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招标项目辽阳市2022年普通干线公路水毁恢复专项养护工程代建项目已由辽宁省交通运输厅以《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下达2022年全省普通国省道等重点公路生产建设投资计划(第二批)的通知》(辽交规划[2022]170号)批准建设,施工图设计已由辽宁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以《辽宁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关于辽阳市干线公路水毁恢复专项养护工程代建项目施工图设计的审查意见》(辽交发展建养【2022】245号)批准,招标人为辽阳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建设资金来自省计划投资,建设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及招标范围2.1项目名称:辽阳市2022年普通干线公路水毁恢复专项养护工程代建项目
2.2建设地点:辽阳市辽阳县、弓长岭区境内。
2.3工程概况:该工程位于辽阳市辽阳县、弓长岭区境内,包含辽庄线、草鞍线、灯岫线、沈环线局部水毁路段防护工程的恢复,二级公路。
2.4 招标范围:辽庄线、草鞍线、灯岫线、沈环线局部水毁路段防护工程的恢复,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
2.5 计划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2年8月10日,计划竣工日期:2022年10月31日,共计82日历天(具体日期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2.6标段划分:本项目共分为1个标段。
2.7 投标保证金:人民币2万元。
3 .投标人资格要求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必须同时具备的资格要求详见下表:
项目 |
资格审查条件最低要求 |
资质 等级 |
1.投标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有效的营业执照; 2.投标人须具备①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且资质证书注明的业务范围能够承担二级公路的路面、沿线设施等的中修养护工程或②同时具备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且有效的路基路面养护乙级及以上资质和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 3.投标人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 |
财务 |
投标人近3年(2019-2021年度)每年流动比率(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均大于1(若企业成立不足三年,则以企业成立时开始计算)。 |
企业 业绩 |
近5年(指交工验收时间为2017年6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内,至少独立完成1个单项合同额100万及以上公路新建、改扩建或修复性养护(大、中修)工程施工项目,且工程验收质量合格。 |
企业 信誉 |
未在2021年度辽宁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或交通运输部2020年度公路施工企业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中被评定为D级(若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网上公布最新评价结果则以最新评价结果为准,公示期内除外)。 |
主要 人员 |
1.项目经理1名:具有公路工程及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或一级)建造师证书且证书目前必须注册在投标人单位,同时具有交通运输部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B类”合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2.项目总工1名:公路工程及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交通运输部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B类”合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注:项目经理及项目总工在岗要求须为无在岗项目(指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 |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4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
(1)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的;
(2)被责令停业的,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6)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 .招标文件的获取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2年7月26日之前,登录百度网盘(链接:https://pan.baidu.com/s/1PDXjqNJNAlTEOJ-owBudGw,提取码:2222)免费获取本次招标文件。本次招标全部相关文件(招标文件、招标图纸、工程量固化清单、澄清文件或补遗书<若有>等)均发布在百度网盘(链接和提取码同上)中,请各投标人及时关注百度网盘动态并下载相关文件,以免影响投标文件的编制,否则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2 投标报名:取消投标报名环节。
5 .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5.1招标人将不统一组织现场踏勘,不统一召开投标预备会。
5.2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2022年8月4日9:30时。
5.3递交投标文件地点:辽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辽阳市文圣区新城路9号辽阳市政府A座4楼)。
5.4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5.5本次招标采用纸质标书,投标文件应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递交,递交人应携带身份证原件(授权代理人还应携带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不出借资质、不围标、不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承诺函》原件。投标人的授权代理人必须为本单位人员,在递交投标文件时,除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外,还需提交在投标人单位社保系统打印且具有社保部门印章的授权单位人员开标前三个月缴费明细及当地疫情防控部门最新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5.6本次招标采用双信封形式的合理低价法或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具体采用的评标办法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确定,评标办法详见本招标公告附件
6 .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辽宁省招标投标监管网》(http://www.lntb.gov.cn)、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辽宁省.辽阳市)(http://ggzyjy.liaoyang.gov.cn)、《辽宁省交通运输厅网站》(http://jtt.ln.gov.cn)、《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上发布。
7 .联系方式招 标 人:辽阳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
地 址:辽阳市白塔区民主路74号
联 系 人:杨庆轩
联系电话:0419-3786015
招标代理机构:辽宁仁合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沈阳市和平区丽岛路46-1号
邮政编码:110006
联 系 人:张孟龙、高文辉
联系电话:024-83733447
根据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养护工程招投标管理的意见》(辽交公水[2021]365号),本项目施工招标文件提供两种评标办法,分别为双信封合理低价法和双信封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在开标现场,由投标人代表或现场监督人员从上述两种评标办法中随机抽取一种,作为本标段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评审依据,未被抽中的评标办法不作为评审依据。
本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制定依据交通运输部2018版《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养护工程招投标管理的意见》(辽交公水[2021]365号)相关规定。
施工招标文件编制依据国家、交通运输部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交通运输部2018版《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辽宁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及数据表内容。
第三章 评标办法一:双信封的合理低价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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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2.1.3 |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辩; a. 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补遗书编号(如有)、工期、工程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 b.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a.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且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不少于投标有效期; b.若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投标文件中应提供投标保证金汇款凭单的复印件; c. 若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银行保函的格式、开具保函的银行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向招标人提交了银行保函原件;投标文件中提供了银行保函的复印件。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且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6)投标人未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投标。 (7)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1 款规定,且按招标文件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了“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8)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9)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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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2.1.3 |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
