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023年新宁县乡镇(街道)卫生院、村卫生室(个体诊所)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服务项目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2年01月27日
甲方:新宁县卫生健康局
乙方:邵阳优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省卫计委、省环保厅、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卫函[2017]429号),邵阳市人民政府《邵阳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医疗废物的管理,切实规范医疗废物处置行为,确保环境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项目名称:2022年-2023年新宁县乡镇(街道)卫生院、村卫生室(个体诊所)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服务项目。
政府采购编号:新宁财采计【2022】000101
第一条 基本内容
1.1 根据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市人民政府《邵阳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和市卫健、生环局《邵阳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市辖区各医疗卫生机构(包括镇卫生院、诊所、村卫生室)所产生的医疗废物,必须统一纳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进行无害化处置。
1.2 乙方已取得省、市生态环境厅(局)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和省、市交通交管行政部门颁发《危险废物道路运输许可证》,具有医疗废物收集、运输、处置的能力。
1.3 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有关医疗单位在医疗过程中所产生的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处置由乙方负责完成,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处置必须达到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合同的要求。
1.4本合同的甲方包含4.2条的医疗单位。
第二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2. 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2.1.1 甲方须自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废物承装标准的专业包装袋和利器盒,且应有明显警示标识,对于没有适当包装或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废物,甲方不得交由乙方处置。
2.1.2 甲方须自建符合规定标准且便于乙方收集车辆通行的医废收集贮存库,负责对库房内、外的日常卫生消毒管理,保持贮存库通风效果良好。
2.1.3 甲方在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医疗废物消毒包装后,自行运送至医废贮存库的医疗废物周转箱内;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分类,装入周转箱内且须盖好箱盖,严禁将生活垃圾及其它废物混入医疗废物中。
2.1.4与乙方共同填写医疗废物的转移联单交接签字手续。
2.1.5甲方应按乙方开具的医疗废物服务费发票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医疗废物处置服务费用。
2.1.6甲方的村卫生室或诊所,在诊疗中所产生的医疗废物,应按规范消毒包装好,须由其自行将医废送至乡镇卫生院或附近医院集中暂存,由乙方上门收运。
2.1.7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医疗废物周转箱丢失或损坏,甲方须按乙方购入时原价在当月内全额赔偿。
2.1.8甲方有权监督、检查乙方收集、运输工作。
2.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2.2.1 乙方应原则上每2天到甲方医疗单位的医疗废物集中存放点收集、运送一次医疗废物,并负责医疗废物的规范处置。
2.2.2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符合规范标准的医疗废物周转箱和医疗废物转移联单表格。
2.2.3乙方在收集医疗废物时不可毁坏甲方财产,否则应负责赔偿;如果乙方为了防止环境污染或公共利益,在紧急情况下损坏甲方财产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协商处理。
2.2.4 乙方有权利对甲方待处置的医疗废物随时进行检查,发现对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废物或混入医疗废物中的生活垃圾或其他废物,或超出签约服务范围所产生的医疗废物重量标准的及医疗废物装箱不规范、未盖箱盖者,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处理,甲方不予处理的乙方有权拒绝收运。
2.2.5 乙方有权按合同约定向甲方催收处置服务费。
2.2.6 乙方应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国家生环部的相关规定按时收运甲方的医疗废物。但在特殊情况下,乙方暂未按时收集、运输医疗废物,乙方应向甲方说明原因并妥善处理好相关事宜,因未按时收集、运输医疗废物而造成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2.2.7乙方收运医疗废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行政部门的规定,使用专用车辆。专用车辆应当达到防渗漏、防遗撒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和卫生技术要求。在履行合同中乙方不得丢弃、遗撒、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第三条 废物交接及处置费调整。
3.1 医疗废物的交接:双方应按照《医疗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医疗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一式二份、每月一张。双方交接时共同填写,不得涂改,分别保存时间为3年。
3.2 医疗废物发生超出或减少变化时,任何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进行核实及时整改。
3.3 本合同执行期间内如果医疗废物处置费价格发生政策性调整,双方应在省、市发改委主管部门颁布的新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服务收费标准基础上,另行协商收费金额并签订补充协议。双方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免责解除本合同。
第四条 处置服务费及服务对象
4.1 医疗废物服务处置费标准:参照邵市发改价服〔2019〕101号《关于重新明确邵阳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文件执行。
4.2 乙方负责医疗废物处置事的服务对象为甲方辖区内发证的乡镇(街道)卫生院18所、村卫生室299所、个体诊所21所(具体见附件)。
4.3 本合同服务期限两年,即从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两年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集中处置服务费总金额为¥1,899,900.00元(大写:壹佰捌拾玖万玖仟玖佰元整)。其中:
