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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飞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 受理号(号)20230019604项目名称东莞市飞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建设地点东莞市塘厦镇林村里牙塘148号建设单位东莞市飞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广东粤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项目概况东莞市飞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位于东莞市塘厦镇林村里牙塘148号(详见附图1项目地理位置图)。项目中心坐标为:北纬22°51′10.048″,东经114°5′0.724″。现由于建设单位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自身发展需求,项目在建设单位名称、经营范围等不变的情况下拟进行改扩建,具体改扩建内容如下:?1、总投资增加500万元;?2、占地面积增加至1848平方米,建设面积增加至2448平方米;?3、游戏手柄外壳年产量增加至200万套/年;?4、增加5台120T卧式注塑机、11台168T卧式注塑机、3台268T卧式注塑机、3台破碎机、5台丝印机、5台移印机、2台冷却塔、2台空压机。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一、废气:①丝印/移印工序本项目丝印/移印工序产生有机废气通过集气系统收集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26m高排放筒(DA001)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可达到《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中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VOCs可达到《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中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因此,处理后的有机废气对环境影响较小。②注塑工序本项目注塑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通过集气系统收集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26m高排放筒(DA001)排放,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浓度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较严值。因此,处理后的非甲烷总烃对环境影响较小。③破碎工序破碎工序粉尘经加强车间通风后,以无组织形式排放,可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8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对周边大气环境的影响较小。二、废水本改扩建项目无新增生活污水,无生产废水排放;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损耗水量,不外排;因此,项目建设完成后若能有效落实以上措施,项目运行时所产生的污水不会对周围水环境造成明显的影响三、噪声本改扩建项目采用减震、隔音、消声等措施后,项目各边界昼夜间噪声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的要求,故项目营运期噪声对周围环境影响可以接受。四、固体废物本改扩建项目废包装材料收集后定期交由废旧资源回收单位回收,不合格品经破碎机破碎后回用于生产,废抹布、废油墨桶、废活性炭、废空压机油、废空压机油罐分类收集后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本项目所有固体废物全部按要求处理,对周围环境不会造成明显影响。公众参与情况相关环保措施承诺我单位确认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事故责任由我单位承担。公示时间2023-09-08联系人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塘厦分局联系电话0769-87943968通讯地址东莞市塘厦镇迎宾大道13号13楼初步审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经审查,该报告表存在以下主要问题:一、环评文件未按《关于东莞市飞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的函》(东环建〔2023〕7221号)审查意见修改完善;二、项目未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东环〔2017〕69号)等文件的要求。鉴于上述问题,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初步审查意见附件备注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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