(10)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11)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2)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委托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3)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7.4项规定。 (14)投标人须提供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15)投标人须提供不出借资质、不围标、不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承诺函。 (16)投标人须提供投标人告知承诺函。 投标文件未满足以上任一条件的,其投标视为无效,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辩,内容齐全完整;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补遗书编号(如有)、投标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 b.已标价报价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改和删减;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公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的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 (4)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5)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 (6)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填写工程量固化清单,填写完毕的工程量固化清单未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和运算定义进行修改;工程量固化清单中的投标报价和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一致。 投标文件未满足以上任一条件的,其投标视为无效,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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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的财务状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在岗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7)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或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8)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5项规定。 投标文件未满足以上任一条件的,其投标视为无效,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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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和“资格评审”,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若有一条评审项不合格,按照“无效标”处理,不再进入后续评分或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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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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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
评标价1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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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将当场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1)评标价的确定: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2)评标价平均值(B)的计算采用两种方式,由投标人代表或监督人员从1-20个数字中随机抽取一个数字,抽取为单数是评标价平均值计算方法1,双数为评标价平均值计算方法2。 计算方法1:除按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5.2.4项规定不进入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之外,评标价平均值按照以下原则计算: ①如果参与评标价平均值计算的有效投标人等于或低于5个时,则以参与评标价平均值计算的所有有效投标人的评标价算术平均值为评标价平均值(B); ②如果参与评标价平均值计算的有效投标人在6(含)个以上时,则去掉最高20%家和最低20%家(小数点后不保留有效数字,个位数向下取整)投标人后,将剩余有效投标人的评标价进行算术平均作为评标价平均值(B); 计算方法2:除按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5.2.4项规定不进入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之外,评标价平均值按照以下原则计算: ①如果参与评标价平均值计算的有效投标人数量大于5家时,先去掉最高20%家和最低20%家(小数点后不保留有效数字,个位数向下取整)投标人后,将剩余有效投标人的评标价进行算术平均,得到第一个算数平均价B1。 ②将第一个算数平均价B1和最高投标限价进行算术平均后作为评标价平均值(B)。 B=(B1+最高投标限价)/2 ③如果参与评标价平均值计算的有效投标人等于或低于5个时,则以参与评标价平均值计算的所有有效投标人的评标价算术平均值为评标价平均值(B)。 (3)评标基准价(D)的确定: 在开标现场由投标人代表或监督人员从+0.5%、+0.4%、+0.3%、+0.2%、+0.1%、0、-0.1%、-0.2%、-0.3%,-0.4%、-0.5%十一个数值中随机抽取,抽取两次,以两次抽取数值的平均值作为本标段浮动系数K,对评标价平均值B进行浮动后确定评标基准价D。 评标基准价D=B×(1+K)。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对招标人计算的评标基准价进行复核,存在计算错误的应予以修正并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除此之外,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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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偏差率保留小数点后七位,小数点后第八位“四舍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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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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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
评标价 |
评标价得分(100分)按照下面规定计算: 当投标人的评标价等于D时得满分(100分),每高于D一个百分点扣2分,每低于D一个百分点扣1分,中间值按比例内插。 用公式表示如下: 式中:D=评标基准价 D1=投标人的评标价 F=100 F1=评标价得分(评标价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七位,小数点后第八位“四舍五入”) 若D1 3 D,则E=2;若D1 < D,则E=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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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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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编列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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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评标办法 本条细化为: 1.1采用双信封形式合理低价法。 1.1.1评标委员会首先对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资格评审),通过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的投标人,进入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第二个信封在监督机关的监督下进行开标,未通过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被否决投标,其第二个信封原封退回,不参与第二个信封的开标。 1.1.2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进行形式和响应性评审,未通过第二个信封形式和响应性评审的投标文件将被否决投标;若所有投标文件均未通过第二个信封的形式和响应性评审,招标人将重新招标。评标委员会对通过第二个信封形式和响应性评审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然后按评标价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 1.1.3当两家及以上投标人在同一标段中的评标价得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因素及原则推荐排序(序号在前的因素优先): (1)以投标价较低者优先; (2)当两家及以上投标人的最终得分相等且投标价也相等时,则先对各投人的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若各投标人工程量清单子目单价也相同时,视为串标,均以废标处理。 (3)若各投标人工程量清单子目单价不同时,则以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被评为较高信用等级的投标人优先。 (4)若信用等级相同,则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情况投票确定其推荐顺序。 1.4 通过第一个信封评审且参与第二个信封开标的投标人在3个及以上的,招标人将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个信封开标;在对第二个信封进行评审后,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评标委员会未否决全部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通过第一个信封评审且参与第二个信封开标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未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招标人将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个信封开标,但评标委员会在进行第二个信封评审时仍有权否决全部投标;评标委员会未在第二个信封评审时否决全部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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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审查标准(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2.1 分值构成: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评标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 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6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2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2 第二个信封开标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3 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3.3.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3.2[1]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3.3 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有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减少了报价范围,则漏报的工程子目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或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中减少的报价内容视为已含入其他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之中。
