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增值电信服务的服务市场采购项目成交公告
金额
31.68万元
项目地址
云南省
发布时间
2022/09/29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增值电信服务的服务市场采购项目(项目编号:1430408000017878599)采购已经结束,现将采购结果公示如下:
一、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增值电信服务的服务市场采购项目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1430408000017878599
项目联系人:贺雪松
项目联系电话:/
采购计划文号:
采购计划金额(元):
项目所在行政区划名称: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本级
报价起止时间:-
二、采购单位信息
采购单位名称: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政务服务管理局
采购单位地址:蒙自市振兴路
采购单位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三、成交信息
成交日期:2022年9月29日
总成交金额(元):316800(人民币)
成交供应商名称、联系地址及成交金额:
序号 | 成交供应商名称 | 成交供应商地址 | 成交金额(元) |
1 |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分公司 |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市天马路43号 | 316800.0 |
四、项目用途、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
五、成交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成交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品牌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单价(元) | 成交金额(元) | 报价明细 |
1 | 互联网接入服务 | 1 | 316800.0 | 316800.0 | 响应附件:州政务管理局互联网专线服务合同(2022终稿).doc州政务管理局互联网专线服务合同(2022终稿).doc 服务响应:接单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
||
2 | 【运费】 | 1 | 0.0 |
六、其他补充事宜:
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民杰]地址:[云南省蒙自市振兴路红河州政务服务大楼]甲方: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政务服务管理局合同签订地:红河州蒙自市互联网专线业务服务合同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互相信赖,有偿使用,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合同。2.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甲方提供互联网专线业务。1.甲方由于业务发展需要使用乙方互联网专线业务。鉴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强]地址:[云南省蒙自市天马路43号]
1.5“速率”:指中国电信城域网IP接入端口到甲方终端设备(下行速率)或甲方终端设备到中国电信城域网IP接入端口(上行速率)在单位时间内传输的比特数,乙方承诺下行或上行实际速率不低于本合同约定速率的90%。1.4“公网IP地址”:指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甲方可以自行分配使用的固定公网IP地址。1.3“接入方式”:指甲方终端设备接入到乙方IP城域网中使用的技术类型,包括:LAN、PON、光纤直连、传输电路(SDH或MSTP)等。1.2“一站式服务”:在一点完成相关的电信业务服务,如:业务咨询,受理,收费以及故障受理、技术支持等。1.1“互联网专线”:指采用光纤直连/传输电路/PON/LAN等方式接入,由中国电信提供一定数量的固定公网IP地址、通过静态路由协议与中国电信城域网互联的、上下行速率对称的互联网接入服务。第一条定义
第二条服务内容1.10“日”:日历日,包括工作日、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1.9“工作日”:除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历日。1.8“月使用费”:按月收取的业务服务费及网络使用费。1.7“一次性费用”:在接入过程中需要的相关费用,如:手续费,测试费等。1.6“网络割接”:因工程施工、网络建设等原因,对现有的传输干线及相关系统进行必要的修改、调整、搬迁和改造等活动。
接入方式:[互联网IP专线]公网IP地址数量3(个):[112.113.192.235、112.113.192.236、112.113.192.237]业务开通速率:[500M],上行[500M]、下行[500M]业务经营范围:[办公]业务实际开通地址:[云南省蒙自市振兴路红河州政务服务大楼]2.1甲方使用乙方[一条]互联网专线业务用于[办公],互联网专线业务接入号为:0873-B30062630
3.1.1作为乙方的集团客户,享受乙方为集团客户提供的一站式服务。3.1甲方权利和义务第三条双方权利和义务2.3业务需求单为本合同的附件,受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约束。2.3甲方新的业务需求应当另行向乙方提出。在甲、乙双方就新的业务需求的费用达成一致的前提下,甲方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书面提交盖有甲方公章或授权部门章新的业务需求单。2.2乙方免费提供一台开通业务所需的光纤收发器,合同到期后业务不再使用该设备退回乙方处理。
3.1.7应当派专人负责做好业务开通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3.1.6应当以书面形式(业务需求单)向乙方提供互联网专线开通的速率、数量、技术要求、准确的终端接入地点、用途、要求开通时间、服务期、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3.1.5依照国家主管部门有关资费标准以及双方达成的合同条款,按时足额向乙方缴纳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3.1.4应当保证连接到其有关通信设备全部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并取得进网许可证。3.1.3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合理使用业务,并签署《资源用途承诺书》(附件四),在使用业务过程中不得从事损害乙方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本业务以任何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使用,也不得用于本合同约定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3.1.2在接入和使用业务过程中出现的技术性问题,均可就近向乙方或乙方当地下属机构申告。
