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汝州市客运枢纽站及物流配送中心项目一期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中标公告
试验样品隔离设施船舶功能性试验消防工程勘察费古迹专用工具工作条件建筑工程设备现场查勘施工92设备技术指导隐蔽部位覆盖飞机计量仪器强弱电工程试运行试验重复试验室外工程动力工程的质量检查暖通空调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启动前试验地下工程施工材料试验修改施工用水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其他工作施工图设计专有技术广播电视客运站综合楼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竣工试验维护施工工艺工程质量管理基础资料生产装置试验各项工程设备样品的保管水路或航空运输重新试验检查和检验分包中间验收技术问题备品备件扬尘治理伤病防治抢救和抢修供水加固设计试验人员性能测试照明工程节点铺设工程洽商医疗专项工程维修意外伤害保险运载工具培训用电检测试验坟墓勘察设计供热临时用水材料设备工程总承包承发包电力项目进度计划装修工程工期和进度扫尾工程工程质量保修书货物保险交竣工验收认质认价土石方工程尺寸工程接收证书通信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交通设施最终结清证书专业承包工程仪器装置设计文件著作权超大件设备性能检测地质勘察资料客运枢纽站及物流配送中心缺陷责任与保修未能修复建安施工工程复核测量建筑信息模型技术仓储物流揭开重新检查现场安保永久工程后续服务现场合作竣工结算设备安装材料的抽样检验修建临时设施现场工艺试验市政监理整改标识系统工程河道园林现场劳动用工气象水文调试履约担保临时占地水路运输财产保险图纸审查配合服务工程保修线缆工伤保险施工现场配合服务前期咨询现场临时办公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智能化工程工艺设备付款计划表联合体船闸环境保护施工队伍进场持续保险装饰面层材料临时道路备件初步设计钢结构遗迹给排水设施踏勘现场现场施工设施资料隐蔽检查钻孔探测场内外道路技术设计隐蔽工程检查工程用量参数永久性工程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地表还原机场研发试验设计概算编制配套设施暖通工程设计变更工程实施安全文明施工常规建筑码头综合运营中心外墙面的防渗安全文明管理防护器具施工控制网点加工制造测量放线电线施工设备劳务扫尾工作清单设计图纸前期工作相关资料工程进度款工程保险供冷系统解释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设计费交通运输工程监督管理构筑物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养护建筑工人工资人员撤离地质条件检验和修复施工配合养穹不可抗力施工组织设计警示标志和说明设计技术交底水准点竣工付128款证书方案审批建筑安装工程费缺陷修复现场外修复其他物品材料和工程设备启动试验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临时性公用设施卫生间总图设计给排水工程拆除取样装置缺陷修补质检资料暂停工作期间的工程照管变配电设计相邻建筑物融资建设清理场地钱币操作维修手册机电设备建筑设计方案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工程设备的试验景观绿化工程各项专业设计安全生产设施基准线复工运达现场工程隐蔽部位室外管线综合施工围挡以内为场内交通产品选型变更与调整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图出入现场的权利人工费堤防水文观测资料防暑降温用品缺陷调查屋面防水工程完善工程操作古树名木材料复核试验供电工程质量检查矫正工程的位置配套工程操作和维修手册电缆测量成果第三者责任险车辆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试验和检验报审图纸主体结构工程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各专业工程二次深化设计索赔房间停车场通讯线路第三方责任险工程物资竣工资料设备购置费变更估价易损易耗件配套商业驻地工程师文物建筑场外交通工期延误化石缺陷责任终止证书设计服务临时性工程试验设备揭开检查成辑料邻近建筑物供气缺陷责任期临时工程永久占地试验报告计日工人防工程商业软件桥梁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超重件工程和设备定位建筑专项暂估价单位/区段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质量保证金台格工程防渗漏
金额
-
项目地址
河南省
发布时间
2022/12/26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gz22-09-21-01
预算金额25900万元
招标联系人孙先生13333906179
招标代理机构河南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闫合涛15237181599
中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毛雪银
公告正文

·汝州市客运枢纽站及物流配送中心项目一期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中标 公告
(招标编号:汝财招标采购(融)-G-2022-010)
公示结束时间:2022年12月29日
一、评标情况
标段(包)<001>汝州市客运枢纽站及物流配送中心项目一期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
1、中标候选人基本情况
中标候选人第1名:中建投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中建中原建筑 设计院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投标报价:25845.0000万元,质量:设计:符合国家现行设计标准,并保证最终通过审批;施工:满足设计及有关规范的 要求,达到合格工程,工期/交货期/服务期:0天;
中标候选人第2名:河南省佳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中科瑞城 设计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投标报价:25850.5000万元,质量:设计:符 合国家现行设计标准,并保证最终通过审批;施工:满足设计及有关规范的要 求,达到合格工程,工期/交货期/服务期:0天;
中标候选人第3名:河南省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河南省纺 织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投标报价:25861.4000万元,质量:设计:符合国家现行设计标准,并保证最终通过审批;施工:满足设计及有关 规范的要求,达到合格工程,工期/交货期/服务期:0天;
2、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情况
中标候选人(中建投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中建中原建筑设计院 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的项目负责人:董昌明
注册编号:豫241192047640;
中标候选人(河南省佳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中科瑞城设计有 限公司(联合体成员))的项目负责人:齐召军 注册编号:豫
241141686757;
中标候选人(河南省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河南省纺织建筑 设计院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的项目负责人:卢志强
注册编号:豫1412019202003457;
3、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中标候选人(中建投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中建中原建筑设计院 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的资格能力条件:/;
中标候选人(河南省佳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中科瑞城设计有 限公司(联合体成员))的资格能力条件:/;
中标候选人(河南省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河南省纺织建筑 设计院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的资格能力条件:/;
4、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情况
中标候选人(中建投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中建中原建筑设计院 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的评标情况:/;
中标候选人(河南省佳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中科瑞城设计有 限公司(联合体成员))的评标情况:/;
中标候选人(河南省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河南省纺织建筑 设计院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的评标情况:/;
二、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各投标人对本次中标结果如有异议请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规定,以书面形式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质疑函原件(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代表签字)及相关证明材料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逾期将不再受 理。
三、其他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采购编号:汝财招标采购(融)-G-2022-010
2、项目名称:汝州市客运枢纽站及物流配送中心项目一期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
3、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4、招标公告发布日期:2022年09月22日
5、评审日期:2022年12月22日
二、采购项目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合同履行日期:
1)招标内容:
设计工作内容:初步设计及概算、技术设计(如需要)、施工图设计、后续服务(含图纸审查配合服务、施工现场配合服务、设计技术交底、设计变更、中间 验收、竣工验收等)、各项专业设计、其它配套工程的设计、各专业工程二次 深化设计等所有设计工作;设计服务直至工程竣工验收等全部工作结束;设备采购工作内容:
本项目建筑工程设备、与建安施工相关的工艺设备等所有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和技术指导;
施工工作内容:
本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招标人根据实际需要所涉及的相关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室外工程、给排水工程、装修工程、强弱电工程、景观绿化工程、智能化工程、照明工程、标识系统工程、消防工程、暖通工程、人防工程及其它未列明但实际过程中招标人需要的与本项目相关的配套工程 等)的施工、竣工试验、验收及保修期内的保修;
融资工作内容:负责对接金融机构,协助业主能够成功筹措到项目资金(项目 资本金除外)。
2)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3)质量要求:设计:符合国家现行设计标准,并保证最终通过审批;施工:满足设计及有关规范的要求,达到合格工程。
4)计划工期:设计周期:45日历天,项目建设期730日历天。
5)招标范围:包括设计、采购、施工以及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交竣工验 收及缺陷责任期等阶段的所有工作。
6)标段划分:本项目分为一个标段
第一中标候选人:中建投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中建中原建筑 设计院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
投标报价:258450000元
工期:设计周期45日历天,项目建设期730日历天。
质量要求:设计:符合国家现行设计标准,并保证最终通过审批;施工:满足 设计及有关规范的要求,达到合格工程。
项目经理:董昌明 注册编号:豫241192047640
法定代表人:夏龙豹 联系人:毛雪银 联系电话:0371-56000806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2号17层9号、10号
第二中标候选人:河南省佳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中科瑞城 设计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
投标报价:258505000元
工期:设计周期45日历天,项目建设期730日历天。
质量要求:设计:符合国家现行设计标准,并保证最终通过审批;施工:满足 设计及有关规范的要求,达到合格工程。
项目经理:齐召军 注册编号:豫 241141686757
法定代表人:马文瑞 联系人:赵振华 联系电话:0371-53690006
地址:林州市振林路1号
第三中标候选人:河南省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河南省纺 织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
投标报价:258614000元
工期:设计周期45日历天,项目建设期730日历天。
质量要求:设计:符合国家现行设计标准,并保证最终通过审批;施工:满足 设计及有关规范的要求,达到合格工程。
项目经理:卢志强 注册编号:豫1412019202003457
法定代表人:魏晓雪 联系人:张聪 联系电话: 0396-5027864
地址:平舆县丰收路西段(防水大厦)
三、中标情况
包号 采购内容 投标人名称 地 址 中标金额 单位
1 汝州市客运枢纽站及物流配送中心项目一期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 中建投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2号17层9号、10号,法定代表人:夏龙豹 ,联系人:毛雪银 ,联系电话:0371-56000806 258450000 元
序号 名 称 招标范围 工期 项目经理 执业证书信息
1 汝州市客运枢纽站及物流配送中心项目一期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 包括设计、采购、施工以及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交竣工验收及缺陷责任 期等阶段的所有工作。 设计周期:45日历天,项目建设期730日历天。 董昌明 豫241192047640
四、评审专家名单
梁亚明、李汝东、邓卉、宋玉、李永辉(业主代表)
五、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收费标准:本次招标代理服务费参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招标 代理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2】1980号)文件的规定由中 标人支付代理服务费。
收费金额:384725.00元
六、中标公告发布的媒介及中标公告期限
本次中标公告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汝州市)》(www.rzggzy.com)上发布。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开标记录表【详见附件1】2、初步审查汇总表【详见附件2】3、评标委员会
对所有投标文件的总分排序【详见附件3】 4、各评委成员对所有投标文件的分 项评分明细 【详见附件4】 5、投标文件被否决原因【详见附件5】6、被推荐 投标人名单及理由【详见附件6】7、中标人所投报类似业绩【详见附件7】8、根据评审结果、中标结果公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中建投工程技术有限 公司为中标人,其他投标人未中标。9、受理投诉监督管理部门:汝州市发改委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科 联系人:杨向阳 联系电话:0375-
6863785。10、各投标人对本次中标结果如有异议请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 工作日内,按照相关规定,以书面形式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携带本人 身份证件(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质疑函原件(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及相关证明材料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逾期 将不再受理。
八、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汝州市泰通运输有限公司
地址:汝州市紫云路街道建投大厦 12 楼
联系人:孙先生
联系方式:1333390617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名称:河南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纬四路13号
联系人:闫合涛
联系方式:1523718159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闫合涛、陈劲松
联系方式:15237181599
四、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汝州市住建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五、联系方式
招 标 人:汝州市泰通运输有限公司
地 址:汝州市紫云路街道建投大厦 12 楼
联 系 人:孙先生
电 话:13333906179
电子邮件:/
招标代理机构:河南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 郑州市金水区纬四路13号
联 系 人: 闫合涛
电 话: 15237181599
电子邮件: /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 (盖章)
汝州市客运枢纽站及物流配送中心项目一期设
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
招标文件
采购编号:汝财招标采购(融)-G-2022-010
招标人:汝州市泰通运输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河南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
日 期:二 零 二 二 年 九 月
目录
第一章招标公告...........................................................................................................2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7 第三章评标办法.........................................................................................................26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32 一、融资合同......................................................................................................32 二、 工程总承包合同........................................................................................35 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35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124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26 三、授权委托书................................................................................................127 四、联合体投标协议书....................................................................................128 五、总承包实施方案........................................................................................130 六、项目管理机构............................................................................................131 七、资格审查资料............................................................................................133 八、服务承诺书................................................................................................134 九、其他材料....................................................................................................135
1
第一章招标公告
汝州市客运枢纽站及物流配送中心项目一期设计采购施工总承 包(EPC)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汝州市客运枢纽站及物流配送中心项目一期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的潜在投 标人,应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 ·汝州市)》(网址:
www.rzggzy.com)获取招标文件,并于 2022年10月 13 日 8 点 30
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采购编号:汝财招标采购(融)-G-2022-010
2.项目名称:汝州市客运枢纽站及物流配送中心项目一期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 PC)
3.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4.预算金额:约25900万元
最高限价:25900万元
序 号包号包名称包预算(万元)包最高限价(万 元)
11汝州市客运枢纽站 及物流配送中心项 目一期设计采购施 工总承包(EPC)2590025900

5.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5.1 采购内容:
5.1.1设计工作内容:初步设计及概算、技术设计(如需要)、施工图设计、后续 服务(含图纸审查配合服务、施工现场配合服务、设计技术交底、设计变更、中间验 收、竣工验收等)、各项专业设计、其它配套工程的设计、各专业工程二次深化设计 等所有设计工作;设计服务直至工程竣工验收等全部工作结束。
2
5.1.2设备采购工作内容:
本项目建筑工程设备、与建安施工相关的工艺设备等所有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和 技术指导;
5.1.3施工工作内容:
本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招标人根据实际需要所涉及的相关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工 程、机电安装工程、室外工程、给排水工程、装修工程、强弱电工程、景观绿化工程、智能化工程、照明工程、标识系统工程、消防工程、暖通工程、人防工程及其它未 列明但实际过程中招标人需要的与本项目相关的配套工程等)的施工、竣工试验、验 收及保修期内的保修。
5.1.4融资工作内容:负责对接金融机构,协助业主能够成功筹措到项目资金(项 目资本金除外)。
5.2 工程地点:朝阳中路以南,东环路以西,广成东路以北。
5.3项目规模及内容:项目总占地面积107746.07㎡,约161.62亩,总建筑面积 65216.95㎡。本项目共包括:客运站综合楼及配套设施、综合运营中心、仓储物流、配套商业及停车场工程等。
5.4 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5.5 进场日期:合同签订后15日历天内。
5.6 计划工期:设计周期:45日历天, 项目建设期730日历天。
5.7 质量要求:设计:符合国家现行设计标准,并保证最终通过审批;施工:满足设计及有关规范的要求,达到合格工程。
5.8招标范围:包括设计、采购、施工以及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交竣工验收 及缺陷责任期等阶段的所有工作
5.9 标段划分:本项目分为一个标段
6.合同履行期限:按合同实际签订为准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是。
8.是否接受进口产品:否。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满足的资格要求:/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3.2投标人须具备
3
3.2.1设计资质: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甲级或 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3.2.2施工资质: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
3.2.3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2.4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项目的能力;
3.3、主要负责人资格要求
3.3.1投标人拟派设计负责人需具备壹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
3.3.2项目经理具有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 核合格证书,且无在建工程(提供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承诺书);
3.3.3投标人拟派项目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提供有效的 职称证书;
3.4投标人拟派设计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被授权委托人必须是投 标单位的正式员工,须提供劳动合同及
2022年1月1日以来至少连续3个月及以上社会养老保险缴纳证明;
3.5投标人需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投标人须提供2019、202 0、2021年度经审合格计的财务审计报告,若企业成立年份不足三年的,则以企业成立年 份可以不提供,提供之后年份经审计合格的财务审计报告、新注册企业或无法提供审计 报告的企业需有银行出具资信证明,如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提供联合体牵头单位的财务 审计报告);
3.6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 >125号)的规定,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 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拒绝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投标人须提供“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的“政府采购严重违 法失信行为名单”,查询结果页面截图;
3.7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资格审查的具体要求见招标文件;
3.8本工程接受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但联合体须以施工方为联合体牵头人,投标 人必须为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实体或由不同法人实体组成的联合体,但联合体内的成员 数量不得超过2家。
若以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3.8.1以联合体参加的,应提交联合体协议并注明牵头人及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 任,一旦成交联合体各方将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
3.8.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联合体成员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 照资质等级较低的联合体成员确定资质等级;其中本项目的资格要求中的第3.2.1、3.3 .1条只需要负责设计的联合体成员单位具备,第3.2.2、3.3.2、3.3.3条只需要负责施 工的联合体成员单位具备,第3.4条要求需要联合体成员单位根据分工各自具备。
3.8.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招标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联合 体成员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招标活动;
3.8.4联合体牵头人必须是施工单位,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负责签署本次招标活动的相关资料,需要盖章的由牵头人盖单位公章;
3.8.5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招标活动的,牵头人负责网上投标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 台(河南省.汝州市)凭 CA
数字证书下载招标文件、投标保证金缴纳及上传投标文件等事宜,联合体成员无需此项 操作。
三、获取招标文件及报名时间:
1.时间:2022年9月23日至
2022年10月12日,每天上午00:00至11:59,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 外。)
2.地点: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汝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www.rzggzy.c om)
3.方式:(1)投标人须注册成为《汝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会员并取得CA 密钥。详见:
投标人在会员诚信库中自行上传企业相关资质、业绩、荣誉证明材料,并自行承担 真伪责任。投标人会员诚信库信息作为资格审查和评标依据,在中心网站予以公示接受 社会监督。
投标人凭CA密钥登录会员系统按要求下载电子招标文件,获取招标文件后,在会员 系统“组件下载”中下载最新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客户端,并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电 子投标文件。具操作链接:
4.售价:0元
四、投标截止时间及地点
1.时间:2022年10月13日8时30分(北京时间)
2.地点: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汝州市)电子交易系统上传 五、开标时间及地点
5
1.时间:2022年10月13日8时30分(北京时间)2.地点:汝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301开标室 六、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及招标公告期限
本公告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汝州市政府采购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 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汝州市)》(www.rzggzy.com)网站上发布,招标公 告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疫情期间,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方式,投标人只需要递交电子投标文件,无 需到达现场提交原件资料、无需到现场参加开标会议。
2、投标人应当在开标会议活动开始前,登录开标会议大厅,在线准时参加开标会议 活动并进行电子版投标文件解密。(具体开标注意事项及操作指南详见http://www.rzgg zy.com/zwjxz/10492.jhtml)。
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照以下方式联系
1.招标人信息
名 称:汝州市泰通运输有限公司
地 址:汝州市紫云路街道建投大厦 12 楼
联 系 人:孙先生
联系方式:13333906179
2.招标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河南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郑州市金水区纬四路13号
联 系 人:闫合涛
联系方式:1523718159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闫合涛、陈劲松
联系方式:15237181599
4.监督部门:汝州市住建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联系人:田辉
联系电话:0375-6693956
6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1.1.2招标人招 标 人:汝州市泰通运输有限公司 联 系 人:孙先生 电 话:13333906179 地 址:汝州市紫云路街道建投大厦 12 楼
1.1.3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河南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郑州市金水区纬四路13号 联 系 人:闫合涛、陈劲松 联系电话:15237181599
1.1.4项目名称汝州市客运枢纽站及物流配送中心项目一期设计采购施工总承 包(EPC)
1.1.5建设地点朝阳中路以南,东环路以西,广成东路以北
1.2.1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1.3.1招标内容1设计工作内容:初步设计及概算、技术设计(如需要)、施工 图设计、后续服务(含图纸审查配合服务、施工现场配合服务、设计技术交底、设计变更、中间验收、竣工验收等)、各项 专业设计、其它配套工程的设计、各专业工程二次深化设计等 所有设计工作;设计服务直至工程竣工验收等全部工作结束。 2设备采购工作内容: 本项目建筑工程设备、与建安施工相关的工艺设备等所有设备 的采购、安装、调试和技术指导; 3施工工作内容: 本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招标人根据实际需要所涉及的相关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室外工程、给排水 工程、装修工程、强弱电工程、景观绿化工程、智能化工程、照明工程、标识系统工程、消防工程、暖通工程、人防工程及 其它未列明但实际过程中招标人需要的与本项目相关的配套工 程等)的施工、竣工试验、验收及保修期内的保修。

