。
3、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房屋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4、乙方负责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房屋、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甲方及上级部门对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6、租赁期内,全部经营资产公共设施的安全及检验工作由乙方安排专人负责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甲方协助。
7、租赁期内,由乙方负责物业管理,费用自理。物业管理范围包括租赁房屋单体部分、室外广场,室外广场不可从事摆设摊点等经营性行为。乙方在租赁期间对第三方造成侵害,需要赔偿的,由乙方负责。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他业主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8、租赁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租赁经营或承包经营、托管经营等名义)整体租赁、出借租赁房产。否则视为违约,甲方可无条件收回房产,并不予任何形式的补偿。如因经营需要,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可以进行局部招商,乙方与第三人签订的相关合同截止期限不得超过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截止期限,且乙方仍应对第三人的义务向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乙方与任何第三方签署的与租赁标的对应房产有关的合同,必须递交甲方备案。招商面积的租金及费用交付义务,仍由乙方承担。租赁期内,因使用房屋而产生的各种纠纷须由乙方自行协调解决。甲方有权对招商合同进行检查,如有违反或超出租赁公告和甲方与乙方签订合同范围的条款,或拒绝接受甲方检查的,或乙方签署的招商合同未提交甲方备案的,均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的合同,无偿收回资产,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9、经营期内如甲方出售房屋产权,则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10、如房屋主体结构需要维修、维护的,乙方须书面告之甲方,经甲方专业人员检查后确系主体结构问题,甲方承担维修责任。
11、乙方在日常经营时应协调好与其他业主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同时应避免损害甲方的权益。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二)因甲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对乙方装修部分在进行专项评估后进行补偿,同时支付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后甲方不对合同解除后期待性利益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可得利益损失、经营损益等)承担赔偿责任。
(三)因乙方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以及合同到期自然解除的,乙方经营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经营时间结算租赁费用及各项费用,不足整月的,按天计算,多退少补。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经营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房屋的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修补偿款为乙方所得: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房屋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屋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交付的房屋危及人身安全的。
(六)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
1、未按约定期限支付费用达 30 日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的;
3、擅自改变或破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4、整体转租、出借、租赁该房屋或整体租赁经营、承包经营、托管经营;
5、利用该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6、逾期 30 日未支付按本合同约定应当由其承担的费用的;
7、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
8、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私建乱搭。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按延迟的时间对租赁期限做相等的顺延。
2、甲方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原因(正常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维修、维护的除外)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乙方同意在新站高新区有资质的审计评估库中选定相关机构负责评估损失后予以补偿。
3、经营期内,甲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同时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为自乙方退场之日起剩余租赁期总租赁费的10%。
4、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六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 )。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在使用中破坏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赔偿违约金及损失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乙方不维修复原的,甲方可指定相关单位进行维修,由此产生的所有维修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单位报酬、材料费用、人工费等)由乙方全部承担。
3、经营期内,乙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为自乙方退场之日起剩余租赁期总租赁费的10%。
4、经营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赁费,除须补交租赁费外,每迟付一天应按 1000 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5、经营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房屋的,除须按最后一期租赁费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租赁费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本房产每日使用费2倍标准承担违约金。
6、乙方租赁期内发生的违约金均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缴纳。
第十三条:合同期满,如甲方不再租赁房产对应的经营权,甲方在经营期满30日前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经营期满30日内将经营房产交还甲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如甲方继续对经营房产进行经营权租赁,乙方若愿意继续经营,应按照相关规定参加新一轮租赁竞标,在同等条件下对经营房产的经营权享有优先受让权;若乙方未能中标,应按约定及时清场搬离,归还甲方房屋。
第十四条:特别约定
1、下列关于新站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的公告及有关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①项目公告;②甲方双方商定的其他文件。以上附件顺序在前的具有优先解释权。
2、乙方应积极配合物业公司维护该房屋所在项目的公共设施、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和车辆秩序。在合同履行期内,乙方不得出店经营;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公共设施;不得随意在项目内任何公共区域张贴广告、悬挂标志或文字;乙方在获得甲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以任何目的或形式使用房屋项目的名号及标志或该名号及标志的各种图像。
3、乙方应合理使用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等;乙方的经营行为不得影响相邻受让方的正常经营和相邻权,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乙方使用房屋期间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4、因水、电、气等公共服务部门停水、停电、停气等原因导致乙方的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及赔偿义务。
