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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 |||||||
采购公示名称: | 石家庄电信( 股份 )2018年与石家庄城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泽县高中美化塔桅及附属设施租赁合同 | 采购公示编号: | HEDYLYCGGS2018120515 | ||||
采购公示开始时间: | 2018-12-05 14:31:29 | 采购公示结束时间: | 2018-12-08 14:31:32 | 终止: | 否 |
采购公示正文 | |||||||||||||||||||||||||
石家庄电信( 股份 )2018年与石家庄城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泽县高中美化塔桅及附属设施租赁合同
甲方:石家庄城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怡琳 地址:石家庄市长安区和平东路398号 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孙玉胜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长江大道205号 协议签订地点: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本协议签订后,本协议及以下涉及甲乙双方或一方的文件全部生效。生效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始,至本协议失效或解除之日止(以下文件中对协议效力另有规定的,以其规定为准)。以下文件中需双方中的任一方加盖合同专用章、公章或法定代表人(含授权人)签字之处,全部以本协议代替,但是需要由签约方单独出具的证明、说明、资质等其他文件除外。 附件:石家庄电信( 股份 )2018年与石家庄城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泽县高中美化塔桅及附属设施租赁合同(编号:同本合同)
甲方: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甲 方:石家庄城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乙 方: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由于乙方在本地开展通信网络建设,需租赁甲方的美化塔桅及附属设施用于基站天馈系统及设备安装。经甲方与乙方共同协商,甲方同意将拥有合法产权或使用权(含收益权)的美化塔桅及附属设施(含外电)出租给乙方作为安装无线基站设备使用,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基站的位置、高度等参数明细:
以上美化塔基站塔桅及附属设施供乙方安装天馈系统、光缆布放等使用。 第二条 甲方应提供具有出租权的有效证明、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等文件,乙方验证后可复印对方文件备存。所有复印件仅供本次租赁使用。 第三条 租赁用途和期限: 用途:本合同项下的美化塔桅及附属设施作为建设国家通信网络之用。 期限:租期为自 2018 年 11 月 25 日起至 2019 年 11月 24 日止,合计 1 年,合同期满后,如甲方仍继续出租美化塔桅及附属设施时,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四条 租金的支付方式及相关费用的支付: 1、该基站塔桅及附属设施租金为每年人民币 24800 元(大写: 贰万肆仟捌佰元整)。租金为含税金额(其中不含税金额为:[21379.31] 元,税额为:[3420.69] 元),租金包括塔桅杆、附属设施的租金。甲方出具有效租赁发票后,乙方以转账的方式交付租金(不以现金支付),双方账户信息如下: 甲方:石家庄城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开户行: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支行 帐 号:01331300000597 纳税人识别号:91130100078777290B 联系人:李怡琳 联系方式:18034591234
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裕华支行 帐 号:0402021509300092136 纳税人识别号:91130113678546779W 联系人:高义涛 联系方式:15343117657
2、租金从起租日开始计算,交纳期限为: 2019年 1月 24日前支付 2018 年 11月25 日至 2019年 11月 24 日期间的租金。 2018 年 11月 25 日及以后,每年支付一次租金,在租金支付年度的 1 月 24 日以前,乙方将下一付款周期的租金支付给甲方。甲方应在乙方缴纳租金前10个工作日前向乙方提交符合国家规定的正式租赁行业增值税发票。 3、乙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除遵守以上条款外,并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价格以下述表格中约定为准: 根据本协议(合同),甲方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向乙方支付相关款项(涉及金额部分所有单位均为“元”)。
协议采购物品(含软件)和/或服务(以下称“标的”)费用总额(下称“合同总价”)为含税价格,已包括甲方就履行本合同事宜所应支付的全部价款及税费(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税、增值税等)。除另有约定外,甲方无需就本合同项下委托事项向乙方支付上述合同总价之外的任何其他价款及税费(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税、增值税等)。 (1)对于乙方提供的标的,若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之内,乙方必须开具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收款方应当根据交易内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真实、合规的发票。收款方应当就发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承担长期担保责任,无论何时发现发票不符合国家的规定或对付款方实施欺诈的,收款方都应向付款方支付发票所载金额20%的违约金,并承担付款方由于发票问题产生的全部损失。 (2)乙方应派专人或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方式在发票开具后15日内送达甲方。送达日期以甲方签收日期为准。由于乙方逾期送达,无论是否经过甲方采取措施(包括指示乙方采取措施),造成甲方无法抵扣的,甲方未抵扣部分税金由乙方承担。 (3)乙方应于甲方对货物(服务)验收日后一个月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乙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认证或认证不符的,乙方负责于甲方退回日起15天内重新开具;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无法抵扣进项税款的,税款由乙方负责赔偿给甲方,甲方可在应支付给乙方的货款中直接扣除;因甲方原因造成发票无法认证的,乙方应积极协调重新开具合格发票。 