①甲方辖区内18 所乡镇(街道) 卫生院、299 所村卫生室按两年向乙方缴纳医疗废物处置总揽包干服务费金额为¥1,844,676.00元;
②甲方辖区内21 所个体诊所按两年向乙方交纳医疗废物处置总揽包干服务费金额为¥55,224.00元;
乙方自2022 年01月01日开始向甲方实行收取医疗废物收运处置服务费用。处置服务费支付收缴时间在合同期年度中,分别为上、下半年的次月内一次性付清。
4.4 乙方应于每半年将处置服务费发票并交给甲方指定负责人处,甲方及时为乙方办理催收、付款事宜。
4.5 甲方应在收到发票之日后,经甲方财政部门审定结算,30日内支付服务费,若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60日,超过60日按延期付款并按合同订立时1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进行计息。
4.6 乙方因不按合同规定履行医疗废物处置职责,甲方有权减少相应的医疗废物未及时收集的费用并追究违约责任。
4.7 付款方式:按处置服务合同约定的交费时间和与发票相同的金额,甲方汇款至乙方银行帐户(户名:邵阳优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账号:5833 7591 5769,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宝东支行)。
第五条 特别事件
5.1 一旦发生重大疫情等特别事件,医疗机构所产生的医疗废物快速增加量在10%以上时(新冠特殊垃圾不在本合同范围内,须另行签订特殊垃圾收运处置服务合同),经甲方通知后,乙方应采取增加收集、运输能力等措施,及时处置甲方医疗机构所产生的医疗废物,确保环境安全。
5.2 发生以上特别事件时,乙方有权在合同约定收费以外向甲方收取特别事件医废处置服务的补偿费用,该补偿费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确定,甲方按照确定后的金额及时支付给乙方。否则,超出部分的医疗废物乙方有权不予收集,不属乙方违约,由此造成的环境污染或政府行政处罚则由甲方负全部责任;甲方也有权将超出部分的医疗废物委托其他单位处置,不属甲方违约。
第六条 不可抗力及特殊情况
6.1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乙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6.2如发生特殊情况(例如:交通事故、车辆故障、重大节日等),直接影响到医疗废物收集、运输工作的正常实施,受影响一方无需对无法及时履行的合同义务承担责任。
6.3因特殊情况而无法提供服务的一方应该向对方报告说明情况,待对方核实并认可后方为有效免责,否则,不享有免责权。
6.4不可抗力或特殊情况消除后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仍需履行。
第七条 合同的解除、变更
7.1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解除本合同;
7.2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7.3 出现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三条情形之一时,可以解除合同;
7.4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对方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义务,则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自动解除。
7.5合同被依法解除时原则上应结清已服务的费用并追究违约责任。
7.6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的修订、补充协议须经双方书面同意,并形成书面变更文件,都可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甲方违反本合同之约定,拖延支付服务处置费用的,乙方有权停止对其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处置服务工作;对超出合同服务范围所产生的医疗废物,在乙方发出整改通知7日内,甲方未按时回复,乙方有权对其超出部分的医疗废物不予收集运输服务工作;经双方协商且仍无不能达成一致的,乙方有权停止对其所有医疗废物的服务工作或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环境污染或行政处罚等,且不属于乙方违约,则由甲方负全部责任。
8.2 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及时收集、运输、处置甲方产生的医疗废物,则甲方有权适当减少支付收运服务费,减少的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由此造成环境污染或行政处罚等,由违约方承担责任。
8.3 若任何一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其他违约情形,受损失方可向邵阳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并根据相关政策或法律规定进行索赔。
第九条 医疗废物豁免及管辖
9.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防治法》和国家生态环境部颁发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21年版)》医疗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医疗废物的有关条款,在符合豁免条件时,不属于乙方收运处置种类范围,甲方应依照有关政策规定处理利用。
9.2本合同若产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邵阳市经济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或向新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联系人及通知效力
10.1甲方指定倪祥胤(身份证号码为:430528197301100014)为履行本合同的联系人,其联系电话为:15115989678微信号:15115989678通讯地址为:新宁县卫生健康局 。
10.2乙方指定黄凤梅 (身份证号码为43052419770621778X)为履行本合同的联系人,其联系电话为:15675907531微信号:hfm520991217,通讯地址为:邵阳市大祥区檀江乡清风村。
10.3有关本合同履行由双方指定的联系人联系为准,一方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以发出之时起36小时视为送达对方;以微信、短信的文字、图片内容以发出之时起1小时视为送达对方。
10.4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原则上均不得更换联系人及联系地址、联系方式(即手机号码、微信号)。如有更换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造成不能联系的后果由擅自更换方负责。
10.5各方联系人通过微信、手机短信等方式中以文字、图片表达的意思,视为双方履行合同的书面意思,但不能作为变更本合同的依据。其他人员的微信、短信、语音等内容均不能作为双方履行合同的依据,但甲、乙双方主要负责人沟通联系方式除外。
第十一条 其他
11.1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三份、乙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2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原履行的合同终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或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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