5、合同履行期内如乙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经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下发书面整改通知后仍不予限期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防事件处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或人身损失的,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乙方受让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不予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如造成甲方损失或法律纠纷,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6、合同履行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延期或减免房屋租赁费、履约保证金、水电费等费用,否则甲方或物业公司可采取停水停电等管理措施,直至乙方缴齐拖欠的租赁费等费用,由此导致相关损失及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7、租赁期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交还房屋,乙方逾期不交房屋,甲方或物业公司将采取停水停电等管理措施,由此导致相关损失及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逾期超过30日(不含)不交的,甲方将有权邀请公证部门自行予以清空该房屋并对房屋中的物品自行处置,或通过法律手段收回该房屋。
8、鉴于目前合肥市轨道交通建设、市政道路建设等均处于大建设期,如租赁房屋周边区域存在市政建设的,乙方不得以此提出减免租赁费、延长租赁期的请求。如因此提出解除合同的,视为乙方单方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9、乙方在签订租赁合同时,须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及法定代表人承诺函。
10、乙方因经营需要进行招商的,须向甲方提供真实可靠的招商合同进行备案,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其与甲方签订的主合同期限。
11、甲方为一般纳税人,按5%的简易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只能向(一般纳税人)乙方提供税率为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向(非一般纳税人)乙方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
12、本合同双方信息、通讯地址、联系电话详见附件,若有变更,变更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否则造成的延误,责任均由变更方承担。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处理: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未尽事宜详见本合同项下房屋租赁公告,租赁公告与本合同有冲突部分以本合同为准。
第十七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并报合肥市公共资源监督管理局备案。合同签订地点: 合肥 。
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相关部门备案 份。
甲方(章):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附件1:
合同约定送达地址确认书
一、合肥新站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 《房屋租赁合同》中涉及各类通知、催告函、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送达时的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做如下约定:
1、各方确认的地址信息:
出租方:合肥新站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地址: |
新站区智慧产业园A14栋十楼资产部 |
收件人: |
刘工 |
|
电话: |
0551-65777282 |
|
电子邮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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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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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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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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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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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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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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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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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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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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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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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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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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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第1条的规定发出或送达的各份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讯,在以下情况下视为已发出或送达:(i) 如果交快递公司递送或交专人递送,在有关通知、要求或通讯送至有关的上述地址或被拒收时视为已送达;(ii) 如果经传真发送,则在有关通知、要求或通讯被传输至上述传真号码并获得传真成功传送的报告时视为已送达;(iii)如果经电子邮件发送,则在有关通知、要求或通讯进入上述电子邮件系统时视为已送达。(IV)本协议该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各方非诉时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三、双方的送达地址需要变更时应当履行通知义务,通过邮政快递的方式和电子邮件的双重通知方式向对方进行通知;双方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双方所确认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因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和法院、当事人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的,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对于上述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送达地址,法院进行送达时可直接邮寄送达,即使当事人未能收到法院邮寄送达的文书,由于其在合同中的约定,也应当视为送达。
以上内容,双方均已充分阅读和知晓,并已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协议作为合肥新站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 就 年 月 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人: 承租人:
签订日期:
附件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诺函
合肥新站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个体工商户/其他组织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人(组织)。
公司/个体工商户/其他组织作为承租方承租贵公司的房产,本人作为 公司法定代表人向贵公司自愿承诺如下:
鉴于 公司/个体工商户/其他组织参加竞标并最终中标承租贵公司的房产,本人自愿作为担保人为 公司(简称“承租方”)与贵公司签订的关于合肥市 区 路 的房产《房屋租赁合同》项下出租方的租金(包括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赔偿金、违约金)支付义务向贵公司承担担保责任,若承租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本人向贵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本承诺书为无条件的、独立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包括租金本金、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为实现债权发生的费用(含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担保期限为三年,自每期租金应付款项履行义务到期之日起计算。
特此承诺!