由于发票抵扣不成功使甲方遭受的其他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需要提供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字样的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通知书原件交甲方合同承办人员查验,并提供前述文件的复印件做为协议的附件。 4、租赁期间,美化塔桅及附属设施(含外电)的产权税由甲方依法交纳。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中未列出项目但与该美化塔桅及附属设施(含外电)有关的费用,应由甲方负担。 5、甲方应负责基站外电引入施工及电缆、配电箱、电源整流柜等采购安装,相关费用由甲方负责,乙方从基站侧电源整流柜直流分配单元处完成设备电源引接。如有必要,甲方应允许乙方单独安装用电电表,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电费按 0.93 元/度收取,每 季度 (月/季度/半年/年)交纳一次。上述电费已经考虑了甲方合理的电耗;除国家统一调整电价时甲方可等比例调整电价外,甲方不得单方面上调电价。乙方用电费用按乙方实际用电量为准,经甲乙双方人员核对电度表数字共同抄录并签字,甲方出具正规电费发票或电费收据(附电力局收费大发票复印件等)后,乙方以转账方式支付。 如甲方电力负荷无法满足需求或不能直接为乙方提供电力接入,甲方应及时到供电部门办理用电增容手续或电源整流柜扩容,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租赁期间美化塔桅及附属设施的使用、维护和修缮 1、乙方可以在甲方美化塔上安装天馈线,在塔桅侧电源整流柜处完成设备安装、加电及光缆布放。 2、租赁期间,乙方因施工或过失造成租用设施毁损的,经确定后,乙方应负责恢复原状。 3、甲方须无偿提供布放相关传输通路到基站。如自身无法提供,需协调相邻单位或个人,无偿同意乙方使用上述通路。 4、合同期满后,所有由乙方提供的通信设备所有权归乙方所有,乙方可在合同解除后一个月内拆走。乙方在此期间应做好一切设备安全防范措施,甲方应配合乙方进行基站正常维护及日常安全保卫工作。 5、甲方应当在租赁期间内对美化塔桅及附属设施(含甲供电源整流柜、外电电表及电缆)的自然损耗进行维护,相关费用甲方自行承担。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美化塔及附属设施(含甲供电源整流柜、外电电表及电缆)处于适用和安全状态。乙方发现美化塔及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的通知后 7 日内维修完毕。甲方未履行维修义务的,乙方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维修,维修费用由甲方负担;因维修美化塔桅影响乙方使用时,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由于甲方疏于维护或因塔桅质量及安装施工原因导致灯杆塔倾倒、铁件坠落所造成的人身伤亡等事故由甲方负全部责任。由于政府征用或规划变更导致甲方基站及附属设施拆迁时,如果该基站通过迁改仍能够继续使用且原合同继续正常履行时,甲方需补偿乙方因迁改给乙方造成的业务和拆迁期间租金损失;如果该基站因拆迁不能够继续在网使用,政府或拆迁单位因基站迁改支付的补偿费用中应足额包含乙方的拆迁费用,并通过拆迁单位或甲方支付给乙方,同时乙方已经支付的租金在计算乙方的实际租赁期后,甲方必须将余额全部退还,本合同终止。 6、基站租赁期间内,甲方应安排专职基站维护巡检人员定期维护基站塔桅及附属设施,对出现的塔桅及外电突发事故能够做到7×24小时响应,基站因外市电停电需要进行应急发电时,甲方应及时配合乙方协调相关单位,保证应急发电设施及人员及时到位,防止基站脱服造成业务中断。如因甲方原因导致基站长时间业务中断,乙方有权按照所造成的业务损失向甲方进行索赔。 第六条 美化塔的拆除、转租。 1、 甲方拆除美化塔设施,须在3个月前通知乙方并退赔实际多支付的租金。 2、 甲方将美化塔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后,合同对新的美化塔所有者继续有效。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 一方无权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如需变更,必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 2、 一方需提前终止合同时,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得对方同意。如乙方逾期不搬迁,甲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执行,甲方因此所受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3、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甲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提供美化塔桅及附属设施等有关配套设施。 (2)美化塔桅设施及附属设施非因乙方的原因出现重大危险,不能适于乙方租赁目的,且甲方不予修缮的。 (3)甲方提供的美化塔桅设施因挂高、平台及承重等与实际情况不符,导致乙方无法安装基站设备或正常使用。 (4)甲方无法按合同约定,做好施工或基站运行相关协调工作,导致乙方无法进行基站建设或基站被迫停止使用超过15日。 4、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以赢利为目的擅自将美化塔及附属设施转租。 (2乙方利用承租美化塔及附属设施进行非法活动。 (3)乙方拖欠租金累计达贰个月以上的。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甲方保证上述美化塔桅及附属设施产权归属清楚,在租赁期内对美化塔及附属设施(含外电)享有持续、合法有效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若发生与美化塔及附属设施(含外电)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2、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在施工与运营过程中遇到的所有与场地及施工必需经过通道等的争议和纠纷,均由甲方出面负责处理解决,乙方积极配合。如甲方不能解决的,导致乙方无法安装设备或开通使用超过15日以上的,甲方应返还乙方支付的租金,并向乙方支付与返还租金等额的违约金。 3、场地租赁期间,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毁损,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提交美化塔及附属设施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条:本合同双方签订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条文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柒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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