(2)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多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增加了报价范围,则从投标报价中扣除多报的工程子目报价或工程子目报价中增加了报价范围的部分报价。
(3)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金额)虽然一致,但投标人修改了该子目的工程数量,则其合价按招标人给定的工程数量乘以投标人所报单价予以修正。
3.3.4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3.5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3.4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3.4.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即评标价得分)。
3.4.2 投标人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4.3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5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3.5.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5.2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6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3.6.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6.2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的修正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6.3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6.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7 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3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4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8 评标结果3.8.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8.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三章 评标办法二: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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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2.1.3 |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辩;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补遗书编号(如有)、工期、工程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 b.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公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a.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且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不少于投标有效期; b.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汇出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投标文件中应提供投标保证金汇款凭单的影印件; c.若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银行保函的格式、开具保函的银行均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向招标人提交了银行保函原件。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且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6)投标人未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投标。 (7)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1 款规定,且按招标文件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了“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8)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9)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10)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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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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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
(11)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2)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3)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7.4项规定。 (14)投标人须提供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15)投标人须提供不出借资质、不围标、不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承诺函。 (16)投标人须提供投标人告知承诺函。 投标文件未满足以上任一条件的,其投标视为无效,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辩,内容齐全完整;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补遗书编号(如有)、投标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 b.已标价报价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改和删减;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公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的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 (4)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5)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 (6)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填写工程量固化清单,填写完毕的工程量固化清单未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和运算定义进行修改;工程量固化清单中的投标报价和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一致。 (7)工程量清单中投标单价保留两位小数、合价、总价精确至个位(四舍五入)。 投标文件未满足以上任一条件的,其投标视为无效,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
2.1.2 |
资格评审 标准 |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的财务状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在岗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7)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或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8)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5项规定。 投标文件未满足以上任一条件的,其投标视为无效,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2.2.1 |
第一信封评分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
(1)施工组织设计(40分) (2)主要人员(25分) (3)企业业绩(20分) (4)履约信誉(15分) |
2.2.3 |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标准 |
评标价=修正后的投标报价-暂估价-暂列金额(不含计日工总额) |
3.2.4 |
通过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的投标人的数量 |
按照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每个标段选择前 3 名通过详细评审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因素 权重分值 |
各评分因素细分项 |
分值 |
2.2.2(1) |
施工组织 设计 (40分) |
总体施工组织、施工计划、工期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
针对本项目的总体施工组织、施工计划、工期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优劣程度。满分10分,其他酌情减分。 |
6~10分 |
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方法与技术措施 |
针对本项目的重点、关键和难点工程的施工方案、方法及技术措施优劣程度。满分10分,其他酌情减分。 |
6~10分 |
||
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
针对本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优劣程度。满分5分,其他酌情减分。 |
3~5分 |
||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
针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优劣程度。满分5分,其他酌情减分。 |
3~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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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文明施工、文物保护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
针对本项目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文明施工、文物保护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优劣程度。满分5分,其他酌情减分。 |
3~5分 |
||
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事故应急预案 |
针对本项目的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事故应急预案优劣程度。满分5分,其他酌情减分。 |
3~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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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2) |
主要人员(25分) |
1.项目经理(15分) (1)满足资格审查条件(主要人员最低要求)的,得9分; (2)近5年(指2017年6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内,每具有1个单项合同额100万及以上公路新建、改扩建或修复性养护(大、中修)工程施工项目的项目经理业绩,且工程验收质量合格,加6分;其它不加分。本项最多加6分。 |
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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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总工(10分) (1)满足资格审查条件(主要人员最低要求)的,得6分。 (2)近5年(指2017年6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内,每具有1个单项合同额100万及以上公路新建、改扩建或修复性养护(大、中修)工程施工项目的项目总工(或技术负责人)业绩,且工程验收质量合格,加4分;其它不加分。本项最多加4分。 |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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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3) |
