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设备名称
单位
规格型号
品牌场地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备注
1
数控车床
台
L-35H
台群/深圳
350000
/
2
四轴加工中心
T-V856S
420000
3
在线检测装置
套
OP40-2
普赛丝/苏州
40000
4
零点定位卡盘
3H-661.2
华瑞/东莞
30000
5
气液增压平口钳
VMC-5P
鹰牌/台湾
10000
6
工业机器人
HSR-JR620L-C30
华数/重庆
246000
7
机器人第七轴导轨
定制
华中数控/武汉
138000
8
机器人夹具
78800
9
快换夹具工作台
9800
10
数字化立体料仓
2021RS-LC
150000
11
可视化系统及显示终端
创维55寸、
创维40寸
创维/深圳
3800
12
总控PLC系统
168000
13
安全防护系统
6000
14
编程和设计工位计算机
启天M435
联想/北京
7800
15600
15
MES系统软件
HNC-MES
270000
16
智能产线
云数控系统
iNC-cloud
50000
合计总价(含税运)
1986000
合同签订后30日历天内完成供货并安装调试验收合格。
合同签订生效后,乙方负责将货物运输到长沙职业技术学院指定地点,并承担全过程的贮存、运输、装卸等;现场试车交货。
1)乙方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
2)本项目整体的质保期为自验收通过之日起一年。超出厂家正常保修范围的,乙方需向厂家购买;未在投标报价表中单列其费用的,视为免费提供。
3)质保期内,乙方免费提供所有设备的维修服务,由此产生的费用均不再收取。
4)质量保修期内对由于产品设计、安装工艺、材料、配套件的缺陷、制造、运输和安装调试等原因而造成的系统故障或部件损坏,乙方负责免费排除或维修,并无偿更换由此所发生的备品备件。
5)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乙方负责全免费(免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更换或维修。
(1)货物的验收
1)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2)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采购人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2)测试预验收
1)预测试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2)预测试验收时,乙方必须保证其供货、安装及调试的设备系统能够正常运行,满足甲方的要求。
(3)项目整体验收
1)验收内容:合同采购项目中所有内容。
2)验收标准:主要查阅招投标文件,落实所供货物,服务是否与标书内容一致,是否满足建设方案的建设要求。
3)时间进度:乙方履行完合同义务提交竣工报告及预验收报告和验收申请表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验收申请,甲方组织,监理和乙方配合开展竣工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后申请竣工验收。
(4)验收其他要求:
项目移交前乙方向甲方人提供以下资料(包含但不限于):设备硬件操作手册、使用手册(提供中文版)、试运行报告、设备到货清单、项目实施报告等全部有关技术文件、资料、、验收报告等文档汇集成册,2份。
6.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6.2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6.3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6.4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6.5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6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7.3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周,应向乙方支付逾期款项0.5%的违约金。不满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该违约金的最高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
11.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1.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1.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