7
4融资工作内容:负责对接金融机构,协助业主能够成功筹措到 项目资金(项目资本金除外)。
1.3.2融资期、进场日期及 项目工期融资期:签署融资合同之日起至工程竣工前。 进场日期:合同签订后15日历天内。计划工期:设计周期:45日历 天, 项目建设期730日历天。
1.3.3质量要求设计:符合国家现行设计标准,并保证最终通过审批;施工:满足设计及有关规范的要求,达到合格工程。
1.3.4项目运作模式概述负责对接金融机构,协助业主能够成功筹措到项目资金(项目资 本金除外)及项目设计、采购和施工总承包等相关工作。
1.3.5建设内容项目总占地面积107746.07㎡,约161.62亩,总建筑面积 65216.95㎡。本项目共包括:客运站综合楼及配套设施、综合 运营中心、仓储物流、配套商业及停车场工程等。
1.3.6安全要求不发生任何人员伤亡事故
1.4.1投标人条件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满足的资格要求:/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3.2投标人须具备 3.2.1设计资质: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或工 程设计建筑行业甲级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3.2.2施工资质: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3.2.3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2.4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项目的能力;3.3、主要负责人资格要求 3.3.1投标人拟派设计负责人需具备壹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 书; 3.3.2项目经理具有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 书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无在建工程(提供项目 经理无在建工程承诺书); 3.3.3投标人拟派项目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 技术职称,提供有效的职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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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投标人拟派设计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被授权委托人必须是投标单位的正式员工,须提供劳动合同及 2022年1月1日以来至少连续3个月及以上社会养老保险缴纳证明; 3.5投标人需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投标人须提供2019、2020、2021年度经审合格计的财务审计 报告,若企业成立年份不足三年的,则以企业成立年份可以不 提供,提供之后年份经审计合格的财务审计报告、新注册企业 或无法提供审计报告的企业需有银行出具资信证明,如组成联 合体投标的,提供联合体牵头单位的财务审计报告); 3.6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 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 单的投标人,拒绝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投标人须提供“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名单”,查询结果页面截图; 3.7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资格审查的具体要求见招标文件; 3.8本工程接受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但联合体须以施工 方为联合体牵头人,投标人必须为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实体或 由不同法人实体组成的联合体,但联合体内的成员数量不得超 过2家。 若以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3.8.1以联合体参加的,应提交联合体协议并注明牵头人及 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一旦成交联合体各方将向招标人承 担连带责任; 3.8.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联合体成员按照联合体分工承 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联合体成员确定资质 等级;其中本项目的资格要求中的第3.2.1、3.3.1条只需要负 责设计的联合体成员单位具备,第3.2.2、3.3.2、3.3.3条只需 要负责施工的联合体成员单位具备,第3.4条要求需要联合体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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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单位根据分工各自具备。 3.8.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招标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 独参加或者与其他联合体成员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 下的招标活动; 3.8.4联合体牵头人必须是施工单位,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负责签署本次招标活动的相关资料,需 要盖章的由牵头人盖单位公章; 3.8.5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招标活动的,牵头人负责网上投标 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汝州市)凭 CA 数字证书下载招标文件、投标保证金缴纳及上传投标文件等事 宜,联合体成员无需此项操作。
1.4.2融资要求或资金筹措要 求(1)本项目总投资为37600万元(除资本金之外,其他为融资 )。 (2)项目融资或筹措到的资金年利率:低于商业银行同期贷 款利率。 (3)项目融资或筹措到的资金使用期限:要求不低于15年。
1.4.3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接受
1.9.1踏勘现场不组织
1.10.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
1.10.2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 间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10 日前
1.10.3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 15 日前
1.11.1招标人规定由分包人承 担的工作/
1.11分包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中标人可将非主体、非关键工作进行分 包,需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1.12偏离不允许
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 料招标文件的补充文件等(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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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 件的截止时间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15日前
2.2.3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 澄清的时间在收到相应澄清文件后24小时内
2.3.2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 修改的时间在收到相应修改文件后24小时内
2.5工程款支付及结算根据融资进度,结合施工合同约定执行
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 料投标人认为应附的其他材料。
3.2投标报价要求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报价
3.2.1报价方式1.本项目报价采用固定总价方式报价。 2.招标范围内所有内容均应含在投标人的报价中。3.报价时应考虑应承担的风险。
3.2.2招标控制价设计控制价为:400万元 施工控制价为:25500万元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均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本项目部分工程为融资项目,投标人应考虑到负责对接金融机构,协助业主能够成功筹措到项目资金的成本,以及不能够协助业主能 够成功筹措到项目资金而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而造成的损失,此范 围内的成本、损失、风险均包含于本次招标范围和投标报价之内,投标单位应在投标报价时将此部分内容纳入到投标报价的总价之中,并在投标文件中对此处特殊情况做出“情况知悉和完全认可响应”的承诺。
3.3.1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日期起90日历天
3.4.1投标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和提供保证金
3.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 方案不允许
3.7.3电子投标文件 签字和盖章要求1、投标人在生成电子化投标文件后,应对电子化投标文件进 行签章,未进行签章的视为无效投标。 2、招标文件中要求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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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人在进行电子化投标文件签章时,按照格式要求进行签字或 盖章。电子化投标文件具体制作教材请投标人通过CA证书登录 汝州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系统在右上角“组建下载”中查看。 3、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格式中所有签字盖章的地方必须按 招标文件明示的方式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或其他人员需要 电子版的签字盖章页可用签字盖章后的扫描件。
3.7.4投标文件份数加密电子投标文件一份,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应在招标文件规定 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之前成功提交至《全国公共资源 交易平台(河南省▪汝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http://221.17 6.192.166:8080/ggzy/)
4.2.1投标截止时间 2022年10月13日上午8时30分
4.2.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5.1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2年10月13日上午8时30分 投标地点: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汝州市)》(www.rzg gzy.com)电子交易系统
5.2开标程序(1)开标时,投标人采用网上远程异地解密时,请用CA证书登 录汝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业务系统,进入本项目开标大厅点 击解密来完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和开标记录的确认签章环节。每位投标人的解密、签章时间为开标时间起60分钟内完成,超过规定时间解密、签章的投标文件有被系统拒收的风险,后 果自负。(解密完成后,投标人可登录到交易系统查看自己的 投标报价。如对自己的报价内容有异议的,应在报价内容显示 后20分钟内联系招标人(代理机构)进行质疑,投标人未在规 定时间内提出质疑的,视为认可开标结果显示内容。)
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其中,业主评委1人,经济、技术专家4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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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定标方式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否;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1-3名 招标人应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果排名第 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将依序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 类推;招标人也可依法重新招标。合格投标人不足的,据实 推荐。
7.2中标结果公示媒介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体。
7.3履约保证金中标人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合同工程造价的10%。 履约担保缴纳形式:以银行保函、保险单和工程担保公司保函 形式提供。 (若为联合体投标,则由联合体牵头单位提交)
8需要补充的其它内容
8.1最终结算金额为:评审金额*(投标金额/招标控制价)*100%
8.2开标时对投标人的要求疫情期间,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方式,投标人只需要递 交电子投标文件,无需到达现场提交原件资料、无需到现场 参加开标会议。 投标人应当在开标时间前,登录开标大厅,在线准时参加开标活动并 进行投标文件解密。(具体开标注意事项及操作指南详见http://www.r zggzy.com/zwjxz/10492.jhtml)。
8.3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1、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2、不再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 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 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属于必须审 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可不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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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招标。
9.废标条件1、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签字、盖章的。 2、不符合评标办法中的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标准的相关要求。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4、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如项目工期、质量)未填写或填写字 迹模糊、辩认不清的。 5、投标文件在其它方面没有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及有关法 律、法规的。 6、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投标文 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 效。 7、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期限的。 8、无融资方案的。 9、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解释权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 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 约定内容为准;按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 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 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 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 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投诉质疑要求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 到损害的, 可以在公示期内,按照要求,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 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须具有劳动合同和近半年社会保障金缴 纳证明材料)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邮寄件、传真件不予受理),逾期不再接收,不按此质疑 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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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招标代理服务费中标单位须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向招标代理机构缴纳招标 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方支付,单位工程执行 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 2】1980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 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的规定 累计计算。

注:投标人应认真仔细阅读投标须知及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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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 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项目完成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项目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及融资要求
1.4.1 投标人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融资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3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4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招标项目前期工作提供咨询服务的;
(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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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被责令停业的;
(7)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8)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9)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0)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11)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12)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 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 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 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是否召开投标预备会: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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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单位在收到招标文件三日内,如有疑问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单位和招标代理 机构,招标单位及招标代理机构审查后认为如有必要答疑,会将答疑纪要在招标公告(文件)发布网站公布。
1.11 分包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1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 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投标文件格式。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 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 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在汝 州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上进行提问,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在交易平台上发给 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 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在交易平台上回复确认已 收到该澄清。
2.2.4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投标须 知前附表第2.2.1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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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修改招标文件。并在电子交易系统中通知所有已 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修改招标文件的时 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在交易平台上回复确认 已收到该修改。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
(4)联合体投标协议书
(5)实施方案;
(6)项目管理机构;
(7)资格审查资料;
(8)服务承诺书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2 投标报价
3.2.1本次投标报价为投标总价。本工程的投标应以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答疑)纪要、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结合自身管理水平及期望得到的利润等因素由 投标人自主报费率,但不得低于企业实际成本。
3.2.2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在合同期内,按合同规定的范围所提供服务需要的 全部费用。
3.2.3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及招标人提供的技术资料进行报价。投标人的投标 报价,应是完成招标范围所列全部内容的价格,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3.2.5投标人应对项目所在地进行踏勘,以充分了解项目位置、地质地貌、气候 与水文条件、交通状况、电力、上水、下水、热力和天然气等市政基础设施及任何其 他足以影响其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可实现性和投标报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 解现场情况而导致损失将不会赔偿。
3.3 投标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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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90天。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应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通知所有投标人 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 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 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金额和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的。
3.5 资格审查资料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按招标文件资格审查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将所有复印件 或扫描件附于标书内,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能满足要求,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 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 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 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 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 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 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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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项目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招标内容、合同条 款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投标人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汝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http://221.176.192.166:8080/ggzy/)下载“汝州市投标文件制作系统”,按招标 文件(投标文件)要求制作电子投标文件。
3.7.4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参考《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汝州市)》公 共资源交易系统——文档下载——交易系统操作手册(投标人投标分册-
全电子部分)。
3.7.5投标人须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要求的资质、业绩、荣誉及相关人员证明 材料等资料原件扫描件(或图片)制作到所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中。
4. 投标
4.1投标文件的加密
电子投标文件采用双重加密方式,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之前成功提交至《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汝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进入 本项目开标会议大厅点击解密来完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逾期到达交易系统的电子 投标文件视为放弃本次投标。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并预留技术处理和上传数据所需时间。
4.2投标文件的提交
电子化投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成功上传至汝州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系统。至投标截止时间止,仍未上传成功的电子化投标文件将不予接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在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 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最终版投标文件。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招标文件规定 的地点开标。
5.2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接受
(1)投标文件逾期上传的;
5.3开标程序
5.3.1、开标时,投标人采用网上远程异地解密时,请用CA证书登录汝州市公共资 源交易中心业务系统,进入本项目开标大厅点击解密来完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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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投标人的解密时间从开标时间起60分钟内完成,超过规定时间解密的投标文件不予 接收。
5.3.2、如出现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情况,投标人应及时联系采购人(代理机构)进行说明。投标文件解密异常,按以下步骤进行处理:
(1)如果是投标文件自身问题导致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该投标文件将不予接收、解密。
(2)如果是电子化交易系统问题造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将由技术人员进行排 查处理。如短时间内问题无法解决的,将由采购人(代理机构)联系监督部门申请暂 停开标,待问题解决后继续开标。
3、所有投标文件解密完成后,由采购人(代理机构)操作,对开标结果进行公示。
4、投标人应保证在开标期间电话、电脑、网络等能够正常使用,投标人因停电、电脑病毒、网络堵塞等原因,未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对投标文件进行解密的,其投标 文件不予接收。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等 方面的专家4人及业主代表1人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 面专家人数听应不少于成员总数的2/3,,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 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 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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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过程中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根据实际情况延迟评标或 调整评标时间:
(1)系统服务器发生故障,无法访问或无法使用系统;
(2)系统的软件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
(3)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
(4)出现断电事故;
(5)其他无法保证招投标过程正常进行的情形。(评标结果公示************)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 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签订合同
7.3.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 标人应当将合同报送相关部门备案。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 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3.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
23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 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 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 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 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 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 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 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 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件1:
河南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告知函
各供应商:
欢迎贵公司参与河南省政府采购活动!
24
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是河南省财政厅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针对参与政府采购活
动的供应商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推出的一项融资政策。贵公司若成为本次政府
采购项目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可持政府采购合同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无需抵
押、担保,融资机构将根据《河南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实施方案》
(豫财购 【2017】10号),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提供便捷、优惠的贷款服务。
贷 款 渠 道 和 提 供 贷 款 的 金 融 机 构 , 可 在 河 南 省 政 府 采 购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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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第三章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综合评标法)
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 审 标 准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投标函签字 盖章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
投标文件格 式符合“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2.1.2资格评 审标 准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资质条件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主要负责人 资格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其他资格要 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2.1.3响 应 性 评审标 准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项目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工程质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条款 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
2.2.1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商务部分: 30分 投标企业实力: 45分 技术部分: 25分

26
条款号评分因素评分标准
2.2.2(1)商务部 分(30 分)设计 报价 (10 分)1、评标基准价=最高投标限价(或叫招标控制价)×K+ 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1-K),K=0.5 2、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通过初步评审且 报价在控制价的95%(含95%)至100%(含100%)范围内。不在此范围内的投标人报价仍参与评审,但不参与评 标基准价的计算。若投标单位大于5家(含5家),则去 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的所有投标报价的平均 值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若所有投标人的报价均不在此 范围内,则评标基准价为控制价的97.5%。 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等得满分10分。当投标报价低 于评标基准价时,每低1%在满分10分的基础上扣1分,;当投标报价高于评标基价时,每高1%在满分10分的基础 上扣1分,扣完为止(不足1%按插入法计算,报价得分 保留两位小数)
工程投标报 价 (20分)1、评标基准价=最高投标限价×K+有效报价的算术平 均值×(1-K),K=0.5 2、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通过初步评审且 报价在控制价的95%(含95%)至100%(含100%)范围内。不在此范围内的投标人报价仍参与评审,但不参与评 标基准价的计算。若投标单位大于5家(含5家),则去 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若所有投标人的报价 均不在此范围内,则评标基准价为控制价的97.5%。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等得满分20分。当投标报价低 于评标基准价时,每低1%在满分20分的基础上扣1分,当 投标报价高于评标基准价时,每高1%在满分20分的基础 上扣1分,扣完为止(不足1%按插入法计算,报价得分 保留两位小数)

27
2.2.2(2)投标企 业实力(45分)企业业绩(15分)投标人2015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具有融资建设一体项目投 资金额1亿元(含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业绩(提供中标公 示网页截图和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原件,时间以中标通知书 时间为准),一个加2.5分,最高加15分;(如投标人为 联合体,指联合体牵头人)
融资经历(5 分)2.投标人2015年1月1日以来在国家规定的证券交易 发过企业债券(以批文和在该平台可查询的挂牌转 让证券代码为准)得5分,否则不得分;(联合体 投标的,联合体中任意一方提供均可)
财务状况(2 0分)3.1投标人财务报告连续三年显示企业均为盈利,其中:三年资产负债率的平均值不超过30%,三年 净利润的平均值不低于3000万元,且2021年度净资 产不低于9亿元,得10分,否则不得分; 3.2投标人财务报告连续三年显示企业均为盈利,其中:三年资产负债率的平均值不超过25%,三年 净利润的平均值不低于4000万元,且2021年度净资 产不低于10亿元,得20分,否则不得分; (3.1、3.2不累计得分,联合体投标的,需牵头人 满足,以提供的2019年、2020年、2021年度财务审 计报告为准)
信用评级(5分)2015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被银行评为过信用评级AA级企 业,得1分;信用评级AA+级企业,得3分;信用评级AAA 级企业,得5分;否则不得分。(如投标人为联合体,指联合体牵头人)
2.2.2(3)技术部 分(25 分)项目管理要 点(4分)总包管理要点,合同管理要点,资源管理要点,质量管 理要点、进度控制要点,安全控制要点、文明施工控制 要点,环境管理要点,风险管理要点(2-4分)
工程设计方 案(5分)1、设计指导思想和理念(0.5-1分); 2、设计编制依据(0.5-1分); 3、设计编制提交的成果质量及保证措施(0.5-1分);4、设计配合施工的措施(0.5-1分);