3.1.8应当承担因甲方原因造成的本业务迟延开通的责任,该情况视为本业务已经按时开通。(5)提供有UPS保障的220V稳定电源,供乙方设备使用,并承担设备的用电费用。(4)根据接入服务的需要,调配和预留各接入场所内配线室至安装地点的通信线路。(3)保证相关机构、人员、物业等业务各方配合乙方的业务开通调测工作。(2)无偿提供机房,并做好接入设备及安装场地的准备。(1)业务开通前期的组织、协调工作。
3.1.14甲方承诺遵守附件二《用户入网责任书》和附件三《网络及信息安全承诺书》相关内容。3.1.13甲方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严格遵循《非经营性互联网备案管理办法》之规定,不能接入未备案网站;甲方应当对备案网站用户信息进行动态维护和更新,并定期向乙方报送网站信息和变更信息;乙方提供的互联网接入业务默认关闭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常用端口(80端口、8080端口、443端口)。甲方承诺并确认:甲方所提交的所有备案信息真实有效,当提供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乙方提交更新信息,如因未及时更新而导致备案信息不准确的,乙方有权依法采取断开网络接入等关停处置措施。3.1.12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互联网接入业务经营甲方不具备资质的其他电信业务。不得将互联网专线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私拉光纤进行转接、建立VPN隧道等手段)为任何第三方提供穿透流量接入。除骨干核心正常互联互通点之外,甲方的任何网络节点不得有其他运营商和互联单位等的穿透流量接入,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上级以及乙方系统监测到的违规IP地址接入。3.1.11应当积极配合乙方对使用互联网专线的日常维护、检测等工作,并负责其机房线路设备侧专线的维护管理。3.1.10不得在使用的互联网专线及设备上加装其他各种设备及装置。3.1.9使用乙方提供的互联网专线业务,应当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如甲方在使用本业务时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或相关规定的行为,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同时,甲方应当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由此遭受的损失。
3.2.5负责处理在接入和使用业务过程中出现的技术故障,乙方和乙方当地下属机构有义务接受甲方申告并负责处理。3.2.4由于乙方端口、设备资源暂未具备等原因而未及时开通本业务的,乙方有责任协调相关部门尽快开通本业务。3.2.3在资源具备,且甲方交付了本合同约定的一次性费用后,根据双方协商的开通时间开通使用业务。3.2.2负责进行本业务的连接、调通、测试。3.2.1视甲方为全国集团客户,提供综合性服务,并为甲方提供业务咨询、组网建议等服务。3.2乙方权利和义务
4.2.2若甲方在收到乙方业务竣工单后五日内未签字或盖章确认、也未书面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已按照本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电信业务规定开通使用业务,业务竣工单载明的实际开通日期为使用业务的实际开通日。4.2.1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业务竣工单后五日内验收核实,本业务确已根据本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电信业务规定开通的,甲方应当签字或盖章确认。本业务实际开通日,以乙方或乙方代表与开通地点的甲方代表签字或盖章确认的日期为准。4.2业务开通后,乙方或委托乙方下属机构向甲方提供业务竣工单。4.1业务开通是指甲乙双方商定的接口点外侧(中国电信网侧)到中国电信城域网IP接入端口间的电路全程测通。乙方不负责甲方客户端网络设备的调测。第四条业务的开通3.2.6对所投资的线路和设备拥有所有权。服务期内,甲方对乙方提供的线路和设备有保管责任。若由于甲方原因造成该等线路或设备损坏的,甲方应当按价赔偿。
第六条费用及支付5.3如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前终止服务的,甲方应当在终止服务前向乙方补交剩余服务期对应服务费用的[30]%作为违约金。5.2甲方终止服务时应当按照本合同第6.4.2条结算并付清全部费用。5.1甲方终止使用业务,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服务时间以甲方向乙方发出的终止服务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准,但最短不少于乙方收到甲方终止服务通知后的三十日。如果甲方的终止服务通知中载明的时间少于三十日,则终止服务时间为乙方收到甲方终止服务通知的第三十一日。第五条终止业务服务4.3乙方自实际开通日起开始对使用业务计收月使用费。
户名:中国电信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分公司银行地址:[云南省蒙自市人民中路52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自支行]乙方银行账户信息和纳税人信息如下:6.2甲方使用业务产生的本合同费用,以[银行转账]向乙方支付。6.1甲方使用业务的相关费用为:互联网专线月使用费:8800元/月,年使用费合计:105600.00元(人民币大写:壹拾万零伍仟陆佰元整)费用为含税价。
签约首年分两次支付费用,付费时间分别为:6.3支付方式:按年支付:电话:[0873-3722002]地址:[蒙自市天马路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0X228130026]账号:[2507042929022124037]
6.4.2在当月15日之前(含)终止服务的业务,甲方按照应付月使用费的百分之五十向乙方付费;在当月15日之后终止服务的,甲方缴纳全月月使用费。6.4.1本业务开通首月月使用费:对于当月15日之前开通的新业务,甲方向乙方支付全月月使用费;对于当月15日后(含)开通的业务,甲方按照应付月使用费的百分之五十向乙方付费。后续每年12月30日前根据乙方的收费通知单或相应票据向乙方缴纳年使用费。第二次:2023年4月30日前支付86000.00元(人民币大写:捌万陆仟元整)。第一次:2022年12月31日前支付19600.00元(人民币大写:壹万玖仟陆佰元整)。
7.3若本合同履行期间,国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则自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生效之日起按照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执行。7.2乙方按国家主管部门颁布的电信服务标准和电路质量要求提供服务,保证使用的业务畅通。7.1双方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本合同,维护双方权益。第七条通信和服务质量6.5若甲方存在欠费情况的,不论乙方开具发票和收费通知单的具体时间,乙方每次收到甲方付款按照甲方欠费的先后顺序自动抵充先到期的欠费,直至抵缴完毕。6.4.3甲方如对费用有异议,经双方确认核对后确有错误的,在下个付费期调整。