企业业绩 (20分) |
(1)满足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的,得14分。 (2)在满足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的基础上,近5年(指交工验收时间为2017年6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内,每增加1个单项合同额100万及以上公路新建、改扩建或修复性养护(大、中修)工程施工项目,且工程验收质量合格,加6分;其它不加分。本项最多加6分。 |
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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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4) |
履约信誉 (15分) |
投标人在辽宁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的2021年度辽宁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或交通运输部2020年度公路施工企业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中,被评定为A级及以上得9分,被评定B级得6分,其他不得分(若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网上公布最新评价结果则以最新评价结果为准,公示期内除外)。 |
9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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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获得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且在有效期内的,每有一项得2分,最多得6分。 |
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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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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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编列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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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评标办法 本条细化为: 1.1本次评标采用双信封形式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 (1)评标委员会首先对投标文件第一信封进行初步评审,然后对通过第一信封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第一信封详细量化评审,所有投标人的第二信封由招标人统一负责保存。 (2)第一信封评审综合得分排列前3名的投标人进入第二信封的评审,其第二信封在监督机关的监督下进行开标;其他投标人的第二信封原封退回投标人。 若两个及以上投标人在综合得分均相同时,以被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为较高信用等级高者优先,若信用等级相同时,以施工组织设计得分高者优先。 (3)评标委员会对开启的投标文件第二信封进行形式和响应性评审,对通过形式和响应性评审的投标人,按评标价由低至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4)若出现最低评标价相同时,评标委员会将详细评审相同评标价的投标人文件,确认无雷同后,则以第一信封得分高者优先;若第一信封得分也相同,则依次以被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为较高信用等级、企业业绩、项目管理机构、履约信誉、施工组织设计各单项得分由高至低的顺序进行推荐。 (5)通过第一信封评审的投标人为3个的,招标人将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信封开标;在对第二信封进行评审后,有效投标人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评标委员会未否决全部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6)若通过第一信封形式性与响应性及资格性评审的有效投标人数量仅为三家时,不再进行打分,第一信封评审采用通过制。 |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施工组织设计、主要人员、技术能力等因素进行评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对排名在招标文件规定数量以内的投标人的报价文件进行评审,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评标价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1项。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2项。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3项。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2.1 第一个信封评分分值构成
(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企业业绩: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履约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第一个信封评分评分标准
(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企业业绩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履约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项至第3.5.6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2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项、第 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2 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2 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1)按本章第2.2.2项(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部分计算出得分 A;
(2)按本章第2.2.2项(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主要人员部分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2项(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企业业绩部分计算出得分C。
(4)按本章第2.2.2项(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履约因素部分计算出得分D。
3.2.2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A+B+C+D。
3.2.4 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排名在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数量以内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通过详细评审。
3.2.5 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不少于3个且未超过评标办法前附表第3.2.4项规定数量的,均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不再对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文件进行评分。
3.3 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4 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3.4.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项、第 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2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 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 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4.3 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有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减少了报价范围,则漏报的工程子目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或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中减少的报价内容视为已含入其他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之中。
(2)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多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增加了报价范围,则从投标报价中扣除多报的工程子目报价或工程子目报价中增加了报价范围的部分报价。
(3)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金额)虽然一致,但投标人修改了该子目的工程数量,则其合价按招标人给定的工程数量乘以投标人所报单价予以修正。
3.4.4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5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3.5.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标准进行价格折算,计算出评标价,并编制价格比较一览表。
3.5.2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6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3.6.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 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6.2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3.7.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7.2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的修正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8 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3 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4 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9 评标结果3.9.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9.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1] 如本项目招标由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书面工程量清单填写本合同各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则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3.3.2项和第3.3.3项的规定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如本项目招标由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写工程量清单,无须按照本章第3.3.2项和第3.3.3项的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第3.3.2项至第3.3.5项内容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