28
5、对本项目背景、功能、特点等理解透彻;设计工作 目标,工作方案合理、方法先进,符合规范标准,科学 合理(0.5-1分)
总承包实施 方案 (12分)对开展本项目设计总体思路及理念:2分 最好,得2分;较好,得 1 分;一般,得0.5 分。 2)工程质量方面的控制及保障措施2分: 最好,得2分;较好,得1分;一般,得0.5分。 3)工程进度方面的控制及保障措施2分: 最好,得2分;较好,得1分;一般,得0.5分。 4)工程投资方面的控制及保障措施2分: 最好,得2分;较好,得1分;一般,得0.5分。 5)安全文明方面的控制及保障措施2分: 最好,得2分;较好,得1分;一般,得0.5分。6)扬尘治理方面的施工实施方案及保障措施2分:最好,得2分;较好,得1分;一般,得0.5分。
服务承诺(4分)1.融资方案中包含对融资期限、融资金额、融资风险等 相关承诺; 0-1分 2.工程施工过程中,对施工安全、质量、项目完成期及 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诺; 0-1分 3.投标人对本工程做出工程质保期内及质保期外的承诺;0-1分 4.投标人承诺自主协调施工周边环境的;0-1分 备注:缺项的,所缺项得0分。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9
2.2.1 分值构成
(1)商务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投标企业实力: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技术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分标准
(1)商务部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投标企业实力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技术部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 项、第2.1.2 项、第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2 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1.2 投标人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2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2 详细评审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通过交易平台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 内容进行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 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 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0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从高到低的 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由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31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本章所列内容为签订合同时的基本内容)
一、融资合同
汝州市客运枢纽站及物流配送中心项目一期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
C)融资合同
甲方(招标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乙方(中标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根据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就汝州市客运枢纽站及物流配送 中心项目一期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以下简称为“本项目”)融资事宜协商一 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融资
1.1 甲方负责筹措项目资本金,具体金额按照金融机构确定为准。
1.2
甲方作为项目融资主体负责偿还从金融机构融资的本金和利息(具体归还的贷款本金 和利息以实际使用的金额、期限为准)。
1.3
乙方负责协助甲方在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承诺的期限内完成项目款项融资(项目资本 金除外)。
第二条 资金监管
2.1 甲方对本项目资金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2.2 乙方有权监管本项目资金的使用。
32
第三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3.1 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3.1.1作为项目融资主体,负责根据项目进度实缴融资所需的项目资本金。
3.1.2负责提供项目建设必要的行政审批手续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 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有关证照必须合法合规。3.1.3负责提供项目融资的所有行政审批手续及开工前所必需的所有资料。
3.1.4本合同签署后30日内,提供符合金融机构要求的全部融资资料。
3.1.5负责提供经过金融机构认可的有担保能力的国有公司对该项目提供全额担保 或资产抵押。
3.2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3.2.1负责对接金融机构,协助甲方筹措项目资金(项目资本金除外)。
3.2.2负责协助甲方收集整理金融机构需要的相关融资资料。
3.2.3以甲方为融资主体,融资利率低于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资金使用期限不 低于15年(具体以金融机构的批复为准),协助甲方完成项目融资工作。
3.3
在融资期内,如遇国家金融政策调整等非乙方原因影响项目正常融资,甲乙双方应相 互配合,根据国家新的金融政策协商解决。
第四条 资金进出方案
4.1初始出资:
4.1.1本项目资本金由甲方自筹。
4.2项目竣工验收并进行审计后,在乙方按规定融资到位情况下,项目仍有资金缺
口,缺口部分由甲方筹措资金,保证在一个月内支付给乙方。
第五条 违约责任
5.1甲方的违约责任:
融资合同签署后,应按照银行要求及时提交融资所需的全部融资资料,如有延误,融资期限和施工期限相应顺延,并向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2乙方的违约责任:
融资合同签署后,非因甲方原因、金融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因素,乙方未在规定 期限(四证办理完成后6个月)内完成融资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向甲方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
第六条 声明与保证
6.1
甲方已获得政府的授权和批准,取得了与订立和履行本协议有关的一切内部、外部的 授权和许可,本协议一经订立,即对甲方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
33
6.2
乙方已经取得了与订立和履行本协议有关的一切内部、外部的授权和许可,本协议一 经订立,即对乙方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
第七条 争议解决
7.1
协商解决:因本协议履行时发生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尽力通过友好协 商解决。
7.2
诉讼:若双方不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决。诉讼期间,除本协议中有争议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 的其它各项条款,且应尽力促使各方履行项目协议。
第八条 其他
8.1
经甲乙双方确认的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 效力。以下传真或电子邮箱若有变更,需双方书面确认方为有效。
甲方: 传真: 电子邮箱:
乙方: 传真: 电子邮箱:
8.2
本协议中有关甲方的权利义务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由甲方享有或承担的,应由其享有或 承担,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8.3 本合同涉及乙方责任义务权利均特指由联合体牵头单位承担或享有。
8.4 本合同与本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相冲突的,以本合同为准。
8.5 未尽事宜,各方本着平等、诚信和互利原则签署补充协议。
8.6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不得向外泄露。
8.7 本合同 份。合同双方应持的份数: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以下无正文,为甲乙双方签章处)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34
二、工程总承包合同 GF-2020-0216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制定
35
说 明
为指导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对《建 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
0216)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1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订立 时间、订立地点、合同生效和合同份数,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 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件
通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 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 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合同条件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第1条一般约定,第2条发包人,第3条发包人的管理,第4条承包人,第5条 设计,第6条材料、工程设备,第7条施工,第8条工期和进度,第9条
竣工试验,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第11条缺陷责任与保修,第12条
竣工后试验,第13条变更与调整,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第15条
违约,第16条合同解除,第17条不可抗力,第18条保险,第19条索赔,第20条 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总承包活动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件
36
专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不同建设项目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 方的谈判、协商对通用合同条件原则性约定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 的合同条件。在编写专用合同条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件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件的编号一致;
2.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 条件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 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3.对于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未列出的通用合同条件中的条款,合同当事人根 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认为需要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可 在专用合同条件中,以同一条款号增加相关条款的内容。
二、《示范文本》的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承发包活动。
三、《示范文本》的性质
《示范文本》为推荐使用的非强制性使用文本。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 具体情况,参照《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37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的工程总承包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点:
3. 工程审批、核准或备案文号:
4. 资金来源:
5. 工程内容及规模:
6. 工程承包范围: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始工作日期:年月日。
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具体施工开工时间,以取得施工许可证日期为准,施工工期不少于
个月)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 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设计服务费(暂定)人民币(大写)(¥ 元)。
工程建设费(暂定)人民币(大写) (¥ 元)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38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
(4)通用合同条件;
(5)承包人建议书;
(6)价格清单;
(7)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 一类内容的合同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 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
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 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
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 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八、订立时间
本合同于年月日订立。
九、订立地点
本合同在订立。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生效。
十一、合同份数
本合同份。合同双方应持的份数: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
发包人:
39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 真: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 真: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账号:
40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件
第1条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和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专用合同条件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
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 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件、《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建议书、价格清单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 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 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其中列明工程 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 补充。
1.1.1.7
项目清单:是指发包人提供的载明工程总承包项目勘察费(如果有)、设计费、建筑安装 工程费、设备购置费、暂估价、暂列金额和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内容 的项目明细。
1.1.1.8
41
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项目清单规定的格式和要 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
1.1.1.9
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建议书由承 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实施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 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受人。本合 同中“因发包人原因”里的“发包人”包括发包人及所有发包人人员。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受人。
1.1.2.4
联合体:是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作为承包人的临 时机构。
1.1.2.5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工作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和 履行发包人义务的人。
1.1.2.6
工程师: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授权进行 合同履行管理、工程监督管理等工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法人或其他组织应雇用一名具 有相应执业资格和职业能力的自然人作为工程师代表,并授予其根据本合同代表工程师行 事的权利。
1.1.2.7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的,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的管理,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8
设计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1.2.9 采购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
1.1.2.10
施工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42
1.1.2.11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订立分包合同 的具有相应资质或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工程实施:是指进行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和竣工以及对工程任何缺陷的修复。
1.1.3.3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4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5
单位/区段工程: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
1.1.3.6
工程设备: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包括其配件及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
1.1.3.7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8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 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始工作通知:指工程师按第8.1.2项的约定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
1.1.4.2
开始工作日期:包括计划开始工作日期和实际开始工作日期。计划开始工作日期是指合同 协议书约定的开始工作日期;实际开始工作日期是指工程师按照第8.1款约定发 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
1.1.4.3
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和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计划开始现场
43
施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是指工程师发 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现场施工日期。
1.1.4.4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 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8.2款的约定确定。
1.1.4.5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 的期限变更及按合同约定承包人有权取得的工期延长。
1.1.4.6
缺陷责任期:是指发包人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保证承包人履行第11.3款下质 量缺陷责任的期限。
1.1.4.7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对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该期限自 缺陷责任期起算之日起计算。
1.1.4.8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 同订立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9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 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4.10
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9条要求进行的试验。
1.1.4.11
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1.4.12
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12条约定进行的试验。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暂估价及暂列金额 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 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44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 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人工费:是指支付给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作业的建筑工人的各项费用。
1.1.5.5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 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在订立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 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7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 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8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第14.6款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 陷修复义务的担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 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6.2
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函件、洽商性文件和其他技术性文件。
1.1.6.3
变更:指根据第13条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 改变。
1.2 语言文字
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专用术语使用外文
的,应附有中文注释。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
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与合同有关的联络应使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语言。如没有约定,则应使用
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
45
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
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 条件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 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人 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项目人员进行特殊培训及其有特殊要求的,除签 约合同价已包含此项费用外,双方应另行订立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4.4
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发包人要求》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订立合同前已 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
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
(5)通用合同条件;
(6)承包人建议书;
(7)价格清单;
(8)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46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 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前 期工作相关资料、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进行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 程实施所需的文件。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照第8. 7.1项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文件应包含下列内容,并用第1.2款约定的语言制作:
(1)《发包人要求》中规定的相关文件;
(2)满足工程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所必须的应由承包人负责的相关文件;(3)第5.4款与第5.5款中要求的相关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向工程师提供应 当由承包人编制的与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有关的承包人文件。工程师 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工程师。合同约定承包 人文件应经审查的,工程师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查完毕,但工程师的审查并 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承包人文件的提供和审查 还应遵守第5.2款和第5.4款的约定。
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发现文件中存在明显的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1.6.4 文件的照管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他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 人和工程师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
1.7 联络
47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 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无约定,应在合理期限内)通 过特快专递或专人、挂号信、传真或双方商定的电子传输方式送达收件地址。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方式和收件地址。任何一方合同当事 人指定的送达方式或收件地址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通过约定的送达方式送达至收件地址的来往文件。拒 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7.4
对于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工程师或其代表签认后送交承包 人实施,并抄送发包人;对于合同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抄送工程师。对于 由工程师审查后报发包人批准的事项,应由工程师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批准文件。
1.8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
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工程师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
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工程师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工程师支付报酬。
1.9 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
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
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
理部门,同时通知工程师。
发包人、工程师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
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
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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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知识产权
1.10.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其他 文件,就合同当事人之间而言,其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可以为 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 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0.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 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就合同当事人之间而言,其著作权和其他 知识产权应归承包人享有。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承包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 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0.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工程设计、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 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 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0.4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商业软件、技 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0.5
合同当事人可就本合同涉及的合同一方、或合同双方(含一方或双方相关的专利商或第三 方设计单位)的技术专利、建筑设计方案、专有技术、设计文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订立知 识产权及保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11 保密
合同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
术秘密,以及任何一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它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对方
提供的文件、技术秘密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或者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
49
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一 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 应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订立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1.12 《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
承包人应尽早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以及其提供的基础资料,发现错 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补正。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13条的约定处理。
《发包人要求》或其提供的基础资料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 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 利润。
1.13 责任限制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赔偿最高限额。若专用合同条件未约定,则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签约合同价。但 对于因欺诈、犯罪、故意、重大过失、人身伤害等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的责 任限度不受上述最高限额的限制。
1.14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
如果项目中拟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合同双方应遵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 的规定,并符合项目所在地的相关地方标准或指南。合同双方应在专用合同条件 中就建筑信息模型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等相关内容进行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与本项目中其他使用方协商。
第2条 发包人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给承包人 造成的任何费用和损失。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环保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或 者降低工程质量。
2.2 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2.2.1 提供施工现场
50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给承包人进入和占 用施工现场各部分的权利,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上述进入和占用权可不 为承包人独享。如专用合同条件没有约定移交时间的,则发包人应最迟于计划开 始现场施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但承包人未能按照第4.2款提供履约担保的除外。
2.2.2 提供工作条件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条件。专用合同条件对此 没有约定的,发包人应负责提供开展本合同相关工作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3)
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化石 及坟墓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
对工程现场临近发包人正在使用、运行、或由发包人用于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
(5)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2.3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和《发包人要求》中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 及工程实施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 视等地上、地下管线和设施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 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根据第1.12款承担基础资料错误造成的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 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实施前的合理期限内
51
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履约为限。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合理期
限内提供相应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
2.4 办理许可和批准
2.4.1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 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等许可和批准。对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批件或备 案,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2.4.2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5 支付合同价款
2.5.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5.2
发包人应当制定资金安排计划,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如发包人拟对资金安排做任 何重要变更,应将变更的详细情况通知承包人。如发生承包人收到价格大于签约合同价10% 的变更指示或累计变更的总价超过签约合同价30%;或承包人未能根据第14条收到付款,或承包人得知发包人的资金安排发生重要变更但并未收到发包人上述重要 变更通知的情况,则承包人可随时要求发包人在28天内补充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 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2.5.3
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2.6 现场管理配合
发包人应负责保证在现场或现场附近的发包人人员和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
如有):
(1)根据第7.3款的约定,与承包人进行合作;
(2)
遵守第7.5款、第7.6款、第7.7款和
第7.8款的相关约定。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其他承包人(如有)订立施工现场
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52
2.7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件内对发包人应 履行的其他义务进行补充约定。
第3条 发包人的管理
3.1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任命发包人代表,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 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应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 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 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
除非发包人另行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应被授予并且被认为具有发包人 在授权范围内享有的相应权利,涉及第16.1款的权利除外。
发包人代表(或者在其为法人的情况下,被任命代表其行事的自然人)应:(1)履行指派给其的职责,行使发包人托付给的权利;
(2)具备履行这些职责、行使这些权利的能力;
(3)作为熟练的专业人员行事。
如果发包人代表为法人且在签订本合同时未能确定授权代表的,发包人代 表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双方发出书面通知,告知被任命和授权的自然 人以及任何替代人员。此授权在双方收到本通知后生效。发包人代表撤销该授权 或者变更授权代表时也应同样发出该通知。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14天将更换人的姓名、地址、任务和权利、以及任命的日期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不得将发包人代表更换为承包人根据 本款发出通知提出合理反对意见的人员,不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 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3.2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工程师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发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发包人人员的姓名、职务及职责等事项。发包 人或发包人代表可随时对一些助手指派和托付一定的任务和权利,也可撤销这 些指派和托付。这些助手可包括驻地工程师或担任检验、试验各项工程设备和材
53
料的独立检查员。这些助手应具有适当的资质、履行其任务和权利的能力。以上
指派、托付或撤销,在承包人收到通知后生效。承包人对于可能影响正常履约或
工程安全质量的发包人人员保有随时提出沟通的权利。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
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由发包人承担。
3.3 工程师
3.3.1
发包人需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服务等工作过程或过程节点实施监督管理的,有 权委任工程师。工程师的名称、监督管理范围、内容和权限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写明。根据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本合同工程属于强制监理项目的,由工程师履行法定的监理相 关职责,但发包人另行授权第三方进行监理的除外。
3.3.2
工程师按发包人委托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管理。若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行使的职权不在发包人委托的授权范围之内的,则其有权拒绝执行工程 师的相关指示,同时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书面确认工程师相关指示的,承包人应遵 照执行。
3.3.3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提供证明、行使决定权或处理权时,工程师应作为独立专业的第三 方,根据自己的专业技能和判断进行工作。但工程师或其人员均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 轻或免除合同当事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3.3.4
通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由工程师行使的职权如不在发包人对工程师的授权范围内的,则视为 没有取得授权,该职权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若承包人认为工程师的 职权与发包人(包括其人员)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应及时通知发包人,由发包人予 以协调和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3.4 任命和授权
3.4.1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更换工程师的,发包人应提 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通知中写明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 间。工程师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4.2
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工作,但第3.6款下的
54
权利除外。工程师应将被授权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人员在授权 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工程师的同意,与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工程师 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5 指示
3.5.1
工程师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指示。工程师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盖有工程师授权的 项目管理机构章,并由工程师的授权人员签字。在紧急情况下,工程师的授权人员可以口 头形式发出指示或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工程师应在授权人员发出 口头指示或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在24小时内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口头指示或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工程师的正式指示。
3.5.2
承包人收到工程师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如果任何此类指示构成一项变更时,应按照 第13条的约定办理。
3.5.3
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 润。
3.6 商定或确定
3.6.1
合同约定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工程师应及时与合同当事人协 商,尽量达成一致。工程师应将商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由双方签 署确认。
3.6.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商定的期限应为工程师收到任何一方就商定事由发出的通知 后42天内或工程师提出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未能在该期限内达成一致的,由工程师 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确定的期限应为商定的期限届满后42天内或工程师提 出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工程师应将确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 附详细依据。
3.6.3
任何一方对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确定的结果后28天内向另一方发出书面异议 通知并抄送工程师。除第19.2款另有约定外,工程师未能在确定 的期限内发出确定的结果通知的,或者任何一方发出对确定的结果有异议的通知的,则构 成争议并应按照第20条的约定处理。如未在28天内发出上述通知的,工程师的 确定应被视为已被双方接受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55
3.6.4
在该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0条的约定对工程师 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责 任方承担。
3.7 会议
3.7.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发出通知,要求另一方出席会议,讨论 工程的实施安排或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其他事项。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承包人的分包人 和其他第三方可应任何一方的请求出席任何此类会议。
3.7.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保存每次会议参加人签名的记录,并将会议纪要提 供给出席会议的人员。任何根据此类会议以及会议纪要采取的行动应符合本合同的约定。
第4条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
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
办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
包人留存,并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或合同约定给发包人造成的任何费用和损
失;
(2)
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作并在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内承担缺陷保证责任和保修
义务,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
(3)
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
、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
管理和拆除;
(4)
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保证项
目进度计划的实现,并对所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
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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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安全文明施工、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员工 工伤保险等相关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 实施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6)
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 员(包括建筑工人)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7)
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 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
4.2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提交的时间等,并应符合第2.5款的规 定。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承包人为联合体的,其 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代表联合体提交,具体由合 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竣工验收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竣工 验收合格后7天内将履约担保款项退还给承包人或者解除履约担保。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 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 人承担。
4.3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4.3.1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工程总承包 项目经理的姓名、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 理应具备履行其职责所需的资格、经验和能力,并为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 发包人提交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工程总承包项目 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无权履行 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 承包人承担。同时,发包人有权根据专用合同条件约定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57
4.3.2
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工程总 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工程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工程总承包项目经 理(含施工总承包工程、专业承包工程)。工程在现场实施的全部时间内,工程总承包项 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天数。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确需 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工程师,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 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工程总承 包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经验和能力。
4.3.3
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授予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所需的权利,工 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权限以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权限为准。经承包人授权后,工程总承包 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工程师按第3.5款作出的指示,代表承包人负责组织合同 的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和工程师取得联系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有权 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书面报 告。
4.3.4
承包人需要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 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 资料,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 人不得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在发包人未予以书面回复期间内,工程总承包项目 经理将继续履行其职责。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突发丧失履行职务能力的,承包人应当及时 委派一位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人员担任临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履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 理的职责,临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将履行职责直至发包人同意新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的任命之日止。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 违约责任。
4.3.5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要求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 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如 承包人没有提出改进报告,应在收到更换通知后28天内更换项目经理。发包人收到改进报 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工 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工程总承包项 目经理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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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 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事先将上述人员的姓名、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信息和 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4.4 承包人人员
4.4.1 人员安排
承包人人员的资质、数量、配置和管理应能满足工程实施的需要。除专用合 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 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 主要岗位的关键人员名单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相 关文件,以及设计人员和各工种技术负责人的安排状况。
关键人员是发包人及承包人一致认为对工程建设起重要作用的承包人主要 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关键人员的具体范围由发包人及承包人在附件5中另行约定。
4.4.2 关键人员更换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关键人员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关键人员时,应 提前14天将继任关键人员信息及相关证明文件提交给工程师,并由工程师报发 包人征求同意。在发包人未予以书面回复期间内,关键人员将继续履行其职务。
关键人员突发丧失履行职务能力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委派一位具有相应资格能 力的人员临时继任该关键人员职位,履行该关键人员职责,临时继任关键人员将 履行职责直至发包人同意新的关键人员任命之日止。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师对于承包人关键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 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工程师所质疑的情形。工程师指 示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 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4.3 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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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 月累计不超过7天的,应报工程师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7天的,应书 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因故离开 施工现场的,可授权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但承包人应将被授权人员信 息及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取得其同意。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未经工程师或 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5 分包
4.5.1 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支 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法律或专用合同条件中禁止分 包的工作事项分包给第三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4.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对工作事项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
专用合同条件未列出的分包事项,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批分期就分 包事项向发包人提交申请,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申请后的14天内,予以批准或 提出意见。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发包人 未能在14天内批准亦未提出意见的,承包人有权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但应在分包人确定后通知发包人。
4.5.3 分包人资质
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资质等级,否则不能作为分包人。承包人有义 务对分包人的资质进行审查。
4.5.4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当对分包人的工作进行必要的协调与管理,确保分包人严格执行 国家有关分包事项的管理规定。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分包人的主要管理人员 表,并对分包人的工作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 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4.5.5 分包合同价款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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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
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
(2)
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
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将扣款直接支付给分包人,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4.5.6 责任承担
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作向发包
人承担连带责任。
4.6 联合体
4.6.1
经发包人同意,以联合体方式承包工程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6.2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联合 体各成员分工承担的工作内容必须与适用法律规定的该成员的资质资格相适应,并应具有 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且不应根据其就承包工作的分工而减免对发包人的 任何合同责任。
4.6.3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变 更联合体成员和其负责的工作范围,或者修改联合体协议中与本合同履行相关的内容。
4.7 承包人现场查勘
4.7.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 负责,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按照第2.3项的规定承担责任。承包人发现基础资料中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 包人。
4.7.2
承包人应对现场和工程实施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承包人提交投标文件,视为承包人 已对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了踏勘,并已充分了解评估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对工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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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的影响,自愿承担相应风险与责任。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 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但属于4.8款约定的情形除外。
4.8 不可预见的困难
不可预见的困难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
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
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时,应采取克服不可预见的困难的合理措施继
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工程师并抄送发包人。通知应载明不可预见的困难的内容、
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以及承包人制定的处理方案。工程师应当及时发出
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3条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
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4.9 工程质量管理
4.9.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系统,确保设计、采购、加工 制造、施工、竣工试验等各项工作的质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质量保修责任书的 形式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4.9.2
承包人按照第8.4款约定向工程师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 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工程师违反法律规定和 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4.9.3
承包人应对其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相关规 范和操作规程。
4.9.4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设计、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 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工程师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 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第5条 设计
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
5.1.1 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
62
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以及《发包人要 求》和合同约定完成设计工作和设计相关的其他服务,并对工程的设计负责。承 包人应根据工程实施的需要及时向发包人和工程师说明设计文件的意图,解释 设计文件。
5.1.2 对设计人员的要求
承包人应保证其或其设计分包人的设计资质在合同有效期内满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相关要求,并指派符合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 的资质要求并具有从事设计所必需的经验与能力的的设计人员完成设计工作。
承包人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包括分包人的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限内,都能按时参 加发包人或工程师组织的工作会议。
5.1.3 法律和标准的变化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 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 施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师应在 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如果该项建议构成变更的,按照 第13.2款的约定执行。
在基准日期之后,因国家颁布新的强制性规范、标准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变化 的,发包人应合理调整合同价格;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合理延长工期。
5.2 承包人文件审查
5.2.1
根据《发包人要求》应当通过工程师报发包人审查同意的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约定的范围和内容及时报送审查。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自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 之日起,发包人对承包人文件审查期不超过21天。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 定有偏离的,应在通知中说明。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 通知工程师,并向工程师提交修改后的承包人文件,审查期重新起算。
63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文件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不同意承包人文件的,应在审查期限内通过工程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同意的具体内容 和理由。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意见按以下方式处理:
(1)
发包人的意见构成变更的,承包人应在7天内通知发包人按照第13条中关于发包人指示变更的约定执行,双方对是否构成变更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的约定执行;
(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无法通过审查的,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承包人 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因此引起的工期延长和 必要的工程费用增加,由承包人负责。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承 包人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
发包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和同意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 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
5.2.2
承包人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或批准的,承 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承包人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
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承包人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时间安排、费用承担,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承包人文件审查 会议,承包人有义务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承 包人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
发包人有义务向承包人提供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承包人有义务按 照相关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承包人 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5.2.3
承包人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
64
应在发包人审查同意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报送承包人文件,承包 人应予以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
》的,承包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
承包人应按第13.2款的约定执行。上述情形还应适用第5
.1款和第13条的有关约定。
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批准后,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
的承包人文件实施工程。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
时间延长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双方带来的费用增加,由双方在负责的
范围内各自承担。
5.3 培训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对发包人的雇员或其它发包人指定的人员进
行工程操作、维修或其它合同中约定的培训。合同约定接收之前进行培训的,应
在第10.1款约定的竣工验收前或试运行结束前完成培训。
培训的时长应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有经验
的人员、设施和其它必要条件。
5.4 竣工文件
5.4.1
承包人应编制并及时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竣工记录,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的确切位置、尺寸和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竣工文件的形式、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内容应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与《发包人要求》执行。竣工记录应保存在施工现场,并在竣工试验 开始前,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份数提交给工程师。
5.4.2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的份数和形式向工程师提交相应 竣工图纸,并取得工程师对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可。工程师应按照第5.2款 的约定进行审查。
5.4.3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工程师收到本款下的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0.1 款和第10.2款的约定完成验收。
5.5 操作和维修手册
65
5.5.1
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暂行的操作和维修手册并负责及时更新,该手 册应足够详细,以便发包人能够对工程设备进行操作、维修、拆卸、重新安装、调整及修 理,以及实现《发包人要求》。同时,手册还应包含发包人未来可能需要的备品备件清单。
5.5.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文件后,应依据第5.2款的约定对操作和维修手 册进行审查,竣工试验工程中,承包人应为任何因操作和维修手册错误或遗漏引起的风险 或损失承担责任。
5.5.3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交足够详细的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在《发 包人要求》中明确的相关操作和维修手册。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工程师收到上 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0.1款和第10.2款的 约定完成验收。
5.6 承包人文件错误
承包人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承包
人是否根据本款获得了同意,承包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
题进行改正,并按照第5.2款的要求,重新送工程师审查,审查
日期从工程师收到文件开始重新计算。因此款原因重新提交审查文件导致的工
程延误和必要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要求》的错误导致承包人文件错
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或其他缺陷的除外。
第6条 材料、工程设备
6.1 实施方法
承包人应按以下方法进行材料的加工、工程设备的采购、制造和安装、以及
工程的所有其他实施作业:
(1)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方法;
(2)按照公认的良好行业习惯,使用恰当、审慎、先进的方法;
(3)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规定外,应使用适当配备的实施方法、设备、设施和无危险
的材料。
6.2 材料和工程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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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订立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件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主要 参数、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交接地点等。
承包人应根据项目进度计划的安排,提前28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供应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承包人按照第8.4款约定修订项目 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发 包人应按照上述进场计划,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工程师在 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 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发包人需要对进场计划进行变更的,承包人不得拒绝,应根据第13条的规定执行,并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以及引起的工期 延误。承包人需要对进场计划进行变更的,应事先报请工程师批准,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 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 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6.2.2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 种、技术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 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根据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
承包人应按照已被批准的第8.4款规定的数量要求及时间要 求,负责组织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供的技术 文件),负责运抵现场。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除专用合同条 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投标人,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 产厂家或投标人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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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工程师进行检验和交货验 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工程师指示,进行材料 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工程师,所需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
因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或合 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竣工日期不予延 长。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承包人负责 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但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 时,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重新订货,相关费用支出及导致的工期延长由发包人负 责。
6.2.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
(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并接收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 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 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必要的检验,检验费用 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 按工程师的指示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 使用。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2.4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所有权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第6.2.2项约定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后,材料及工程设备的价款应列入第14.3.1项第(2)目的进度款金额中,发包人支付当期进度款之后,其所有权转为发包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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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转性材料除外);在发包人接收工程前,承包人有义务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 保管、维护和保养,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运出现场。
承包人按第6.2.2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确保发包人取得无权 利负担的材料及工程设备所有权,因承包人与第三人的物权争议导致的增加的 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3 样品
6.3.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 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
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工程师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 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 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
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 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工程师审批意见栏。工程师应在收到承 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
经工程师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 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
工程师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 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 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6.3.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工程师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 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6.4 质量检查
6.4.1 工程质量要求
69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 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 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6.4.2 质量检查
发包人有权通过工程师或自行对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 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工程师或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 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 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工程师或发包人指示,进行施工现场的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 工程师或发包人指示进行的其他工作。工程师或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 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6.4.3 隐蔽工程检查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 件的,承包人应书面通知工程师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 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工程师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工程师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 覆盖。经工程师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工程师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工程师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提前向承包人 提交书面延期要求,顺延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 以顺延,顺延超过48小时的,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工 程师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 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工程师,工程师应签字确认。工程师事后 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下列约定重新检查。
