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黄骅港务CD3翻车机出入端轨道衡系统升级改造项目中标成交公告
金额
161.7万元
项目地址
河北省
发布时间
2024/09/30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cezb240106052001
预算金额161.7万元
招标公司黄骅港务
招标联系人徐合飞010-58132354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无标题文档 黄骅港务CD3翻车机出入端轨道衡系统升级改造公开招标项目(第2次)中标候选人公示
    项目名称:黄骅港务CD3翻车机出入端轨道衡系统升级改造公开招标
    招标编号及包号:CEZB240106052001
一、中标候选人情况
    标段(包)编号:CEZB240106052001
载明内容 第一中标候选人 第二中标候选人 第中标候选人 第中标候选人
名称 北京东方瑞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承德承申自动化计量仪器有限责任公司
投标报价(人民币万元) 161.700000 159.000000
质量(如有) 合格 合格
工期(交货期)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资格能力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项目负责人/证书名称/编号(如有)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业绩 1、神华黄骅港CD1/CD2翻车机整体更新改造、大连三峰港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2021年12月
2、煤一、二期翻车机出口动态称量轨道衡改造、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9月27日
3、长治北车站西阳村站轨道衡改造、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长治北车站、2022年8月25日
4、新建金州站、长岭子站轨道衡及赤峰东等6个站轨道衡联网改造工程、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工程建设指挥部、2022年7月25日
5、天津港1号翻车机更新改造、天津港中煤华能码头有限公司、2021年7月
6、东灶港站轨道衡设备采购及安装、南通洋吕铁路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中铁第五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9月
7、南峪站新建轨道衡、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货运中心、2022年7月
8、动态轨道衡计量系统购销合同、陕西龙华集团铁路集运有限公司、2022年9月26日
9、动态轨道衡计量系统购销合同、国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3年11月27日
10、动态轨道衡计量系统购销合同、临汾市宏惠源商贸有限公司、2023年3月10日
11、动态轨道衡计量系统购销合同、准格尔旗鼎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10月27日
12、宁夏煤业无梁式动态轨道衡买卖项目、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1月8日
13、磐石建龙钢铁有限公司铁路专用线(标准、简易)轨道衡新建工程、磐石建龙钢铁有限公司、2024年2月
14、不断轨无梁式自动轨道衡采购、贵州西洋实业有限公司、2024年3月19日
15、前港
分公
司无
梁式
动态
轨道
衡采
购项
目、青岛
港国
际股
份有
限公
司前
港分
公司、2024
年6月17日
1、广西柳化氯碱有限公司新建柳化鹿寨基地铁路专用线工程轨道衡项目、广西宁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6月
2、河南新亚全通物流有限公司铁路专用线工程动态电子轨道衡项目、通号(鄂尔多斯市)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2021年7月
3、弓矿质计中心轨道衡项目、鞍钢集团矿业弓长岭有限公司、2021年7月15日
4、大坝一二期轨道衡项目、国能宁夏大坝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1月30日
5、轨道衡项目、重庆综联慧贸物流有限公司、2022年11月22日
6、鞍山质计中心智能计量系统建设工程-轨道衡部分、成都星云智联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4月4日
7、轨道衡项目、甘肃金维弘源铁路运输有限公司、2024年1月6日
8、不断轨无梁式单台面自动轨道衡项目、河北步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3年9月19日

包号 包名称 中标候选人
CEZB240106052001

二、评标情况
    评标委员会共 9 名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本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为3天,自发布之日起计算。
三、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1)如需询问不中标原因请联系项目经理:
    姓名:徐合飞    电话:010-58132354
    邮箱:20006086@ceic.com
    (2)如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异议:
    异议时限及程序: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登入国家能源招标网www.chnenergybidding.com.cn,在“用户登录”→“投标人”→“投标业务”→“招标异议”中提出招标异议。在提出异议时,应明确提出异议内容及异议的有关证据材料、异议诉求,以便我们尽快核实处理。
    异议咨询电话:010-58132372
    (3)为规范招投标环境,维护正常招投标秩序,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国家能源投资集团供应商失信行为管理的相关规定,投标人存在以下行为属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以非正常渠道干扰正常采购的失信行为,将给予“取消资格”处置,期限为1-3年。
     1) 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
     2) 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3) 恶意诽谤,诬告或陷害竞争对手
     4) 投诉前没有提出异议,或者对未处理完毕的异议提交投诉
     5) 多渠道异议、举报、投诉、上访的。
附件: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