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17 机电产品招标投标电子交易平台
系统发布时间:2021-12-17 15:55
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四川展辉世达科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建昌西路246号
邮编:615000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刘绍辉
联系电话:18090689470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的名称:美姑县教育体育和科学技术局关于2021年秋季至2022年春季“一村一幼”营养改善计划企业供餐采购项目(第二次)
质疑项目编号:5134362021000275
采购人名称:美姑县教育体育和科学技术局
采购文件获取日期:2021.12.2
邮编:615000
三、质疑函递交、接收情况
四川展辉世达科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对美姑县教育体育和科学技术局关于2021年秋季至2022年春季“一村一幼”营养改善计划企业供餐采购项目(第二次)的招标文件提出书面质疑,认为招标文件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我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下午收到贵公司邮寄送达的书面质疑书,我公司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在第一时间转呈采购人。
四、质疑事项具体内容(详见质疑函)
质疑事项一:
(二)、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学生饮用奶投标产品须获得省学生饮用奶领导小组办公室(川学奶办〔2021〕2号)推广配送学生饮用奶的定点生产企业资格,并提供投标产品生产厂家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文件,已经在第44项明确规定取消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就不应该限制投标人应该为川学奶办【2021】2号的推广配送学生饮用奶的定点生产企业,2012以后成立的公司都不具备此证,对2012年以后成立的新公司实施区别歧视待遇。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二)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评审标准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质疑事项二:
本项目招标的主体有三样牛奶、饼干、火腿肠、按川学生营养办(2012)4号文件规定,只有获得认定的企业才能参加此项目,与饼干、火腿肠一起招标变相限制了其他投标人的资格。
法律依据:政采采购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五、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修改不合理资格条件
六、质疑答复
1、答复(质疑1):根据《四川省实施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管理办法》 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学生饮用奶”系指由我省学生饮用奶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初审,报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部际协调小组复审认定的定点企业所生产的符合国家标准、专供中小学生饮用的灭菌乳。 ” 第二十一条“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学校,在当地学生饮用奶办公室的指导下,在定点企业中进行招标。”第二十二条“本省以外取得国家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资格、希望进入我省供奶的企业,应到我省学生饮用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备案后,方可参加投标”的规定要求。
根据 川学奶办〔2021〕2号《关于报送2021年四川省学生饮用奶供应企业名单及最高日供应量的函》,为推进我省“学生饮用奶计划”和“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四川省学生饮用奶工作领导小组继续委托省学生饮用奶计划推广工作专家组于2021年8月27日对在我省参与“学生饮用奶计划”的生产供应企业及日最高供应量进行了核定并公示了四川省学生饮用奶生产供应企业及日最高日供应量。
本项目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根据上述规定、要求,在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明确“学生饮用奶投标产品须获得省学生饮用奶领导小组办公室(川学奶办〔2021〕2号)推广配送学生饮用奶的定点生产企业资格”,本项并未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限制,对学生饮用奶设置特殊条件 符合相关政策 ,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2、答复(质疑2):美姑县自2012年实施营养改善计划项目,企业供餐实行政府采购招标以来一直沿用学生饮用奶、面包、饼干、火腿肠等不同类别打捆采购,是为了预防其中一个品种断供现象,也为了按照营养改善计划企业供餐搭配要求实现国家营养改善计划项目的初衷,后期规范配送管理。
根据 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本项目标的属于 同一属性的 货物 , 同时,该采购项目不是单一的货物采购,供应商除了提供采购项目要求的标的外,还需要根据采购人的需求提供仓储、配送服务 ,为了 减少中间环节,降低采购成本,确保采购质量 , 将学生饮用奶、 饼干 、 火腿肠 和所需的仓储、配送服务纳入同一采购项目实施采购,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条之规定 “ 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
根据 川府发〔2018〕1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若干规定的通知》要求 “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项目进行分包采购的,应当保证分包的科学性、合理性,不得对相同采购对象进行分包采购 ” ,若本项目将同一采购品目下多个产品进行分包或分项目采购,既不符合规定要求,也将增加采购成本及采购人后期管理成本,造成配送资源的浪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 的宗旨也相违背。 故本项 符合相关政策 ,与项目实际需求相适应,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质疑人质疑事项 1、2 均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十六条之规定,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感谢贵公司对本次招标采购项目的积极关注。如贵公司对本答复不满意,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本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采购人:美姑县教育体育和科学技术局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福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2021年1 2 月1 6 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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