70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工程师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 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 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 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未通知工程师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工程师有权指 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6.5 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6.5.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工程师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 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工程师在必要时可以使用 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 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试验内容、时间和地点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工程师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 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3)
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 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 正确性负责。
6.5.2 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工程师抽检性质的,可由工程师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工程师的监督下取样。
6.5.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71
(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试验和检验,并为工程师对上述材 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 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 和原始记录。
(2)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工程师抽检性质的,工程师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工程师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工程师 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 的,工程师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工程 师,工程师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3)
工程师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 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 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 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 承担。
6.5.4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发包人认 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审查。
6.6 缺陷和修补
6.6.1 发包人可在颁发接收证书前随时指示承包人:
(1)
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任何工程设备或材料进行修补,或者将其移出现场并进行 更换;
(2)对不符合合同的其他工作进行修补,或者将其去除并重新实施;
72
(3)
实施因意外、不可预见的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为工程的安全迫切需要的任何 修补工作。
6.6.2
承包人应遵守第6.6.1项下指示,并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根据上述指示中规定的时间完成 修补工作。除因下列原因引起的第6.6.1项第(3)目下的情形外,承包人应承担所有修补 工作的费用:
(1)
因发包人或其人员的任何行为导致的情形,且在此情况下发包人应承担因此引 起的工期延误和承包人费用损失,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的利润。
(2)第17.4款中适用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形。
6.6.3
如果承包人未能遵守发包人的指示,发包人可以自行决定请第三方完成上述修补工作,并 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因未履行指示而产生的所有费用,但承包人根据第6.6.2项有权就修补 工作获得支付的情况除外。
第7条 施工
7.1 交通运输
7.1.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工程实施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 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工程实施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 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 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7.1.2 场外交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 体条件,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 相关费用。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 承担。
7.1.3 场内交通
73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 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工程 师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场内交通与场外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 条件中约定。
7.1.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 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 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7.1.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现场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 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1.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 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7.2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2.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项目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 施工现场的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需经工程师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 换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的,应报工程师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 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 件7.2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临时占地资料,因承包人未能按时提交资料,导致工期延误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7.2.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7.2.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74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项目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工程师
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2.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现场建设的临时设施必须专用
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
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7.3 现场合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的指示,与发包人人员、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
等人员就在现场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各项工作进行合作并提供适当条件,
包括使用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或进入现场等。
承包人应对其在现场的施工活动负责,并应尽合理努力按合同约定或发包
人的指示,协调自身与发包人人员、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等人员的活动。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承包人提供上述合作、条件或协调在考虑
到《发包人要求》所列内容的情况下是不可预见的,则承包人有权就额外费用和
合理利润从发包人处获得支付,且因此延误的工期应相应顺延。
7.4 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 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工程师。
7.4.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 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承包人负责对工程、单位/区段工程、施工部位放线,并对放线的准确性负责。
7.4.3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 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基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 由承包人负责。
7.5 现场劳动用工
75
7.5.1
承包人及其分包人招用建筑工人的,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建筑工人订立劳动合同,实行建 筑工人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存储 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和保障该工程建设项目建筑工人工资。
7.5.2
承包人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及工资发放实施监督管理。承包人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分包人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由承包人 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因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建筑工人工资拖 欠的,发包人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建筑工人工资。合同当事人可 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具体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
7.5.3
承包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劳动用工管理和建筑工人工资支付。
7.6 安全文明施工
7.6.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
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安全生产标准化目标
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工程师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
任何指示。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
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工程师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
令停工并采取应急措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需上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
门的,应依法上报。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8.9款的约定执行。
7.6.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
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和预防安全事故
的措施建议,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
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
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工
程师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76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 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 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 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对于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 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7.6.3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 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 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 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7.6.4 事故处理
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发包人和承包人应 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 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 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 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工程师通知承 包人进行抢救和抢修,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 他人员进行抢救和抢修。此类抢救和抢修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 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6.5 安全生产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
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 伤亡和财产损失;
77
(3)
由于发包人原因对发包人自身、承包人、工程师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承包人应负责赔偿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 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如果上述损失是由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原因导致的,则双方应根据过错 情况按比例承担。
7.7 职业健康
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职业健康的法律和合同约定(包括对雇用、职业健康、安全、福利等方面的规定),负责现场实施过程中其人员的职业健康和保护,包括:
(1)
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劳动法规,保护承包人员工及承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的 合法休假权等合法权益,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 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 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酬 劳。
(2)
承包人应依法为承包人员工及承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员工及分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 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 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必要的现场食宿条件。
(3)
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相关作业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危险及危害因素交 底、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有效措施,按有关规定为其现场人员提供劳动保护 用品、防护器具、防暑降温用品和安全生产设施。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 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
(4)
承包人应在有毒有害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对有毒有害岗位进行防治 检查,对不合格的防护设施、器具、搭设等及时整改,消除危害职业健康的隐患。
78
发包人人员和工程师人员未经承包人允许、未配备相关保护器具,进入该作业区
域所造成的伤害,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和费用。
(5)
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持食堂的饮食卫生,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
,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
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现场,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
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
和治疗。
7.8 环境保护
7.8.1
承包人负责在现场施工过程中对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及 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进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通知发包人,并 在未能得到发包人进一步指示的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如承包人已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未能及时作出指示 的,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发包人负责。
7.8.2
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并负责控制和(或)处理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 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发生的伤害、赔偿、罚款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7.8.3
承包人及时或定期将施工现场残留、废弃的垃圾分类后运到发包人或当地有关行政部门指 定的地点,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及对作业的影响。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 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违反上述约定导致当地行政部门的罚款、赔偿等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 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9 临时性公用设施
7.9.1 提供临时用水、用电等和节点铺设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承包人进场前将施工临时用水、用
电等接至约定的节点位置,并保证其需要。上述临时使用的水、电等的类别、取
79
费单价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发包人按实际计量结果收费。发包人无法提供的 水、电等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相关费用由承包人纳入报价并承担相关责任。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的类别和时间完成节点铺设,使开工时间延误,竣工日期 相应顺延。未能按约定的品质、数量和时间提供水、电等,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由发包人承担,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9.2 临时用水、用电等
承包人应在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28天前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时间,按专用 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发包人能够提供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类别,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含工程物资保管)所需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的品质、正常用量、高峰用量、使用 时间和节点位置等资料。承包人自费负责计量仪器的购买、安装和维护,并依据 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单价向发包人交费,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时除外。
因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交上述资料,造成发包人费用增加和竣工日期 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
7.10 现场安保
承包人承担自发包人向其移交施工现场、进入占有施工现场至发包人接收 单位/区段工程或(和)工程之前的现场安保责任,并负责编制相关的安保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该 等义务不因其与他人共同合法占有施工现场而减免。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负 责协调他人就共同合法占有现场的安保事宜接受承包人的管理。
承包人应将其作业限制在现场区域、合同约定的区域或为履行合同所需的 区域内。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预防措施,以保持承包人的设备和人员处于现 场区域内,避免其进入邻近地区。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义务而占用的其他场所(如预制加工场所、办公及生活营 区)的安保适用本款前述关于现场安保的规定。
7.11 工程照管
自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起至发包人应当接收工程之日止,承包人应承担工程 现场、材料、设备及承包人文件的照管和维护工作。
如部分工程于竣工验收前提前交付发包人的,则自交付之日起,该部分工程 照管及维护职责由发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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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发包人及承包人进行竣工验收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应负责 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
如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承包人自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不再对工程承担照 管和维护义务。
第8条 工期和进度
8.1 开始工作
8.1.1 开始工作准备
合同当事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完成开始工作准备工作。
8.1.2 开始工作通知
经发包人同意后,工程师应提前7天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开始工作 通知,工期自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迟 于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后第84天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 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 利润。
8.2 竣工日期
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合同工作。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 约定外,工程的竣工日期以第10.1条的约定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 中写明。
因发包人原因,在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后未进行验收 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 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8.3 项目实施计划
8.3.1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项目实施计划是依据合同和经批准的项目管理计划进行编制并用于对项目 实施进行管理和控制的文件,应包含概述、总体实施方案、项目实施要点、项目 初步进度计划以及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其他内容。
8.3.2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8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订立后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 项目实施计划,工程师应在收到项目实施计划后21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 工程师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施的实际情 况需要修改项目实施计划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修改后的项目实施计划。项目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8.4款执行。
8.4 项目进度计划
8.4.1 项目进度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应按照第8.3款约定编制并向工程师提交项目初步进 度计划,经工程师批准后实施。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21天内 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项目初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对工程师提出 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
经工程师批准的项目初步进度计划称为项目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 度的依据,工程师有权按照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承包人还应根据项目进 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的进度计划,由工程师批准。
8.4.2 项目进度计划的内容
项目进度计划应当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其 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项目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关 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承包人提交的份数和时间等,在专用合同条 件约定。
8.4.3 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
项目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 工程师提交修订的项目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工程师也可以直 接向承包人发出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的通知,承包人如接受,应按该通知修订项目 进度计划,报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如不接受,应当在14天内答复,如未按时答复 视作已接受修订项目进度计划通知中的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修订的项目进度计划后14天 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如未按时答复视作已批准承包人修订后的项目进
82
度计划。工程师对承包人提交的项目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 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除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并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双方 按第8.7款、第8.8款、第8.9款应承担的合同 责任。
8.5 进度报告
项目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进行实际进度记录,并根据工程师的要求编制月 进度报告,并提交给工程师。进度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各个工作内容的进展报告;
(2)工程施工方法的一般说明;
(3)当月工程实施介入的项目人员、设备和材料的预估明细报告;
(4)
当月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对比分析,以及提出未来可能引起工期延误的情形,同 时提出应对措施;需要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的,应对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部分进行 说明;
(5)承包人对于解决工期延误所提出的建议;
(6)其他与工程有关的重大事项。
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等,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
8.6 提前预警
任何一方应当在下列情形发生时尽快书面通知另一方:
(1)该情形可能对合同的履行或实现合同目的产生不利影响;(2)该情形可能对工程完成后的使用产生不利影响;
(3)该情形可能导致合同价款增加;
(4)该情形可能导致整个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的工期延长。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13.2款的约定提交变 更建议,采取措施尽量避免或最小化上述情形的发生或影响。
8.7 工期延误
8.7.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83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 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根据第13条的约定构成一项变更的;
(2)发包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
(3)
发包人、发包人代表、工程师或发包人聘请的任意第三方造成或引起的任何延误、妨碍和阻碍;
(4)
发包人未能依据第6.2.1项的约定提供材料和工 程设备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
(5)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6)发包人未及时履行相关合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8.7.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未能按项目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 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并导致逾期竣工的,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 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承包人 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作及修补缺陷的义务,且发包人有权 从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或约定提交的履约担保中扣除相当于逾期竣工违约 金的金额。
8.7.3 行政审批迟延
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应按 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职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报送。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 造成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造成费用增加的,由双方在负责的范围内 各自承担。
8.7.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订立合 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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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
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
工程师。工程师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3条约
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8.8 工期提前
8.8.1
发包人指示承包人提前竣工且被承包人接受的,应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 措施和修订项目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增加的费用按第13条的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超过合理限度压缩工期。承包人 有权不接受提前竣工的指示,工期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8.8.2
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且发包人接受的,应与发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 施和修订项目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增加的费用按第13条的约定执行,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相应奖励金。
8.9 暂停工作
8.9.1 由发包人暂停工作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暂停工作
通知,应列明暂停原因、暂停的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承包人应按该通知暂停
工作。
承包人因执行暂停工作通知而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
担,并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合理利润,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暂停工作的
除外。
8.9.2 由承包人暂停工作
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暂停,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尽快复工
并赶上进度,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此造成逾期竣工
的,承包人应按第8.7.2项承担逾期竣工违约责任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
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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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工程师。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 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
发包人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证书,或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导致 付款延误的;
(2)
发包人未按约定履行合同其他义务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或者发包 人明确表示暂停或实质上已暂停履行合同的。
8.9.3 除上述原因以外的暂停工作,双方应遵守第17条的相关约定。
8.9.4 暂停工作期间的工程照管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暂停工作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对工程、工程物资及文件等进行照管和保护,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按第8.9. 1项和第8.9.2项的约定承担。
因承包人未能尽到照管、保护的责任造成损失的,使发包人的费用增加,(或)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8.9.5 拖长的暂停
根据第8.9.1项暂停工作持续超过56天的,承包人可向 发包人发出要求复工的通知。如果发包人没有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 暂停工作的全部或部分继续工作,承包人有权根据第13条的约定,要求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发包人的暂停超过56天且暂停影 响到整个工程的,承包人有权根据第16.2款的约定,发出解 除合同的通知。
8.10 复工
8.10.1
收到发包人的复工通知后,承包人应按通知时间复工;发包人通知的复工时间应当给予承 包人必要的准备复工时间。
8.10.2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双方均可要求对方一同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工程设备 和工程物资进行检查,承包人应将检查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的内容和估算通知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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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3
除第17条另有约定外,发生的恢复、修复价款及工期延误的后果由责任方承担。
第9条 竣工试验
9.1 竣工试验的义务
9.1.1
承包人完成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竣工试验所需的作业,并根据第5.4款和第5.5 款提交文件后,进行竣工试验。
9.1.2
承包人应在进行竣工试验之前,至少提前42天向工程师提交详细的竣工试验计划,该计划 应载明竣工试验的内容、地点、拟开展时间和需要发包人提供的资源条件。工程师应在收 到计划后的14天内进行审查,并就该计划不符合合同的部分提出意见,承包人应在收到意 见后的14天内自费对计划进行修正。工程师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竣工试验计划已得到 确认。除提交竣工试验计划外,承包人还应提前21天将可以开始进行各项竣工试验的日期 通知工程师,并在该日期后的14天内或工程师指示的日期进行竣工试验。
9.1.3
承包人应根据经确认的竣工试验计划以及第6.5款进行竣工试验。除《发包人要求》中另有说明外,竣工试验应按以下顺序分阶段进行,即只有在工程或区段 工程已通过上一阶段试验的情况下,才可进行下一阶段试验:
(1)
承包人进行启动前试验,包括适当的检查和功能性试验,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
的每一部分均能够安全地承受下一阶段试验;
(2)
承包人进行启动试验,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能够在所有可利用的操作条件下
安全运行,并按照专用合同条件和《发包人要求》中的规定操作;
(3)
承包人进行试运行试验。当工程或区段工程能稳定安全运行时,承包人应通知工
程师,可以进行其他竣工试验,包括各种性能测试,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符合《
发包人要求》中列明的性能保证指标。
进行上述试验不应构成第10条规定的接收,但试验所产
生的任何产品或其他收益均应归属于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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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
完成上述各阶段竣工试验后,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试验结果报告,试验结果须符合约定 的标准、规范和数据。工程师应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回复,逾期未回复的,视为认可 竣工试验结果。但在考虑工程或区段工程是否通过竣工试验时,应适当考虑发包人对工程 或其任何部分的使用,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性能、特性和试验结果产生的影响。
9.2 延误的试验
9.2.1
如果承包人已根据第9.1款就可以开始进行各项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工程 师,但该等试验因发包人原因被延误14天以上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 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同时,承包人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进行竣工试验。
9.2.2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延误进行竣工试验的,工程师可向其发出通知,要求其在收到通知后的2 1天内进行该项竣工试验。承包人应在该21天的期限内确定进行试验的日期,并至少提前7 天通知工程师。
9.2.3
如果承包人未在该期限内进行竣工试验,则发包人有权自行组织该项竣工试验,由此产生 的合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应在试验完成后28天内向承包人发送试验结果。
9.3 重新试验
如果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试验,则承包人应根据第6.6款修补>修补缺陷。发包人或承包人可要求按相同的条件,重新进行未通过的试验
以及相关工程或区段工程的竣工试验。该等重新进行的试验仍应适用本条对于
竣工试验的规定。
9.4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
9.4.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进行竣工试验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竣工 日期相应顺延。
9.4.2
如果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根据第9.3款重新进行的竣工试验的,则:(1)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6.6款继续进行修补和改正,并根据
第9.3款再次进行竣工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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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操作或使用未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发包 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自费修复,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 发包人的相应损失;无法修复时,发包人有权扣减该部分的相应付款,同时视为 通过竣工验收;
(3)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工程或区段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部分,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 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
(4)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整个工程或区段工程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发包人可 拒收工程或区段工程,或指令承包人重新设计、重置相关部分,承包人应承担因 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同时发包人有权 根据第16.1款的约定解除合同。
第10条 验收和工程接收
10.1 竣工验收
10.1.1 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
除因第13条导致的工程量删减和第14.5.3项列入 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区段 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和竣工试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扫尾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实施计划;(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4)合同约定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10.1.2 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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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承包人向工程师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 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工程师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 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14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 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工程师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工程师同意为止。
(2)
工程师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或工程师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 告后14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收到并同意承包人的竣工验收申请,发包人 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 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完成竣工 验收但发包人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视为竣工验收合格,以完成竣工验收之 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3)
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师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 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 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4)
因发包人原因,未在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42天内完成竣 工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作为工程实际竣工日期。
(5)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和第10.4款约 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违约金。
10.2 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
10.2.1
发包人根据项目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区段工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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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区段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0.1款< 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工程师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区段工 程验收证书。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0.2.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区段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 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0.3 工程的接收
10.3.1
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可按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进行接收,并在专用合同条件 约定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
10.3.2
除按本条约定已经提交的资料外,接收工程时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10.3.3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 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 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10.3.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 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 违约责任。
10.4 接收证书
10.4.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发包人提交第14.6款约定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且工程具备接收条件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但承包人未提交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有权拒绝颁发。发包人拒绝颁 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说明理由并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需要 做的工作,需要修补的缺陷和承包人需要提供的文件。
10.4.2
发包人向承包人颁发的接收证书,应注明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实际竣工日期,并列明不在接收范围内的,在收尾工作和缺陷修补完成之前对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预期 使用目的没有实质影响的少量收尾工作和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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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3
竣工验收合格而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 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10.4.4
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 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 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10.4.5
存在扫尾工作的,工程接收证书中应当将第14.5.3项中约定的扫尾工作清 单作为工程接收证书附件。
10.5 竣工退场
10.5.1 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并撤离相关人员,使 得施工现场处于以下状态,直至工程师检验合格为止: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约定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
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 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5)施工现场其他竣工退场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 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 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 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0.5.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工程师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否则发包 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5.3 人员撤离
除了经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 临时工程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和工程师的要求将其余的人员、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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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和临时工程撤离施工现场或拆除。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 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现场。
第11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
11.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 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 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1.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原则上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 合同条件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单位/区段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 区段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区段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 程未在合同约定期限进行验收,但工程经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 告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未能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 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 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该项工程或 工程设备的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 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
11.3 缺陷调查
11.3.1 承包人缺陷调查
如果发包人指示承包人调查任何缺陷的原因,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的指导下 进行调查。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指示中说明的日期或与发包人达成一致的其他日 期开展调查。除非该缺陷应由承包人负责自费进行修补,承包人有权就调查的成 本和利润获得支付。
如果承包人未能根据本款开展调查,该调查可由发包人开展。但应将上述调 查开展的日期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可自费参加调查。如果该缺陷应由承包人自费 进行修补,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发包人因调查产生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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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2 缺陷责任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 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质量保证金 中扣除,费用超出质量保证金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在使用过 程中,发现已修补的缺陷部位或部件还存在质量缺陷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 至检验合格为止。
11.3.3 修复费用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 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的费用。经查验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 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1.3.4 修复通知
在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 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 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 同条件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1.3.5 在现场外修复
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为设备中的缺陷或损害不能在现场得到迅速修 复,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请求发包人同意把这些有缺陷或者损害的设 备移出现场进行修复,通知应当注明有缺陷或者损害的设备及维修的相关内容,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按移出设备的全部重置成本增加质量保证金的数额。
11.3.6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 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 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如果工程或工程设备的缺陷或损害使发包人实质上失去了工程的整体功能,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回已支付的工程款项,并要求其赔偿发包人相应损失。
11.4 缺陷修复后的进一步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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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项缺陷修补后的7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出通知,告知已修补的 情况。如根据第9条或第12条的规定适用重新试验的,还应建议重新试验。发包人应在收到重新试验的通知后14天内答复,逾期未进行 答复的视为同意重新试验。承包人未建议重新试验的,发包人也可在缺陷修补后 的14天内指示进行必要的重新试验,以证明已修复的部分符合合同要求。
所有的重复试验应按照适用于先前试验的条款进行,但应由责任方承担修 补工作的成本和重新试验的风险和费用。
11.5 承包人出入权
在缺陷责任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 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 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 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安保和保密等规定。
11.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前7天内向发包人 发出缺陷责任期即将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 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 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之日,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按第14.6.3项返还质量保证金。
如根据第10.5.3项承包人在施工现场还留有人员、施工设备和 临时工程的,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28天内,将上述人员、施 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撤离施工现场。
11.7 保修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质量缺陷责任,由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 用合同条件和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
第12条 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后试验的,遵守本条约定。
12.1 竣工后试验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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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
工程或区段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应根据合同约定尽早进行竣工后试 验。
12.1.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提供全部电力、水、污水处理、燃料、消耗品和材 料,以及全部其他仪器、协助、文件或其他信息、设备、工具、劳力,启动工程设备,并 组织安排有适当资质、经验和能力的工作人员实施竣工后试验。
12.1.3
除《发包人要求》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进行每项竣工后试验,并至少提前21天将该项竣工后试验的内容、地点和时间,以及显示其他竣工后试验拟开展 时间的竣工后试验计划通知承包人。
12.1.4
发包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按照第5.5款提交的文件,以及承 包人被要求提供的指导进行竣工后试验。如承包人未在发包人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竣工 后试验,发包人可自行进行,该试验应被视为是承包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且承包人应 视为认可试验数据。
12.1.5
竣工后试验的结果应由双方进行整理和评价,并应适当考虑发包人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 使用,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性能、特性和试验结果产生的影响。
12.2 延误的试验
12.2.1
如果竣工后试验因发包人原因被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 人合理利润。
12.2.2
如果因承包人以外的原因,导致竣工后试验未能在缺陷责任期或双方另行同意的其他期限 内完成,则相关工程或区段工程应视为已通过该竣工后试验。
12.3 重新试验
如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则承包人应根据第11.3款查>的规定修补缺陷,以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并按照第11.4款一步试验>重新进行竣工后试验以及承担风险和费用。如未通过试验和重新试验
是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则承包人还应承担发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
12.4 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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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1
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且合同中就该项未通过的试验约定了性能损害赔偿 违约金及其计算方法的,或者就该项未通过的试验另行达成补充协议的,承包人在缺陷责 任期内向发包人支付相应违约金或按补充协议履行后,视为通过竣工后试验。
12.4.2
对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的工程或区段工程,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建议,由承包人对该工程或 区段工程进行调整或修补。发包人收到建议后,可向承包人发出通知,指示其在发包人方 便的合理时间进入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调查、调整或修补,并为承包人的进入提供方便。承包人提出建议,但未在缺陷责任期内收到上述发包人通知的,相关工程或区段工程应视 为已通过该竣工后试验。
12.4.3
发包人无故拖延给予承包人进行调查、调整或修补所需的进入工程或区段工程的许可,并 造成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第13条 变更与调整
13.1 发包人变更权
13.1.1
变更指示应经发包人同意,并由工程师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除第11.3.6项约定的情况外,变更不应包括准备将任何工作删减并交由他人或发包人自行实施的情 况。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 分进行变更。发包人与承包人对某项指示或批准是否构成变更产生争议的,按第20条处理。
13.1.2
承包人应按照变更指示执行,除非承包人及时向工程师发出通知,说明该项变更指示将降 低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或适用性;涉及的工作内容和范围不可预见;所涉设备难以采购;导致承包人无法执行第7.5款、第7.6款、第7.7款或第7.8款内容;将造成工期延误;与第4.1款相冲突 等无法执行的理由。工程师接到承包人的通知后,应作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取消、确认或改 变原指示的书面回复。
13.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3.2.1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工程师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理由以及 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13.2.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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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 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及时发出变更指 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3.3.3项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13.2.3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双方可以按照专用 合同条件的约定进行利益分享。
13.3 变更程序
13.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形式的变更指示,变更 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3.3.2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工程师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在合理期限内提出 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 变更指示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及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 按照第13.3.3项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3.3.3 变更估价
13.3.3.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
合同中未包含价格清单,合同价格应按照所执行的变更工程的成本加利润调整;(2)合同中包含价格清单,合同价格按照如下规则调整:
1)价格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费率和价格;2)
价格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 目的费率或价格;
3)
价格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该工程项目应按成本加利 润原则调整适用新的费率或价格。
13.3.3.2 变更估价程序
98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工程师应 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工程师对变 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 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 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3.3.4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 按照第3.6款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13.4 暂估价
13.4.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 的,招标文件、评标方案、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 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中。
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作为招标人的,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 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具体的招标程序以及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关系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 定。暂估价项目的中标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 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
13.4.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 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具体的协商和估价程序以及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关系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 约定。确定后的暂估价项目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 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 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99
13.5 暂列金额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每一笔暂列金额只能按照发包人的指示全部 或部分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付给承包人的总金额应仅包括发包人 已指示的,与暂列金额相关的工作、货物或服务的应付款项。
对于每笔暂列金额,发包人可以指示用于下列支付:
(1)
发包人根据第13.1款指示变更,决定对合同价格和付款计划表(如有)进行调整的、由承包人实施的工作(包括要提供的工程设备、材料和服务);(2)
承包人购买的工程设备、材料、工作或服务,应支付包括承包人已付(或应付)的 实际金额以及相应的管理费等费用和利润(管理费和利润应以实际金额为基数根 据合同约定的费率(如有)或百分比计算)。
发包人根据上述(1)和(或)(2)指示支付暂列金额的,可以要求承包人提交 其投标人提供的全部或部分要实施的工程或拟购买的工程设备、材料、工作或服 务的项目报价单。发包人可以发出通知指示承包人接受其中的一个报价或指示 撤销支付,发包人在收到项目报价单的7天内未作回应的,承包人应有权自行接 受其中任何一个报价。
每份包含暂列金额的文件还应包括用以证明暂列金额的所有有效的发票、凭证和账户或收据。
13.6 计日工
13.6.1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工程师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 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价格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价格 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工程师按 照第3.6款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13.6.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 有关凭证报送工程师审查: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100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工程师审查并经
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
13.7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13.7.1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3.8款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 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13.7.2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工程师按第3.6款 的约定处理。
13.7.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7.4
因法律变化而需要对工程的实施进行任何调整的,承包人应迅速通知发包人,或者发包人 应迅速通知承包人,并附上详细的辅助资料。发包人接到通知后,应根据第13.3款发出变更指示。
13.8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3.8.1
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双 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方式调整。
13.8.2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的,适用本项约定。
13.8.2.1
双方当事人可以将部分主要工程材料、工程设备、人工价格及其他双方认为应当根据市场 价格调整的费用列入附件6,并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1)价格调整公式
101
公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O---
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作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3条约定 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当期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 中所占的比例,且A+B1+B2+B3+……+Bn=1;
Ft1;Ft2;Ft3;……Ftn---
各可调因子的当期价格指数,指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 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F02;F03;……F0n---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 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投标函附 录中载明的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 供的价格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当期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 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3)权重的调整
按第13.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的,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4)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 的工程,在使用本款第(1)项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 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102
(5)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发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
工的工程,在使用本款第(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
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高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13.8.2.2 未列入《价格指数权重表》的费用不因市场变化而调整。
13.8.3 双方约定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以专用合同条件约定为准。
第14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
14.1 合同价格形式
14.1.1
除专用合同条件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为总价合同,除根据第13条,以及合 同中其它相关增减金额的约定进行调整外,合同价格不做调整。
14.1.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
(1)
工程款的支付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签约合同价格为基础,按照合同约定进行
调整;
(2)
承包人应支付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由其支付的各项税费,除第13.7款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外,合同价格不应因任何这些税费进行调整;
(3)
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为估算的工作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
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在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
限用于变更和支付的参考资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14.1.3
合同约定工程的某部分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支付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进 行计量和估价,并据此调整合同价格。
14.2 预付款
14.2.1 预付款支付
预付款的额度和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执行。预付款应当专用于承包
人为合同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实施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
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合同工作。
103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 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 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5.1 .1项执行。
14.2.2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指示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 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 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 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 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14.3 工程进度款
14.3.1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
(1)人工费的申请
人工费应按月支付,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人工费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 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 人签发人工费支付证书,发包人应在人工费支付证书签发后7天内完成支付。已 支付的人工费部分,发包人支付进度款时予以相应扣除。
(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每月月末向工程师提交进度付 款申请单,该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内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扣除依据本款第(1)目约定中已扣除的人工费金额;
3)根据第1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4)根据第14.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5)根据第14.6.2项约定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6)根据第19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104
7)
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 除的金额;
