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寿区建筑装修垃圾分拣场项目EPC总承包(第二次)答疑补遗文件
金额
-
项目地址
重庆市
发布时间
2023/06/09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长寿区建筑装修垃圾分拣场项目EPC总承包(第二次)
答疑及补遗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长寿区建筑装修垃圾分拣场项目EPC总承包(第二次)项目答疑及补遗发布如下:
答疑部分:
1.因本工程为EPC项目,为能更好的了解本工程,建议招标人补发地勘资料。
答:详见本次答疑及补遗发布附件“地勘图”。
2.招标公告中项目概况与建设规模中本项目建设用地面积82059.74㎡、总建筑面积7061.26㎡(其中单体厂房为钢结构单层厂房、面积共6282.32㎡、最大高度为12.5米、最大跨度为24米,生产辅房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地上3层、地下1层、面积778.94㎡、最大高度为9米等),所包含的施工内容多,而施工工期只有90日历天,施工工期短,建议按工期定额增加施工工期。
答:详见补遗部分。
3.招标文件P156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8.7.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合同工期(以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每延误1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为人民币金额为:10000元、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2%”,此延期赔偿金额较高,且本工程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施工工期太短,建议修改为:“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合同工期(以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每延误1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为人民币金额为:5000元、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1%”。
答:为了确保该项目保质保量完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不作修改。
4.招标文件P162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4.2预付款“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无”,根据渝建管〔2022〕238号文中第二条 严格实行工程预付款制度“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应在签订施工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拨付仍按《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渝建发〔2014〕25号)执行”,则建议修改为“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10%”。
答:本项目未设置预付款支付条款,故不作修改。
5.招标文件P164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4.3.2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 14 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发包人不支付违约金”,此条款显失公平性,建议修改此条款为:“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 14 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费用按相关规定计算”。
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不作修改。
6.招标文件P164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4.4 付款计划表“(3)施工进度款支付: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工程按月进度支付,当月支付额度为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审核的承包人上月完成合格工程量的80%(且不得超过预算审核金额及合同金额的 80%,预算审核成果将作为进度款审核依据);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承包人递交竣工结算资料齐备后(含各专项验收相关资料)、办理完工程结算发包人对本项目的结算成果进行内审的(以下简称结算内审),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接受结算内审。”因工程完工后,承包人面临对各材料设备供应商、劳务、分包方等工程款支付的资金压力,工程款的80%不足以支付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则恳请招标人增加一个付款节点,修改上述条款内容为:“……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付至预算审核金额及合同金额的90%,……”。
答:根据渝建管〔2022〕238号文规定“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招标文件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当月支付额度为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审核的承包人上月完成合格工程量的80%”,已达到要求,故不作修改。
7.招标文件P166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招标文件14.5.2竣工结算审核中未提到竣工结算审核时间,则恳请在专用条款14.2竣工结算审核中增加:“竣工结算审核时间为45天”(现行的财建【2004】369号文中规定造价在2000万元-5000万元的工程其结算完成时间为不超过45天)。(按照渝建【2018】239号文及其附件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表的相关规定:备案合同中“未明确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时限及违约责任,扣2分;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时限不符合国家和我市的相关规定,扣2分”)。
答:根据财建【2004】369号 第十四条 第(三)条 “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规定,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在2000万元-5000万元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并不是指竣工结算审核时间为45天,故不作修改。
8.招标文件P169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4.6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竣工结算价的3%”,根据建质[2017]138号第五条的规定“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则请招标人修改此条款为可采用质量保证金保函(其法律效力是一样的),请回复。
答:建质[2017]138号文 第五条 “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为推行实施,故不作修改。
9.招标文件P171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5.1.3发包人违约的责任“(2)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但不承担其它违约责任及费用;(3)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但不承担其它违约责任及费用。”此条款显失公平性,发包人还应承担承包人的生产工人的停工工资及现场机械停置台班费等相关费用,建议修改此条款为:“工期顺延,费用按相关规定计算”。
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不作修改。
补遗部分:
现将本项目总工期修改为155日历天;施工工期修改为135日历天。
如本次答疑补遗文件与招标文件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本次答疑补遗文件发出为准。本答疑补遗文件通知一经发布,都视为投标人全部知晓有关招投标过程和全部内容。
招标人:重庆长寿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新立德聚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3年6月9日