担保人(签名):
签发日期:
控股股东承诺函
合肥新站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人(组织)。该公司作为意向承租方参与竞标贵公司的房产,本人(单位)作为 公司的实际控股股东向贵公司自愿承诺如下:
如 公司参加竞标并最终中标贵公司的房产经营权,本人自愿作为担保人为 公司(简称“承租方”)与贵公司签订的关于合肥市 区 路 的房产《房屋租赁合同》项下出租方的租金(包括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赔偿金、违约金)支付义务向贵公司承担担保责任,若承租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本人(单位)向贵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本承诺书为无条件的、独立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包括租金本金、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为实现债权发生的费用(含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担保期限为三年,自每期租金应付款项履行义务到期之日起计算。
特此承诺!
担保人(签名):
签发日期:
提供担保责任股东会决议
(本决议适用承租人控股股东系法人单位使用)
合肥新站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意向承租人 公司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人(组织)。该公司作为意向承租方参与竞标贵公司的房产,本单位作为 公司的实际控股股东,经股东会议决议如下:
如 公司最终中标贵公司的房屋租赁,本单位自愿作为担保人为 公司(简称“承租方”)与贵公司签订的关于合肥市 区 路 的房产《房屋租赁合同》项下出租方的租金(包括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赔偿金、违约金)支付义务向贵公司承担担保责任,若承租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本人(单位)向贵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具体以本公司出具的承诺函为准。
股东签名:
单位盖章
附件3:
安全生产责任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61号令,现由合肥新站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站城运公司”)与承租经营户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要求按下列条款遵照执行。
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承租经营户要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在搞好各项经营管理工作的同时,努力搞好经营场所内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确保经营场所内安全无事故发生。
二、承租经营户应服从安全生产及消防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接受中房合肥公司的监督,认真落实安全、消防主管部门和中房合肥公司所要求的各项安全、消防岗位职责,积极配合安全、消防主管部门和中房合肥公司完成各项安全、消防工作任务。
三、承租经营户负责人为安全、消防责任人,全面负责经营场所内的安全、消防管理工作,承担安全生产及消防岗位职责,布置并督促落实各项安全、消防工作任务,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消防管理制度,常抓不懈、警钟长鸣,把安全、消防工作与日常管理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
四、承租经营户结合自身实际及安全、消防的要求对新进员工或已进员工进行必要的安全、消防知识技能的培训和再培训,安排好培训的时间、地点、课时、内容等,做好培训考勤、记录及评价,培训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要明确培训目的,把握培训时机,讲究培训方法,注重培训效果,加大培训力度,保证培训质量。可采取标语、座谈、报栏等多种形式开展安全、消防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
五、承租经营户要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按预案要求,履行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尽的职责,开展突发事件灭火、救护、疏散演练,并在演练中不断增强危机处理能力、降低损耗、控制局面、总结经验、改进措施、消除隐患、保障安全。
六、承租经营户应建立设备设施管理台账,加强设备设施的动态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经营场所内的安全、消防设备设施进行检修维护,制定重要设备设施大、中修维护计划并付诸实施。应协同安全、消防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消防、卫生大检查,重点要注意安全、消防通道是否畅通,救护消防车道是否占用,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关闭,易燃物品垃圾清运是否及时等。
七、承租经营户要成立检查组,对经营场所内非经营性大功率用电器具乱拉乱接电现象及办公区域使用非工作性电器设备等予以必要的取缔、处罚或通报,下班后关好门窗,切断电源。
八、承租经营户应对经营场所内每天进行安全、消防例行检查,认真做好每日巡防记录,对建筑消防设施认真做好每月检查记录,自觉做好安全、消防自查工作,消除各类安全隐患,随时接受中房合肥公司和安全、消防主管部门的各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积极整改,及时上报,不留隐患。营业时间结束时承租经营户应安排人员清场巡查再离场。
九、乙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法令,法规和政策,不得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及危害公共安全的活动,这类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容留传销人员;吸毒或容留他人吸毒;走私或贩卖毒品;卖淫、组织卖淫或强迫他人卖淫、容留卖淫人员;赌博或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为犯罪嫌疑人或罪犯提供庇护;从事危害国家或国防安全的间谍活动;迷信活动、传播邪教及其他违法、犯罪及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九、本安全生产责任书自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时间为一年,若该责任期内人员发生变动则新到相应岗位负责人自然替补。《安全生产责任书》一式两份,一份由新站城运公司备存,一份由承租经营户备存并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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