8)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4.3.2 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 证书。发包人逾期(包括因工程师原因延误报送的时间)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 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工程师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 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 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 到工程师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 的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的约定处理。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 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利息。
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 部分的工作。
14.3.3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 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 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4.4 付款计划表
14.4.1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要求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付款计划表按如下要求编制:
(1)
付款计划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14.3.1项每期 进度款的估算金额;
105
(2)
实际进度与项目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3.6款修 改付款计划表;
(3)
不采用付款计划表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付款计划 表,用于支付参考。
14.4.2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与审批
(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8.4款约定的项目 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进行分解,确定付款期数、计 划每期达到的主要形象进度和(或)完成的主要计划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等)等目标任务,编制付款计划表。其中人工费应按月确 定付款期和付款计划。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 后7天内,将付款计划表及编制付款计划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工程师。
(2)
工程师应在收到付款计划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 工程师审核的付款计划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付款计划表为有约 束力的付款计划表。
(3)
发包人逾期未完成付款计划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 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付款计划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14.5 竣工结算
14.5.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42天内向工 程师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 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106
(3)
采用第14.6.1项第(2)种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应当列明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采用第14.6.1项中其他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应当按第14.6款提供相关 文件作为附件;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5.2 竣工结算审核
(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 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 天内完成审批,并由工程师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工程师 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 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 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 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 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违约 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
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 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 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 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14.5.3 扫尾工作清单
经双方协商,部分工作在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的,承包人应当编制扫尾工作 清单,扫尾工作清单中应当列明承包人应当完成的扫尾工作的内容及完成时间。
107
承包人完成扫尾工作清单中的内容应取得的费用包含在第14.5.1项及第14.5.2项中一并结算。
扫尾工作的缺陷责任期按第11条处理。承包人未能按照 扫尾工作清单约定的完成时间完成扫尾工作的,视为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质 量缺陷按照第11.3款处理。
14.6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予以明确。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要求承包人提 供质量保证金。
14.6.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
(2)预留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且 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承包 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时,发包人应同时返还预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 价款(如有)。但不论承包人以何种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累计金额均不得高于工 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14.6.2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
双方约定采用预留相应比例的工程款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质量保证金 的预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
按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直至预留的质量保证金 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 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预留方式。
108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 式。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发包 人应同时返还预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发包人在返还本条款项下的 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14.6.3 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缺陷责任期满,发包人根 据第11.6款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承包 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质量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应于7天内将质量保证金返还 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 申请后7天内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质量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14.7 最终结清
14.7.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 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 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
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 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7.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 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 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 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109
(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逾期支付超过56天 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利息。
(3)
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的约定办 理。
第15条 违约
15.1 发包人违约
15.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 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始工作日期延误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
发包人违反第13.1.1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4)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工程暂停施工的;
(5)
工程师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6)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7)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15.1.2 通知改正
发包人发生除第15.1.1项第(6)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 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 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实施,并通知工程师。
15.1.3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 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 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10
15.2 承包人违约
15.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属 于承包人违约:
(1)
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法规、工程质量 验收标准以及合同约定;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3)承包人违反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
(4)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5)
承包人未经工程师批准,擅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临时设 施或材料撤离施工现场;
(6)承包人未能按项目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7)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
(8)
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 按发包人指示进行修复的;
(9)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10)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15.2.2 通知改正
承包人发生除第15.2.1项第(7)目、第(9)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工 程师可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 定的期限内改正。
15.2.3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 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5.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11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 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 定解决。
第16条 合同解除
16.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6.1.1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承 包人解除合同,解除通知中应注明是根据第16.1.1项发出的,发包人应在发出正 式解除合同通知14天前告知承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除非承包人在收到该解除 合同意向通知后14天内采取了补救措施,否则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正式解除 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解除日期应为承包人收到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的日期,但 在第(5)目的情况下,发包人无须提前告知承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可直接发出 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
(1)承包人未能遵守第4.2款的约定;
(2)承包人未能遵守第4.5款有关分包和转包的约定;
(3)
承包人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进度计划,并且未按发包人的指令采取措施并修正 进度计划;
(4)
工程质量有严重缺陷,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使修复开始日期拖延达28天以上;(5)
承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承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 算程序,已有对其财产的接管令或管理令,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或为其债权人的 利益在财产接管人、受托人或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采取了任何行动或发生任 何事件(根据有关适用法律)具有与前述行动或事件相似的效果;
(6)
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或经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 其履约后仍未能依约履行合同、或以不适当的方式履行合同;
112
(7)
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竣工后试验,使工程的任何部分和(或)整个工 程丧失了主要使用功能、生产功能;
(8)
因承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56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因承包人的原因 暂停工作超过182天;
(9)承包人未能遵守第8.2款规定,延误超过182天;
(10)
工程师根据第15.2.2项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 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16.1.2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承包人的义务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以下约定执行:
(1)
除了为保护生命、财产或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外,停止执行所有被 通知解除的工作,并将相关人员撤离现场;
(2)
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应将与被解除合同相关的和正在执行的分包合同及相关 的责任和义务转让至发包人和(或)发包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工 程物资,以及相关工作;
(3)
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负责已运抵现场的工程物资。在移交前,妥善做好己 完工程和已运抵现场的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
(4)
将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技术资料及其它 文件移交给发包人。在承包人留有的资料文件中,销毁与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 相关的数据及资料的备份;
(5)
移交相应实施阶段已经付款的并已完成的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
113
16.1.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估价、付款和结算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 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
合同解除后,按第3.6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 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5)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 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 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的约定处理。
16.1.4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合同权益转让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以继续完成工程,和(或)安排第三人完成。发包人有 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订立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合同或任何服务合同 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 续。发包人和(或)第三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
16.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6.2.1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发 包人解除合同,解除通知中应注明是根据第16.2.1项发出的,承包人应在发出正 式解除合同通知14天前告知发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除非发包人在收到该解除 合同意向通知后14天内采取了补救措施,否则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正式解除 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解除日期应为发包人收到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的日期,但
114
在第(5)目的情况下,承包人无须提前告知发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可直接发出 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
(1)
承包人就发包人未能遵守第2.5.2项关于发包人的资金安排发出通知后42天内,仍未收到合理的证明;
(2)在第14条规定的付款时间到期后42天内,承包人仍未收到应付款项;(3)发包人实质上未能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构成根本性违约;(4)
发承包双方订立本合同协议书后的84天内,承包人未收到根据第8.1款的开始工作通知;
(5)
发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发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 算程序或发包人资信严重恶化,已有对其财产的接管令或管理令,与债权人达成 和解,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在财产接管人、受托人或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采 取了任何行动或发生任何事件(根据有关适用法律)具有与前述行动或事件相似 的效果;
(6)发包人未能遵守第2.5.3项的约定提交支付担保;
(7)
发包人未能执行第15.1.2项的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8)
因发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56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因发包人的原因 暂停工作超过182天的;
(9)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开始工作日期迟于承包人收到中标通知书(或在无中标通知书 的情况下,订立本合同之日)后第84天的。
发包人接到承包人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14天内,发包人随后给予了付款,或 同意复工、或继续履行其义务、或提供了支付担保等,承包人应尽快安排并恢复 正常工作;因此造成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顺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 人承担。
115
16.2.2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承包人的义务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以下约定执行:
(1)
除为保护生命、财产、工程安全的工作外,停止所有进一步的工作;承包人因执行 该保护工作而产生费用的,由发包人承担;
(2)
向发包人移交承包人已获得支付的承包人文件、生产设备、材料和其他工作;(3)
从现场运走除为了安全需要以外的所有属于承包人的其他货物,并撤离现场。
16.2.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 款项,并退还履约担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
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发包人付 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6)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7)按照合同约定应返还的质量保证金;
(8)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 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 条件。
16.3 合同解除后的事项
16.3.1 结算约定依然有效
合同解除后,由发包人或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结算及结算后的付款约定仍 然有效,直至解除合同的结算工作结清。
116
16.3.2 解除合同的争议
双方对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后的结算有争议的,按照第20条的 约定处理。
第17条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定义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 避免、不能克服且不能提前防备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觉察或发现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 碍时,有义务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工程师,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 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每隔28天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 工程师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 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 将损失减至最小的义务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使 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减至最小。另一方全力协助并采取措施,需暂停 实施的工作,立即停止。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 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17.4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 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
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 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及其他财产损失;
117
(4)
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 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 期间必须支付的现场必要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
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指示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 发包人承担;
(6)
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工程师或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 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 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7.5 不可抗力影响分包人
分包人根据分包合同的约定,有权获得更多或者更广的不可抗力而免除某 些义务时,承包人不得以分包合同中不可抗力约定向发包人抗辩免除其义务。
17.6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单次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 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10.5款的 规定进行。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3.6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 款项,该款项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
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 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当发包人支付上述费用后,此项材料、工程设备与其他 物品应成为发包人的财产,承包人应将其交由发包人处理;
(3)
发包人指示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 同而产生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118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
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第18条 保险
18.1 设计和工程保险
18.1.1
双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安装 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 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约定。
18.1.2
双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并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维持 其持续有效。第三者责任险最低投保额应在专用合同条件内约定。
18.2 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
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为其在施工现场的雇用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 求工程师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在施工现场的雇用人员依法办理工伤保险。
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为其履行合同雇用的全部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 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雇用的全部人员依法办理工伤保险。
18.2.3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 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
18.3 货物保险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为运抵现场的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
和临时工程等办理财产保险,保险期限自上述货物运抵现场至其不再为工程所
需要为止。
18.4 其他保险
发包人应按照工程总承包模式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投
保其他保险并保持保险有效,其投保费用发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应按照工程总
承包模式所适用法律法规和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投保相应保险并保持保险有效,
119
其投保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中,但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新颁布适用的法律法规规 定由承包人投保的强制保险,应根据本合同第13条的约定增加合 同价款。
18.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18.5.1 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 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18.5.2 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 单复印件,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18.5.3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 效的,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承担。
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 得到足额赔偿的,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负责按照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 的保险金数额进行补足。
18.5.4 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当事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 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并通知工程师。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 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双方按本条规定投保不减少双方在合同下的其他义务。
第19条 索赔
19.1 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任意一方认为有权得到追加/减少付款、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对方提出索赔:
(1)
索赔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对方递交索赔意向通知
120
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索赔方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减少付款、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
索赔方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对方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 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的 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
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索赔方应每月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 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
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索赔方应向对方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 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 证明材料。
(5)
承包人作为索赔方时,其索赔意向通知书、索赔报告及相关索赔文件应向工程师 提出;发包人作为索赔方时,其索赔意向通知书、索赔报告及相关索赔文件可自 行向承包人提出或由工程师向承包人提出。
19.2 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
(1)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承包人 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
工程师应按第3.6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 在收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及时书面告知发包人,并 在42天内,将发包人书面认可的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收到索赔报 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
121
(3)
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 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约定处理。
19.3 发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
(1)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 证明材料;
(2)
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42天内,将索赔 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承包人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 后的42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
(3)
发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 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约定处理。
19.4 提出索赔的期限
(1)
承包人按第14.5款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 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
承包人按第14.7款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 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均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第20条 争议解决
20.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 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2 调解
122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 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 执行。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及评审规则解决争议 的,按下列约定执行: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如专 用合同条件未对成员人数进行约定,则应由三名成员组成。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 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订立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 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 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为首席争议评审员。争议评审员为一人且合同当事人未 能达成一致的,或争议评审员为三人且合同当事人就首席争议评审员未能达成 一致的,由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 半。
20.3.2 争议的避免
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共同书面请求争议评审小组,就合同履行过程中 可能出现争议的情况提供协助或进行非正式讨论,争议评审小组应给出公正的 意见或建议。
此类协助或非正式讨论可在任何会议、施工现场视察或其他场合进行,并且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出席。
争议评审小组在此类非正式讨论上给出的任何意见或建议,无论是口头还 是书面的,对发包人和承包人不具有约束力,争议评审小组在之后的争议评审程 序或决定中也不受此类意见或建议的约束。
20.3.3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123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 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 后14天或争议评审小组建议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 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20.3.4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 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并不影响暂时执行争议评审 小组的决定,直到在后续的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中对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进 行了改变。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 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 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 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124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
第1条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和解释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
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书面确认的对合同有影响的会议纪要、签证及设计变更等 相关资料。
1.1.3 工程和设备
1.1.3.5 单位/区段工程的范围: / 。
1.1.3.9 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现场临时办公及施工场地等。
1.1.3.10 永久占地包括:详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
1.1.3.11 临时占地包括:
在合同履行中,临时占地审批、费用及安全责任等经双方协商后书面确定。
1.2 语言文字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无语言。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 。
1.4 标准和规范
125
1.4.1 适用于本合同的标准、规范(名称)包括:
《标准化法》规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河南省及汝州市地方标准。
1.4.2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不采用;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不采用;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时间:不采用。
1.4.3 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 / 。
1.4.4 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如有在施工中明示。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相补充、互相说明。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 序如下:(1)补充协议(如果有);(2)合同协议书;(3)中标通知书(如果有);(4)投 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5)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6)通用合同条款;(7)技术 标准和要求;(8)图纸;(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10)其他合同文件。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
开工7日前,提供项目区原始地下管线图、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进行工 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所需的前期工作相关资料、文件,开工后由发包人 向承包人提供图审过的设计图纸八套。
1.6.2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承包人文件的内容、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
签订合同后一周内提交与本工程承包工作内容相关的文件,如项目总进度计划、项目实施方案、管理人员名单等。
1.6.4 文件的照管
关于现场文件准备的约定: / 。
1.7 联络
1.7.2 发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书面或电子邮件。
126
发包人的送达地址:现场项目部或指定的电子邮箱。
承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书面或电子邮件。
承包人的送达地址:现场项目部或指定的电子邮箱。
1.10 知识产权
1.10.1
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的著作权归属:发包人。
1.10.2
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 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的知识产权归属: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
1.10.4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按通用条款执行。
1.11 保密
双方订立的商业保密协议(名称): / ,作为本合同附件。
双方订立的技术保密协议(名称): / ,作为本合同附件。
1.13 责任限制
承包人对发包人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为工程建安费的5% 。
1.14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
关于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约定如下:/ 。
第2条 发包人
2.2 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2.2.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的范围和期限:施工现场封闭围挡范围以内。
2.2.2 提供工作条件
127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的工作条件包括:
施工现场内无拆迁遗留问题,无钉子户,无居民居住在施工现场内,四通一平,即路通、电通、水通、网通,施工场地平整,施工现场场地土方标高与图纸设计的 室外地坪标高正负不得大于300mm 。
2.3 提供基础资料
关于发包人应提供的基础资料的范围和期限: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 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 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2.5 支付合同价款
2.5.2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及资金安排的期限要求: / 。
2.5.3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期限、金额(或比例): / 。
2.7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 。
第3条 发包人的管理
3.1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发包人代表的身份证号:;
发包人代表的职务:;
发包人代表的联系电话:;
发包人代表的电子邮箱:;
发包人代表的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发包人代表的职责:
代表发包人行使工程组织管理的职责,具体负责前期咨询、勘察设计的管理、施 工组织设计及方案审批,质量、进度、安全文明管理,签认工程进度款及竣工付
128
款证书,现场材料的认质认价,组织竣工验收,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签发缺陷责 任终止证书,签发最终结清证书等工作。
3.2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人员姓名:;发包人人员职务:;发包人人员职责:。
3.3 工程师
3.3.1 工程师名称:;
工程师监督管理范围、内容:;
工程师权限:。
3.6 商定或确定
3.6.2 关于商定时间限制的具体约定:。
3.6.3 关于商定或确定效力的具体约定:;关于对工程师的确定提出异议的具体约定:。
3.7 会议
3.7.1 关于召开会议的具体约定:。
3.7.2 关于保存和提供会议纪要的具体约定:。
第4条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 。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提供。
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
以银行保函、保险单和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形式提供;金额为主合同工程造价的10 %;担保有效期自签订合同生效之日至发包人签发或应当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 止。
4.3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4.3.1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姓名:;
129
执业资格或职称类型:;执业资格证或职称证号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 明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在收到提交要求后七日内提(补)交;七日内不能提交的,两项中的每项承担违约金伍仟元,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7日内更换满足以上 条件的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4.3.2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的时间要求:22天。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擅自离场≤3天的,每擅自离场一次或一天承包人应承担违约金伍仟元;擅自离开 现场>3天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7日内更换项目经理,并承担违约金伍仟 元。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4.3.3 承包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
代表承包人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项目经理在承包人 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项目经理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后果由承包人承担。下列事 项须经承包人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承包人公章后方为有效:(1)与本 工程相关的任何补充协议的签订(2)与本工程相关的任何分包合同、采购合同、聘任合同的签订(3)涉及重大合同价款变换或重大合同工期变化的变更指示(4)进度款支付申请(5)竣工验收申请(6)最终结清申请单(7)工作联系单、往来函件 及授权范围之外的其它事项。
4.3.4 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原项目经理如能够继续履行职责的,监理人应责令承包人撤销其更换决定,承包 人承担违约金伍仟元;如原项目经理客观上无法继续履行职务的,承包人需经发 包人同意并审核通过后7日内更换新的项目经理。
130
4.3.5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应在承包人收到更换通知满7天书面通知该项目经理停止工作,指示暂时 停止施工,并承担违约金伍仟元。按照【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处理。
4.4 承包人人员
4.4.1 人员安排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的期限:/。
承包人提交关键人员信息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 的相关文件的期限:项目开工后14天内。
4.4.2 关键人员更换
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
原管理人员如能继续履行职责的,监理人应责令承包人撤销其更换决定,承包人 应承担违约金伍仟元;如管理人员客观上已经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的,承包人需经 发包人同意并审核通过后7日内更换。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应再次发出通知要求承包人7天内予以更换,并承担违约金伍仟元;如承 包人在接到第二次通知7天内仍拒绝更换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主要施工管理人 员的停止工作,并指示暂时停工。按照【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处理。
4.4.3 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 。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擅自离场≤3天的,承包人应承担违约金2000元;擅自离场>3天的,监理人有权要 求审核承包人更换的管理人员,承包人应承担违约金2000元。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4.5 分包
4.5.1 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主体结构。
4.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工程包括:禁止分包工程之外的内容。
131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应有相应的资质。
4.5.5 分包合同价款支付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4.6 联合体
4.6.2 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 / 。
4.7 承包人现场查勘
4.7.1 双方当事人对现场查勘的责任承担的约定: / 。
4.8 不可预见的困难
不可预见的困难包括: / 。
第5条 设计
5.1.4 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提供设计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按本合同专用条款5.1.6条约定内容提供。
(2)设计内容
本项目设计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常规建筑、结构、水、电、暖、总图 设计;高低压变配电设计;设计概算编制;;钢结构(如果需要);加固设计(如果需 要)。
在发包人书面允许的情况下,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技术设计(如需要)、各项专业设计、其它配套工程的设计、各专业工程二次深化设计等。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承包人不具备相应的资质,可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单 位完成工作并出具成果资料,但分包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不得再次分包。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有关分包人资料包括:分包人的设计资质证书、主要工程设 计人员名单、注册执业资格及执业经历等。
5.1.5 承包人设计工作要求
1.初步设计阶段
(1)负责完成并制作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空调、电气、动力、室外管线综 合、建筑专项、医疗专项等专业的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内容和深度应满足政府相 关规定;
132
(2)制作报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设计图纸,配合发包人进行交 通、园林、人防、消防、供电、市政、气象等各部门的报审工作,提供相关的工程 用量参数,并负责有关解释和修改。
2.施工图设计阶段
(1)负责完成并制作总图、建筑、结构、机电、室外管线综合、建筑专项、医疗 专项等全部专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2)对发包人的审核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完善,保证其设计意图的最终实现;(3)根据项目进度要求及时提供各阶段报审图纸,协助发包人进行报审工作,根据审查结果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进行修改调整,直至审查通过,并最终向 发包人提交正式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4)设计过程中,承包人要自行协调、处理各专业分包之间的配合,不得相互 矛盾,各管口、管线标高、坐标位置要一致,并保证各区域吊顶标高满足规范和 使用要求,不得因图纸的错、漏、碰、缺等而返工,否则,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3.施工配合阶段
(1)负责工程设计交底,解答施工过程中施工承包人有关施工图的问题,项 目负责人及各专业设计负责人,及时对施工中与设计有关的问题做出回应,保证 设计满足施工要求;
(2)根据发包人要求,及时参加与设计有关的专题会,现场解决技术问题;(3)协助发包人处理工程洽商和设计变更,负责有关设计修改,及时办理相 关手续;
(4)参与与设计人相关的必要的验收以及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并及时办理相 关手续;
(5)如果需要提供产品选型、设备加工订货、建筑材料选择以及分包商考察 等技术咨询工作;
5.1.6 设计文件的份数
规划设计阶段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份数和提交时间:现场如需调整,需 提交调整后的文件、资料和图纸的份数各7份,提交时间根据现场进度;
133
初步设计阶段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份数和提交时间:提交设计文件、资 料和图纸、概算的份数各7份,需满足当地初步评审要求;
技术设计阶段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份数和提交时间:同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份数:各种施工蓝图12套、CAD电子 版1份,设计工作时间安排应符合工程总体进度计划,确保不影响工程顺利进行。
(1)在发包人所提供的设计资料(含设计确认单、规划部门批文、政府各部门 批文)能满足设计人进行各阶段设计的前提下开始计算各阶段的设计时间。(2)图纸交付地点:发包人指定地点。
(3)如发包人要求提供超过合同约定份数的工程设计文件,则设计人仍应按 发包人的要求提供,但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支付工本费。
5.2 承包人文件审查
5.2.1 承包人文件审查的期限:/。
5.2.2 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为:/,审查会议的相关费用由/承担。
5.2.3 关于第三方审查单位的约定:/。
5.3 培训
培训的时长为/
,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的人员、设施和其它必要条件为/。
5.4 竣工文件
5.4.1 竣工文件的形式、提供的份数、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要求:纸质三套,电子扫描文档一套,符合《建设工程文件整理归档规范》(GB/T50382-2001)、《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 117-2007)。
5.4.3 关于竣工文件的其他约定:/。
5.5 操作和维修手册
5.5.3 对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的约定:/。
第6条 材料、工程设备
6.1 实施方法
134
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实施方法、设备、设施和材料:/。
6.2 材料和工程设备
6.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6.2.2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类别、估算数量:/。
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的类别或(和)清单: / 。
6.2.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费用运至施工现场并经承包人清点后 由承包人承担,费用计入总投资。
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 / 。
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 / 。
6.3 样品
6.3.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管理部门及发包人要求确定。
6.4 质量检查
6.4.1 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 / 。
6.4.2 质量检查
除通用合同条件已列明的质量检查的地点外,发包人有权进行质量检查的 其他地点:/ 。
6.4.3 隐蔽工程检查
关于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特别约定:
根据国家标准并依据发包人要求进行。
6.5 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6.5.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135
试验的内容、时间和地点:按相关规定执行。
试验所需要的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按相关规定执行。
试验和检验费用的计价原则: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7条 施工
7.1 交通运输
7.1.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
7.1.2 场外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的特别约定:
由发包人负责协调,但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费用计入总投资。
7.1.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内交通的特别约定:
施工现场封闭围挡范围以内为场内交通,范围以外为场外交通。
关于场内交通与场外交通边界的约定:
施工围挡以内为场内交通,以外为场外交通。
7.1.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由承包人承担,费用计入总投资。
7.2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2.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临时设施的费用和临时占地手续和费用承担的特别约定:临时设施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临时占地手续和费用由发包人协调办理,费用计入总投资。
7.2.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范围: / 。
136
7.3 现场合作
关于现场合作费用的特别约定: / 。
7.4 测量放线
7.4.1 关于测量放线的特别约定的技术规范:按相关规定执行。施工控制网资料的告知期限:开工前7日。
7.5 现场劳动用工
7.5.2 合同当事人对建筑工人工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的约定:/ 。
7.6 安全文明施工
7.6.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当事人对安全施工的要求: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要求。
7.6.3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文明施工要求。
7.9 临时性公用设施
关于临时性公用设施的特别约定: / 。
7.10 现场安保
承包人现场安保义务的特别约定: / 。
第8条 工期和进度
8.1 开始工作
8.1.1 开始准备工作: / 。
8.1.2
发包人可在计划开始工作之日起84日后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特殊情形:/ 。
8.2 竣工日期
竣工日期的约定: / 。
8.3 项目实施计划
8.3.1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 。
137
8.3.2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及修改期限: / 。
8.4 项目进度计划
8.4.1 工程师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 。
8.4.2 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 / 。
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 / 。
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
在关键单项工程施工前提供施工进度计划3份。
8.4.3 进度计划的修订
承包人提交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批复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承包人答复发包人提出修订合同计划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8.5 进度报告
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 / 。
8.7 工期延误
8.7.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1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 合同价格的 /%或人民币金额为:5000元
。因工期延误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工程费用的1%或人民币金额为: / 。
8.7.3 行政审批迟延
行政审批报送的职责分工: / 。
8.7.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双方约定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情形:
(1)日降雨量大于50mm的天气超过1天;
(2)风速≥8级以上的台风灾害;
(3)日气温超过38℃高温大于3天;
(4)日气温低于-20℃的严寒大于等于3天;
(5)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日降雪量10mm及以上;
138
8.7.5
双方约定关于其他停工的情形(该项下停工情形的处理参照通用条款8.7.4):
(1)国家建设工程施工规范规程规定的有关停止施工的情形。
(2)雾霾天气、扬尘治理、政府规划等政府部门下达的停工;8.8 工期提前
8.8.2 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奖励: / 。
第9条 竣工试验
9.1 竣工试验的义务
9.1.3 竣工试验的阶段、内容和顺序: / 。
竣工试验的操作要求: / 。
第10条 验收和工程接收
10.1 竣工验收
10.1.2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 。
发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受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 方式: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10.3 工程的接收
10.3.1工程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 / 。
10.3.2
接受工程时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竣工验 收合格后14日内,向发包人提供纸质版竣工资料三套以及电子版竣工资料一套。
10.3.3 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10.3.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直接费用,并按照每天陆 千元支付违约金/。
10.4 接收证书
10.4.1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间: / 。
10.5 竣工退场
139
10.5.1 竣工退场的相关约定: / 。
10.5.3人员撤离
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 程的内容:/ 。
第11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
11.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期限: 12个月。
11.3 缺陷调查
11.3.4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48小时。
11.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 7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 14
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 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1.7 保修责任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为:详见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12条 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工程是否包含竣工后试验:不包含。
12.1 竣工后试验的程序
12.1.2
竣工后试验全部电力、水、污水处理、燃料、消耗品和材料,以及全部其他仪器、协助、文件或其他信息、设备、工具、劳力,启动工程设备,并组织安排有适当资 质、经验和能力的工作人员等必要条件的提供方: / 。
第13条 变更与调整
13.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40
13.2.2 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 7
日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
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 7
日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 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合同约定
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13.2.3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变更建议的利益分享约定: / 。
13.3 变更程序
13.3.3 变更估价
13.3.3.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
参照《河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6)、《河南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 定额》(2016)
、《河南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6)、《河南省园林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 08)》以及相关文件执行。
13.4 暂估价
13.4.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可以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全部。
承包人不得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 / 。
招投标程序及其他约定:
招标前由发包人组织询价,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评标结果报送发包人认可。
13.4.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协商及估价的约定:招标前由发包人组织询价,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
13.5 暂列金额
其他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 。
13.8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3.8.2 关于是否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的约定:否。
141
13.8.3
关于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约定:基准价为施工图预算编制时使用的汝州 市当期材料信息价格,结算时材料价格调整按照施工期间汝州市建设工程造价 信息中价格的平均值与基准价格的差额进行调整,汝州市材料信息不全(规格型 号不全)的价格,按照平顶山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价格的平均值与基准价格的 差额进行调整,平顶山市材料信息不全(规格型号不全)的价格,如:电线、电缆、装饰面层材料、设备等主要材料价格按照施工方上报至现场业主代表、监理工程 师签认后的单价作为结算依据,施工方上报的材料价格,现场业主代表、监理工 程师需在15个工作日内认定完毕,如15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认定,则施工方上报 材料价格为默认认定价格;结算时其他价格按照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发布 的人工费、机械类、管理类价格指数施工期平均值与基准价格指数差额进行调整。
第14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
14.1 合同价格形式
14.1.1 关于合同价格形式的约定:综合单价合同。
14.1.2 关于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
施工图预算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
2013》编制工程量清单,依据《河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HA01-31-2016)、《河南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HA02-31-
2016)、《河南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HA02-31-
2016)及河南省有关造价管理规定的配套文件(含河南省政策性调整文件);人工、材料、机械基准价采用标准:人工、机械调整根据编制施工图预算时河南省定额 站当期发布的价格指数,材料价按编制施工图预算时汝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中价格执行,信息价中没有价格的,按照平顶山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价格,平 顶山市材料信息价中没有价格的,参考市场价计取或按暂估价计取;措施项目费 计取依据:技术措施费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有关规定计取,其他措施费包括 二次搬运费、冬雨季增加费、夜间施工费等全额计取;承包方在收到经评审的施 工图纸后,发包方和承包方同时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计价原则进行施工图预算
142
编制,从开始编制至核对时间须2个月内完成工程总造价的确定,签订补充协议 作为原合同的补充内容及本项目的结算依据,非承包人原因导致超过期限未确 定则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所提交施工图预算。环保、扬尘治理措施费等政府行 为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费用计入总投资。
14.1.3 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工程价款的计量方法、估价方法:
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
2013、2013版《建设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河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 工程预算定额》(2016)、《河南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6)、《河南省市政工 程预算定额》(2016)、《河南省园林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执行。
14.2 预付款
14.2.1 预付款支付
预付款的金额或比例为: /
预付款支付期限: /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不扣回。
14.2.2预付款担保
提供预付款担保期限: / 。
预付款担保形式: / 。
14.3 工程进度款
14.3.1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方式:书面函件。
承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间:
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10.3.8条执行。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 。
14.3.2 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设计费和工程费分别向承接主体支付。
14.3.2.1设计费进度付款的审核方式和支付的约定:(1) /
(2) /
(3) /
143
(4) /
14.3.2.2工程费进度付款的审核方式和支付的约定:
(1) /
(2) /
(3) /
(4) /
14.3.2.3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的 / 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通用条款执行支付违约金。
14.4 付款计划表
14.4.1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要求: / 。
14.4.2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与审批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 / 。
14.5 竣工结算
14.5.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的时间: / 。
竣工结算申请的资料清单和份数: / 。
竣工结算申请单的内容应包括: / 。
14.5.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结算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 。
14.6 质量保证金
14.6.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
(1) 工程质量保证担保,保证金额为:;(2) %的工程款;
(3) 其他方式:不适用。
14.6.2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
144
(1) 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的质量保证金的比例: /
,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 的金额;
(2)
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专用合同条件第14.6.1项第(2)目约定的工程款预留 比例的质量保证金;
(3) 其他预留方式: 不适用。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一次性无息支付完全部剩余保证金。
14.7 最终结清
14.7.1 最终结清申请单
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申请的其他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4.7.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支付的其他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第15条 违约
15.1 发包人违约
15.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15.1.3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顺 延工期。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 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发生时另行协 商。
(4)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发生时另行协商。
145
(5)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 工的违约责任:顺延工期。
15.2 承包人违约
15.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除通用条款约定外,承包人违约的情形还包括:
(1)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结算资料和竣工资料不齐全的、不及时提交的;(2)承包人未按程序报检的;
(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发包人和监理人管理的;
(4)法律、法规、合同条款规定的其他违约情形。
15.2.2 通知改正
工程师通知承包人改正的合理期限是:自书面通知之日起7日内。
15.2.3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
第16条合同解除
16.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6.1.1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可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 / 。
16.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6.2.1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可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 / 。
第17条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定义
除通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政府行为下达的停工。
17.6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的 3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第18条 保险
18.1 设计和工程保险
146
18.1.1 双方当事人关于设计和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8.1.2 双方当事人关于第三方责任险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8.2 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
18.2.3 关于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8.3 货物保险
关于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办理财产保险的 特别约定/。
18.4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 。
18.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18.5.2 保险凭证
保险单的条件: / 。
18.5.4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第20条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人数: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避免/评审组的期限: / 。
评审机构: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争议评审员报酬的承担人: / 。
20.3.2 争议的避免
147
发包人和承包人是否均出席争议避免的非正式讨论: / 。
20.3.3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关于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的特别约定: / 。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48
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 致就(工程全称)订立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 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年;3.装修工程为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12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区段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区段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区段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返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2天内派人保修。承 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 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承包人提出保修方案,承 包人将设计业务分包的,应由原设计分包人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 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工程总承包合同 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149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承包人(公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
(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150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
目录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
(4)联合体投标协议书
(5)实施方案;
(6)项目管理机构;
(7)资格审查资料;
(8)服务承诺书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151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招标文件全部内容,愿意以投标总报价人民币(大写)(小写)¥ 元,项目工期,资金使用期限
,按合同约定实施本工程项目,实现工程目的,工程质量达到。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承诺完全响应与招标人约定的融资义务。
4、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
5、我方完全响应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以及其他所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
投标人(电子签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电子签章或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152
(二)投标函附录
工程名称
投标人
投标内容
投标总价(元)大写: 小写:
设计总报价(元)大写: 小写:
施工总报价(元)大写: 小写:
项目工期
资金使用期限
工程质量
投标有效期
项目经理姓名职称执业或 职业资 格证书 编号
项目技术负责人姓名职称执业或 职业资 格证书 编号
设计负责人姓名职称执业或 职业资 格证书 编号
投标人中标后项 目班子人员与中 标信息一致的承 诺投标人在此承诺:中标后项目班子人员与中标信息一致,未经招标人许可不 得随意更换,并保证拟任项目施工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