[50011520230525001020101].CQCF
地勘图.zip
答疑及补遗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长寿区建筑装修垃圾分拣场项目EPC总承包(第二次)项目答疑及补遗发布如下:
答疑部分:
1.因本工程为EPC项目,为能更好的了解本工程,建议招标人补发地勘资料。
答:详见本次答疑及补遗发布附件“地勘图”。
2.招标公告中项目概况与建设规模中本项目建设用地面积82059.74㎡、总建筑面积7061.26㎡(其中单体厂房为钢结构单层厂房、面积共6282.32㎡、最大高度为12.5米、最大跨度为24米,生产辅房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地上3层、地下1层、面积778.94㎡、最大高度为9米等),所包含的施工内容多,而施工工期只有90日历天,施工工期短,建议按工期定额增加施工工期。
答:详见补遗部分。
3.招标文件P156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8.7.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合同工期(以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每延误1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为人民币金额为:10000元、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2%”,此延期赔偿金额较高,且本工程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施工工期太短,建议修改为:“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合同工期(以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每延误1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为人民币金额为:5000元、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1%”。
答:为了确保该项目保质保量完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不作修改。
4.招标文件P162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4.2预付款“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无”,根据渝建管〔2022〕238号文中第二条 严格实行工程预付款制度“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应在签订施工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拨付仍按《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渝建发〔2014〕25号)执行”,则建议修改为“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10%”。
答:本项目未设置预付款支付条款,故不作修改。
5.招标文件P164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4.3.2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 14 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发包人不支付违约金”,此条款显失公平性,建议修改此条款为:“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 14 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费用按相关规定计算”。
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不作修改。
6.招标文件P164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4.4 付款计划表“(3)施工进度款支付: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工程按月进度支付,当月支付额度为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审核的承包人上月完成合格工程量的80%(且不得超过预算审核金额及合同金额的 80%,预算审核成果将作为进度款审核依据);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承包人递交竣工结算资料齐备后(含各专项验收相关资料)、办理完工程结算发包人对本项目的结算成果进行内审的(以下简称结算内审),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接受结算内审。”因工程完工后,承包人面临对各材料设备供应商、劳务、分包方等工程款支付的资金压力,工程款的80%不足以支付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则恳请招标人增加一个付款节点,修改上述条款内容为:“……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付至预算审核金额及合同金额的90%,……”。
答:根据渝建管〔2022〕238号文规定“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招标文件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当月支付额度为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审核的承包人上月完成合格工程量的80%”,已达到要求,故不作修改。
7.招标文件P166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招标文件14.5.2竣工结算审核中未提到竣工结算审核时间,则恳请在专用条款14.2竣工结算审核中增加:“竣工结算审核时间为45天”(现行的财建【2004】369号文中规定造价在2000万元-5000万元的工程其结算完成时间为不超过45天)。(按照渝建【2018】239号文及其附件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表的相关规定:备案合同中“未明确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时限及违约责任,扣2分;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时限不符合国家和我市的相关规定,扣2分”)。
答:根据财建【2004】369号 第十四条 第(三)条 “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规定,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在2000万元-5000万元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并不是指竣工结算审核时间为45天,故不作修改。
8.招标文件P169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4.6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竣工结算价的3%”,根据建质[2017]138号第五条的规定“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则请招标人修改此条款为可采用质量保证金保函(其法律效力是一样的),请回复。
答:建质[2017]138号文 第五条 “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为推行实施,故不作修改。
9.招标文件P171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5.1.3发包人违约的责任“(2)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但不承担其它违约责任及费用;(3)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但不承担其它违约责任及费用。”此条款显失公平性,发包人还应承担承包人的生产工人的停工工资及现场机械停置台班费等相关费用,建议修改此条款为:“工期顺延,费用按相关规定计算”。
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不作修改。
补遗部分:
现将本项目总工期修改为155日历天;施工工期修改为135日历天。
如本次答疑补遗文件与招标文件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本次答疑补遗文件发出为准。本答疑补遗文件通知一经发布,都视为投标人全部知晓有关招投标过程和全部内容。
招标人:重庆长寿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新立德聚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3年6月9日
[50011520230525001020101].CQCF
地勘图.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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