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燃烧设备及废气处理装置年间点检项目
金额
-
项目地址
天津市
发布时间
2024/07/29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王浩022-66230666
招标代理机构长春一汽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安明娟0431-80531741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燃烧设备及废气处理装置年间点检项目招标项目燃烧设备及废气处理装置年间点检项目标段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为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招标项目资金来自企业自筹,出资比例为100%。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 对本项目进行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2.1招标服务名称:燃烧设备及废气处理装置年间点检项目 2.2实施地点: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天津(总部)工厂涂成制造部 2.3服务期限:遵守FTMC大日程。 除第一涂装科水性VOC设备点检维护项目点检维护实施时间:2024年10月1日至12月5日 报告提交日期:2024年12月15日前; 第一涂装科水性VOC设备点检维护项目点检维护实施时间:2025年1月1日至4月30日 报告提交日期:2025年5月30日前 2.4最高投标限价:无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相应的能力,并具备如下所列的条件: 3.1.1资质要求:投标人应是依法从事经营,有能力完成招标项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投标人无需直接提供以下资质证书扫描件。评审时按照以下标准评审供应商资质: 投标人的基本信息以开标当日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s://www.gsxt.gov.cn/index.html)查询结果为准,登记状态应为正常或存续(在营、开业、在册)状态。 3.1.2财务要求:提交投标人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中任意连续两年审计报告、资产负 债表、现金流量表和利润表的复印件(不包括股东权益变动表、财务报表附注、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及执业证书、注册会计 师证书。投标人成立时间介于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免于提交2022年资料;投标人成立时间晚于2023年1月1 日的,免于提交2022和2023年资料),具体要求如下: 1)审计报告应当由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名和盖章; 2)审计报告应当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3)被审计单位、报表编制单位应与投标人名称一致; 4)上述资料不得遮挡、涂抹或篡改; 5)资产负债表为当年12月31日的报表,现金流量表和利润表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报表; 6)净利润不得连续两年为负值(如提供合并报表,以合并数据为准); 7)审计报告中应带有二维码或带有查询验证审计报告真实性的网址。 3.1.3业绩要求:下述2项业绩均需提供,缺一不可。 1、提交合同日期自2021年1月1日至开标当日的1个类似业绩的合同复印件,具体要求如下: 1)投标人应是合同的直接供货方; 2)合同应有各方的签字或盖章,电子合同、订单等特殊形式合同除外; 3)合同复印件应至少包括合同各方名称、合同标的物、合同金额、合同日期和签字盖章页; 4)合同日期以合同生效时间和合同签订时间中较晚的日期为准; 5)类似业绩是指①在年产量≥10万台的整车制造厂建设涂装线干燥炉或VOC设备的业绩,如合同中不能体现年产量≥10万 台,需提供承诺书或技术合同等。 6) 应附验收证明资料的复印件 2、提交合同日期自2021年1月1日至开标当日的1个类似业绩的合同复印件,具体要求如下: 1)投标人应是合同的直接供货方; 2)合同应有各方的签字或盖章,电子合同、订单等特殊形式合同除外; 3)合同复印件应至少包括合同各方名称、合同标的物、合同金额、合同日期和签字盖章页; 4)合同日期以合同生效时间和合同签订时间中较晚的日期为准; 5)类似业绩是指年产量≥10万台的整车制造厂实施燃烧系统或浓缩装置(即:转轮)≥13万元的点检或维保或修理的业 绩。如合同中不能体现年产量≥10万台,需提供承诺书或技术合同等。 6)上述业绩指单个合同总金额不低于13万元人民币,如为框架合同、单价合同或合同中未能体现总金额,应额外提供与 之对应的不低于13万元人民币的用于结算的增值税发票或有买方盖章的结算单; 7) 应附验收证明资料的复印件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本次招标不接受分公司投标。 3.4本次招标不接受小规模纳税人投标。 3.5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2)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4)为本招标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5)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或代建人或监理人;与招标代理机构或代建人或监理人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与招标代 理机构或代建人或监理人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6)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7)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8)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9)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0)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省级“信用中国”网站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1)处于被招标人及其指定的母子公司列入禁入名单期限内;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4-07-26 23:00至2024-08-02 17:00 (北京时间,下同),登录中国一汽电子招标采购交易 平台(以下简称“一汽电子交易平台”https://etp.faw.cn/)下载电子招标文件。4.2本招标项目平台服务费为300元人民币。 4.3 企业数字认证证书及法定代表人个人数字认证证书(以下分别简称“企业CA”和“法定代表人CA”)一次性办理费 用500元,一年内有效。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为2024-08-20 09:00,温馨提醒,投标文件上传受文件大小和网络速度影响,成功上传可能会 需要一定时间,为避免近截止时间可能发生的网络拥堵、故障等情形,建议提前一日上传投标文件,否则由此造成无法上传的 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已递交的文件处于加密状态,不会泄露投标文件信息。 5.2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一汽电子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发布公告的媒介/确认 本项目采用的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 6.1 发布公告的媒介(适用于公开招标)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以下媒介上发布: l一汽电子交易平台(/) l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7. 联系方式 7.1 投标人操作指南 https://etp.faw.cn/xxgl/toXinXiList?xinXiGuanLiType=37 投标人在使用一汽电子交易平台时遇到的各类问题,应当首先通过上述链接进入“帮助中心-用户指南”界面,查看相应操作 文件或视频。 7.2电子交易平台客服 电话:400-691-7888,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8:00至20:00 负责答复您在使用一汽电子交易平台时遇到的各类操作问题,如平台注册、招标文件购买、投标文件递交、投标保证金递 交等。 7.3 CA办理(由第三方受理业务) 0431-8074529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8:30至11:30,13:00至17:00,负责受理您办理CA及密码重置解锁业务 4008809888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8:30至11:30,13:00至17:00,负责受理您CA发票开具及其进度查询业务 7.4 财务专员 电话:0431-81868663,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8:30至11:30,13:00至17:00 负责答复您关于招标文件费、平台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的发票开具问题。 7.5 招标人 招标人名称: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联系人:王浩 电话:022-66230666 7.6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长春一汽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汽开区东风大街3462号 联系人:安明娟、朱雪林 座机:0431-80531741、0431-80531739 手机:19969564741、15922183736 邮箱:anmingjuan@faw.com.cn、zhuxuelin@faw.com.cn 7.7 项目投诉电话:400-691-7888,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8:00至20:00。投诉要求详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9款 8. 投标人网上注册 凡首次在一汽电子交易平台参加电子投标活动的投标人必须登录平台进行网上免费注册,注册时需提交相关资料,平台工 作人员审核通过后完成注册。完成注册后方可办理企业CA和法定代表人CA(办理并邮寄大约需要3-5日),若投标人未及时 注册并办理CA,由此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9. 招标代理机构信息的发布 招标代理机构通过一汽电子交易平台发布的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中标通知书等采购过程信 息,一经发布,视为已送达各投标人, 无论投标人下载与否,均视同投标人已知晓相关内容。 10. 投标人异地开标须知 10.1投标人电脑须安装“一汽招投标编制工具系列驱动”、EDGE浏览器最新版,正版office办公软件和Microsoft.NET Framework 4.6组件; 10.2开标时,投标人必须使用CA登录一汽电子交易平台并且要保持网络畅通,使用加密投标文件的CA进行开标环节的解 密操作; 10.3若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内,由于投标人的原因没有解密成功,导致开标失败,投标人须自行承担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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