7.9乙方为甲方提供及时优质的服务,负责故障的全程处理。乙方将提供服务专线,并确定专人联系,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每个相关分支机构的联络人及联络电话7.8双方同意建立协商制度,加强日常沟通,及时处理影响通信质量的问题。7.7如乙方因国防需要、政府指令、网络维护、网络调整、网络安全等因素在网络上对服务进行更改或变动,乙方应当提前通知甲方,甲方应当予配合。7.6因乙方施工、网络割接等原因影响本业务的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当提前通知甲方,并且尽快消除故障、恢复业务。7.5由于甲方自备设备故障或甲方操作不当造成的故障,甲方自行承担责任,并赔偿乙方由此遭受的损失。7.4故障申告采取“就近申告、首问负责”的原则。甲方向乙方下属机构就近申告,乙方下属机构实行“首问负责制”,向甲方提供及时的服务,负责故障的处理。
8.2本保密条款在服务期内及服务终止后二年之内持续有效。8.1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者披露因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而得知的与对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法律、法规、规章或监管要求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向其关联公司提供或披露与甲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的,不受此限。第八条保密7.12乙方发现故障或接到甲方的故障申报后,应立即组织修复,甲方应派员予以协助。根据《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电信服务标准》对故障修复时限的定义和甲乙双方约定,对甲方所租用的电路的设备故障城区修复时限为4小时,线路故障城区修复时限为8小时,农村修复时限为12小时。因甲方原因、天气原因或自然灾害导致修复超时,双方协商处理。7.11乙方为甲方提供7×24小时的电路故障申报受理,并严格按照信息产业部颁发的《电信服务标准》修复发生故障的电路。7.10因乙方施工、网络割接等原因影响甲方业务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当提前72小时通知甲方,并且尽快消除故障、恢复通信线路。
9.3乙方有权对甲方提供的个人信息和数据来源合法合规性情况进行检查。对于乙方检查发现甲方个人信息和数据来源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要求,或者就其向乙方提供的个人信息未依法向个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未取得个人同意,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整改。如果甲方未按照乙方要求整改或整改未达到乙方的相关要求,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全额赔偿。9.2双方均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以及个人信息和数据的泄露、篡改、丢失。甲方保证,其委托乙方处理个人信息已经向个人信息主体履行了法定告知义务,并取得了其同意。甲方保证,其委托乙方处理的个人信息和数据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的情况。9.1为履行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处理相关数据和个人信息的,双方同意按照本条约定执行:第九条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
10.4在满足开通条件的情况下,如因乙方原因不能在本合同规定的开通时限内开通使用本业务,则每逾期一个工作日乙方应当向甲方赔付所收取的一次性费用的百分之一作为违约金,并在首月月使用费中直接抵扣扣除,赔付金额最多不超过首月月使用费。如逾期[7个工作日]仍不能开通,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10.3如甲方逾期付费,除补交欠费之外,每逾期一日应当按照所欠金额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逾期付费的,乙方有权暂停向甲方提供本服务直至终止本合同;同时,甲方还应当承担乙方因追讨欠费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等)。在欠费期间乙方有权不向甲方提供业务新装/开、续用/开、变更等服务。10.2如果因甲方原因(域名劫持、网站被黑等情况除外),在同一个IP地址反复出现未备案网站或出现主体信息错误或与实际不符的情况的,乙方有权终止服务并将甲方列入黑名单,此后乙方有权不再受理甲方业务的申请。以上关停处置措施有可能导致甲方同一IP地址的其他网站也被关停。相关网站被关停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应当就该违约行为向乙方支付本合同金额的[30%]违约金,并赔偿乙方的相应损失。10.1甲方使用本业务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包括但不限于在本合同签订时不具备开展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未履行相关手续,或在服务期内丧失全部或部分资质许可的,将通信服务以转让或其他任何方式提供给第三方的,将通信服务用于本合同约定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以及实施了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甲方应当支付已使用未缴纳的费用,及未履行部分费用总额[30]%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甲方应当赔偿损失。第十条违约责任9.4甲方违反本合同及其附件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相关条款和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的,甲方应当承担一切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如因此给个人信息主体、乙方或其他人造成任何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5)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认定的违法失信情形,以及可能导致合同履行风险或侵害乙方合法权益或声誉的违规失信情形。(4)如存在网络和信息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包括但不限于因网络和信息安全问题承担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处罚,被列入各级公安机关的涉通讯信息诈骗违法犯罪高危自然人或法人名单、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失信名单等;(3)被乙方(含乙方上级单位)纳入违规失信合作商名单;(2)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被行政机关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10.5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甲方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乙方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中止或终止履行合同、解除合同等措施并不承担违约责任。如该情形导致第三方向乙方提出法律或行政程序,甲方应当负责解决。如该情形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全额赔偿:
12.1如由于战争、骚乱、恐怖主义、自然灾害、国家法律法规或规章变动、网络安全、网络无法覆盖、停电、通信线路被人为破坏,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有关义务时,受影响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尽快书面通知对方。在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如因此导致合同不能或者没有必要继续履行的,本合同可由一方解除。第十二条不可抗力及免责11.3诉讼进行过程中,双方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诉讼的其他部分。11.2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11.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十一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4.1本合同纸质文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若使用电子印章的,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第十四条合同生效及其他13.2除非任何一方在服务期届满前九十日书面通知另一方不再续展服务,否则服务期自动续展,续展的服务期与本合同服务期相同,续展次数不受限制。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本合同内容对于续展期仍有约束力。13.1本合同确定的服务期为[三]年,即2022年10月1日-2025年10月1日。第十三条服务期12.2如政府管理部门提出要求的,乙方暂停或终止提供相应服务,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14.6本合同的任何内容不应当被视为或解释为双方之间具有合资、合伙、代理关系。14.5未得到对方的书面许可,一方均不得以广告或在公共场合使用或摹仿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任何一方均不得声称对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拥有所有权。14.4本合同各条标题仅为提示之用,应当以条文内容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14.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修改本合同。14.2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时,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不受影响。若乙方加盖电子印章的,以加盖乙方电子印章的本合同电子文档所载内容为准。
附件二:用户入网责任书附件一:业务需求单本合同附件为:14.9双方同意,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若附件与合同正文有任何冲突,以合同正文为准。14.8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应当按照本合同中的地址,以书面信函或者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进行。14.7本合同替代此前双方所有关于本合同事项的口头或书面的纪要、备忘录、合同和协议等法律文件。
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公司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甲方: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政务服务管理局附件四:租用资源用途承诺书附件三:网络及信息安全承诺书
业务需求单附件一签署日期:[]年[]月[]日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序号 | 数量 | 速率(M/G) | 一次性调测费(元) | 互联网专线月使用费(含付费IP地址费用) | 通达方向 | |||
序号 | 数量 | 速率(M/G) | 一次性调测费(元) | 标准资费(元) | 折扣率/% | 实际价格(元) | 省份 | 地市 |
1 | 1 | 500M | 0 | / | / | 8800元/月 | 云南 | 蒙自 |
1、用户如从事电子公告、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特殊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履行批准或备案手续,并取得相关通信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文件。二、用户保证具备从事互联网服务的全部合法必要的资质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广告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证明以及中国电信要求提交的其他资质证明,方得以使用中国电信所提供服务。用户并应于签订《互联网专线业务服务合同》(合同)之前,向中国电信提供前述资质证明文件的原件交中国电信审核,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中国电信备案。其中:一、用户接入中国电信公网,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甲方作为接入中国电信公网的用户(“用户”),承诺已经认真阅读《用户入网责任书》(“《责任书》”),并自觉遵守《责任书》的各项规定。用户入网责任书附件二
