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电子卷宗自动编目软件货物类采购项目
金额
5.03万元
项目地址
福建省
发布时间
2018/12/12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350100]jrgc[xj]2018001
预算金额5.03万元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张晓青13950403066
公告正文
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电子卷宗自动编目软件货物类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350100]JRGC[XJ]2018001 作者: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 发布时间:2018-12-12 17:49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

乙方福建省福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中型企业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00]JRGC[XJ]2018001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电子卷宗自动编目软件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品目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 金额 品牌 型号技术
指标等
1 1-1 行业应用软件 行业应用软件 1 国内 50300 50300 俊点V1.0专业版 俊点V1.0专业版
合计: 50300.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伍万零叁佰元整元(¥503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 7)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福新东路189号

4.3交付条件:按招标人要求验收合格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根据招标文件《第五章》约定,合同采购数量以实际为准,经双方核实,按照投标价格,核实本次金额为 ¥50300元,合计人民币大写伍万零叁佰元整(¥50300.00).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所提供的设备全部是制造厂家生产的崭新的未开箱的原包装设备。所有设备按厂家设备验收标准(符合国家或行业或地方标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有关内容进行验收.我司自检后,会与采购人一同按招标文件以及合同相关条款要求对设备进行验收,验收结果应符合采购人使用要求。安装完毕后,我司会派有设备调试经验的技术人员对设备进行调试,按验收指标逐项测试,直至全部达到要求。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1 100 软件安装调试并验收合格后10日内付款

8、履约保证金

9、合同有效期

2018.12.10-2019.12.09

10、违约责任

乙方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强制性规定.如有下列情行之一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10.1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 10.2迟延履行合同,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10.3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10.4将合同转包,或未经采购人同意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供货方必须无条件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若协商解决不成,则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商务条款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第五章》执行。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4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 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 乙方: 福建省福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 福州市晋安区福新东路189号 住所: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王庄街道福新中路89号和声工商大厦9层05室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林青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张晓青
联系方法: 88372556
联系方法: 13950403066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福建省福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账号: 账号: 9135 0100 M0001 MYK65


签订地点:福州

签订日期:2018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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