153
投标人(电子签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电子签章或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154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特此证明。
(后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投标人:(电子签章)
年 月 日
155
三、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
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本项目有关事宜,
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或复印件(正反)
2、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或复印件(正反)
3、委托代理人在本单位缴纳养老保险的证明材料扫描件或复印件
投标人:(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或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电子签章或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备注:联合体投标,须联合体牵头方提供。
156
四、联合体投标协议书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项目名称)投标。现就联合 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 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 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6、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牵头人名称:(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 (签章或签字或盖章)成员一名称:(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 (签章或签字或盖章)注:
1.本协议书由授权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2.联合体成员单位的组成,可自行增设其签字盖章部分,格式自拟。
3.联合体协议可为联合体原件的清晰扫描件。
4.本协议中的相关填充内容及落款,可自行添加,但不得改变本协议主要内容。5.若非联联合体投标的,本协议不提供。
年月 日
157
五、实施方案
(格式自拟)
158
六、项目管理机构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格式)
职务姓名职称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
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养老保险

159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格式)
“主要人员简历表”中的项目技术人应附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如有)、社会保险复印 件(可提供显示人员名称的养老保险);设计负责人应附身份证、注册证、学历证(如有)、社会保险复印件(可提供显示人员名称的养老保险);施工项目经理应附身份证、注册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学历证(如有)、社会保险复印件(可提供显示人员名称的养老保险),其他主要人员应附职称证(执业证或上岗证书)、社会保险复印件(可提供显示人员名 称的养老保险)。
施工项目经理简历表后附无在建承诺。
姓 名年 龄学历
职 称职 务拟在本合同任职
毕业学校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 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担任职务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160
七、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联系人
电 话传 真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姓 名技术职称电 话
技术负责人姓 名技术职称电 话
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
账 号技 工
经营范围
备 注