四、用户应当建立有效的安全保密制度和技术保证措施,有义务按照中国电信的要求提供网络使用情况和有关资料,接受中国电信的网络安全管理和信息安全管理监控;用户需要提供其信息服务的有效检测手段,包括测试账号和密码,并在账号变更时书面通知中国电信。三、用户不能利用中国电信公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犯罪活动,不能利用中国电信公网查阅、复制和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黄色的信息,不能利用电信公网发布恶意的、向他人挑衅的信息。若发现此类信息,中国电信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一切后果由用户自行负责。5、用户保证已履行其他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所规定的手续或已取得有关资质证明文件。4、用户如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服务,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用户如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服务,用户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链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供公众查询核对,用户还需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的要求,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的指定目录下。3、用户如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服务,应当取得相应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2、用户如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保证已首先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履行互联网备案手续,并按期履行年度审核手续。如当地通信管理部门要求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的,还应向其住所所在地通信管理部门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
十二、用户的各级主管人员有责任教育、监督本单位职工严格遵守上述条款。九、如用户违反上述保证,中国电信有权拒绝或停止提供服务或设施,并要求用户在限期内改正。如用户在限期内未改正的,中国电信有权终止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用户存在前述情形给中国电信造成损失的,并应当予以赔偿。八、根据当地公安局网监分局的要求,用户应在入网后5个工作日内在网上提交备案信息,提交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到当地公安局网监分局办理备案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备案流程、备案材料清单请查阅全国统一的备案管理网站:http://www.beian.gov.cn七、用户应遵循合同以及中国电信相关管理规定,否则中国电信有权实施相关处罚,包括停机,拆机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六、用户使用互联网专线,不得以任何方式经营未经政府管理部门批准的业务或《互联网专线业务服务合同》中未约定同意开展的业务,对于中国电信分配的IP地址,用户只有使用权。五、用户在使用中国电信时,不得从事危害他人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侵犯他人权益的活动。当网络出现异常情况,应积极配合中国电信解决,用户维护设备或进行设备配置参数调整应当接受机房维护管理约定以避免对其他用户造成影响。
附件三或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用户盖章:十四、作为中国电信用户,同意遵守《用户入网责任书》中的各项规定,如违反规定,愿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和本文件的有关规定承担违约等责任。十三、用户承诺与最终用户参照签订此类《用户入网责任书》,并督促最终用户履行相应责任,否则,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四、本单位保证不利用网络(包括但不限于固定网、移动网、互联网,下同)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三、本单位承诺按照用户真实身份信息制度(“实名制”)的要求提供身份信息、使用业务,并保证所提供信息、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有效。二、本单位承诺按照相关规定、政府主管部门要求以及合同约定规范使用业务,不得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和用途使用业务,具备所从事业务的全部合法必要的资质条件。一、本单位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和《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规定(“相关规定”)。本单位郑重承诺遵守本承诺书,如有违反本承诺书有关条款的行为,本单位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网络及信息安全承诺书
十、本单位承诺发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承诺发布的内容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通过网络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有害信息,不得散发传播违法、不健康反动等信息,不得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任何含有违反下列要求的内容之一(即“九不准”及“六不许”内容)的信息:九、本单位承诺配合贵公司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政府部门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活动提供协助,如实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积极协助查处信息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八、本单位承诺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本单位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工作,健全各项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实施个人信息和数据安全分级分类管理、依法落实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和数据安全影响评估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信息共享、监测预警机制,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依法设置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和管理机构,按政府主管部门要求设立信息安全责任人和信息安全审查员,当安全责任人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贵公司。否则,导致的一切后果由本单位承担,贵公司有权立即终止合同。七、本单位受贵公司委托处理个人信息和数据的,或本单位与贵公司共同处理个人信息和数据的,本单位按照与贵公司的合同约定处理个人信息,不得超出约定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等处理个人信息。六、本单位向贵公司提供个人信息或委托贵公司处理个人信息的,本单位承诺已向个人履行了法定告知义务,并取得了个人同意。本单位向贵公司提供或委托贵公司处理的个人信息和数据的,本单位承诺该等个人信息和数据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的情况。五、本单位处理个人信息前,已依法向个人信息主体(“个人”)履行了法定告知义务并取得个人的明确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单独同意或者书面同意的,本单位已依法取得了个人单独同意或书面同意。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九不准”,即不准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含有以下内容的信息:
1、决不允许在群众中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六不许”,即:9、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十一、本单位承诺不从事任何危害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侵害个人信息合法权益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6、决不允许参与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5、决不允许以任何形式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4、决不允许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3、决不允许对中央的决策部署阳奉阴违;2、决不允许公开发表同中央的决定相违背的言论;
6、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息;5、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或以其他方式处理个人信息;4、故意制作、传播网络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3、未经允许对网络中存储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2、未经允许对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1、未经允许进入网络或者使用网络资源的;
(三)不转租、转售业务,否则,贵公司有权在不通知本单位的情况下立即终止合同。(二)遵守实名制要求,不以个人名义申请、使用业务,真实落地目的码为本单位实名办理或合规使用的电话号码。(一)使用业务的时段为[],使用的频次为[],业务外呼呼转功能默认为关闭。十二、本单位使用语音接入类业务的(包括但不限于语音专线、短号码接入、400号码接入等),承诺遵守以下规定:8、其他危害网络安全的。7、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和数据处理活动;
(六)建立有效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确保备份呼叫内容录音文件,并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及贵公司的管理、监督和检查,为相关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如相关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管理有新要求,本单位将无条件配合贵公司落实整改举措,直至符合相关规定、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3、贵公司或通信主管部门电话拨测、网络信令监测过程中发现本单位所使用号码出现异常外呼情况的。2、“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接到的用户投诉、举报涉及本单位所使用号码的;1、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号码涉嫌诈骗或其他刑事案件的;(五)不通过任何技术手段将号码转接到其他地区使用,不通过VOIP转接互联网话务量,不使用业务进行多次转接、躲避号码溯源与甄别,呼叫中心或接入平台(小交换机)不使用异地主叫号码进行跨省外呼,不利用号码和平台进行电话诈骗、骚扰。诈骗或骚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四)规范使用业务,进行外呼业务的号码为贵公司或通信主管部门分配的号码,严格按照通信主管部门关于号码传送及信令传送的相关要求传送号码,传送真实号码,不擅自更改、传送、显示非合同约定的号码、虚假号码、违规号码、无使用权号码,不隐藏、转让、变更、转租、转售、伪造、变造或者变相隐藏、转让、变更、转租、转售、伪造、变造号码。本单位承诺按要求提供所申请号码的使用用途、开放范围,不违规经营、不变更合同约定的使用用途,不开展无特定主被叫的话务批发业务,不私自转接国际来话,不通过技术手段为非法VoIP、改号电话、网络电话(PC软件/APP等)提供语音落地,不采取自动语音群呼方式进行外呼。如违反上述承诺,贵公司有权在不通知本单位的情况下立即单方终止合同,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单位承担。
4、对性部位描述、暴露,或者只用很小遮盖物的内容;3、对性行为、性过程、性方式的描述或者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的语言;2、对人体性部位的直接暴露和描写;1、表现或隐晦表现性行为、令人产生性联想、具有挑逗性或者污辱性的内容;(一)不通过业务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悖于社会公德、损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网络低俗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十三、本单位使用无线互联网(包括但不限于CDMA1X、CDMA1XEVDO、WLAN)、短信网关(包括但不限于短消息资讯平台、ISAG系统、综合办公业务平台)或短信类业务的,承诺遵守以下规定:
10、情色动漫;9、一夜情、换妻、SM等不正当交友信息;8、相关部门禁止传播的色情、低俗小说,音视频内容,包括一些电影的删节片断;7、以挑逗性标题吸引点击的;6、带有侵犯个人隐私性质的走光、偷拍、漏点等内容;5、全身或者隐私部位未着衣物,仅用肢体掩盖隐私部位的内容;
十四、本单位使用互联网接入类业务的(包括但不限于电路使用、互联网数据中心、互联网专线、云主机等),承诺遵守以下规定:(三)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向用户发送商业类电子信息或广告。(二)不开展为淫秽色情网站代收费业务,否则,贵公司有权立即停止业务并停止一切结算。13、未经他人允许或利用“人肉搜索”恶意传播他人隐私信息。12、非法的性用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11、宣扬血腥暴力、恶意谩骂、侮辱他人等内容;