附:投标人的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
注: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均需提供。
161
八、服务承诺书
一、本项目部分工程为融资项目,我方已经考虑到负责对接金融机构,协助业主能够成功筹措到 项目资金的成本,以及不能够协助业主能够成功筹措到项目资金而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而造成的 损失,此范围内的成本、损失、风险均包含于本次招标范围和投标报价之内,并在投标报价时将 此部分内容纳入到投标报价的总价之中,我方承诺对此处特殊情况知悉和完全认可。 二、融资方案中包含对融资期限、融资金额、融资风险等相关承诺(格式自拟) 三、工程施工过程中,对施工安全、质量、项目完成期及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诺( 格式自拟) 四、投标人对本工程做出工程质保期内及质保期外的承诺(格式自拟) 五、投标人自主协调施工周边环境的承诺(格式自拟)

162
九、其他材料
投标人认为应该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163
附件1开标记录表





164
θ 项目疑力人开标大厅主界面 口 ×
当前标段:汝州市客运枢纽站及物流配送中心项目
开标记录表
序 号 投 标 人 年 (招标人名称)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扶报像子养穹成辑料成嫩童大写) 质量 (项目名称) 投标人(电子签章)
设计:符合国家 现行设计标准, 汝州市客运枢纽 设计周期:45日 并保证最终通过 姑及物流配送中 1 中建投工程技术
有限公司 2022 汝州市奉通运输
有限公司 夏龙豹 258450000 贰亿伍仟封但肆 拾伍万元整 12 历天,项目建设 18730日历天 22 市批;施工:满 足设计及有关规 心项目一期设计 采购施工总承包 中建投工程技术 有限公司
范的要求,达到 (EPC)
合格工程
设计:符合国家 现行设计标准,汝州市春运枢纽 并保证最终通过 站及物流配送中 设计周期:45日 审批;施工:满 2河南首玉兴建筑
工程有限公司 2022 汝州市泰通运轴
有限公司 魏端雪 258614000.00 贰亿伍仟甜佰陆 拾壹万肆仟元整 12
历天,项目建设
期730日历天 22 足设计及有关规
范的更声,这一 采购施工总承包
心项目一期设计
(EPC)
河南省玉兴建筑
工程有限公司
台格工程。
设计:符合国家
现行设计标准,
并保证最终通过 汝州市客运枢纽
审贴:茂丁 ·站及物流配送中
河南首佳禾园林 建设有限公司 2022 汝州市奉通运输 有限公司 马文瑞 258505000.00 贰亿伍仟到佰伍 拾万零伍仟元整 12 设计周期:45日 历天,项目建设 期730日历天 22 足设计及有关规 范的要求,达到 分静工距 心项目一期设计 采购施工总承包 (EPC) 河南省佳不园林 建设有限公司
设计:符合国家
165
后项目经办人开标大厅主界面 口 ×
答 夏



166
23不见面开标大厅 开标大厅 供应商/投标人 解密环节 展示抽取 开标记录 开标结束
项目名称
当前标段::汝州市客运枢纽站 汝州市客运枢纽站及 及物 物流 流配 配送 送中 中心项 心项目,
切换标段

开标记录表
买40 220+3UULU 历大,项目建设 玉时:顾L;南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拾伍万元整 期730日历天 足设计及有关规 范的要求,达到 合格工程
设计:符台国家 现行设计标准, 并保证最终通过 设计周期:45日 工程有限公司 2022 汝州市泰通运输 有限公司 魏晓雪 258614000.00 贰亿伍仟捌佰陆 拾克万肆仟元整 12 历天,项目肆设 期730日历天 22 审批;施工;满 足设计及有关规 范的要求,达到 合格工程。 设计:符台压家 现行设计标准, 并保证最终通过 河南省佳禾园林 汝州市泰通运输 2022 贰亿伍仟捌佰伍 设计周期:45日 审批;施工:满 建设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马文瑞 258505000.00 拾万零也仟元是 12 历天,项目建设 期730日历天 22 足设计及有关规 范的要求,达到 合格工程
设计:符合压家 现行设计标准, 4河南万胜建设有 限公司 2022 汝州市奉通运钠 有限公司 郑懒超 258549500.00 贰亿伍仟捌佰伍 设计周期45日历 拾肆万玖仟伍佰 12 天,项目建设期7 22 并保证最疑通过 审批;施工:满 足设计及有关规 元 30日历天 范的要求,达到 合格工程。

167
168
初步审查汇总表
项目编号:GZ22-09-21-01
项目名称:汝州市客运枢纽站及物流配送中心项目一期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
标段:汝州市客运枢纽站及物流配送中心项目一期设计 采购施工总承包(EPC)第一标段
申请人
序号 审查内容 审查标准 河南万胜建设有限 河南省玉兴建筑工 中建投工程技术有 河南省佳禾园林建
公司 程有限公司 限公司 设有限公司
投标人名称
投标函签字盖章
1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5√0×)√(5√0×)√(5√0×)√(5√0×)
报价唯一
结论 是否通过初步审查 是 是 是 是
注:1、凡没有通过审查,即界定为无效申请人。
2、专家组各成员在表格相应位置中记录各申请人是否符合要求,符合要求打“ √ ”,不符合要求打“×”。结论为“是”或“否”
结论:是
评标委员会成员:宋玉、李永辉、邓卉、梁亚明(组长)、李汝东
2022年12月22日
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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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
序号 汝州市客运枢纽站及物流配送中心项目一期设计采购施 投标人
评委5
1 中建投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92.88 92.58 94.08
87.58 94.58
2
河南省佳禾园林建设有限 工总承包(EPC)评标委员会评分汇总表
公司 47.20 44.70
48.70
44.70 45.20
3 河南省玉兴建筑工程有限 项目编号:GZ22-09-21-01 46.45 42.65 47.65 44.65 44.65
项目名称:汝州市客运枢纽站及物流配送中心项目一期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 公司
4 45.52 43.92 42.92 45.42
河南河南万胜建设有限公司47.92

评标委员会成员:李永辉、梁亚明(组长)、李汝东、邓卉、宋玉 汝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2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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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个人评分表 项目编号:GZ22-09-21-01
项目名称:汝州市客运枢纽站及物流配送中心项目一期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
项目河南万胜建设有限公 司河南省 有
一、技术部分(25分)
制要点、文明施工控制要点,环境管理要点,风险管理要点(2-4分) 汝州市公共资源交易 1、项目管理要点(4分)中心
2、工程设计方案(5分) 1、设计指导思想和理念(0. 5-1分); 2、设计编制依据(0. 5-1分); 3、设计编制提交的成果质量及保证措施(0. 5-1分); 4、设计配合施工的措施(0. 5-1分); 5、对本项目背景、功能、特点等理解透彻;设计工作目标,工作方案合理、方法先进 ,符合规范标准,科学合理(0. 5-1分)4
3、总承包实施方案(12分) 2)工程质量方面的控制及保障措施2分: 最好,得2分;较好,得1分;一般,得0. 5分。 最好,得2分;较好,得1分;一般,得0. 5分。3)工程进度方面的控制及保障措施2分:汝州市公共资 对开展本项目设计总体思路及理念:2分 最好,得2分;较好,得 1 分;一般,得0. 5 分。 4)工程投资方面的控制及保障措施2分: 最好,得2分;较好,得1分;一般,得0. 5分。 5)安全文明方面的控制及保障措施2分: 最好,得2分;较好,得1分;一般,得0. 5分。 6)扬尘治理方面的施工实施方案及保障措施2分:最好,得2分;较好,得1分;一般,得0. 5分。源交 9易中心
4、服务承诺(4分) 1. 融资方案中包含对融资期限、融资金额、融资风险等相关承诺; 0-1分 2. 工程施工过程中,对施工安全、质量、项目完成期及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诺; 0-1分 3. 投标人对本工程做出工程质保期内及质保期外的承诺;0-1分 4. 投标人承诺自主协调施工周边环境的;0-1分 备注:缺项的,所缺项得0分。3
二、投标企业实力(45分)-
1、企业业绩(15分) 投标人2015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具有融资建设一体项目投资金额1亿元(含1亿元)人民币 以上的业绩(提供中标公示网页截图和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原件,时间以中标通知书时间 为准),一个加2. 5分,最高加15分;(如投标人为联合体,指联合体牵头人)0
2、融资经历(5分) 2. 投标人2015年1月1日以来在国家规定的证券交易发过企业债券(以批文和在该平台可查 询 的挂牌转让证券代码为准)得5分,否则不得分;(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中任意一方 提供均可)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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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签字:邓卉 第1/2页 2022年12月22日
第1/1页
项目河南万胜建设有限公 司河南省玉兴建筑工程 有限公司中建投工程技术有限 公司河南省佳禾园林建设 有限公司
3、财务状况(20分) 3. 1投标人财务报告连续三年显示企业均为盈利,其中:三年资产负债率的平均值不超过 30%,三年净利润的平均值不低于3000万元,且2021年度净资产不低于9亿元,得10分 ,否则不得分; 3. 2投标人财务报告连续三年显示企业均为盈利,其中:三年资产负债率的平均值不超过 25%,三年净利润的平均值不低于4000万元,且2021年度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得20分 ,否则不得分; (3. 1、3. 2不累计得分,联合体投标的,需牵头人满足,以提供的2019年、2020年、2021年 度财务审计报告为准)00200
4、信用评级(5分) 牵头人) 汝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050
三、报价(30分)----
1、设计报价(10分) 设计报价(10分): 1、评标基准价=最高投标限价(或叫招标控制价)×K+有效报价 的算术平均值×(1-K),K=0 . 5 2、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通过初步评审且 报价在控制价的95%(含95%)至100%(含100%)范围内。不在此范围内的投标人报价 仍 参与评审,但不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若投标单位大于5家(含5家),则去掉一个 满分10分。当投标报价低于评标基准价时,每低1%在满分10分的基础上扣1分,;当投标 报价高于评标基价时,每高1%在满分10分的基础上扣1分,扣完为止(不足1%按插入法 计算,报价得分保留两位小数) 汝州市公共资 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的所有投标报价的平均值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若所有投标人 的报价均不在此范围内,则评标基准价为控制价的97. 5%。 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等得 源交易中9.8
2、工程投标报价(20分) 工程投标报价(20分): 1、评标基准价=最高投标限价×K+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1-K),K=0 . 5 2、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通过初步评审且报价在控制价 的95%(含95%)至100%(含100%)范围内。不在此范围内的投标人报价仍参与评审 ,但不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若投标单位大于5家(含5家),则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 一个最低报价。若所有投标人的报价均不在此范围内,则评标基准价为控制价的97. 5%。 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等得满分20分。当投标报价低于评标基准价时,每低1%在满分 20分的基础上扣1分,当投标报价高于评标基准价时,每高1%在满分20分的基础上扣1分 ,扣完为止(不足1%按插入法计算,报价得分保留两位小数)19.9319.9619.8819.9
总得分47.9247.6594.0848.7

专家签字:邓卉 2022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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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个人评分表 项目编号:GZ22-09-21-01
项目名称:汝州市客运枢纽站及物流配送中心项目一期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
项目河南万胜建设有限公 司河南省玉兴建筑工程 有限公司中建投工程技术有限 公司河南省佳禾园林建设 有限公司
一、技术部分(25分)----
1、项目管理要点(4分) 制要点、文明施工控制要点,环境管理要点,风险管理要点(2-4分) 汝州市公共资源交中心232
2、工程设计方案(5分) 1、设计指导思想和理念(0. 5-1分); 2、设计编制依据(0. 5-1分); 3、设计编制提交的成果质量及保证措施(0. 5-1分); 4、设计配合施工的措施(0. 5-1分); 5、对本项目背景、功能、特点等理解透彻;设计工作目标,工作方案合理、方法先进 ,符合规范标准,科学合理(0. 5-1分)3.5343
3、总承包实施方案(12分) 2)工程质量方面的控制及保障措施2分: 最好,得2分;较好,得1分;一般,得0. 5分。 最好,得2分;较好,得1分;一般,得0. 5分。3)工程进度方面的控制及保障措施2分:汝州市公共资 对开展本项目设计总体思路及理念:2分 最好,得2分;较好,得 1 分;一般,得0. 5 分。 4)工程投资方面的控制及保障措施2分: 最好,得2分;较好,得1分;一般,得0. 5分。 5)安全文明方面的控制及保障措施2分: 最好,得2分;较好,得1分;一般,得0. 5分。 6)扬尘治理方面的施工实施方案及保障措施2分:最好,得2分;较好,得1分;一般,得0. 5分。源交 9易中 9心 108.5
4、服务承诺(4分) 1. 融资方案中包含对融资期限、融资金额、融资风险等相关承诺; 0-1分 2. 工程施工过程中,对施工安全、质量、项目完成期及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诺; 0-1分 3. 投标人对本工程做出工程质保期内及质保期外的承诺;0-1分 4. 投标人承诺自主协调施工周边环境的;0-1分 备注:缺项的,所缺项得0分。2232
二、投标企业实力(45分)----
1、企业业绩(15分) 投标人2015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具有融资建设一体项目投资金额1亿元(含1亿元)人民币 以上的业绩(提供中标公示网页截图和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原件,时间以中标通知书时间 为准),一个加2. 5分,最高加15分;(如投标人为联合体,指联合体牵头人)00150
2、融资经历(5分) 2. 投标人2015年1月1日以来在国家规定的证券交易发过企业债券(以批文和在该平台可查 询 的挂牌转让证券代码为准)得5分,否则不得分;(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中任意一方 提供均可)0050