(二)如经贵公司许可进入中国电信机房时,应当严格遵守机房的各项管理规定。4、本单位如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服务,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本单位如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服务,本单位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链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供社会公众查询核对;本单位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的要求,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的指定目录下。3、本单位如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服务,应当取得相应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2、本单位如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首先履行互联网备案手续,并按期履行年度审核手续。本单位委托贵公司提供代备案服务的,应当向贵公司提供代备案所需信息并对该等信息进行动态维护和更新,定期向贵公司及通信主管部门报送网站管理所需信息。本单位承诺所提交的所有备案信息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当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在备案系统中更新,如因未及时更新而导致备案信息不准确,贵公司有权依法采取暂停或终止提供服务、断开网络接入等关闭处理措施。1、本单位如从事电子公告、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特殊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根据相关规定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履行批准或备案手续,并取得通信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文件。(一)具备从事互联网服务的全部合法必要的资质条件,已履行相关规定要求的手续或已取得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在签署合同前,本单位向贵公司提供主体资格文件、资质证明文件的原件供贵公司审核,复印件(加盖公章)供贵公司留存,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在合同有效期/服务期内,如本单位提交的主体资格、资质证明文件所记载内容出现变更,本单位在完成变更后尽快向贵公司提供最新的文件。前述主体资格文件、资质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广告经营许可证、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证明以及贵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其中:
十九、本承诺书经本单位签署后,与合同同时生效。十八、本单位承诺与最终用户参照签订此类《网络及信息安全承诺书》,并督促最终用户履行相应责任。否则,本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十七、如出现任何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引发的投诉、举报,由本单位负责解决并承担责任。当通信主管部门、“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中国电信10000热线等各类渠道投诉、举报达到或超过[]件/月时,贵公司有权在不通知本单位的情况下立即停止业务。十六、本单位如出现任何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将依据合同承担违约责任,接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限期整改、公开曝光),并直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的,由本单位直接赔偿。同时,贵单位有权在不通知本单位的情况下暂停、停止业务直至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一切责任后果全部由本单位自行承担。给贵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本单位将负责消除不良影响并赔偿贵公司相应损失。十五、本单位承诺在业务使用过程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和数据泄露、篡改、丢失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在24小时内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书面通知贵公司。如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其他影响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突发事件,贵公司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业务等紧急措施,以保证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三)根据当地公安局网监分局的要求,在入网后5个工作日内在网上提交备案信息,提交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红河分公司:租用资源用途承诺书附件四: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责任单位(盖章):如有违反以上承诺,我单位同意贵公司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清理规范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的通知》(工信部信管函﹝2017﹞32号)文件要求关停相关业务。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清理规范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的通知》(工信部信管函﹝2017﹞32号)文件要求,我单位承诺不将租用中贵公司的IP地址、带宽等网络接入资源转租给用于经营IDC和ISP等业务的其他企业。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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