专家签字:李汝东 第1/2页 2022年12月22日
项目河南万胜建设有限公 司河南省玉兴建筑工程 有限公司中建投工程技术有限 公司河南省佳禾园林建设 有限公司
3、财务状况(20分) 3. 1投标人财务报告连续三年显示企业均为盈利,其中:三年资产负债率的平均值不超过 30%,三年净利润的平均值不低于3000万元,且2021年度净资产不低于9亿元,得10分 ,否则不得分; 3. 2投标人财务报告连续三年显示企业均为盈利,其中:三年资产负债率的平均值不超过 25%,三年净利润的平均值不低于4000万元,且2021年度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得20分 ,否则不得分; (3. 1、3. 2不累计得分,联合体投标的,需牵头人满足,以提供的2019年、2020年、2021年 度财务审计报告为准)00200
4、信用评级(5分) 牵头人) 汝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050
三、报价(30分)----
1、设计报价(10分) 设计报价(10分): 1、评标基准价=最高投标限价(或叫招标控制价)×K+有效报价 的算术平均值×(1-K),K=0 . 5 2、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通过初步评审且 报价在控制价的95%(含95%)至100%(含100%)范围内。不在此范围内的投标人报价 仍 参与评审,但不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若投标单位大于5家(含5家),则去掉一个 满分10分。当投标报价低于评标基准价时,每低1%在满分10分的基础上扣1分,;当投标 报价高于评标基价时,每高1%在满分10分的基础上扣1分,扣完为止(不足1%按插入法 计算,报价得分保留两位小数) 汝州市公共资 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的所有投标报价的平均值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若所有投标人 的报价均不在此范围内,则评标基准价为控制价的97. 5%。 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等得 源交易中9.8
2、工程投标报价(20分) 工程投标报价(20分): 1、评标基准价=最高投标限价×K+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1-K),K=0 . 5 2、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通过初步评审且报价在控制价 的95%(含95%)至100%(含100%)范围内。不在此范围内的投标人报价仍参与评审 ,但不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若投标单位大于5家(含5家),则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 一个最低报价。若所有投标人的报价均不在此范围内,则评标基准价为控制价的97. 5%。 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等得满分20分。当投标报价低于评标基准价时,每低1%在满分 20分的基础上扣1分,当投标报价高于评标基准价时,每高1%在满分20分的基础上扣1分 ,扣完为止(不足1%按插入法计算,报价得分保留两位小数)19.9319.9619.8819.9
总得分45.4244.6594.5845.2

专家签字:李汝东 2022年12月22日
第2/2页
专家个人评分表 项目编号:GZ22-09-21-01
项目名称:汝州市客运枢纽站及物流配送中心项目一期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
项目河南万胜建设有限公 司河南省玉兴建筑工程 有限公司中建投工程技术有限 公司河南省佳禾园林建设 有限公司
一、技术部分(25分)----
1、项目管理要点(4分) 制要点、文明施工控制要点,环境管理要点,风险管理要点(2-4分) 汝州市公共资源交中心232
2、工程设计方案(5分) 1、设计指导思想和理念(0. 5-1分); 2、设计编制依据(0. 5-1分); 3、设计编制提交的成果质量及保证措施(0. 5-1分); 4、设计配合施工的措施(0. 5-1分); 5、对本项目背景、功能、特点等理解透彻;设计工作目标,工作方案合理、方法先进 ,符合规范标准,科学合理(0. 5-1分)2.5332.5
3、总承包实施方案(12分) 2)工程质量方面的控制及保障措施2分: 最好,得2分;较好,得1分;一般,得0. 5分。 最好,得2分;较好,得1分;一般,得0. 5分。3)工程进度方面的控制及保障措施2分:汝州市公共资 对开展本项目设计总体思路及理念:2分 最好,得2分;较好,得 1 分;一般,得0. 5 分。 4)工程投资方面的控制及保障措施2分: 最好,得2分;较好,得1分;一般,得0. 5分。 5)安全文明方面的控制及保障措施2分: 最好,得2分;较好,得1分;一般,得0. 5分。 6)扬尘治理方面的施工实施方案及保障措施2分:最好,得2分;较好,得1分;一般,得0. 5分。源交 8.5易中 7心 98.5
4、服务承诺(4分) 1. 融资方案中包含对融资期限、融资金额、融资风险等相关承诺; 0-1分 2. 工程施工过程中,对施工安全、质量、项目完成期及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诺; 0-1分 3. 投标人对本工程做出工程质保期内及质保期外的承诺;0-1分 4. 投标人承诺自主协调施工周边环境的;0-1分 备注:缺项的,所缺项得0分。2232
二、投标企业实力(45分)----
1、企业业绩(15分) 投标人2015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具有融资建设一体项目投资金额1亿元(含1亿元)人民币 以上的业绩(提供中标公示网页截图和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原件,时间以中标通知书时间 为准),一个加2. 5分,最高加15分;(如投标人为联合体,指联合体牵头人)00150
2、融资经历(5分) 2. 投标人2015年1月1日以来在国家规定的证券交易发过企业债券(以批文和在该平台可查 询 的挂牌转让证券代码为准)得5分,否则不得分;(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中任意一方 提供均可)0050

专家签字:李永辉 第1/2页 2022年12月22日
项目河南万胜建设有限公 司河南省玉兴建筑工程 有限公司中建投工程技术有限 公司河南省佳禾园林建设 有限公司
3、财务状况(20分) 3. 1投标人财务报告连续三年显示企业均为盈利,其中:三年资产负债率的平均值不超过 30%,三年净利润的平均值不低于3000万元,且2021年度净资产不低于9亿元,得10分 ,否则不得分; 3. 2投标人财务报告连续三年显示企业均为盈利,其中:三年资产负债率的平均值不超过 25%,三年净利润的平均值不低于4000万元,且2021年度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得20分 ,否则不得分; (3. 1、3. 2不累计得分,联合体投标的,需牵头人满足,以提供的2019年、2020年、2021年 度财务审计报告为准)00200
4、信用评级(5分) 牵头人) 汝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050
三、报价(30分)----
1、设计报价(10分) 设计报价(10分): 1、评标基准价=最高投标限价(或叫招标控制价)×K+有效报价 的算术平均值×(1-K),K=0 . 5 2、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通过初步评审且 报价在控制价的95%(含95%)至100%(含100%)范围内。不在此范围内的投标人报价 仍 参与评审,但不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若投标单位大于5家(含5家),则去掉一个 满分10分。当投标报价低于评标基准价时,每低1%在满分10分的基础上扣1分,;当投标 报价高于评标基价时,每高1%在满分10分的基础上扣1分,扣完为止(不足1%按插入法 计算,报价得分保留两位小数) 汝州市公共资 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的所有投标报价的平均值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若所有投标人 的报价均不在此范围内,则评标基准价为控制价的97. 5%。 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等得 源交易中9.8
2、工程投标报价(20分) 工程投标报价(20分): 1、评标基准价=最高投标限价×K+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1-K),K=0 . 5 2、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通过初步评审且报价在控制价 的95%(含95%)至100%(含100%)范围内。不在此范围内的投标人报价仍参与评审 ,但不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若投标单位大于5家(含5家),则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 一个最低报价。若所有投标人的报价均不在此范围内,则评标基准价为控制价的97. 5%。 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等得满分20分。当投标报价低于评标基准价时,每低1%在满分 20分的基础上扣1分,当投标报价高于评标基准价时,每高1%在满分20分的基础上扣1分 ,扣完为止(不足1%按插入法计算,报价得分保留两位小数)19.9319.9619.8819.9
总得分43.9242.6592.5844.7

专家签字:李永辉 2022年12月22日
第2/2页
专家个人评分表 项目编号:GZ22-09-21-01
项目名称:汝州市客运枢纽站及物流配送中心项目一期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
项目河南万胜建设有限公 司河南省玉兴建筑工程 有限公司中建投工程技术有限 公司河南省佳禾园林建设 有限公司
一、技术部分(25分)----
1、项目管理要点(4分) 制要点、文明施工控制要点,环境管理要点,风险管理要点(2-4分) 汝州市公共资源交中心333
2、工程设计方案(5分) 1、设计指导思想和理念(0. 5-1分); 2、设计编制依据(0. 5-1分); 3、设计编制提交的成果质量及保证措施(0. 5-1分); 4、设计配合施工的措施(0. 5-1分); 5、对本项目背景、功能、特点等理解透彻;设计工作目标,工作方案合理、方法先进 ,符合规范标准,科学合理(0. 5-1分)3323
3、总承包实施方案(12分) 2)工程质量方面的控制及保障措施2分: 最好,得2分;较好,得1分;一般,得0. 5分。 最好,得2分;较好,得1分;一般,得0. 5分。3)工程进度方面的控制及保障措施2分:汝州市公共资 对开展本项目设计总体思路及理念:2分 最好,得2分;较好,得 1 分;一般,得0. 5 分。 4)工程投资方面的控制及保障措施2分: 最好,得2分;较好,得1分;一般,得0. 5分。 5)安全文明方面的控制及保障措施2分: 最好,得2分;较好,得1分;一般,得0. 5分。 6)扬尘治理方面的施工实施方案及保障措施2分:最好,得2分;较好,得1分;一般,得0. 5分。源交 5易中 6心 56
4、服务承诺(4分) 1. 融资方案中包含对融资期限、融资金额、融资风险等相关承诺; 0-1分 2. 工程施工过程中,对施工安全、质量、项目完成期及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诺; 0-1分 3. 投标人对本工程做出工程质保期内及质保期外的承诺;0-1分 4. 投标人承诺自主协调施工周边环境的;0-1分 备注:缺项的,所缺项得0分。3433
二、投标企业实力(45分)----
1、企业业绩(15分) 投标人2015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具有融资建设一体项目投资金额1亿元(含1亿元)人民币 以上的业绩(提供中标公示网页截图和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原件,时间以中标通知书时间 为准),一个加2. 5分,最高加15分;(如投标人为联合体,指联合体牵头人)00150
2、融资经历(5分) 2. 投标人2015年1月1日以来在国家规定的证券交易发过企业债券(以批文和在该平台可查 询 的挂牌转让证券代码为准)得5分,否则不得分;(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中任意一方 提供均可)0050

专家签字:梁亚明 第1/2页 2022年12月22日
项目河南万胜建设有限公 司河南省玉兴建筑工程 有限公司中建投工程技术有限 公司河南省佳禾园林建设 有限公司
3、财务状况(20分) 3. 1投标人财务报告连续三年显示企业均为盈利,其中:三年资产负债率的平均值不超过 30%,三年净利润的平均值不低于3000万元,且2021年度净资产不低于9亿元,得10分 ,否则不得分; 3. 2投标人财务报告连续三年显示企业均为盈利,其中:三年资产负债率的平均值不超过 25%,三年净利润的平均值不低于4000万元,且2021年度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得20分 ,否则不得分; (3. 1、3. 2不累计得分,联合体投标的,需牵头人满足,以提供的2019年、2020年、2021年 度财务审计报告为准)00200
4、信用评级(5分) 牵头人) 汝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050
三、报价(30分)----
1、设计报价(10分) 设计报价(10分): 1、评标基准价=最高投标限价(或叫招标控制价)×K+有效报价 的算术平均值×(1-K),K=0 . 5 2、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通过初步评审且 报价在控制价的95%(含95%)至100%(含100%)范围内。不在此范围内的投标人报价 仍 参与评审,但不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若投标单位大于5家(含5家),则去掉一个 满分10分。当投标报价低于评标基准价时,每低1%在满分10分的基础上扣1分,;当投标 报价高于评标基价时,每高1%在满分10分的基础上扣1分,扣完为止(不足1%按插入法 计算,报价得分保留两位小数) 汝州市公共资 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的所有投标报价的平均值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若所有投标人 的报价均不在此范围内,则评标基准价为控制价的97. 5%。 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等得 源交易中9.8
2、工程投标报价(20分) 工程投标报价(20分): 1、评标基准价=最高投标限价×K+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1-K),K=0 . 5 2、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通过初步评审且报价在控制价 的95%(含95%)至100%(含100%)范围内。不在此范围内的投标人报价仍参与评审 ,但不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若投标单位大于5家(含5家),则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 一个最低报价。若所有投标人的报价均不在此范围内,则评标基准价为控制价的97. 5%。 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等得满分20分。当投标报价低于评标基准价时,每低1%在满分 20分的基础上扣1分,当投标报价高于评标基准价时,每高1%在满分20分的基础上扣1分 ,扣完为止(不足1%按插入法计算,报价得分保留两位小数)19.9319.9619.8819.9
总得分42.9244.6587.5844.7

专家签字:梁亚明 2022年12月22日
第2/2页
专家个人评分表 项目编号:GZ22-09-21-01
项目名称:汝州市客运枢纽站及物流配送中心项目一期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
项目河南万胜建设有限公 司河南省玉兴建筑工程 有限公司中建投工程技术有限 公司河南省佳禾园林建设 有限公司
一、技术部分(25分)----
1、项目管理要点(4分) 制要点、文明施工控制要点,环境管理要点,风险管理要点(2-4分) 汝州市公共资源交中心33.23.2
2、工程设计方案(5分) 1、设计指导思想和理念(0. 5-1分); 2、设计编制依据(0. 5-1分); 3、设计编制提交的成果质量及保证措施(0. 5-1分); 4、设计配合施工的措施(0. 5-1分); 5、对本项目背景、功能、特点等理解透彻;设计工作目标,工作方案合理、方法先进 ,符合规范标准,科学合理(0. 5-1分)33.53.53
3、总承包实施方案(12分) 2)工程质量方面的控制及保障措施2分: 最好,得2分;较好,得1分;一般,得0. 5分。 最好,得2分;较好,得1分;一般,得0. 5分。3)工程进度方面的控制及保障措施2分:汝州市公共资 对开展本项目设计总体思路及理念:2分 最好,得2分;较好,得 1 分;一般,得0. 5 分。 4)工程投资方面的控制及保障措施2分: 最好,得2分;较好,得1分;一般,得0. 5分。 5)安全文明方面的控制及保障措施2分: 最好,得2分;较好,得1分;一般,得0. 5分。 6)扬尘治理方面的施工实施方案及保障措施2分:最好,得2分;较好,得1分;一般,得0. 5分。源交 8.5易中 9心 99
4、服务承诺(4分) 1. 融资方案中包含对融资期限、融资金额、融资风险等相关承诺; 0-1分 2. 工程施工过程中,对施工安全、质量、项目完成期及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诺; 0-1分 3. 投标人对本工程做出工程质保期内及质保期外的承诺;0-1分 4. 投标人承诺自主协调施工周边环境的;0-1分 备注:缺项的,所缺项得0分。2.12.32.62.3
二、投标企业实力(45分)----
1、企业业绩(15分) 投标人2015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具有融资建设一体项目投资金额1亿元(含1亿元)人民币 以上的业绩(提供中标公示网页截图和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原件,时间以中标通知书时间 为准),一个加2. 5分,最高加15分;(如投标人为联合体,指联合体牵头人)00150
2、融资经历(5分) 2. 投标人2015年1月1日以来在国家规定的证券交易发过企业债券(以批文和在该平台可查 询 的挂牌转让证券代码为准)得5分,否则不得分;(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中任意一方 提供均可)0050

专家签字:宋玉 第1/2页 2022年12月22日
项目河南万胜建设有限公 司河南省玉兴建筑工程 有限公司中建投工程技术有限 公司河南省佳禾园林建设 有限公司
3、财务状况(20分) 3. 1投标人财务报告连续三年显示企业均为盈利,其中:三年资产负债率的平均值不超过 30%,三年净利润的平均值不低于3000万元,且2021年度净资产不低于9亿元,得10分 ,否则不得分; 3. 2投标人财务报告连续三年显示企业均为盈利,其中:三年资产负债率的平均值不超过 25%,三年净利润的平均值不低于4000万元,且2021年度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得20分 ,否则不得分; (3. 1、3. 2不累计得分,联合体投标的,需牵头人满足,以提供的2019年、2020年、2021年 度财务审计报告为准)00200
4、信用评级(5分) 牵头人) 汝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050
三、报价(30分)----
1、设计报价(10分) 设计报价(10分): 1、评标基准价=最高投标限价(或叫招标控制价)×K+有效报价 的算术平均值×(1-K),K=0 . 5 2、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通过初步评审且 报价在控制价的95%(含95%)至100%(含100%)范围内。不在此范围内的投标人报价 仍 参与评审,但不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若投标单位大于5家(含5家),则去掉一个 满分10分。当投标报价低于评标基准价时,每低1%在满分10分的基础上扣1分,;当投标 报价高于评标基价时,每高1%在满分10分的基础上扣1分,扣完为止(不足1%按插入法 计算,报价得分保留两位小数) 汝州市公共资 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的所有投标报价的平均值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若所有投标人 的报价均不在此范围内,则评标基准价为控制价的97. 5%。 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等得 源交易中9.8
2、工程投标报价(20分) 工程投标报价(20分): 1、评标基准价=最高投标限价×K+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1-K),K=0 . 5 2、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通过初步评审且报价在控制价 的95%(含95%)至100%(含100%)范围内。不在此范围内的投标人报价仍参与评审 ,但不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若投标单位大于5家(含5家),则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 一个最低报价。若所有投标人的报价均不在此范围内,则评标基准价为控制价的97. 5%。 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等得满分20分。当投标报价低于评标基准价时,每低1%在满分 20分的基础上扣1分,当投标报价高于评标基准价时,每高1%在满分20分的基础上扣1分 ,扣完为止(不足1%按插入法计算,报价得分保留两位小数)19.9319.9619.8819.9
总得分45.5246.4592.8847.2

专家签字:宋玉 2022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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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页
在初步评审中,投标文件无被否决,4 家投标单位均通过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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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 标 报 告
项目名称:汝州市客运枢纽站及物流配送中心项目一期设计采购施工
总承包 ( EPC)
采购编号:汝财招标采购(融) -G-2022-010
招标代理机构:河南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
开标时间: 2022 年 12 月 22 日上午 08:30 分
开标地点:汝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302 开标室
一、 投标文件递交情况:
本项目共分为 1 个标段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内, 共有 4 家投标人按规定递交了投标 文件。
二、开标程序
开标后按既定程序进行,会场秩序良好。
三、评标程序
整个评审过程在汝州市泰通运输有限公司、汝州市发改委、
汝州市国资中心监督下进行。 评审过程如下:
评标委员会构成: 5 人。业主评委 1 人,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 4 人。
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方式:
评标委员会由相关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技术、经济专家。 评标委员会推举 梁亚明 为评标委员会主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李汝东、邓卉、宋玉、 李永辉 。
四、评审结果:
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了初步评审,情况如下:
第2/2页
在初步评审中, 4 家投标单位均通过评审。
在详细评审中,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的规定,对各通过初步评审的投 标人的
投标文件进行了最终打分,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对投标人的评审结果按照得分从 高到低
的顺序排序,推荐 1~3 名中标候选人,其情况如下:
投 标 人投标报价得分排名

第2/2页
中建投工程技术有限公司25845000092.341
河南省佳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25850500046.12
河南省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5861400045.213
河南万胜建设有限公司25854950045.144

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一中标候选人: 中建投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第二中标候选人: 河南省佳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第三中标候选人:河南省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评标委员会主任签字: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
监督人员签字:
投标报价: 258450000 元。投标报价: 258505000 元。投标报价: 258614000 元。
年 月 日
第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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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一:宝丰县中医院病房门诊综合楼建设项目社会资本融资、施工
业绩二:西平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病房楼投融资建设项目
业绩三:确山县人民医院新区医院建设项目
业绩四:宝丰县人民医院改扩建项目融建一体化
业绩五:驻马店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市第七人民医院)建设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 +融资
(F) 模式
业绩六:遂宁市船山区职业教育产业园项目-四川职业技术学院龙凤产教园区 ( 一期) 融资 (F)
+设计、施工总承包 (EPC)
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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